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锅炉设备及运行管理制度.docx
- 文档编号:10518234
- 上传时间:2023-02-17
- 格式:DOCX
- 页数:10
- 大小:20.41KB
06锅炉设备及运行管理制度.docx
《06锅炉设备及运行管理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06锅炉设备及运行管理制度.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06锅炉设备及运行管理制度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锅炉设备及运行管理制度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试行)
二○○五年四月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2
第三章购置与安装……………………………………………4
第四章运行管理………………………………………………5
第五章维护、检修、检验与报废管理………………………7
第六章安全附件管理…………………………………………9
第七章汽水品质管理…………………………………………11
第八章检查与考核……………………………………………12
第九章附则……………………………………………………12
锅炉设备及运行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锅炉设备及运行管理工作,提高锅炉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所属油田、炼化、销售企业,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锅炉是指用于石油、炼油、化工、热电厂(站)的蒸汽(工业、动力、预热)锅炉,包括利用炼油化工废气废热产生蒸汽的废热锅炉。
第四条 锅炉设备及运行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锅炉管理职责,明确锅炉设备及运行管理要求,对锅炉从规划、设计、选型、制造、购置、安装、使用、维护、修理、改造、更新直至报废的全过程进行科学的综合管理,不断提高锅炉设备及运行管理水平。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锅炉设备是重要的动力设备,系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和各企业应加强对锅炉设备及运行的管理,建立健全锅炉设备及运行的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分工。
第六条 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部门按《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依据其职责,全面管理各企业锅炉设备及运行管理,指导各企业不断改进和加强锅炉设备及运行管理工作,全面提高集团公司、股份公司锅炉设备及运行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企业管理职责:
(一)在企业主管副经理(副局长、副厂长)的领导下,建立健全本企业的锅炉设备及运行管理机构,锅炉设备管理的主管部门为企业设备管理部门,锅炉运行管理的主管部门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以下锅炉设备主管部门和锅炉运行主管部门统称企业主管部门),并依据本制度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锅炉设备及运行管理制度,不断提高企业锅炉设备及运行的管理水平。
(二)企业主管部门全面负责锅炉设备及运行管理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相关标准及本制度,其职责范围贯穿锅炉设备及运行管理全过程。
(三)企业主管部门应定期监督检查锅炉使用维护、档案资料管理、安全附件使用管理等情况。
(四)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或参与锅炉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对事故预防措施进行审批,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五)企业主管部门应做好锅炉设备管理工作,组织锅炉检验、检修、更新、改造和大修的管理工作,审核更新、修理的年度费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锅炉取证、年检和注销工作。
(六)企业主管部门应做好锅炉运行技术管理,组织编审《锅炉运行规程》(或《锅炉工艺技术规程》、《锅炉岗位操作法》、《锅炉工艺卡片》),组织编制锅炉运行技术季报、年报等技术报表,组织新投用锅炉的性能测试工作,组织联锁保护的变更工作,组织对锅炉进行每季度一次的检查考核工作。
(七)企业主管部门应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不断提高锅炉设备及运行的管理水平。
第八条使用单位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所属锅炉设备及运行管理制度的实施细则,组织对本单位锅炉的使用维护管理,建立健全本单位锅炉技术档案、报表。
(二)参加或组织锅炉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编制事故预防措施并实施。
(三)做好锅炉作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
(四)做好锅炉设备管理工作,负责锅炉检验、检修、更新、改造和大修计划的编制上报和实施。
按有关规定做好锅炉取证、年检和注销工作。
(五)做好锅炉运行技术管理工作,负责《锅炉运行规程》(或《锅炉工艺技术规程》、《锅炉岗位操作法》、《锅炉工艺卡片》)、特定情况下的锅炉运行安全生产措施等技术文件的编制工作,按规定审批。
负责锅炉运行技术报表的编制工作。
做好锅炉的各项试验和性能测试工作。
(六)做好锅炉的联锁调试和联锁变更工作。
(七)做好锅炉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保养工作,确保锅炉安全平稳长周期运行。
(八)积极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不断提高锅炉设备及运行的管理水平。
第三章 购置与安装
第九条 锅炉购置
