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非政府妇女组织《紫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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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非政府妇女组织《紫皮书》
中国非政府妇女组织
对中国政府执行《行动纲领》和《成果文件》的评估报告
——中国非政府妇女组织《紫皮书》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中国妇女研究会
2005年2月
目 录
概述----------------------------------------------------------------------------------------57
1.妇女与贫困--------------------------------------------------------------------------------59
2.妇女与教育--------------------------------------------------------------------------------62
3.妇女与保健--------------------------------------------------------------------------------65
4.妇女与暴力--------------------------------------------------------------------------------68
5.妇女与经济--------------------------------------------------------------------------------70
6.妇女与参政--------------------------------------------------------------------------------73
7.提高妇女地位的机制-------------------------------------------------------------------75
8.妇女的人权--------------------------------------------------------------------------------78
9.妇女与媒体--------------------------------------------------------------------------------80
10.妇女与环境------------------------------------------------------------------------------82
11.女童--------------------------------------------------------------------------------84
12.老年妇女--------------------------------------------------------------------------------87
概 述
为推进“北京+10”活动在中国的进展,迎接2004年6月30日至7月3日在泰国曼谷召开的亚太地区妇女非政府组织论坛和2005年2月28日-3月11日将在美国纽约召开的第49届妇地会会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中国妇女研究会于2004年5月25日召集在京的各非政府妇女组织代表、妇女活动家、专家学者、社会热心人士,就启动中国的“北京+10”进程、撰写中国非政府妇女组织《紫皮书》进行了讨论。
来自中国女检察官协会、中国婚姻家庭建设研究会、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妇女保健学会、首都女新闻工作者协会妇女传媒监测网络、中国法学会反家暴网络、农家女百事通、红枫妇女心理咨询热线、北京大学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中央党校妇女研究中心、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中华女子学院、全国妇联等组织的代表组成专题组,结合《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就我们特别关注的如下领域回顾了《行动纲领》、《成果文件》和《千年发展目标》在中国的执行情况:
——妇女与贫困
——妇女与教育
——妇女与保健
——妇女与暴力
——妇女与经济
——妇女与参政
——提高妇女地位的机制
——妇女的人权
——妇女与媒体
——妇女与环境
——女童
——老年妇女
我们对中国在上述12个领域的性别平等所取得的进展与成就、尚存的问题与障碍进行比较全面和深入的分析与探讨,并就如何进一步贯彻执行《行动纲领》、《成果文件》提出了务实的、可操作的建议。
我们发现,与10年前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时相比,中国的性别平等事业有了明显进步,主要反映在:
中国政府对社会性别主流化做出庄严承诺,将男女平等作为中国社会发展的基本国策;倡导经济和社会及男女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促进性别平等的国家机制,制定和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逐步建立以《宪法》为基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的促进性别平等的法律体系,推动各项政策的改进;中国妇女的参政状况、就业状况、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得到不同程度的改善。
