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起点法条串讲班行政法徐金桂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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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起点法条串讲班行政法徐金桂讲义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法条串讲阶段讲义
一、公务员法
【专题总结一⊙公务员的录用⊙第21~32、38、45条】
对于公务员的录用,应重点掌握下列内容:
1.第24条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三类人。
注意:
首先,第
(一)项不仅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过失犯罪。
其次,第
(二)项中的公职不仅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中的,也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中的公职。
2.第30条第2款的备案、审批:
中央机关名单须备案;地方机关名单则须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3.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固定为1年,不得变更,试用期未结束不得提前予以任职。
(第32条)
此外,录用只是取得公务员职务的方式之一。
取得公职成为公务员,共有以下四种途径:
(1)录用(委任)。
录用制度适用于初次进入行政机关,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2)选任。
选任适用于领导职务,即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的方式任免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38条)
(3)公开选拔。
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
(第45条第2款)
(4)聘任方式。
(详见第十六章)
【专题总结二⊙公务员考核⊙第33~36、47、83条】
考核是对公务员履行职务情况进行考察核查并作出评价的活动。
该部分内容不多,需要掌握如下知识点:
1.公务员考核的重点是工作实绩。
(第33条)
2.公务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其中定期考核是需要掌握的重点:
(1)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34条)
(2)对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方式;对领导职务公务员,定期考核方式另行规定。
(第35条)
(3)定期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
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4)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命题角度分析:
公务员的定期考核制度经常结合公务员的降级、辞退、权利救济等知识点来考查。
特别注意,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将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①一次定期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第47条);②连续2年定期考核结果不称职的,予以辞退(第83条第
(一)项);③对于定期考核结果不称职,公务员本人有权依法提起申诉和控告(详见第十五章)。
【专题总结三⊙公务员兼职⊙第42条、第53条第(十四)项】
对于公务员兼职,需要避免一个认识误区,即认为公务员不得兼职。
实际上公务员可以兼职,但兼职受到严格限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因工作需要;
(2)经批准;(3)无报酬。
基于以上条件,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若违反上述规定,将给予记过或记大过的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专题总结四⊙处分的种类、期间、效果与解除⊙第56、58、59条】
公务员处分是司法考试的重点,务必要准确掌握。
本法对公务员处分的规定较为笼统,本处只针对法条涉及的处分的种类、期间、后果与解除作出说明,其他内容详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解读。
1.处分的种类。
公务员处分的种类是法定的,只有第56条规定的六种。
注意,免职、责令辞职不是公务员处分种类,属于人事处理范畴。
2.处分的期间。
公务员处分类型的效力期间是以“6个月”为基准递进的:
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降级和撤职的效力期间相同,而开除则不存在效力期间,因为是永久性的。
根据《公务员法》第24条第
(二)项,曾经被开除公职的不得再被录用为公务员。
3.处分的效果:
(1)受到任何处分,在处分期间都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2)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警告处分的可以晋升);(3)受降级、撤职处分的,应当降低工资档次,(因为工资档次与职务、级别是相对应的),其中撤职还应同时降低级别。
4.处分的解除
(1)解除的程序:
处分期满后(非处分期间),由处分决定机关(非其他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非口头形式)通知本人(必须是本人)。
可见,处分不是期满后自动解除的。
总结:
公务员处分的作出与解除都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2)解除的效果:
①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②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专题总结五⊙职务交流⊙第63~66条】
该专题中重点要掌握各种交流方式的特点,注意分析和比较三种交流方式的异同。
1.交流范围:
(1)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
(2)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2.交流方式
(1)调任,是指从国家机关之外调入国家机关担任公务员,即由外到内。
调任前的人员性质: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调任后的人员性质:
国家机关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的非领导职务。
(2)转任,是指公务员在国家机关内部不同职位间的调动,即由内到内。
了解以下两点:
①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②对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
(3)挂职锻炼,是指公务员在不改变与原机关人事关系的前提下实际担任其他职务。
挂职锻炼的单位:
下级机关;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
即由内到外或由内到内。
3.三种交流方式的主要区别
(1)交流范围上:
调任是由机关外调入机关内(外部交流);转任是在国家机关内部进行(内部交流);挂职锻炼既可以是在机关内调动(内部交流),也可以由机关内调入机关外(外部交流)。
需要注意的是,挂职锻炼的外部交流单位只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这是与调任不同的。
(2)人事关系上:
调任和转任改变人事关系;挂职锻炼具有临时性,不改变人事关系。
(3)人员性质上:
调任针对的对象是机关外公务人员,转任和挂职锻炼针对的对象是机关公务员。
【专题总结六⊙回避制度⊙第68~70、102条】
公务员回避是司法考试的重要考点,分为任职回避、公务回避和离职回避,以下内容是需要记忆的:
1.任职回避(第68、69条)
(1)近亲回避:
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①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此处的同一机关应作广义理解,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即不得在同一政府的双重领导类职能部门分别担任领导职务,但是垂直领导类职能部门除外。
比如兄弟二人中哥哥担任县公安局局长,则弟弟不得担任县财政局长、县教育局长等同样隶属于县长的职务,相反,弟弟可以担任县国税局长,因为国税局属于垂直领导的职能部门,县国税局长不归县长直接领导。
②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③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2)地域回避,即公务员不得在自己的成长地担任一定级别的领导职务。
①重点掌握其适用范围:
只适用于乡、县级两级领导职务。
②注意例外规定:
自治县县长和民族乡乡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2.公务回避(第70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
(1)涉及本人利害关系;
(2)或者涉及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利害关系;(3)或者涉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况,应当回避。
3.离职回避(第102条)
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公务员,领导成员在离职3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2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有违反规定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双罚制)。
此外,大家要注意:
(1)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的为本人和利害关系人,其他人员无权申请。
(2)机关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例题】下列哪些情形违反《公务员法》有关回避的规定?
