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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管理业务培训教材一doc
路政管理业务培训教材
(一)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
一、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行为的重大意义
执法“稻草人”现象
意义:
严明执法纪律,杜绝执法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提高交通行政执法形象
单位的各项制度是用于约束人超过职责、职权的一种措施,是提高办事效率,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是为了提高执法水平,是保障行政处罚案件的质量。
任何产品都有生产的工艺流程和操作规程,当你不按工艺流程和操作规程的落实,结果是产品不合格---废品,最后的结果是造成经济损失。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没有向当事人表明身份和出示执法证,进行取证办理案件已是违反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属执法程序不合法,结果是导致行政诉讼败诉。
交通运输部5个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二条交通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做到: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
(二)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得作出显失公正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严格履行程序规定,不得违反法定程序;
(四)适用并规范填制规定的文书;
(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注重执法效果,既要对违法行为人依法进行处罚,也要纠正违法行为,不得以罚代管;
(六)依法维护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利,不得拒绝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请求。
2003年,我们在加明的一个村办案,是打场晒粮案子。
相对人是个50多岁的老农,罚款是200多元钱,他一直不愿交。
于是我们为了杀下该片区的农民在公路上打场晒粮之风,就申请法院执行。
当我们和法警找到当事人后,法警送达起执行副本,询问他有何答辩。
老农说:
我没有钱,你们收我的粮食吧,要不,你们把我抓起来!
。
说完便就抬出两担谷子,并态度十分坏。
法警说:
“抓你还不至于吧?
你交了罚款就结”当事人还是嚷道:
“你把我抓起来吧!
”有人悄悄地说:
“这个人平时不是这样啊,蛮老实的一个人,今天怎么了?
”这时,有个老妇把我拉到一边,轻声说:
“这个人态度这么不好,我看,你们还是把他铐起来,看他老不老实。
”我们说:
“不行!
给人戴手铐是件严肃的事,法律有严格规定。
我们如果给他戴上手铐,就是代表国家在执行法律,他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给他戴手靠,法警就违法了。
”后来有人喊这个老妇,我才知道,原来老妇是被告的妻子。
我感到很纳闷,一般来讲,妻子总是帮丈夫说话的,今天这女的怎么了?
她竟然希望别人把自己的丈夫铐起来!
于是,通过法警反复讲解法律,搞清情况。
原来,这两口不久前算了个“八字”,算命先生说被告今年有“牢狱之灾”,两口知道他们晒粮违法,商量要想办法让路政关几天,以抵过这“牢狱之灾”,于是就有了这反常表现。
其实他们早就带钱来了。
最后,经过做工作,他们把罚款交了,法警并没有抓他,也没有采取任何强制手段。
二、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有下列情形
违法行为轻微,但又符合《四川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规定的,个人罚款在50元以下、法人或其他组织在1000元以下的:
1、《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点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情形:
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情形:
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
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
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装载物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当在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物来车方向适当距离外设置警示标志,并迅速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其他人员发现公路上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的,也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等违法行为;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清除掉落、遗洒、飘散在公路上的障碍物。
4、《公路法》第五十条规定情形: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5、《公路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
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执法程序不当赔了“夫人”又折“兵”
执法程序和方法不当,“有理”变“无理”,输了官司还赔钱,这种案件在交通行政执法中并不鲜见。
不当扣车引发车祸惹官司
去年2月10日凌晨4时许,胡某某驾驶川Sxxxxx号货车,途经省道广开路开麻路段18公里+900米处时,一辆渝ANxxxxx号货车迎面驶来。
该货车为避让堆放在该处公路上的沙堆而将胡某某的车挤向路边,致使公路路面、公路边沟和公路警示桩受到损坏。
当天上午8时许,K县路政大队执法人员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先后赶至现场。
经执法人员对损坏的路面进行现场勘验:
损坏公路路面7平方米、公路边沟5平方米、警示桩3根,按有关文件规定,算出该赔偿路产损失2820元,要求胡某某签字并进行赔偿。
胡某某以车祸是由渝ANxxxxx货车引起为由,拒绝在《勘验笔录》和《路政管理通知书》上签字,并驾车想离开现场。
K县路政大队执法人员驾驶巡查车将其阻拦在该公路的一个拐弯处,胡某某停车,在与执法人员发生争执之后,乘坐保险公司的车离开了现场。
胡某某的妻子将其货车钥匙交给执法人员刘某,想逼执法人员放行,但刘某没有接钥匙,只请了三名养路工人看守车辆,口头承诺守车工资每人每天20元。
2月12日,胡某某才在相关材料上签字,并出具了欠K县路政大队路产补偿费2820元的欠条。
在取车时,胡某某得知在2月11日19时许,一辆摩托车撞在货车上,摩托车驾驶员受伤致残。
经交警认定,胡某某因车辆未完全靠边且在弯道处停放,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赔偿12756.93元。
为此,胡某某向K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K县路政大队执法人员扣车行为违法,应赔偿其经济损失16550.16元、车辆停运损失6000元以及摩托车驾驶员医疗费665.50元,共计23215.66元。
一审二审:
县路政大队败诉
一审法院认定:
K县路政大队调查处理的合法程序应是先立案,对现场进行勘验检查,通知当事人接受调查处理,最后作出赔偿决定。
在实施处理中,虽未出具扣车手续,但派人看守车辆,已形成事实扣车行为,且属执法程序不当;又因扣车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给胡某某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予赔偿,胡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法院判令K县路政大队赔付胡某某各种费用共计13474.93元。
K县路政大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胡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定:
K县路政大队对胡某某的货车损坏公路事件进行勘验调查,制作《勘验笔录》和《路政管理通知书》,并要求其签字是合法的。
但因胡某某未及时付清赔偿款,就驾货车逃离,路政执法人员拦住他后,胡某某又弃车离去,路政人员却雇人看车,虽未履行任何扣押手续,但已构成了事实上的扣押车辆行为,其行为程序违法;又因将货车扣押在弯道处,既没靠边停放,又未设立警示标志,造成摩托车与货车相撞,因此给胡某某造成了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主要责任,给予赔偿。
胡某某拒绝当场赔偿路产损失,又不签字便离开现场是错误的,事后又未及时配合处理,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最终判决K县路政大队赔偿给胡某某各种费用8086.16元,其余部分由当事人胡某某自行负担。
