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市政及附属工程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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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市政及附属工程合同范本
工程
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发包人:
承包人:
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根据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
1.2工程建设地点:
监利发展大道与华容路交汇处
1.3工程技术要求与任务(内容):
依据设计文件的要求,本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须达到下列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及施工设计图的要求。
与本工程设计有关的国家、本地区现行的技术规范、规程、措施。
1.4承包方式:
本合同工程的承包方式为工程量清单全费用固定综合单价包干,暂定合同总价。
即在承包范围内,承包人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各项税费、包风险,若不涉及设计变更或发包人要求增加工作内容的,本合同价款已包括完成发包人、承包人确认施工图纸范围内工程内容和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的全部相关费用。
全费用固定综合单价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税金、规费(不含社会保障费)、措施费用及其他费用(含不可竞争费用),并综合考虑风险因素等与该项目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在内。
1.5承包范围及内容:
以发包人、承包人确认的施工图纸和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为准。
第二条:
合同价款
本合同暂定总价金额(大写):
。
(小写):
元。
本工程的结算方式:
工程量清单全费用固定综合单价包干,结算时不再调整,工程量按经发包人确认的竣工图计算。
第三条:
工期
本工程总工期:
共计个日历天(包括法定节假日)
开工时间:
现场具备开工条件后,以发包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书内的开工日期为准;
竣工时间:
自开工日期之日起第个日历天。
(具体竣工日期按开工日期开始推算并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确认为准)。
以上时间包括人员进场、临设搭设、施工准备、建筑物脚手架拆除至验收在内的所有工作所需的时间。
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竣工日期,不得延误。
第四条:
付款方式
4.1本工程无预付款。
4.2按每个月进度支付进度款:
承包人应在每月5日上报完成工程(包括已完工并且其补充预算已经审核的工程变更)进度款申请表(进度款申请表必须按照发包人统一发放格式),发包人应在28天审定并支付完毕。
若承包人虚报金额超过10%时,发包方有权力要求承包人再次申报,因此而搁误的时间由承包人负责。
4.3按当月实物进度完成量的80%进行支付。
若所报工程的进度滞后或质量达不到验收规范要求,发包人有权暂缓支付该部分工程款。
4.4工程进度款累计支付达合同价款及已审定的补充预算(合同价款)总额的80%时,则停止支付进度款。
4.5各种对承包人的违约金、罚款及合同规定应扣款项在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4.6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竣工资料完成移交之日起30天内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5%。
在结算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15天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留结算总价的5%作为保修金。
4.6在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前,承包人有义务向发包人出具当地合法有效的建筑发票给发包人,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而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
双方责任
5.1发包人责任
5.1.1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提供相应的施工图纸,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明确工作任务及技术要求。
5.1.2发包人应及时为承包人提供并解决现场的工作条件和出现的问题,提供施工场地及水电接驳点,由承包人自行接驳使用,水电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1.3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停工、窝工,工期顺延。
5.1.4发包人派驻为发包人代表,对工程进度,质量进行监督,解决现场事宜。
5.2承包人责任
5.2.1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签认后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具体施工方案由发包人审批并存档,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完成工作内容,提交施工记录,并对其负责。
5.2.2承包人应于进场前视察现场状况,承包人有义务对发包人交付的工作面作出整理以符合施工要求。
对附近的其他与本工程无关的部位进行围蔽保护。
此部分费用已包含在合同单价内,承包人不得因此提出任何费用索赔或补偿,以及工期的增加。
5.2.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事故,或使发包人经济、商誉受到损失匀视为违约,承包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外,应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由发包人、承包人另行商定。
5.2.4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工期完工,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每逾期一天,承包人按本合同条款10.4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2.5承包人的工作人员在现场时,应遵守项目当地主管部门及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
5.2.6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承包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5.2.7承包人派驻为承包人代表,保证工程进度、质量,解决现场事宜。
第六条:
工程质量
6.1工程质量等级标准
按现行的国家相关行业及工程所在地的技术规范及质量验收评定标准,一次验收质量达到合格等级。
6.1.1道路工程质量标准:
路床:
路床不得有翻浆、弹簧、起皮、波浪、积水等现象。
路肩:
肩线必须直顺,表面必须平整,不得有阻水现象。
沥青混凝土面层:
表面应平整、坚实,不得有脱落、掉渣、裂缝、推挤、烂边、粗细料集中等现象:
压路机碾压后,不得有明显轮迹;接茬应紧密、平顺、烫缝不应枯焦;面层与路缘石及其它构筑物应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侧石:
必须稳固,并应线直、弯顺、无折角,顶面应平整无错牙,侧石勾缝应严密,背后回填必须密实。
人行道铺砌必须平整稳定,纵横缝顺直,排列整齐,缝隙均匀,灌缝饱满,不得有积水或翘动及损坏。
井框、井篦必须完整无损,安装应平稳.
