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行政诉讼法20XX司法考试考点总结法律教育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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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行政诉讼法20XX司法考试考点总结法律教育网
行政法行政诉讼法,20XX司法考试考点总结,法律教育网
篇一:
20XX年司法考试大纲变化: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20XX年司法考试大纲变化: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20XX年司法考试大纲变化: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1.新增7个考点
(1)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合法要件中增加“无明显不当”
(2)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新增“依法受理、依法应诉原则”
(3)应予受理的案件新增了4个考点:
行政确权案件、征收、征用案件、行政给付案件、行政合同(协议)案件
(4)行政案件审理中的特殊制度,新增了1个考点:
“调解的适用”。
2.删除或合并7个考点
(1)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合法要件,“不得超越职权、不得滥用职权”2个考点合并为1个:
“不得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
(2)起诉与受理,“对起诉的审查、审查的结果”2个考点合并为1个:
“对起诉的审查和处理”
(3)行政诉讼的一审程序,将“审理前的准备、审理程序”修改为“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
(4)涉外行政诉讼,删除“涉外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1个考点
(5)应予受理的案件,删除4个考点:
抚恤金案件、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反倾销行政案件、反补贴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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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号:
chinalawedu_xx)
篇二:
20XX年司法考试大纲解读: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20XX年司法考试大纲解读: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备考提示】
本部分的命题理论性逐年增强,新兴热点问题成为考查的重点。
在命题设计上,改变了过去直接依照法条设计题目的方式,很多题目都需要考生运用行政法的基本理论知识进行分析才能解答。
在复习的时候,首先要注意行政法的复习重点主要在于《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这三大重要的具体行政行为法以及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另外《公务员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条例》这几部都是今年比较热点的法律、法规,尤其是十八大关于机构改革相关方面的变动,考生在复习的时候需要特别关注一下这部分内容。
另外,《国家赔偿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相关法条进行了重新的修订,也需要特别留意一下。
最后,《行政复议法》在复习的时候要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内容对比结合记忆,二者很多知识点上都是相通的,比如说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的被告之间的对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受案范围上的对比等等。
在此特提醒考生在平时的复习中要注意理论知识的累积,不能只背法条。
【20XX年大纲变化】
在过去五年司法考试中,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年均分值基本维持在60分左右。
近年来对于本部分的考核体现两个趋势:
一是越来越重视基础理论的考查,第四卷论述题部分也往往涉及行政法基本原则等理论内容;二是考试的内容日益细化,对相关司法解释的考核力度超过行政法典本身。
与20XX年相比,20XX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部分以完善大纲教材为主,没有新增考点。
【新增法律法规】
大纲附录部分,修订法律法规2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XX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XX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XX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XX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命题思路】
本条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责任的6种情况。
在6种情况中,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性质有一定的差别。
其中,个人行为和公民自伤和自残的行为,均不符合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属于国家赔偿责任不成立的情形。
第(六)种情形是一种概括式的情形,实际上是为扩大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提供便利条件。
但应当认为,凡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国家都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概括式规定并不可取。
第(三)种情形为本次修正条款,包括以下考点:
1.《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上述六种情况中,第
(2)种至第(4)种情况和第(6)种情况,属于犯罪人具有犯罪事实的情形,不符合无罪羁押赔偿原则,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对第
(1)种和第(5)种情况,则应进一步明确。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因情节轻微、危害不大而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理解为是依刑法规定不构成犯罪,而不是司法机关主观认为不构成犯罪。
对于第(5)种情况,国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应当区别情况而异。
如果受害人是因自己的自伤、自残行为或者是因为自己的体质等自然原因而死亡的,即意味着司法机关没有实施违法行为,不产生国家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受害人的死亡是因为司法机关实施了刑讯逼供、暴力侮辱、违法使用武器或者警械等违法行为死亡的,即符合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2.《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第273条第2款,第279条规定的是在特定情形下的不起诉,主要为酌定不起诉情形,其中后两项规定为最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新增加的内容。
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273条第2款规定: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
”第279条规定: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
【经典试题】
1.关于合理行政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遵循合理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
B.合理行政原则属实质行政法治范畴
C.合理行政原则是一项独立的原则,与合法行政原则无关
D.行政机关发布的信息应准确是合理行政原则的要求之一
答案:
B
解析:
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这一原则的延伸。
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
由此A和C说法错误,不当选。
合理行政原则的主要含义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合理性,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尤其适用于裁量性行政活动。
由此B说法正确,当选。
D项中的“行政机关发布的信息应准确”这是诚实守信原则的体现,由此D说法错误。
2.关于国家行政机构,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A.国家粮食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
B.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是主管台湾事务的办事机构
C.财政部的司级内设机构的增设由财政部审核,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
D.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是国务院组成部门
答案:
ACD
解析:
A不正确,国家粮食局是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
C不正确,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司级内设机构的增设、撤销或合并,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D不正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是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3.公务员小张、小王同属一个单位,二人因共同违纪行为受到单位处罚,小张的处分是撤职,小王的处分是警告。
关于小王和小张,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小张受到撤职处分的同时,要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B.小王在6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C.小张在24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D.解除小张的处分后,不视为恢复小张的原职务
答案:
B
解析:
《公务员法》第58条规定: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期间为:
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小王受到的是警告处分,因此在处分期间,可以晋升工资,据此,B项错误。
根据该条规定,AC两项均正确。
该法第59条第2款规定: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据此,D项正确。
所以本题正确答案为B.
