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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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doc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重庆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重庆市科技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渝、人才强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重庆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重庆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公民、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重庆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六条重庆市科学技术奖是市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重庆市科学技术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审工作。
第八条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的组织工作,并设立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的日常工作。
奖励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办理奖励评审的事务性工作;
(二)负责审查评审委员会委员资格及确定学科(专业)评审组评审专家;
(三)对奖励项目(人选)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在规定期间组织召开评审会;
(四)负责高等级奖项的审查核实;
(五)负责异议项目的调查核实和处理;
(六)负责奖励荣誉证书制作和奖金发放;
(七)负责社会力量设奖的审查和登记。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科技突出贡献奖
第九条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一款
(一)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十条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一款
(二)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十一条科技突出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
科技突出贡献奖每两年授予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人。
第二节自然科学奖
第十二条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二款
(一)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第十三条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二款
(二)所称“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是指:
(一)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
(二)对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第十四条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三)所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重要国际学术会议、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尤其是重要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所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五条自然科学奖的候选人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第十六条自然科学奖单项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
第十七条自然科学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节技术发明奖
第十八条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一款所称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社会发展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技术发明奖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十九条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二款
(一)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过。
第二十条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二款
(二)所称“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法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第二十一条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三)所称“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良好的效果。
第二十二条重庆市技术发明奖的候选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技术发明奖单项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6人。
第二十三条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于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属于国内首创,比国外已公开的重大技术发明,其技术思路更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四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四条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一)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推广应用。
第二十五条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二)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第二十六条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三)所称“推广实施已有科技成果”,是指组织实施推广本单位(含个人)或其他单位(含个人)已有的先进科技成果并形成较大规模的应用范围,取得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或者消化、吸收、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或重大生产设备、成套技术装置,并在技术上有所创新,取得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七条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四)款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等。
科学技术进步奖重大工程类奖项仅授予组织。
在完成重大工程中做出科学发现、技术发明的公民,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可另行申报推荐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
第二十八条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五)所称“软科学研究项目”,是指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有关战略、规划、政策法规、管理、体制改革及软科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研究,重大技术经济分析、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等,其研究结果被政府部门等有关单位采纳、实施,推动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并取得一定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九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三十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资金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单位。
第三十一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
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1人,授奖单位不超过9个;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9人,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三等奖的人数不超过7人,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
第三十二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应当总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
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领先水平。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
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做出了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
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重大作用。
第三十三条重庆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开发项目类: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或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或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促进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社会公益项目类: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或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水平,在行业一定范围应用,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促进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推广应用项目类:
在推广应用已有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很大,总体技术超过或者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推广应用措施得力,推广应用效果十分突出,取得了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推广应用已有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或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推广应用措施得力,推广应用效果突出,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推广应用已有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接近国内先进水平,推广应用措施得力,推广应用效果突出,取得了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四)重大工程项目类: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或国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国内同类项目的水平,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项目的水平,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促进意义,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五)软科学项目类:
研究成果具有很高的学术水平,研究内容的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很大;在理论和方法上有重大创新;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研究成果具有重大实用价值,对推动国家和地方管理现代化具有重大作用;已被国家或市级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所采纳,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研究内容的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较大;在理论和方法上有较大创新;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市内领先水平;研究成果具有较大实用价值,对推动国家和地方管理现代化具有较大作用;已被国家或市级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所采纳,取得了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研究成果具有明显的学术水平,研究内容具有明显的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在理论和方法上有明显创新;成果达到市内先进水平;研究成果具有明显实用价值,对推动国家和地方管理现代化具有明显作用;已被国家或市级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所采纳,取得了较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五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十四条奖励办法第十四条所称“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是指在双边或者多边国际科技合作中对重庆市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等组织。
第三十五条被授予国际科技合作奖的外国人或者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与重庆的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对重庆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二)在向重庆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人才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推进了重庆的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三)在促进重庆与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并对重庆的科学技术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
第三十六条国际科技合作奖每两年授予一次,每次授奖人数不超过3人。
第三章评审组织
第三十七条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
(二)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三)对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四)为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解决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八条奖励委员会委员9—15人。
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1—2人。
奖励委员会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和相关行政部门的领导组成。
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
第三十九条评审委员会委员由知名专家、学者和相关管理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若干人。
委员人选由奖励办公室提出,奖励委员会核准。
评审委员会成员实行聘任制,一年一聘。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二)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对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四十条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可设立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各学科(专业)科学技术奖的初评工作,初评结果报评审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各学科(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委员若干人。
各评审组成员由奖励办公室确定有资格的专家、学者担任。
评审组成员每年要进行一定比例的轮换。
第四十二条评审委员会及其学科(专业)评审组的委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推荐
第四十三条推荐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科技成果登记,并取得市科技成果登记证书;
(二)应用技术成果必须应用于生产实践一年以上;
(三)符合本细则第二章第1-5节有关规定的范围和要求。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科学技术奖励:
(一)凡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存在争议的;
(二)涉及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未取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许可证的;
(三)同一技术内容在同一年度重复推荐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的;
(四)同一科技成果已获国家科技奖励的;
(五)已获奖科技成果在原基础上无重大突破、或者在推广应用中未做出创造性贡献、未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六)子项目未征得总项目单位同意的。
第四十五条科学技术奖的推荐材料包括:
(一)《重庆市科学技术奖推荐书》或《重庆市人民政府科技合作奖推荐书》或《重庆市科技突出贡献奖推荐书》。
(二)由相关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本项目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证明。
(三)由使用单位出具的应用证明。
(四)其它能说明或证明该项科技成果创新性(或创造性)、技术水平、成熟度等方面的材料。
第四十六条奖励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三)所称“其他单位”,是指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具备推荐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第四十七条奖励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三)所称“科学技术专家”,是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四十八条 推荐重庆市科学技术奖时,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每人每年度可推荐1名(项)所熟悉专业的科学技术奖,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每年度可3人以上共同推荐1名(项)所熟悉专业的科学技术奖。
第四十九条科学技术奖的推荐办法如下:
(一)一个单位完成的项目,由项目完成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市级行业归口部门审查推荐。
(二)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第一完成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市级行业归口部门审查推荐。
(三)中央或外地在渝单位、中外合资(作)和外资企业,由单位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科技行政部门或市级行业归口部门或代管单位审查推荐。
(四)学术团体、民营科技企业完成的项目和个人项目,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科技行政部门或市级行业归口部门或其它符合条件的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审查推荐。
第五十条综合性的重大自然科学发现、技术发明的候选人数超过规定限额的,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应当在推荐书中提出充分理由。
第五十一条推荐单位、推荐人推荐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应当征得候选人和候选单位的同意,并填写由奖励办公室制作的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
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五十二条推荐单位或推荐人认为有关专家学者参加评审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可以要求其回避,并书面提出理由。
每项所提出的回避专家人数不得超过3人。
第五十三条经评定未授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如果其完成的项目或者工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
连续两年参加评审未予授奖的,如再次推荐须隔一年进行。
第五十四条我市公民或者组织在国外以及我市公民在中国的外资机构,单独或者合作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条件,且成果的主要学术思想、技术路线和研究工作由我市公民或者组织提出和完成,并享有有关的知识产权,可以推荐为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候选组织。
第五十五条重庆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时间为每年的4月1日至5月31日(如遇特殊情况,由奖励办公室另行通知),逾期奖励办公室不再受理。
第五章评审
第五十六条奖励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对推荐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并退回推荐材料。
第五十七条奖励办公室应当在市科技行政部门网站等媒体上公布通过形式审查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及项目。
第五十八条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奖励办公室提交相应学科(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第五十七条在保障国家安全和候选人、申报单位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奖励办公室可以邀请海外或者市外同行专家对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项目进行评议,并将有关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对奖励办公室考察、专家咨询的科技突出贡献奖、国际科技合作奖人选,及通过初评且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处理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人选及项目,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五十九条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一)初评由学科(专业)评审组以网络评审或者会议评审方式进行,以记名评分或投票表决产生初评结果。
(二)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以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
(三)奖励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
(四)奖励委员会及评审委员会、学科(专业)评审组的评审表决应当有2/3以上多数(含2/3)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有效。
(五)科技突出贡献奖、国际科技合作奖的人选,以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应当由到会委员的2/3以上(含2/3)通过;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应当由到会委员的1/2以上(含1/2)通过。
第六十条综合评审结束后,奖励办公室应当在市科技行政部门网站等媒体上公布通过评审委员会评审的科技突出贡献奖、国际科技合作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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