(2007年卷二多选第85题)ABC
A张某担任家乡所在县的县长
B刘某是工商局局长,其侄担任工商局人事处科员
C王某是税务局工作人员,参加调查一企业涉嫌偷漏税款案,其妻之弟任该企业的总经理助理
D李某是公安局局长,其妻在公安局所属派出所担任户籍警察
【专题总结七⊙辞职⊙第80~82条】
公务员辞职包括辞去公职和辞去领导职务两种,重点应掌握以下内容:
1.辞去公职
(1)辞去公职的程序:
先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再由任免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审批。
(第80条)
(2)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见第81条规定。
为方便记忆前四项可归纳为:
未满年限;涉密职位;重要公务;审查犯罪。
2.辞去领导职务:
见第82条规定。
其中第1款为法定辞职;第2款为自愿辞职;第3款为引咎辞职;第4款为责令辞职。
掌握不同类型辞职的适用情形,其中第3、4款涉及到引咎辞职,往往关涉到社会热点问题,应引起重视。
【专题总结⊙辞退⊙第83~85条】
辞退公务员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本法第83、84条分别从正反两个方面对此作出了规定,需要重点记忆,在记忆中务必要注重细节。
为方便记忆,简单总结如下:
1.应予辞退的情形(第83条):
(1)不称职(须连续2年);
(2)不胜任;(3)拒绝安排;(4)屡教不改(须不宜开除的);(5)旷工、不归(须①连续超过15天或②1年累计超过30天)。
重点掌握第
(1)(5)项的内容。
注意:
辞退不同于开除,不属于公务员处分。
2.不得辞退的情形(第84条):
(1)因公致残;
(2)医治伤病;(3)孕、产、哺乳期。
3.辞退决定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可以领取辞退费。
4.辞职、辞退均须办理公务交接手续。
【例题】下列哪些做法不符合有关公务员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
(2005年卷二多选第90题)ABD
A县公安局法制科科员李某因2002年和2004年年度考核不称职被辞退
B小王2004年7月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市法制办工作,因表现突出于2005年1月转正
C办事员张某辞职离开县政府,单位要求他在离职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
D县财政局办事员田某对单位的开除决定不服向县人事局申诉,在申诉期间财政局应当保留田某的工作
【专题总结八⊙退休⊙第87、88条】
退休与辞职、辞退构成公务员公职退出制度,可以结合起来掌握。
对于公务员的退休,大家要知道应当退休与可以退休的几种具体情形:
1.法定退休的情形: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完全丧失工作能力。
(第87条)
2.自愿退休的情形:
(1)工作满30年;
(2)工作满2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
(第88条)
【专题总结⊙申诉制度⊙第90、91条】
申诉制度是处理公务员与国家机关之间人事纠纷的主要制度,大家应理解掌握。
1.适用范围。
《公务员法》第90条明确规定了申诉制度的适用范围,大家要记忆第
(一)至(七)项的内容,考试命题也是针对这七项内容进行的,而且一般会结合每一项所涉及到的相关制度的内容加以综合考查。
2.程序。
申诉制度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复核、申诉、再申诉,但一定要注意,这三个阶段并不都是必经的,复核不是申诉的前提,而再申诉也是有一定限制的,具体如下:
(1)先复核再申诉。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可以先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自知道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如果对复核结果不服,还可以再向上一级机关或者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申诉(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
(2)直接申诉。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可以不经复核,直接向上一级机关或者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申诉(自知道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
(3)再申诉。
经过申诉后,如果公务员对申诉机关(只能是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还可以向申诉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注意,申请申诉和再申诉的机关只能是上一级机关,不能越级申请。
3.处理期限。
复核的处理期限为30日。
申诉的处理期限为60日,必要时可以最多延长30日。
4.复核、申诉决定的作出(处分的撤销与变更)
(1)以下处分应当予以撤销:
①证据不足;②程序违法影响公正;③超越或滥用职权。
复核、申诉机关作出撤销处分决定后,应当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处分条例》第49条)
(2)以下处分应当予以变更:
①适用法规错误;②情节认定错误;③处分不当。
变更处分决定可以自己作出,也可以责令原处分机关作出。
(《处分条例》第50条)
(3)撤销、变更处分的效果:
①处分被撤销,应当恢复该公务员的级别、工资档次,按照原职务安排相应的职务(并非恢复原职务),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工资福利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注意与解除处分效果区别记忆)②处分被变更,应当按照规定调整该公务员的职务、级别或者工资档次。
(《处分条例》第51条)
5.两项重要原则:
(1)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2)公务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专题总结九⊙公务员职位聘任⊙第95~100条】
聘任制公务员在选聘条件、方式、管理和纠纷解决等方面均有别于一般公务员,对其特别之处应重点掌握,包括以下内容:
1.聘任条件与方式(第95、96条)
(1)实行聘任制的职位仅限于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并且不能涉及国家秘密。
(2)聘任工作必须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3)可以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
2.聘任合同(第97~99条)
聘任公务员需要签订聘任合同,聘任合同在机关与所聘公务员之间有重要意义,它不仅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也是机关对所聘公务员进行管理的重要依据。
