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字发票系统升级相关业务政策讲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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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字发票系统升级相关业务政策讲解
红字发票系统升级相关业务政策讲解
提纲
第一部分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升级的公告
第二部分红字发票相关政策介绍
第三部分作废发票政策介绍
第四部分专用发票清单政策介绍
第一部分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升级的公告
为了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杜塞漏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761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决定于2008年10月1日—11月30日对我省所有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进行全面升级。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操作培训
我省所有使用一机多票系统的纳税人均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计划安排参加系统升级操作培训。
升级操作培训所需场地、设备由税务机关负担,师资、升级资料由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负担,纳税人不需支付培训费用。
培训内容包括税务人员对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业务政策规定的宣讲,以及服务单位人员对开票系统升级和操作事项的介绍。
各级税务机关要组织做好培训工作,服务单位要认真落实服务要求,同时欢迎广大纳税人进行监督。
二、系统升级
我省所有使用一机多票系统的纳税人必须在2008年10月1日—11月30日使用升级光盘自行完成软件升级工作。
升级光盘在纳税人参加培训时免费发放,在升级不成功或系统异常情况下,由各地服务单位提供免费上门升级服务。
主机共享系统的上层软件升级工作,由服务单位提供免费上门升级服务。
三、系统运行
2008年10月1日起,对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申请,全国国税系统统一使用红字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开具新版《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停止使用原方式开具《通知单》。
已经升级的纳税人自升级之日起使用新的一机多票系统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一机多票系统升级后,对取得的按原方式开具的《通知单》,必须在2008年11月30日之前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2008年12月1日之后不得再作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依据。
对于按原方式开具的《通知单》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按16位编码规则录入《通知单》编号,编码规则为:
1234569911+6位原方式开具的《通知单》编号(原方式开具的《通知单》编号若超过6位,则取其后6位;若不足6位,则在原编号前补0)。
特此公告。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九月十日
第二部分红字发票相关政策介绍
专用发票的文件依据: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7〕18号)
一、基本规定
1、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见附件)。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2、《申请单》一式两联:
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3、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见附件)。
《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4、《通知单》一式三联:
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5、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6、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月十七日国税发〔2006〕156号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填开日期:
年月日NO.
销售方
名称
购买方
名称
税务登记代码
税务登记代码
开具
红字
专用
发票
内容
货物(劳务)
名称
数量
单价
金额
税率
税额
合计
————
————
——
说明
一、购买方申请□
对应蓝字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情况:
1.已抵扣□
2.未抵扣□
(1)无法认证□
(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3)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4)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对应蓝字专用发票密码区内打印的代码:
号码:
二、销售方申请□
(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的□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交付的□
对应蓝字专用发票密码区内打印的代码:
号码:
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理由:
申明:
我单位提供的《申请单》内容真实,否则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申请方经办人:
联系电话:
申请方名称(印章):
注:
本申请单一式两联:
第一联,申请方留存;第二联,申请方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填开日期:
年月日NO.
销售方
名称
购买方
名称
税务登记代码
税务登记代码
开具
红字
专用
发票
内容
货物(劳务)
名称
数量
单价
金额
税率
税额
合计
————
————
——
说明
一、购买方申请□
对应蓝字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情况:
1.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2.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1)无法认证□
(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3)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4)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对应蓝字专用发票密码区内打印的代码:
号码:
二、销售方申请□
(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的□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交付的□
对应蓝字专用发票密码区内打印的代码:
号码:
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理由:
经办人:
负责人:
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印章):
注:
1.本通知单一式三联:
第一联,申请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申请方送交对方留存;第三联,申请方留存。
2.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
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
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三)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
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四)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
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五)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比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办法,通知单第二联交代开税务机关。
三、为实现对通知单的监控管理,税务总局正在开发通知单开具和管理系统。
在系统推广应用之前,通知单暂由一般纳税人留存备查,税务机关不进行核销。
红字专用发票暂不报送税务机关认证。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
○○七年二月十六日国税发〔2007〕18号
小结:
1、开具红字发票必须持有税务机关出具的通知单。
2、由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通知单的情形仅限于开票有误被拒收或自行发现开票有误的发票,并且该发票未经认证。
3、由购货方开具情形主要有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并且上述情形对应的蓝字发票已经认证(包括无法认证)。
4、不得开具红字发票情形主要是超过认证期限的且属于抵扣范围的发票。
二、常见问题
1、增值发票丢失且获悉这情况时已超90天,如何处理?
答: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十八条,一般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并超过认证期限的,即使取得了《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也不予认证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主管税务机关不得为购销双方任一方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摘自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回复
2008-08-18
2、《使用规定》第十八条规定: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具体含义如何理解?
答:
本条含义可理解为:
认证相符并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认证相符但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可先将原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再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予以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转入、转出均按发生时所属月份进行归集核算。
摘自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六月十八日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执行中若干问题的答复
(一)
3、多月累计的红字专票如何开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张文件是在新《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出台之后,但《规定》第14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包括《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也未说到折扣,更未说到以前年度的销售的折扣,即对于多期累积的折扣甚至是以前年度的累积的折扣红字发票应如何开具?
答:
对此问题,应充分理解、准确掌握国税发[2006]156号、国税函〔2006〕1279号、国税发[2007]18号等三份文件的时间先后顺序和内在联系。
国税函〔2006〕1279号在国税发[2006]156号之后,将“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列入国税发[2006]156号销货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围,国税发[2007]18号进一步解决了销货方如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因此,对于多期累积的折扣甚至是以前年度累积折扣的红字发票应按照国税发[2007]18号第一条第五款进行开具,即购货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但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
销货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而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摘自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七月六日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执行中若干问题的答复
(二)
第三部分作废发票政策介绍
一、基本规定
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二、常见问题
1、对不符作废条件自行作废或未取得《通知单》或取得填写不规范的《通知单》就自行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
对不符作废条件自行作废或未取得《通知单》就自行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行为,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办法》以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但对企业开具红字发票时所依据的《通知单》内容填写不规范、不完整的,或专用发票明显超出90天应认证期限的,由于《通知单》由税务机关所开具,不能对企业进行处罚。
摘自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六月十八日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执行中若干问题的答复
(一)
2、企业确实发生该笔业务,误作废存根联电子信息,已经跨月或购货方已经认证,而无法收回纸质发票的,应该如何处理?
答:
此种情形属于开票有误,购销双方均先按正常业务进行申报、认证及帐务处理,再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第三款进行处理。
第四部分专用发票清单政策介绍
一、基本规定
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
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总局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上述规定中“同时”的概念,意味着“使用防伪税控开具清单”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十五款:
其他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以及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据此,对不按照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清单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上述条款对购销双方分别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和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该汇总开具的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合法有效抵扣凭证,符合作废条件的,应退回作废;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应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予以重开。
摘自福建省国税局2008年5月26日网页答复
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购买方名称:
销售方名称:
所属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
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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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货物(劳务)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税率
税额
备注
填开日期:
年月日
注:
本清单一式两联:
第一联,销售方留存;第二联,销售方送交购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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