6.1.2排水管道质量标准:
管道铺设不得出现倒坡现象,缝宽应均匀,管道内不得有泥土砖石、砂浆、木块等杂物;管道接口应平直,环形间隙应均匀,灰口应整齐、密实、饱满,不得有裂缝、空鼓等现象;抹带接口表面应平整密实,不得有间断和裂缝等现象。
检查井的井壁应垂直,灰浆应饱满,灰缝平整,抹面压光,不得有通缝、空鼓、裂缝等现象。
井内流槽应平顺,踏步安装牢固,位置准确,不得有杂物。
检查井井框、井盖必须完整无损,安装平稳,位置正确。
6.2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施工地区地方政府颁发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规范、条例,达到施工地区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6.3材料供应
承包人采购供应的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及政府有关规
定,均需有原出厂合格证明和质量保证书等必要的质量文件资料,必要的还须提供符合规定的生产许可证。
材料必须在使用前进行检测,材料的抽样送检必须在施工现场进行,且须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在场监督,送检合格后方能使用,检验费由承包人负担。
第七条:
工程变更
7.工程设计变更
7.1.1发包人有权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对工程量进行调增、调减,这均属于合同范围,承包人应及时按变更内容进行施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必须经发包人批准并加盖发包人公章后,承包人才能按变更图进行施工。
7.1.2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否则,承包人应无条件将工程恢复至原设计图纸的要求,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导致发包人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7.1.3因承包人施工质量问题或施工安排不当导致设计变更而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7.1.4发包人提出的对已完成的分项工程进行变更,承包人应在施工前将施工方案报发包人确认;对于可能重复利用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小心保护,属承包人拆除时未采取保护措施或拆除后保护不当的,由承包人负责。
7.2关于变更、签证的申报程序:
7.2.1.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指令单、设计变更单15天内或者签证事件发生15天内、并在隐蔽前(变更工程被隐蔽无法计量的,发包人、监理单位有权拒绝签证)提交补充预算或报发包人、监理单位签证确认工程量。
7.2.2.现场签证单统一使用发包人规定的格式,此单由承包人填写,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审核并加盖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的公章。
7.2.3.办理签证时,承包人应提供经发包人确认的有关方案或数据原件,签证单原件一式五份,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各两份,监理单位一份。
所有在施工过程中签发的签证单,承包人须凭原件在结算时计取。
7.3确定变更价款
所有变更工程(包含设计变更工程、新增工程、现场签证)的计价原则:
当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对设计变更部分的造价进行结算;当合同中已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即工程分部的工艺及耗用人工、副材、机械都相同于已有的工程分部,只是主材变更的,则只调整主材价格差额部分,其它费用均不调整;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按双方确认的价格计算。
第八条:
竣工验收与结算
8.1竣工验收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验收要求,提前15天向监理单位提供完整竣工资料、竣工报告及工程质量保修书。
监理单位认为符合验收条件后组织发包人、监理单位验收,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后5天内提出整改意见,承包人按意见整改后符合质量要求。
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后15天内向发包人移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必须准确真实的反映实际施工情况)
8.2工程移交
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后5天内撤出全部临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除收尾工程所需的以外),并将所有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清理干净,如承包人不能及时拆除或清理,发包人有权派人强行拆除并清理,承包人承担发包人由此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委托处理费用)。
工程在未移交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维护;如发包人提前使用,因使用损坏发生的修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工程竣工验收并达到合同验收要求,承包人不得因自身的经济纠纷而拒绝交付工程。
8.3工程竣工结算
8.3.1工程竣工结算
承包人上报的结算额,不得高出双方确认结算额的10%,否则,发包人收取超出部分造价的1%的违约金,并在结算工程总价款中扣除。
承包人一次性提交完整的预(结)算书,且每页预(结)算书需要加盖公司公章。
发包人收到后不再接受其它资料,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预(结)算书进行审核后,双方仅就发包人提出疑问的部分进行核对,其余工程项目及数量不再核对。
8.3.2本工程的结算方式:
按承包人投标最终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全费用综合单价包干(附件2),结算时不再调整,工程量按经发包人确认的竣工图计算。
如工程施工过程中有发包人工程量清单未包含内容发生时,材料、设备单价均按现行市场价格双方协商确定,编制补充工程量清单全费用综合单价相关约定,按实结算。
8.3.3设计变更部分的结算方式
所有变更工程(包含设计变更工程、新增工程、现场签证)的计价、计量原则:
当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对设计变更部分的造价进行结算;当合同中已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即工程分部的工艺及耗用人工、副材、机械都相同于已有的工程分部,只是主材变更的,则只调整主材价格差额部分,其它费用均不调整;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按双方确认的价格计算。
第九条:
质量保修
9.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合同约定,承包人承担施工合同约定的所有施工承包范围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以工程通过验收后完善整改意见并正式移交发包人且双方在移交书上签字之日起计算,保修期为1年。
凡属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或其它缺陷的,或因承包人进行保修作业时造成其它额外损失的,均属于承包人保修责任范围;承包人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保修义务,发包人有权委托他人进行保修,产生的费用直接从保修金中扣除。
因承包人原因而发生的实际保修费支出超出保修期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部分由承包人承担,并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以现金或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不属于承包人责任,但是属于承包人保修范围的,应由承包人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9.2保修金返还:
工程竣工验收满1年之日起14天内,发包人将保修金(同时扣除相应责任款)免息返还承包人。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当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约定付款,则发包人从约定应付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2倍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10.2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10.3如果承包人履行合同时达不到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的标准,承包人须按发包人和监理单位要求在指定期限内无条件进行返工或拆除和重新施工,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若在规定的时间内承包人没有按要求整改或整改后还达不到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后收回工程,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在支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款补偿。
10.4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的工期竣工,每逾期一天按5000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
逾期超过10天的,承包人除必须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外,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对已施工并通过验收的部分按80%进行结算。
由于发包人未给承包人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而造成停、窝工或来回进出场地的,发包人顺延工期,但不给予任何费用补偿。
10.5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现场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一条:
本合同条款中未尽事宜,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GF-1999-0201)
第十二条:
合同争议
本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承包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发包人、承包人同意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拆。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发包人、承包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
第十四条:
合同份数
双方约定合同份数:
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同等效力。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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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室外 市政 附属 工程 合同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