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三违界定及处罚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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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三违界定及处罚办法
甘肃万胜矿业有限公司
“三违”行为的识别及处罚标准
甘肃万胜矿业有限公司安监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海则庙煤矿
“三违”行为的识别及处罚标准
一、“三违”的识别
所谓“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一)违章指挥的识别
1、违章指挥:
是指违反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标准、制度及生产经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指挥行为。
2、违章指挥的原因:
不从实际出发,盲目追求完成生产任务;没有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人员、方法等条件不具备;安全意识淡薄,不懂安全技术和规程,不尊重专家与职工的建议,强令或指挥他人冒险作业。
3、常见的违章指挥行为:
不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关本职工作规定履行职责;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强令职工冒险违章作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执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不履行审批手续,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放任自流等。
4、预防违章指挥的注意事项:
摆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当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时,职工可以拒绝接受生产任务;加强自身安全素质的培养,提高安全意识,掌握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能够正确处理生产作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违章指挥及时提出批评并予以纠正。
1、违章作业行为:
是指在劳动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决定等。
(二)违章作业的识别
1、违章作业行为:
是指在劳动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决定等。
2、出现违章作业行为的原因:
安全技术水平不高,不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明知是违章行为,但冒险作业;明知正确的操作方法,但怕麻烦,图省事而采取违章操作行为;侥幸心里严重,明知这种违章可能导致事故发生,仍采取试试看的违章行为。
3、常见的违章作业行为:
不按规定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工作不负责任;发现设备或安全防护装置缺损,不向领导反映,继续操作;不执行规定的安全防范措施,对违章指挥盲目服从,不加抵制;不按操作规程、工艺要求操作设备;忽视安全,忽视警告,冒险进入危险区域等。
(三)违反劳动纪律的识别
1、违反劳动纪律:
是指违反劳动生产过程中为维护集体利益并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而制定的要求每个职工遵守的规章制度的行为。
劳动纪律包括:
组织纪律、工作纪律、技术纪律以及规章制度等。
2、常见违反劳动纪律的表现:
迟到、早退、脱岗、串岗、睡岗;工作时间干私活、办私事;工作中不服从分配,消极怠工;不听从指挥,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正常工作;不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等。
二、“三违”行为与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及处罚标准
一般“三违”对当事人罚款100-500元,责任人罚款500-2000元;严重“三违”对当事人罚款500-2000元,责任人罚款5000-10000元。
第一章 施工生产人员共性(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第一条 按规定应持证而未持证(未经培训的、脱审的、丢失未及时补办的)上岗的;
第二条 入井人员不检身或检身不认真的、不服从检身的、不清点出入井人数的、清点不准确的、不填写出入井人员记录的;
第三条 酒后上岗的、没有发现及制止其上岗的,对当事人、井口把钩工、班长、主持班前会的负责人分别罚款200元、150元、100元、100元。
第三条酒后上岗的、没有发现及制止其上岗的;
第四条 携带烟草(火种)下井的、在井下(井口20m范围)吸烟的、在禁火区域内吸烟或使用明火的;
第五条 不按规定携带矿灯(自救器)入井的、不戴安全帽进入井口棚(施工现场)的、穿化纤衣服入井的、戴安全帽不系帽带的;
第六条 未按规定佩带保险带作业的;
第七条 在井下拆卸矿灯的;
第八条 破坏或偷盗安全生产设施(材料、设备)的;
第九条 擅自离岗(串岗、岗上睡觉)的;
第十条 在岗位上干私活的;
第十一条 无安全技术措施安排生产的、不按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自然条件和工作条件发生变化不立即采取措施的、不及时修改或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的;
第十三条 安排未经过学习安全技术措施的职工参加施工的;
第十四条 对抵制或举报违章指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十五条 在治理“三违”活动中弄虚作假的、发现“三违”不立即制止的、包庇袒护“三违”人员的、不向安监部门汇报的;
第十六条 安全设施不齐全强令职工施工作业的;
第十七条箕斗、矿车在运行期间,人员在运行范围工作或穿过的;
第十八条 现场存在重大隐患未进行处理强令工人作业的;
第十九条 发生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和非伤亡事故瞒报或蓄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第二十条 发生人身事故和非伤亡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险救灾的;
第二十一条 上级部门强令停工未经允许擅自开工的;
第二十二条 进入井口棚(施工现场)内穿拖鞋的、衣冠不整的;
第二十三条 下井(施工作业)人员未穿戴劳动保护用品的;
第二十四条人车超定员的;
第二十五条 施工地点未按规定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的;
第二十六条 无故不参加安全技术措施贯彻学习的、不认真签字的;
第二十七条 要害场所(要害工种、固定岗位)不按规定执行交接班制度的;
第二十八条 要害场所携带手机上岗的、岗上看书籍(报刊)的;
第二十九条 不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的;