妇女在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中国社会公众对妇女发展和性别平等的认识和支持进一步提高,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有所改善。
过去的10年,中国的社会和经济迅速转型。
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影响,城乡二元机制的差距和地区发展的不平衡,陈规陋习的影响和性别平等意识的缺乏,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和资源的短缺,政策法规的不完善和不健全等多种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中国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事业的发展,在贯彻和执行北京《行动纲领》和《成果文件》方面,还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和障碍。
针对所发现的问题与障碍,本报告提出具有建设性的、可操作的建议,提请政府、非政府组织和社会各界努力付诸行动。
例如:
倡导和树立平等公正的社会发展观念,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确保将性别平等意识纳入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决策的主流;建立与完善实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执行社会性别主流化的国家机制,提高社会性别主流化能力,改善文化和社会环境;确保妇女享有平等的生存与发展权利,倾听妇女的声音,促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赋权于妇女;加强与国际社会、国际妇女运动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和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促进中国以及全球性别平等事业的发展。
1. 妇女与贫困
进展与成就
1995年以来,中国政府扶贫开发政策中越来越多地关注妇女参与扶贫并从反贫困中受益:
《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1994-2000年)》提出了鼓励妇女参与脱贫的政策与措施,把全国妇联开展的“巾帼扶贫行动”纳入国家总体扶贫计划;国家扶贫政策中提出关注妇女群体获得贷款的具体措施;国务院扶贫办从2001年开始针对全国592个扶贫工作重点县采用参与式村级发展规划的扶贫途径,并强调在其过程中关注性别平等[1]。
国家和地方政府继续通过开展实用技术培训、小额贷款、劳务输出等帮助农村妇女摆脱贫困,并进一步开展了积极的行动:
中国政府1994年至2002年以贫困户为对象累计发放40.2亿元的小额信贷[2],并规定要求以妇女为主要承贷人;2003年国家统计局的农村贫困监测报告把性别平等列入扶贫项目影响评估的一个方面,并开始发展分性别指标;2001年山西省建立了扶贫开发的性别统计,在扶贫政策和项目上坚持妇女优先原则,规定对不涵盖妇女的扶贫项目不予审批。
非政府组织特别是妇女组织积极参与扶贫,实施以扶持贫困妇女为重点的专项计划,如全国妇联的“巾帼扶贫行动”;全国妇联、国务院扶贫办、农业部、科技部等共同推出的“巾帼科技致富工程”;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以救助贫困母亲为宗旨的“幸福工程”等等。
一些非政府组织在妇女的能力建设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如“农家女文化发展中心”通过引进参与式培训等方法增强妇女的参与能力和自信。
随着对贫困认识的深化,人们进一步认识到贫困往往是与机会和权利的被剥夺以及由此引发的能力脆弱性密切相关,而不单单是经济问题。
扶贫应当注重增长权力。
与以往单方面强调动员妇女参与经济发展的扶贫策略相比,1995年以来在扶贫中开始关注妇女权益:
2003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包含了保护妇女土地权益的条款,以遏制妇女由于土地资源的丧失而造成的贫困。
问题与障碍
在我国现有的2820万贫困人口中[3],仍有60%是妇女。
妇女贫困人口基数大,无论在城市和农村,遭受贫困的深度和广度相对于男性贫困人口较为严峻。
特别是由于产业结构调整和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国家减少福利和公共服务开销使部分妇女较多受到负面影响,妇女比男性较易于陷入贫困:
妇女的收入总体上少于男性[4];
社会性别平等问题未充分纳入中国扶贫政策的主流。
除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强调“使贫困妇女成为扶贫资源的获得者和扶贫成果的直接受益者”[5],其他发展政策和纲要没有充分考虑社会性别的内容[6];在扶贫规划中缺少有关减少全球化、市场化对妇女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在扶贫政策发展中缺少对城市贫困现象以及妇女与城市贫困问题、农业女性化、劳动力流动中的女性劳动力等问题的关注;缺少有关贫困的分性别数据;扶贫的福利政策往往以户为单位,家庭内部资源分配的不平等没有得到充分关注。
