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硅厂25kta离子膜烧碱技改工程合同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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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硅厂25kta离子膜烧碱技改工程合同条款
有机硅厂25kt/a离子膜烧碱技改工程合同条款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有机硅厂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有机硅厂25kt/a离子膜烧碱技改工程
工程地点:
有机硅厂厂区内
工程内容:
包括二次盐水与电解(703)、氯气处理(704)、废氯处理(705)、氢气处理(706)、盐酸合成(708)、厂区供电(085)、低压变电站(307)、整流变(308)、35kv开关所(309)、总图运输(082)、DCS与综合楼(150)、装置区外管(083)、装置区给排水(084)、循环水系统(459)共15个主项工程。
工程内容为根据合同条件、规范、图纸和工程量清单等有关文件而进行的该项工程的施工、竣工及保修等工作。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集团总公司总规[2012]70号、71号。
资金来源:
自筹资金及银行贷款
2、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25kt/a离子膜烧碱工程(包括设备、土建、钢结构、管道、电气、仪表等)的建筑及安装施工工程,完成单机试车,具备联动试车条件。
3、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二O一二年九月二十日
竣工日期:
二O一三年二月十五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一百四十八天整。
4、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完全满足设计及规范规定要求,质量达省、部优良水平。
5、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元
¥:
元
6、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及附件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和有关技术资料;
(7)图纸
(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9)已确定的费率
双方有关工程的商洽、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7、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8、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9、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
10、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审签机关意见(章)
鉴证机关(章)
经办人:
经办人:
年月日
年月日
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
合同通用条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示范文本中的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
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
合同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除本合同通用条款赋予的词语涵义外,部分词语进一步明确约定如下:
1.3发包人:
***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有机硅厂
1.4承包人:
(投标者投标时填写)
1.5项目经理:
(投标者投标时填写)
1.6设计单位:
***工程有限公司。
1.7监理单位:
******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1.8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14工期:
148天(日历天数)
1.15开工日期:
2012年9月20日,施工进度参考发包人提供的装置施工计划,承包人可根据自己的各方面的条件作适当调整,但竣工日期不得改变。
1.16竣工日期:
2013年2月15日工程竣工,具备联动试车条件。
1.17图纸:
指本条款第4条所述的图纸,供施工使用。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
(1)施工合同协议书及其附件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5)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9)费率表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的解决办法,按合同通用条款中相应款项执行。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对合同通用条款中相应条款明确如下: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省和九江市的部门规章或地方法规。
3.3适用标准、规范
本合同已经包括的工程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施工用相关标准规范由承包人自备。
4.图纸
删除合同通用条款中相应条款,代之以:
在签订本工程施工合同后,发包人按施工顺序和施工进度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供施工用。
图纸提供套数:
六套(含两套竣工图)。
承包人需增加图纸份数,发包人代为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图纸,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自行复制或向任何第三方泄漏、转借、转让,施工完成,如数交回。
发包人一旦有证据证明承包人有以上泄密行为,赔偿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工程总价的10%,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按合同通用条款中相应条款执行,并就有关内容约定如下: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主持制定项目监理细则;提出项目组织方案,协助项目业主决策;主持处理合同争议和纠纷;主持重大质量事故、安全和责任事故的处理;监督检查整个施工过程;主持重要工程例会;在授权范围内审核并签署工程开工令、停工令和复工令以及发布有关指令;审核并签署工程项目实施情况和目标控制报告;签署项目竣工资料;组织单项工程、分期交工工程验收和预验收并签署报告;主持工程结算书;审核批准和签发重大变更、工期延误、费用索赔报告;负责协调业主与承包人之间的争议;就重大事项与业主、承包人进行协调等。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履行发包人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负责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
7.项目经理
按合同通用条款中相应条款执行,并就有关内容约定如下:
7.1项目经理的姓名:
职务:
(投标者投标时填写)
8.发包人工作
删除合同通用条款中相应条款,并代之以:
发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各主项工程开工前,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
(2)各主顶工程施工前接通临时水、电及电讯线路,保证施工用水、用电及内部通讯。
(3)施工场地与厂内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可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的时间:
按工程需要提供。
(5)负责有关证件、批件的办理。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位置提供和交验要求:
工程开工日现场交验。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
提供图纸时组织设计交底。
(8)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和地下管线的保护要求:
按合同通用条款中相应款项执行。
(9)发包人未做好上述工作,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承包人有关实际损失。
9.承包人工作
删除合同通用条款中相应条款,并代之以:
承包人应按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时间和份数:
每月28日向发包人提供合同通用条款本项中所列的各种报表、报告。