企业必须购置具有相应制造等级许可证的制造厂生产的锅炉,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造。
第十条 锅炉安装
(一)承担锅炉安装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
安装前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锅炉安装必须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三)锅炉安装期间,项目施工管理单位须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锅炉整体水压试验,整体水压试验须有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参加,由具备资质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检定单位检验并出具验收合格文件。
安装完毕,项目施工管理单位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 锅炉的试运行和验收
(一)在规定验收期限内应由企业组织进行锅炉总体冷热态验收。
(二)锅炉安装及验收应按照《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电施工质量检验标准及评定标准》、《工业锅炉安装及施工验收规范》的规定进行。
(三)锅炉的启动调试及验收要根据有关验收规程、评定标准及设备的产品说明书编制锅炉总体启动调试大纲。
通过启动调试校核锅炉在规定工况下的热力参数与机组设计要求是否相符,以便检验锅炉设计、制造、安装的质量。
第十二条 企业应及时办理锅炉使用证。
第十三条 在办理锅炉使用证后的一年内,为考核锅炉性能,优化生产,应委托胜任性能测试的第三方进行锅炉性能测试,并由第三方出具性能测试报告。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逐台建立健全锅炉技术档案,登录锅炉有关运行、检修、改造、事故等重大事项,锅炉技术档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锅炉主要技术性能参数、锅炉制造、安装、试验的全部技术文件、报告、记录;重要运行记录;锅炉承压部件的修理完工的技术资料;锅炉改造竣工后的技术资料;锅炉的检验报告;安全阀校验报告;故障及事故记录等。
档案应齐全、准确并及时记录整理。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按《锅炉运行规程》(或《锅炉工艺技术规程》、《锅炉岗位操作法》、《锅炉工艺卡片》)等工艺技术文件组织生产,严禁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
应做好运行日志、交接班日志的记录,建立相关工艺技术台帐,编制有关生产、技术、经济等报表。
第十六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锅炉日、周、月检查制度,使用单位每月至少组织检查一次,企业运行主管部门应每季组织检查。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制定锅炉设备运行巡回检查制度及标准。
操作人员应按巡回检查标准要求对锅炉进行定时定人定内容定线路巡检,有条件的单位可采用智能巡检仪,并及时处理巡检过程出现的问题。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建立锅炉的定期工作制度,按时完成定期工作,主要内容应包括锅炉定期排污、锅炉吹灰、备用设备定期切换和试运、水位计的校对和冲洗、向空排汽阀定期试验、汽包压力的校对、调节阀(档板)的校对、贮气罐和油罐(箱)的脱水等。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编制锅炉典型操作票,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条 锅炉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系统培训,取得企业上岗证,严格持证上岗。
司炉必须取得锅炉特种作业证。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制定锅炉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操作人员进行预案演练,不断提高处理突发事故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 加强操作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杜绝误操作引起的非计划停炉,提高锅炉安全、稳定、长周期经济运行水平。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制定燃料管理规定,入炉燃料应符合设计要求。
严格限制燃料的含硫量,使设备腐蚀速度在受控范围,烟气排放符合政府环保部门要求。
要严格燃料热值、灰分等指标的检验,严格入库燃料数量管理,作到“不亏吨、不亏卡”。
第二十四条 锅炉是重要的动力设备,又是高耗能设备,企业必须做好锅炉的节能降耗工作,积极推广使用节能技术和设备,努力提高锅炉热效率,使之达到或超过设计值。
企业应建立炉效定期测算、分析制度。
锅炉大修前后应进行热效率测试,以检测大修效果。
开展提高锅炉热效率的技术攻关和技术改造。
第二十五条废热锅炉是炼化装置重要的节能设备,企业必须做好废热锅炉设备及运行管理工作,定期进行性能测试,有针对性地进行检修改造,使之保持良好的经济运行状态。
第二十六条在日常运行管理中,对锅炉的排烟温度、烟气氧含量、制粉单耗、风机电耗、给水泵电耗等进行检查分析并组织劳动竞赛,使之经济合理。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建立开停炉台帐,严格控制开停炉次数,考核非计划停炉。
第二十八条 循环流化床锅炉应控制好锅炉的床温不大于1000℃,床压在4~8Kpa,按设计要求控制好入炉燃料和石灰石的粒径,应投入石灰石系统,二氧化硫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第五章 维护、检修、检验与报废管理
第二十九条锅炉检修要执行日常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推广状态监测检修,坚持定期检测、按需修理的预防性维修方针,既要防止失修,又要避免过修。
第三十条 锅炉设备维护
(一)企业应建立锅炉设备维护保养制,对检查中发现的缺陷应及时登记、处理,对一时不能处理的缺陷要制定和落实监护措施,实现缺陷处理闭环管理。
(二)锅炉设备检修前,应办理相关检修作业票。