扶贫政策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着社会性别盲点,不利于促进社会性别平等:
在一些地区妇女尚未作为主体和决策者参与扶贫。
在诸如小额信贷、以工代赈、参与式村级发展规划的扶贫工作中,贫困妇女往往只是单纯的执行者,参与和表达的机会较少,缺乏决策权。
妇女组织在妇女扶贫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在扶贫项目管理中常常作为配角,对扶贫资金、项目和技术的决策和管理不够充分。
对策与建议
从社会性别角度在扶贫政策中加大资金和技术投入,增加贫困地区妇女获得并利用低息贷款、进入市场的机会;由于转型期的新问题而导致的贫困新领域应该在扶贫政策中得到体现,例如:
将社会性别视角纳入贫困分析;在关注农村贫困的同时,还要注意到城市低收入人群中女性贫困状况;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要扩大覆盖面,其对象要包括劳动力市场中女性流动劳动力。
加强政府决策者的社会性别与反贫困的能力建设,提高他们的社会性别意识、社会性别分析、社会性别计划、社会性别政策、参与式扶贫方法的能力。
加强各个部委反贫困政策、规划与工作的整合以及社会性别的内容;建立反贫困实践关于地区适应性以及两性公平的信息交流、研讨的机制。
建立和完善分性别的贫困状况监测指标及反贫效果评估制度,要将一些孤立的妇女指标修订为可以体现两性状况比较的分性别指标。
此外,政府应该积极支持关于贫困深度的研究和实践,促使分性别监测指标中包括贫困深度指标。
支持基层民间妇女组织的发展及加强其在扶贫工作中的作用,为各类基层妇女组织提供更大的法律政策空间,加强政府与这些基层组织之间的沟通,及时交流经验。
支持扶贫项目采用参与式方法,保证妇女可以直接受益,扶贫项目的计划要以男性、女性受益者的需求调查和评估为基础,贫困妇女的人力资源开发和参与意识提高应该是妇女真正受益的根本途径。
2.妇女与教育
进展与成就
制度改革和资源支持为女性教育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1995年以来,中国政府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等法规,制定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2001-2010)》、《全国教育事业第十个五年计划》、《全国教育事业“九五”计划和2010年发展规划》、《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等文件,为实现《行动纲领》的战略目标,提供了相应的制度保障;中国政府在“九五”(1996-2000)期间共投资39亿元,实施了“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并继续实施第二期“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2001-2005年);2002年,全国财政预算内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拨款为990亿元,占当年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总投入的78.2%[7];全国妇联下属的中国儿童基金会实施的“春蕾计划”,截止到目前已募集5亿多元资金,共救助失学女童135万余人次。
基础教育基本得到保障,两性受教育差距缩小。
2003年,学龄儿童入学率为98.65%,初中入学率为90%,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8年[8];男女童入学率分别为98.69%和98.61%,男女童入学率的差距由1995年的0.7下降到0.08。
中国在初级教育层次上已经达到了性别平衡[9];流动儿童的受教育问题已开始受到政府和社会的关注。
高等教育中女生人数继续增长,开设妇女学课程的高等院校逐渐增多。
到2002年,各类高等院校的女生占学生总数的43.9%,呈逐年增长趋势;近10年来,有40多所高校相继成立了妇女/社会性别研究机构,先后开设了妇女学及相关的性别课程,有6所高校设立了妇女与社会性别硕士专业[10]。
女性成人教育成就显著。
具有高中以上教育程度的女性中,有26.8%的人最高学历是通过成人教育获得的[1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为推动女性接受高等教育的一条新的途径。
另外,各级妇联与有关机构合作,在妇女职业培训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各级教育中担任决策职务的妇女有所增加。
高等院校校级女领导的比例从1995的5.06%增长为1999年的10.37%;第九届、第十届全国政协教科文卫委员会中女委员所占的比例分别为9.5%,15.2%[12]。
问题与障碍
社会性别主流化观点尚未被充分纳入教育决策和教育体制改革中。
改善和提高女性受教育状况的法律、法规和有针对性的政策还没有得到足够重视;教育内容和教材中性别平等观念有待加强,传统的男女角色定型在教育价值中仍然存在。
受教育层次越高,女性的比例越低。
2001年的统计数据表明:
全国高校在校女生227.89万人,占学生总数40.98%;在校女研究生为13.9万人,占在校研究生总人数的35.35%,攻读博士学位的女生为2.23万人,占博士总人数的25.97%[13]。
缺乏对妇女接受扫盲教育和终身教育的投资、可行方案及连贯性。
全国15岁以上文盲人口中,女性占70%,约有一半在西部[14],且扫盲巩固率低,复盲率高;在就业和职业培训方面依然存在性别隔离现象,影响了妇女的职业发展;对女性培训投入不够,限制了女性实现自我发展的机会;教育费用的压力使经济困难的农民将教育投资倾向男孩,12-18岁大龄女童失学和辍学成为一个应该引起高度关注的问题。