(2)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3)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4)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应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5)承包人应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临近建、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6)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应将一切建筑垃圾、施工废弃物清理干净,并运至发包人指定地点,使完工装置交付发包人后达到正常生产所应达到的对环境卫生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承包人未能按要求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按合同通用条款中相应条款执行,并就有关内容明确如下: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承包人在第4条所述情况下取得施工用图纸五天内提交较投标书中更为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要求提供网络图),报发包人及监理公司审批。
在实施中,如在发包人看来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已经批准的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要求提出一份修订过的进度计划,报发包人确认,但这种确认并非对工期延期的批准,如修改后的计划仍不能按期完成,承包人仍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接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后三天内。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按合同通用条款中相应条款执行。
12.暂停施工
按合同通用条款中相应款项执行。
13.工期延误
删除合同通用条款中相应款项,并代之以: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本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无故或未加说明而不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过大;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合同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它情况。
非上述原因,承包人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每延误一天,承包人支付违约金额壹万圆整。
违约金支付的限额为工程总价的20%。
违约金直接支付给发包人。
13.2承包人在本条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
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按合同通用条款中相应条款执行。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删除合同通用条款中相应条款,并代之以:
15.1工程质量等级应达到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其中建筑工程应达到省级及以上优良等级。
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人返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
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承包人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请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裁定,裁定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双方均有责任,双方应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按合同通用条款中相应条款执行。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按合同通用条款中相应条款执行,其中17.1款明确如下:
17.1双方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
达到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确定的各施工工序完工具备交付下道工序及确定的AR级质量控制点部位。
18.重新检验
按合同通用条款中相应条款执行。
19.工程试车
删除合同通用条款中相应款项,并代之以:
19.1承包人完成其安装范围内的单机试车,具备联动试车条件。
单机试车内容应完全符合原化工部工程建设标准《化学工业大、中型装置试车工作规范》(HGJ231-91)的要求。
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
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
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双方责任
按合同通用条款中相应款项执行。
其中第(4)项代之以:
(4)单机试车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按合同通用条款中相应条款执行。
21.安全防护
按合同通用条款中相应条款执行。
22.事故处理
按合同通用条款中相应条款执行。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删除合同通用条款中相应条款,并代之以: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合同价固定方式。
承包人中标后合同中确定的工程量清单单价、费率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或工程师认可的实际完成建筑安装工程净值超过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数量而变动。
承包人在计算报价时应考虑风险因素和固定价格包括的范围。
23.3合同价款调整:
按工程师认可的实际完成建筑安装工程净值、工程量清单单价及合同中确定的费率进行计算。
24工程预付款
删除合同通用条款中相应条款,并代之以:
本合同实行工程预付款,并就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1)预付工程款金额:
本工程合同价款的;
(2)支付时间和比例:
工程开工后内(以发包人通知银行的付款时间为准)一次付清;
(3)扣回时间和比例:
每次付进度款时扣回工程进度款的50%直到扣完;
(4)发包人不按时支付预付工程款,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款支付时间10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7天内仍不能按要求预付,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应于收到通知后5天内支付工程预付款。
25工程量的确认
按合同通用条款中相应条款执行,并对25.1款进一步约定如下: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的时间为在合同工期内每月的第一天。
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简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删除合同通用条款中相应条款,并代之以:
26.1工程师按本合同条件第25条计量和确认的每月完成的实际工程量,按构成合同的工程量清单中相应项目的单价或费率,计算出合价即为工程进度款。
在每月的25日,发包人按上述计量和计算结果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付款时按本合同条件第24条规定扣回工程预付款、5%的保修金、10%的结算保留金。
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
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
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删除合同通用条款中相应条款,并代之以:
27.1实行发包人部分供应材料设备,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范围详见工程量清单第1.2条。
27.2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第1.2条约定的范围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
发包人所供材料需在施工现场交验的,发包人在所供材料到货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验收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