4.白云区公安分局在查处朱某的旅馆时,朱某之妻黄某曾多方阻挠公安人员执法,该局民警叶某便以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为由,当场决定处以黄某罚款100元的治安处罚,并拒绝其申辩,立即填写罚款决定书交予黄某并要求当场缴纳。
关于该处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民警叶某不得当场决定给予黄某100元罚款
B.民警叶某不得要求黄某当场缴纳100元罚款
C.民警叶某不得当场交付罚款100元的决定书
D.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黄某可以拒绝
答案:
BD
解析: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0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因此叶某可以当场作出罚款决定,A项错误。
《行政处罚法》第47条、48条规定了当场缴纳罚款的情形,而此处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叶某不得要求当场交纳100元的罚款,B项正确,当选。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101条规定,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人民警察应当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出示工作证件,并填写处罚决定书。
处罚决定书应当
篇三:
司考行政法冲刺:
行政诉讼法
司考行政法冲刺:
行政诉讼法
司考行政法冲刺:
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是司法考试行政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xx将这一考点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司考行政法冲刺:
政府采购
司考行政法冲刺:
行政处罚
司考行政法冲刺:
行政复议
司考行政法冲刺:
行政强制
1.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
(一)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原则
(二)两审终审制原则
(三)合法性审查原则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原则,只有在行政处罚显失公平时,才可以审查其合理性。
(而行政复议既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又要审查其合理性)
2.行政诉讼的管辖
(一)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一审行政案件:
①确认发明专利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②对国务院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重大复杂案件是指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或涉及港、澳、台地区的案件;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注意:
刑诉中,中院管辖的案件包括:
①危害国家安全案件;②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③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注意:
在民事诉讼中。
中级法院管辖下列一审民事案件:
①重大涉外案件②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包括:
专利纠纷案件、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商标民事纠纷案件、技术合同纠纷案件;④涉外民商事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一审行政案件。
(5)上级法院有权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法院审判;下级法院对其一审的行政案件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审判。
(二)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
(1)一般情况下,由原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但经过复议后,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复议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包括①改变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根据的②改变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③撤销或部分撤销或变更处理结果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的,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告所在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3.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一)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
(1)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就可提起行政诉讼,成为原告;
(2)如果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如果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3)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4)合伙企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为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5)联营、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各方,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6)土地承包使用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7)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可以就具体行政行为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
(8)非国有企业或其发法定代表人可以就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二)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
(1)一般情况下,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
(2)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3)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答复决定,如果当事人对原具体行为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如果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4)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的署名机关为被告;
(5)行政机关组建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6)行政机关派出机关如街道办事处或派出所等,只要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即具有被告资格,否则一律视为委托,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三)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规定
(1)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2)利害关系人有两人以上,其中一部分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4.行政诉讼的证据
(一)对证据进行质证的规定
(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2)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由申请调取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
(3)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由法庭出示,并说明情况,听取当事人意见,不需质证;
(4)二审中,当事人对一审认定的证据仍有争议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质证;
(5)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无需质证,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
(二)举证责任的规定
(1)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10日内提供证据的,否则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即被告负举证责任;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2)原告或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前提供证据;
(3)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法院许可,在庭审中要求证人出庭的,是否准许由法庭准许;
(4)法院对被告提供的记录形成时间所作的审查属于对证据的合法性审查,属于合法性审查;而关联性审查是指审查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
(三)原告或第三人申请法院取据的情形
(1)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
(3)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5.行政诉讼的受理
(一)行政诉讼受理的范围
法院只受理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争议的案件,不受理抽象行政行为;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就特定的具体事项,对当事人作出的单向行为;(包括:
政府针对单个组织或个人做出的设定权利和义务的通知,以及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的不予受理等,都是具体行政行为);而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指定和发布普遍性行为规范的行为;
(二)法院不予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3)行政机关内部行政行为;法律敎育网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授权实施的行为包括刑事侦察、刑事拘留、刑事扣押、刑事搜查等,不属于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只能提出司法赔偿请求;但公安机关在刑事侦察中没有没收财物、罚款的职权,否则可以成为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对象;
(6)行政机关的居间行为,如调解行为和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三)法院受理时间的限制
法院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做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上诉;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做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或起诉。
(四)行政诉讼时效的规定
(1)告知诉权的
①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3个月内提出;
②经行政复议后起诉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起15日内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做决定的,申请人可在复议期满后15日内提起诉讼;
(2)未告知诉权的
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或复议裁决时,没有告知当事人诉权和起诉期限的,从当事人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3)当事人不知具体行政行为的
当事人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6.行政诉讼的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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