“有理”变“无理”教训深刻
K县路政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是完全正确的,只因方法和程序不当,不仅赔了钱,而且还败了官司,还受到了全市的通报批评,其教训是十分深刻的。
从整个案件事实和经过来看,K县路政大队执法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调查取证手段单一。
在胡某某拒绝签字的情况下,完全可以邀请在场的人员作证,并将拒绝签字情况记录在案,或通过录像、照相等方式进行取证,同时,通过调查其他证人证词来完善有关证据链。
二是暂扣车辆执法程序违法。
《四川省公路路政处理程序规定(试行)》明确规定:
在行政执法中需要暂扣车辆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路政管理责令车辆行驶通知书》和《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暂扣证》,K县执法人员在暂扣车辆时没有履行任何手续,就暂扣了当事人的车辆属严重执法程序违法行为。
三是轻视了安全防范工作。
暂扣车后,车辆停放位置不当,指定的看守人员未尽到看守职责,且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最终造成摩托车与货车相撞。
败诉启示
尽管这是一个行政败诉案子,但却给我们很多有益的启示。
其一,交通执法部门务必要经常对执法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使其熟练掌握和运用法律、法规,提高行政执水平,严格按程序执法,这样才能有效防止行政败诉案件的发生。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熟悉和正确地掌握执法程序是非常重要的,可以避免在执法过程中的许多错误行为。
其二,行政执法人员任何时候都必须严格遵守执法程序,执法程序能保证执法人公正、合理地行政,并最大限度减轻当事人的各种损失。
如果K县路政大队执法人员在依法行使扣车时,能够严格遵守执法程序,合法收集证据,就能避免行政败诉案件的发生。
许多行政败诉案件的出现,都是执法人员调查不严,或只图省事,不按程序办事造成的。
(二)路政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处罚步骤:
1、发现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2、制止或者责令整改违法行为,必要时应当向当事人送达书面整改通知书
3、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并制作现场视(听)、勘验检查笔录等材料;《勘验检查笔录》或其他检测、检查文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字认可;
4、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法人员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如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执法人员应当采纳。
5、执法人员酝酿、判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情节轻微,符合当场处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的规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执法人员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对当场处罚以后难以执行的,经当事人申请,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对影响交通安全等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当现场监督当事人整改;
8、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副本,五日内应报处罚机关备案;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以下步骤实施:
(一)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并查明对方身份;
(二)制作检查、询问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
(三)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
(四)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六)制作统一编号的《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七)当事人在《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上签字;
(八)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副本提交所属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三、一般程序步骤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一)、立案
交通运输部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对立案有下列规定:
第五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六条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现场笔录、举报记录、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等),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七条对于决定立案的,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指定办案机构和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第八条对于不予立案的举报,经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将结果告知具名的举报人。
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路政巡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立即进入调查取证阶段。
如报处罚机关批准立案,证据有可能消失。
)
(二)、调查取证
1、交通运输部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对立案有下列规定:
第九条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第十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
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
(注意:
出示执法证的程序一定要在《勘验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笔录》上记载,写明执法人员的名字、职务、执法证编号)
泸县温泉违法建房--------执法程序问题
第十一条需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制作并出具《协助调查通知书》。
第十二条能够证明交通行政处罚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都是证据。
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证据包括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十三条办案人员所收集的证据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合法主体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取得的事实,并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
(二)确实存在着的客观事实;
(三)和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关联并对证明其违法行为具有实际意义的事实。
第十四条 办案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
询问应当个别进行。
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
询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交通管理部门和办案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第十五条办案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本,由证据提供人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六条对于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办案人员应当收集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