(三)建立并严格执行锅炉转动设备润滑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锅炉设备检修
(一)各企业应根据有关规范编制《锅炉检修规程》,各检修单位应按《锅炉检修规程》的有关要求进行检修。
(二)使用单位应根据锅炉设备的技术状况编制锅炉检修计划,并按有关标准和要求组织检修及验收。
(三)承担锅炉检修的单位应有相应资质,各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应对其资质进行审查。
(四)对锅炉设备重要部件进行更新、大修理或技术改造时,应编制方案,经设备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实施。
(五)加强检修施工全过程的管理,认真做好设备检修前的检查、检修过程的监督和检修后的验收,合理安排检修时间,确保检修质量,降低检修成本。
第三十二条 锅炉设备检验
(一)使用单位应按《锅炉定期检验规则》要求,委托具有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锅炉定期检验工作。
(二)锅炉检验前,应编制锅炉检验方案。
(三)检验过程中,使用单位应及时掌握检验情况和结果,对查出缺陷应及时进行处理。
(四)检验报告应及时归档保存。
第三十三条 不符合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安全要求、国家技术质量监督部门不予发放使用证并要求报废的锅炉、以及按集团公司、股份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应予报废的锅炉,应确定为报废锅炉,应按规定报批并及时办理锅炉报废注销手续。
第六章 安全附件管理
第三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建立锅炉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计等安全附件台帐。
第三十五条 安全阀
(一)选用的安全阀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二)在安全阀和锅筒(锅壳)之间或安全阀和集箱之间,不得装有取用蒸汽的出汽管和阀门。
(三)锅筒(锅壳)和过热器的安全阀整定压力应按规定进行调整和校验。
(四)在用锅炉的安全阀每年至少校验一次。
安全阀校验后,其整定压力、回座压力、密封性等检验结果应记入锅炉技术档案。
(五)安全阀经校验后,应加锁或铅封,严禁用加重物、移动重锤、将阀瓣卡死等手段任意提高安全阀整定压力或使安全阀失效,锅炉运行中安全阀禁止解列。
(六)为防止安全阀拒动,应定期对安全阀做手动排放试验。
第三十六条 压力表
(一)选用的压力表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其校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计量法规,压力表装用前应进行校验并注明下次的校验日期,压力表的刻度盘上应划明显标记,指示允许的最高工作压力。
(二)每台锅炉必须装有与锅筒(锅壳)蒸汽空间直接相连接的压力表,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小于2.5MPa的锅炉,压力表精确度不应低于2.5级;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2.5MPa的锅炉,压力表的精确度不应低于1.5级。
压力表应根据工作压力选用。
压力表表盘刻度极限值应为工作压力的1.5~3.0倍,最好选用2倍。
压力表表盘大小应保证作业人员能清楚地看到压力指示值,表盘直径不应小于100mm。
第三十七条 水位计
(一)每台锅炉至少应装两个彼此独立的就地水位计,水位计应装在便于观察的地方。
水位计应设有指示最高、最低安全水位和正常水位的明显标志。
最低安全水位比水位计下部可见边缘至少高25mm;最高安全水位比水位计上部可见边缘至少低20mm。
(二)远程水位显示装置的信号不能取自一次仪表,用远程水位显示装置监视水位的锅炉,控制室内应有两个可靠的远程水位显示装置,同时运行中必须保证有一个直读式水位计正常工作。
(三)为防止水位计损坏时伤人,玻璃管式水位计应有防护装置(如保护罩、快关阀、自动闭锁珠等),但不得妨碍观察真实水位。
(四)锅炉就地水位计应进行定期冲洗,以保证水位清晰可见。
第三十八条 保护装置
(一)应按《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设立锅炉保护装置。
(二)锅炉运行时保护装置与联锁装置不得任意退出、停用。
联锁保护装置的电源应可靠。
第七章 汽水品质管理
第三十九条 应按照《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及《工业锅炉水质》,制定锅炉汽水品质的标准和相应的水质分析查定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
第四十条 锅炉应有加药、除氧、排污设施和汽水分离装置及取样装置,确保汽水品质符合要求。
第四十一条 当汽水品质异常时,应按有关规定增加分析频率,并调整锅炉运行和加药工况,经处理不能恢复时,应按《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及《工业锅炉水质》的“水汽质量劣化时的处理”要求执行,直至停炉。
第四十二条 锅炉在检验时应有相应的水质检验项目,当锅炉的垢含量超过有关规定时,应安排酸洗。
第八章 检查与考核
第四十三条 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每年组织一次锅炉设备及运行检查。
企业必须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锅炉设备及运行情况的检查,设备及运行检查可以与企业的岗位责任制检查或安全检查同时进行,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考核。
第四十四条 奖励和处罚按集团公司、股份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根据本制度,结合本企业的实际,制定本企业锅炉设备及运行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股份公司生产经营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本制度起草单位:
镇海炼化股份公司
本制度主要执笔人:
郑伟军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06 锅炉 设备 运行 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