聘任合同具有如下特点:
(1)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变更或解除,均应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注意与聘任工作必须经过批准相区别)。
(2)了解聘任合同的主要内容(第98条第1款)。
重点掌握该条第2、3款的规定。
注意:
本法对聘任合同的期限有明确的规定,即1~5年;试用期(1~6个月,不同于录用公务员的1年)不是聘任合同中必须约定的内容,如有需要可以约定。
3.争议解决——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第100条)
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的纠纷解决不适用申诉制度,而单独适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也就是说,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仅适用于聘任制公务员。
(1)仲裁机构。
了解仲裁机构并非常设机构,而是根据需要设立。
重点掌握其四类组成人员(第3款)。
(2)程序。
双方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聘用制公务员有权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
(3)仲裁裁决的效力。
生效后的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执行。
二、公务员处分条例
【专题总结十⊙处分的设定⊙第2条】
本条可以意思分解为以下几点:
1.处分只针对公务员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情形。
2.可以设定公务员处分的包括:
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起到的是补充规定的作用。
3.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规定,优先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适用。
4.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可以单独制定处分规章;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处分规章,应当与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联合制定。
【专题总结十一⊙处分的适用⊙第10~17、38、52条】
处分的适用是司法考试的重点,需要记忆的内容也比较多,注意不要混淆。
1.数错并处的情形(第10条)
(1)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应处分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种类(而不是综合各种行为作出一个处分)。
①处分种类不同:
采吸收原则,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轻的处分不再考虑;②处分种类相同:
采限制加重原则,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
(2)在受处分期间又受到新的处分:
采并科原则,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即按照“先减后并”的原则计算)为其处分期。
(3)上述所有处分期间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2.共同违纪处分。
多人共同违法违纪,根据责任大小分别给予处分。
(记忆窍门:
刑法中共同犯罪也是根据罪责大小分别科以刑罚。
)
3.从重处分。
第12条规定了应当从重处罚的五种情形,为方便记忆,归纳如下:
(1)共同违纪主要分子;
(2)破坏证据;(3)串供;(4)阻止揭发检举;(5)包庇同案人员。
注意该条第(五)项。
法律、法规、规章都可以规定从重处分情节。
4.从轻处分。
第13条规定了应当(不是可以)从轻处罚的三种情形,大家要注意第
(二)项,主动采取措施,并且需要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第(三)项,检举他人违法违纪行为须“重大”,并且要情况属实。
这三种情形具备其中任何一种就适用从轻处分。
5.减轻处分。
同时具备从轻处分第
(一)
(二)项的(既要听其言,又要观其行),应当(不是可以)减轻处分。
(第14条第1款)注意:
从轻处分改变的是处分幅度(期限),减轻处分改变的是处分档次(种类)。
6.免予处分。
(1)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第14条第2款)。
(2)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原因在于:
因为警告已经是最轻的处分类型,再减轻种类就是免于处分了)(第15条第2款)。
7.机关违法责任。
行政机关违法违纪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16条)
8.对特殊人员处分的适用
(1)对处分决定作出前,已经被罢免、免职、辞去领导职务的人员,仍应给予处分。
(2)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3)退休人员。
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形式上不再给予处分;但是,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52条)
(4)因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人员。
①被立案调查且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公务员,根据需要,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②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第38条)
【专题总结十二⊙处分的权限⊙第34~37条】
本条例对处分权限的规定,是与《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中对政府工作人员的任免权限的规定相配套的,大家可以将他们结合起来学习。
有关处分的权限的规定总结如下:
1.总的原则:
公务员的处分,由任免机关(谁任命谁处分)或者监察机关决定。
(第34条)
2.对于以下特殊人员的处分,本条例作了特殊规定:
(1)国务院组成人员(第35条)
根据宪法规定,国务院组成人员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任命,包括以下人员: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对国务院组成人员的处分遵守以下规定:
①给予处分,由国务院决定。
②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国务院向全国人大提出罢免建议,或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免职建议(即先罢免或免职后,再给予撤职、开除处分)。
