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抵(质)押融资担保业务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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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抵(质)押融资担保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条为更好地服务于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公司现行有关规章制度,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直接(质)押融资担保业务是向企业客户提供的一种服务品种,系指具备本规程第四条规定条件的申请担保企业,经评审部门初审后即可直接进入审批阶段,继而由评审部门办理有关担保手续的操作方法。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反担保资产优良且第一还款来源有保证的申请担保企业,适用于融资业务。
第四条操作直接抵(质)押融资担保业务,申请担保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审条件
(一)定性指标
1、产品具有一定的科技含量,具备较好的成长性;
2、销售规模扩大,市场前景良好;
3、经营及财务状况良好;
4、目前无重大经济纠纷或法律诉讼。
(二)定量指标
1、营运资金>0
2、资产负债率<80%
二、适宜的反担保资产及抵(质)押率
1、定期存单:
企业在银行的定期存款凭证。
质押率≤95%。
2、国债:
政府发行的债券,包括凭证式国债、记帐式国债、记帐式国债和无记名国债。
质押率≤95%。
3、票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有关规定,票据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质押率≤90%。
4、股票:
上市公司法人股和流通股。
质押率≤60%。
5、房产:
房产证、土地证两证齐全,容易变现,产权清晰、不存在纠纷的商品房及营业用房(不含成本房、经济适用房等)。
抵押率60%。
抵(质)押率=担保债权总额/抵(质)押物价值总额×100%。
第五条申请担保企业如可提供本规程第四条第二款所列的反担保资产,且单项资产价值量即符合要求,则按相应抵(质)押率操作即可;如以某单项资产为主,但价值量与规定的抵(质)押率有较小差距,则可要求企业提供其他有效资产构成组合方案提供反担保。
第六条操作程序
一、评审责任人受理企业申请后,根据本规程规定的条件对企业进行初审;初审过程中对反担保资产可行性及可操作性的把握,由评审部和法律事务部共同研究确定。
二、初审通过,法律性文件经法律事务部审查通过后,报决策委员会审议。
三、决策委员会会审议通过后,由评审责任人负责办理相关手续,法律事务部负责审查相关手续的完整性和合法、合规性,向评审责任人提供法律支持和服务。
1、制作非标准格式合同,组织各方签定相关合同;收取担保费和评审费。
2、办更改抵(质)押登记等法律手续
(1)存单:
转存至相关银行,由该行办理存单止付手续。
(2)国债:
对于凭证式国债,到相关银行办理止付手续;对于记帐式国债,到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手续;对于无记名国债,由本公司保管实物券。
(3)票据:
向银行查询真伪并作相应背书。
(4)股票:
对于上市公司普通流通股股票,与建立合作关系的证券公司签署监管协议;对于上市公司法人股股票,到证券登记机构办理质登记手续,然后由上市公司在国家认可的证券媒体上发布公告。
(5)房产:
办理价值评估及抵押登记。
3、与申请担保企业及第三方抵押人、出质人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公证手续。
4、收取反担保物的权属凭证,贷款偿清之前,权属凭证由我公司保管。
5、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向贷款银行发《放款通知书》,公司开始履行担保义务。
四、企业按期履约,评审责任人办理解除反担保物的抵(质)押手续。
第七条本规程自公司经理办公会审批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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