第三十条 不按时参加班前会的、班前会“六必讲”执行不认真的;
第三十一条 氧气(乙炔)瓶使用时无压力表或失效的、放置间距小于5米的、吊盘同层排放的、距离明火小于10米的、无防回火阀或失效的;
第三十二条 电气焊(割)等操作人员不按规定配戴防护用品的;
第三十三条 存放气瓶和危险品仓库不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
第三十四条 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不按规定设置的、失效后不及时更换的;
第三十五条 电器设备没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的;
第三十六条 铲车行驶时铲斗内乘人的;
第三十七条 场内机动车辆遇障碍物或转弯不鸣笛的、不减速的;
第二章 管理人员的(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第三十八条 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或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的、未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的;
第三十九条 不按规定召开安全办公会的;
第四十条 不按规定组织安全检查的;
第四十一条 在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中查出的隐患不按期整改的、虽因整改困难但又未采取措施的;
第四十二条 不按规定对新工人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的、未签订师徒协议的;
第四十三条 工程项目没有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或不按规定审批的;
第四十四条 不按照《职能部门业务保安责任制》管理安全工作的;
第四十五条 未制定年度(月度)培训计划的、未按照培训计划落实的;
第四十六条 未制定或按期修订应急预案(灾害预防计划)的、未坚持开展隐患排查的、对事故未按规定进行分析处理的、未按时上报的;
第四十七条 未按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劳动保护用品无法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
第四十八条 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的、考核不正常的;
第四十九条 上级安全文件没有及时贯彻学习的、没按照文件精神落实的;
第五十条 施工现场应值班带班而不值班带班的、记录弄虚作假的;
第五十一条 安全办公会议记录不具体不规范的;
第五十二条 接到会议通知无故不参加安全办公会的;
第五十三条 不按规定组织安全活动或活动不认真的;
第三章 矿建施工(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第五十四条 井筒工作面放炮后模板(抓岩机、吊盘、井壁凹凸处)上杂物和浮矸未清理干净的;
第五十五条 不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原则的,不按措施要求布置钻孔眼位(角度、深度、数量)的;
第五十六条 干打眼的(遇水膨胀岩层掘进除外);
第五十七条 边打眼边装药的;
第五十八条 接班后进入工作面(打眼前、放炮后)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的、活矸危石未及时找净的;
第五十九条 掘进工作面空顶作业的;
第六十条 掘进工作面施工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第六十一条 工作面的矸石(煤、杂物)阻塞巷道断面超过三分之一时进行放炮的;
第六十二条 砌碹(木棚、钢支架、浇筑砼、锚喷)巷道不设临时支护的;
第六十三条 斜井(巷)施工没按设计规定设置躲避硐的、硐口未设红灯警示的;
第六十四条 锚杆(索)失效未及时补打的;
第六十五条 锚杆支护巷道出现截锚杆(索)的、少打锚杆(索)的;
第六十六条 平斜(井)巷使用耙矸机不按规定固定的、未安装防护栏的、无投光灯或照明不足的、滑轮锚桩不牢固的、作业上方无瓦斯探头的;
第六十七条 耙装机耙斗运行范围内行人(站人、干其他工作)的;
第六十八条 耙矸机电缆(启动按钮)吊挂不符合规定的;
第六十九条 耙矸机钢丝绳搭接使用或在一个捻距内断丝超过25%的、出现“烫发头”的、与耙斗连接不牢固的;
第七十条 现场使用回柱绞车安全保护设施不全的;
第七十一条 综掘机(皮带机、溜子)开机前不发走钩信号的、未进行空载试运转的;
第七十二条 综掘机作业或检修时在截割臂下有人作业(穿过)的;
第七十三条 掘进机前照明和后尾灯不完好作业的;
第七十四条 锚杆实际施工角度与设计偏差超过15度的、锚杆托压板未紧贴岩面的;
第四章“一通三防”工作(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第七十五条 通风系统不符合规定的、掘进工作面(硐室)未实现独立通风的;
第七十六条 通风系统中出现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风(循环风、扩散通风)的;
第七十七条 巷道贯通前不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不按措施施工的、贯通后不立即调整通风系统的;
第七十八条 一个采区内同时布置超过5个掘进工作面的、超通风能力生产的;
第七十九条 破坏(盗窃、盗用)通防设施的;
第八十条 井下局扇不装设风电闭锁装置或不起作用的;
第八十一条 高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局扇不装设“三专两闭锁”的、未使用双风机双电源的、不能自动切换的;
第八十二条 主要通风机或局部通风机无计划、无措施停风的、擅自开停风机的;
第八十三条 在瓦斯(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超限地点强行作业的;
第八十四条 未及时汇报(处理)重大通防隐患的;
第八十五条 排放瓦斯不执行“断电、撤人、限量”原则的;
第八十六条 临时停风区域不检查瓦斯就送风或“一风吹”的;
第八十七条 通防人员携带不合格仪器仪表的、不按操作规定操作的;
第八十八条 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测风的、未填写测风记录的、未上报通风报表的;
第八十九条 没有按规定绘制通风系统图的、通风系统图与实际不符的;
第九十条 局扇没设专人管理的、没挂牌使用的;
第九十一条 临时停工地点停风的、停风不设置临时栅栏的、不揭示警标的、不按规定进行瓦斯检查的;
第九十二条 掘进中的岩巷(煤巷、半煤岩巷)风速不符合规定的;
第九十三条 局扇部件不齐全的、吸风口无护罩和消音器的、高压部位无衬垫漏风的;
第九十四条 局扇吊挂或垫座不牢固的、离地高度小于0.3米的、使用3台以上局扇向1个工作面供风的、使用1台局扇向2个工作面供风的;
第九十五条 风筒出风口距工作面不符合措施要求的;
第九十六条 使用不阻燃不抗静电风筒的;
第九十七条 用绞车拉矿车过风门的;
第九十八条 维修风门时另一道风门未挂警示牌的、未设专人看管的;
第九十九条 老硐(盲巷)不按规定及时封闭的、密闭栅栏不符合规定的;
第一百条 通风设施(风门、风窗、风桥、密闭墙)周围5米范围内和风门之间存放物料或电气设备(正在使用的接线盒除外)的、停放车辆的、用做工具房的;
第一百零一条 风筒破损严重的、风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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