在教育行政体系中,领导多为男性。
高校中担任决策和领导职位的女性数量较少,随着职务的升高,女性比例递减;在晋升职称方面,女性常处于弱势,如,2001年在高校担任副教授以上的女教师为6.99万人,占高校副教授以上教师总数的29.64%。
对策和建议
政府应设立女童教育专项基金并吸引民间资金,保障贫困地区、边远地区、少数民族以及流动人口子女中女童的受教育权利,并改善其受教育状况。
推动非正规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尤其是能给妇女培训提供便利的社区教育,增加在职妇女接受新科技培训的机会,并降低其学习成本;给城市流动妇女和大龄女童提供补偿教育,提高他们的生存技能。
发展非歧视性教育,将性别平等意识广泛纳入教师培训、教科书和课堂教学;在课程委员会中增加性别平等顾问,从教科书等源头上消除性别偏见。
建立有效的数据统计系统和更为完善的性别平等指标体系及监督机制,跟踪各级各类教育中男女生升级、留级、退学等情况和男女教师及女教职工的数量和比例,监督并改进各级各类教育中的性别平等实施状况。
重视女教师的作用,要特别关注农村贫困地区及少数民族地区代课女教师的生存和发展问题;增加各级学校及教育行政领导层女性的人数,并增强其社会性别意识。
3.妇女与保健
进展与成就
中国政府以积极的态度响应国际社会对健康的倡导,遵从以人为本、公正公平、优质服务的国际准则,颁布和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2)、《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把提高妇女地位与保障妇女健康权益有机结合起来,并作为妇女发展的优先关注领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1999)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2004)的颁布和实施,使流动妇女享有了越来越多的健康福祉。
中国政府采取积极行动,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妇女生殖健康的资金投入,开展各种妇女保健项目。
如2000-2001年,中央财政和地方政府投资2亿元对西部12个边远贫困省份的378个国家级贫困县实施了“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在广泛的范围内开展“关爱女童”、“婚育新风进万家”、“母亲安全”、“生殖健康优质服务试点”、“计划生育男性参与”等项目;积极与国际机构在生殖健康和性别平等领域开展合作,如中国商务部将1/3以上的援华资金用于支持妇幼卫生事业。
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组织积极开展各种社会性别平等与健康项目,举办各种妇女健康论坛,开展行动研究,对政府进行健康宣传和倡导,推动了政府妇女健康政策的改进。
政府、非政府组织、民间力量的共同努力和国际组织的促进,使妇女健康状况有了很大改善。
孕产妇死亡率由1996年的63.9/10万下降到2002年的43.2/10万,婴儿死亡率由1996年的36.0‰下降到2002年的29.2‰;住院分娩率和新法接生率逐年上升,2002年全国住院分娩率为78.7%,其中城市89.4%,农村71.6%;2002年新法接生率全国达到96.8%,其中城市98.6%,农村95.4%9;妇科病的普查普治工作进一步普及;妇女预期寿命增长,由1990年的70岁提高到2000年的73.8岁。
随着新的生育健康理念影响的扩大,人们在更广泛的视野下关注妇女整个生命周期的健康服务与需求。
生殖健康服务更加人性化;妇女避孕节育的知情选择权增加;青少年和更老年期妇女的身心健康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基于性别的暴力对妇女健康的影响也被纳入公共卫生视野;男性参与不仅成为生殖健康研究的重点,更成为一个新的行动趋向;女性性病和艾滋病感染者比男性增长更快的势头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社会性别与性病和艾滋病关系的研究,为政府提供了可靠的政策依据;健康教育的普及提高了妇女的生殖健康权利意识和自我保健意识;基于性别平等和赋权的生殖健康项目的广泛开展,增强了妇女的保健能力。
问题与障碍
政府卫生经费投入不够,卫生服务设施不完善,服务人员的能力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影响了妇女健康事业的发展和妇女健康水平的提高;在贸易自由化和市场化背景下,一些地方企业和政府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妇女职业健康和身体健康受有毒有害环境危害的现象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卫生服务市场化,使贫困妇女的卫生服务可及性降低;商业化使一些妇女成为盲目使用一些有害健康产品(如减肥药品、替代疗法等)的受害者。
妇女的精神健康面临巨大挑战;艾滋病、性病女性感染比例持续上升,但她们享有的资源和服务不足,基于社会性别分析的政策还没有纳入决策部门的规划;对青少年女性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重视不够,许多青少年不能从正规渠道获取有关知识和咨询服务;不安全性行为使女性面临很大的健康风险;男性参与生殖健康依然需要加强。