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对到货材料进行清点、验收,承包人不负责该材料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3发包人供应的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验收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
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对到货设备进行清点、验收,承包人不负责该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包含在承包人的报价中。
27.5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定型材料设备按工程师计量的实际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数量以及由工程师认可的工程变更引起的增加或减少的材料设备种类、规格、数量(仅指由发包人供应部分)进行结算。
散状材料按工程师计量的实际材料的种类、规格、数量加上施工损耗(按有关规定计算)以及由工程师认可的工程变更引起的增加或减少的材料种类、规格、数量(仅指由发包人供应部分)进行结算。
实际领用量超出以上结算数量部分减去返还发包人数量后,其差额部分的费用在决算价中扣除,相应单价为领用时单价。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删除合同通用条款中相应条款,并代之以:
28.1除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范围外,完成工程所必须的其他设备、材料均由承包人采购。
承包人在采购材料设备前,应征得工程师同意并按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验收。
工程师即使验收同意,也并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的材料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时,由承包人修复或拆除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赔偿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不能按时到场验收,使用后发现材料设备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仍由承包人修复或拆除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赔偿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此延误的工期顺延。
28.5根据工程需要,经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可使用代用材料,因发包人原因使用时,由发包人承担发生的经济支出;因承包人原因使用时,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
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按合同通用条款中相应条款执行。
30.其他变更
按合同通用条款中相应条款执行。
31.确定变更价款
按合同通用条款中相应条款执行。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按合同通用条款中相应条款执行并就有关内容约定如下:
32.1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图的时间为按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后30天内;份数为两份。
33.竣工结算
删除合同通用条款中相应条款,并代之以: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本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竣工结算时返还第26.1款规定的结算保留金并按第26.1款规定扣留工程价款的5%作为保修金。
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无正当理由不按约定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担违约责任。
33.4由于发包人工程款暂时未到位,不能及时支付工程结算价款时,为保证整个工程尽早投入运行,经双方协商,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可交付工程,使其尽快投入生产。
34.质量保修
删除合同通用条款中相应条款,并代之以:
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质量保修工作的有关约定: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承包人所承担的所有工程;
(2)质量保修期限:
根据国家现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理》第四十条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约定质量保修期为:
建筑物的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15年,屋面防水工程5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2年;
(3)质量保修责任:
根据国家现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理》第四十一条规定,当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时,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办法:
预留工程价款的5%作为保修金。
保修金的支付办法在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出具质量保修书时,双方再行约定。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删除合同通用条款中相应条款,并代之以:
35.1当发包人违反下列约定:
(1)不按规定时间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专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规定时间和金额(以发包人向银行)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专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实际直接损失。
35.2当承包人违反下列约定:
(1)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不满足设计和规范的要求;
(3)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达不到合同的要求;
(4)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实际直接损失。
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提前10天通知违约方后,方可终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36.索赔
按合同通用条款中相应条款执行。
37.争议
按合同通用条款中相应条款执行并就有关内容约定如下:
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时:
(1)请负责本工程监理的监理公司总监理工程师调解;
(2)以第二种解决方式解决,并约定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它
38.工程分包
删除合同通用条款中相应条款,并代之以:
本工程非经发包人同意,不允许承包人随意将分项或专业工程分包给任何第三方,一旦发现有分包行为,承包人应立即收回分包工程、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按照分包工程合同价款的1%计),并扣留分包工程合同价款的50%作为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后结清。
为了确保工程的实施及保证工程的质量,发包人如认为有必要,有权将其中某专业工程另作分包,发包人应在15日前就此事通知承包方及监理方。
39.不可抗力
按合同通用条款中相应条款执行,其中不可抗力约定如下: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由人力无法阻止和避免的风、雨、雪、洪、震等引起的自然灾害。
40.保险
删除合同通用条款中相应条款,并代之以:
40.2承包人应该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41.担保
删除合同通用条款中相应条款,并代之以:
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0天,为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用银行保函的形式,数额为合同额的10%。
当向发包人提供银行履约保函时,应通知监理工程师。
按本条款要求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在承包人按合同履行并完成了工程及修补其任何缺陷并经验收合格后截止。
银行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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