罢免或者免职前,国务院“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2)经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地方各级政府领导人员(第36条)
这些人员包括:
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
①给予处分,由上一级政府决定(省级由国务院决定)。
②拟给予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本级政府向同级人大提出罢免建议;若为副职,也可以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撤销职务的建议。
拟给予乡镇政府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本级政府向同级人大提出罢免建议。
罢免或者撤销职务前,上级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注意:
遇有特殊紧急情况,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省级政府、国务院)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对上述人员作出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同时报告同级人大常委会,并通报下级人大常委会。
(3)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第37条)
这些人员包括:
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
①给予处分,由本级政府决定。
②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本级政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免职建议。
免去职务前,本级政府或者上级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专题总结十三⊙处分的程序⊙第39~47条】
本章第39~47条系统规定了公务员处分的程序,内容较多,但涉及考试的内容不多,不属于司法考试的重点。
对于本部分,大家主要应了解以下内容:
1.立案调查。
由任免机关对公务员进行初步调查和立案,均须任免机关负责人同意或批准。
对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2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
2.对公务员处分,应当听取本人的陈述和申辩。
3.决定的作出。
决定对公务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解除处分或者决定撤销案件,均须由任免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4.通知与备案。
任免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或者解除处分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处分决定和解除处分决定均应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5.处分决定和解除处分的决定,自决定作出之日起生效(非自公务员本人受到处分决定通知之日起)。
三、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专题总结⊙国务院行政机构的种类⊙第6条
国务院行政机构,根据职能分为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和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重点掌握其组成、职权以及是否可以作为行政主体。
1.国务院办公厅:
没有独立的行政职权,一般不能作为行政主体。
2.国务院组成部门:
均可作为行政主体,并且可以制定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包括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审计署。
共25个。
2013年撤销了铁道部,组建了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3.国务院直属机构:
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可以作为行政主体。
与国务院组成部门相比,直属机构具有以下特征:
其一,级别低,其负责人不是国务院组成人员;其二,由国务院自行设置,无须国家权力机关批准;其三,主管业务单一,不具有综合性。
国务院直属机构共16个,以下几个需了解: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体育总局、安监总局、统计局、林业局、旅游局。
4.国务院办事机构:
不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一般不能作为行政主体。
国务院办事机构包括四个: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研究室。
5.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可以作为行政主体。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共16个,了解以下几个:
信访局(国办管);粮食局(发改委管);能源局(发改委管);国防科工局(工业与信息化部管);烟草专卖局(工业与信息化部管);外国专家局(人力资源和社保部管);公务员局(人力资源和社保部管);海洋局(国土部管);测绘局(国土部管);民航局(交通运输部管);邮政局(交通运输部管);文物局(文化部管);铁路局(交通运输部管);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管);外汇管理局(人民银行管);煤监局(安监总局管)。
注意:
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不是该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
国务院组成部门主要通过对它所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工作中的重大方针政策、工作部署等事项实施管理,并对国务院负责。
6.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一般没有独立的行政职能(即有权议事无权实施,一般也不单设办事机构),其议定的事项,由国务院指定的行政机构负责办理(如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具体工作由教育部承担)。
但是,在特殊或者紧急的情况下,经过国务院同意,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可以规定临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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