流动妇女、非正规就业和城市无业妇女享有的健康福利依然非常有限,流动妇女孕产妇死亡率构成一些发达地区和城市孕产妇死亡率的主体;丈夫外出打工的农村留守妻子劳动负担和心理负担加重,身心健康受到影响;城市与农村、沿海与边远地区妇女健康存在很大的不平衡,如2002年沿海地区孕产妇死亡率仅为19.7/10万,边远地区为71.6/10万;农村妇女的生殖道感染率远远高于城市妇女;农村的卫生资源和服务能力远远满足不了农村妇女的保健需求;农村妇女卫生保健知识非常贫乏;农村妇女在计划生育中的知情选择权还有待进一步增加;偏爱儿子的风尚在某些地区依然存在,对生育女孩妇女的偏见和歧视,使妇女的心理健康、营养、卫生服务利用都受到限制。
在卫生保健信息的常规报表和统计中,缺乏社会性别视角,一些基础性数据,缺乏分性别的统计;从人文、社会、妇女角度进行的妇女健康研究成果,对政府政策的影响力还需进一步强化。
对策与建议
政府应充分认识到市场化、商业化、全球化对妇女健康的影响,加强宏观管理和监控力度;增加性别敏感,把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落实到健康领域,采取积极措施减少这些变化对妇女身心健康带来的影响。
加大对农村妇女、城市贫困妇女和流动妇女的卫生资源投入,加强计划生育和妇幼保健队伍的能力建设;建立健康促进机制,积极开展跨部门合作,广泛调动非政府组织和民间力量,吸收妇女参与卫生决策和监督过程,保证卫生投入和政策有效发挥作用。
加强健康教育力度,对妇女整个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健康状况和服务需求给予研究和关注,有针对性的开展健康教育和服务;加强对女性生殖道感染、性病、艾滋病感染问题的关注,把相关知识教育纳入各类教育体系,防止男女两性在权利和资源分配上的不平等而导致的在疾病预防治疗中的不公正;广开国际和国内各种资源渠道,在贫困地区和弱势妇女中广泛开展性别赋权和健康促进项目,增强妇女的经济能力、保健能力和健康意识;进一步加强新的生育观念和性别观念宣传,促进尊重女孩和妇女的社会风尚。
支持和利用健康领域的社会性别研究和性别统计成果,促进其向政策转化。
4.妇女与暴力
进展与成就
中国政府在完善法律政策和机制,打击一切形式的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方面取得积极进展。
1997年修改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拐卖人口罪作了重要补充和修订;2001年修改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禁止家庭暴力;2001年颁布实施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把“禁止针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暴力”、“依法打击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作为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重点;2001年通过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禁止非医学的选择性别;2003年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工作纳入十届全国人大修法计划,把反对家庭暴力和性骚扰作为妇女维权的两个重点问题。
全国有16个省(区、市)出台了预防和制止了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90余个地(市)制定了相关政策;2003年,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发出通知,要求各地有关部门坚决依法打击教师中的性犯罪分子。
2001年11月,由13个政府部门和非政府组织组成全国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各省(区、市)建立了不同形式的妇女儿童维权协调机构300余个;各地(市)建立了8000多个法律咨询中心、妇女儿童法律援助中心等法律服务机构;有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建立了妇女庇护机构及政府主导的多机构合作干预家庭暴力模式。
跨地区、跨部门以及国际间的“反对对妇女儿童拐卖和暴力”项目,使许多受害妇女儿童重新获得了人身自由。
2001至2003年,公安机关破获拐卖妇女儿童案件20,360起,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42,215人;中国警方与有关国家签定了40多个警务合作协议,成功解救了一批被拐卖到境外的中国妇女及拐入中国的外籍妇女;法院系统建立维权法庭、维权合议庭近2000个,邀请1万多名妇联干部担任特邀陪审员;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侵害而采取“以暴制暴”行为的妇女得到减刑或从轻判处;对婚内强奸、性骚扰问题立法的认识日益提高,并且在司法实践上已取得积极进展;一些地方的公、检、法、司机构积极参与非政府组织和各级妇联组织的家庭暴力干预试点和反暴力行动及打拐项目,参加各类社会性别意识培训,改变家庭暴力是隐私的观念,积极干预家庭暴力;新闻媒介对家庭暴力典型个案的报道、讨论、对传媒报道视角的监督和批评,对促进人们改变观念、重视家庭暴力的防治起到了积极作用。
问题与障碍
目前,国家一级尚未制定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现有相关法律的有关条款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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