收集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情况。
声像资料应当附有该声像内容的文字记录。
第十七条对有违法嫌疑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时,应当有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在场,并制作《勘验(检查)笔录》,载明时间、地点、事件等内容,由办案人员、当事人、第三人签名或者盖章。
必要时,可以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
第十八条交通管理部门抽样取证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物品清单,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抽样机构或者方式有规定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相关机构或者按规定方式抽取样品。
第十九条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鉴定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载明委托鉴定事项及相关材料的《鉴定委托书》,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没有法定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鉴定条件的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机构应当出具载有鉴定结论的《鉴定意见书》。
第二十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或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经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一条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开具《证据保存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场交当事人一份。
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二十二条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采取以下措施,并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
(一)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
(二)需要鉴定的,及时送交有关部门鉴定;
(三)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物品;
(四)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或者没收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第二十三条法律、法规规定暂扣车辆、责令车辆停驶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并制作和出具《车辆暂扣凭证》或《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
被扣车辆自燃告乌拉泊管理处滥用职权胜诉
乌鲁木齐被扣的车辆在指定的停车场内发生自燃,车主为了讨要损失,将自治区交通建设管理局乌拉泊管理处告上法庭,最终获得了27万余元的赔偿。
2007年4月3日晚22时,王东驾驶着重型货车,由白杨沟至乌鲁木齐市方向拉运熟料,车行驶到乌拉泊收费站时,经被告交通局乌拉泊管理处路政人员称重检测,确定为超载车辆,并出具了《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要求将该车辆临时停放于大真停车场,于2007年4月3日至2007年4月10日接受处理。
王东承认自己的车超载,并于当晚将车停放在指定的大真停车场内,不料次日凌晨车发生自燃,车头部分全部烧毁,损失惨重。
王东认为,交通局乌拉泊管理处的行政执法行为导致他的利益受到损害,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
而交通局乌拉泊管理处认为,他们的行政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并认为车辆被烧事件,完全是因大真停车场未完全履行保管义务所致,与管理处的行政处罚没有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车辆超载行驶,授权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运输车辆停止行驶。
但乌拉泊管理处滥用职权要求原告将行驶车辆停驶于停车场接受处理,不具有法律依据,故此行政行为属滥用职权违法行为。
法院认为,交通局乌拉泊管理处要求将车辆停放于大真停车场接受处理的行政行为系滥用职权,王东所停车辆于次日凌晨被烧毁,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交通局乌拉泊管理处对其直接经济损失负有行政侵权赔偿责任,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车辆购置税、养路费等,共计276395.23元。
本案提示:
对危险品车辆的责令停驶要慎重考虑。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经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向当事人出具《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必须对公民的人身或者住所进行检查的,应当依法提请公安机关执行,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条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可以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或在一定期限内纠正其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求当事人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到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或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办案人员应当在笔录或其他材料上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认为办案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填写《回避申请书》,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办案人员认为自己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办案人员的回避,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之前,办案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同意当事人的回避申请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同意回避申请决定书》;不同意当事人的回避申请的,应当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书》。
第二十八条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
《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
(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2、交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现场执法要求步骤:
一是向当事人敬礼,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并向当事人说明执法活动的内容和要求,以及当事人的义务、权利。
二是采取现场检查、检测安全措施(超限流动检查预先要设置执法检查标志)。
三是依法定程序进行检查、取证。
四是检查、取证的结果应当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知晓,并签字认可。
五是进行案件调查,对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并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认可。
六是其他规定的执法要求落实,如送达整改通知书等;
七是调查完毕,应当对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表示感谢配合。
八是撤除安全设施。
(三)、核审
交通运输部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对立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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