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形煤场管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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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形煤场管理规范
圆形煤场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公司封闭式圆形煤场的管理水平,同时结合公司燃用神华煤的不同特性,合理制定煤炭存储计划,有效控制煤炭存储损耗,防止煤场发生自燃等不安全现象,为相关经济指标核算提供真实依据,切实有效的开展圆形煤场的管理工作,特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一)绿色库存:
指公司的库存煤量大于12天耗煤量的库存煤量。
(二)红色库存:
指公司的库存煤量小于8天耗煤量的库存煤量。
(三)橙色库存:
指公司的库存煤量介于绿色库存与红色库存之间的库存煤量。
(四)侏罗纪煤:
指神华集团生产的东胜煤田侏罗纪煤。
(五)石炭煤:
指神华集团生产、采购的石炭二叠纪煤。
(六)自燃:
煤炭在存储过程中因氧化产生热量,当热量达到足够多时煤炭就会燃烧,煤的自燃过程可分为潜伏期、高温期和自燃期三个阶段。
第三条本实标准适用于浙江国华浙能发电有限公司圆形煤场的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实行标准负责人、标准执行人及相关部门共同负责的组织体系。
第五条 部门职责
(一)标准负责人:
由生产技术部主管担任。
其主要职责包括:
1.确保按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标准、行业有关标准、公司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订立和完善本标准。
2.确保标准执行人了解本身的职责并且认真执行
3.确保本标准获得充分利用和具有成效。
4.监督执行本标准,包括本标准的改进。
(二)标准执行人:
由燃料管理主管担任。
其主要职责包括:
1.确保公司圆形煤场管理符合本标准。
2.组织指导本标准的培训工作
(三)燃料部:
公司煤场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
1.负责按照本标准做好煤场管理工作。
2.参加煤场盘点工作,对盘点结果的准确性负责。
3.负责指导承包商按照本标准做好煤场管理工作。
4.负责按库存计划做好库存量调整工作。
5.根据发电运行部提出的煤质要求,负责做好不同煤种的分堆存放及掺配工作。
6.负责做好煤场的防自燃工作和煤场自燃后的处理工作。
(四)相关管理部门职责
1.经营财务部负责召集相关部门参加月度煤场盘点。
2.对煤场防损、防污染工作提出改进建议。
3.负责按本标准要求监督煤场置换工作。
4.按要求做好帐务处理工作。
第三章 执行程序
第六条 煤炭储存定额的确定
(一)原则:
保持经济合理库存量,满足发电需要。
(二)公司的日常煤炭存储量见下表。
库存名称
绿色库存
橙色库存
红色库存
一期存储量(万吨)
>24
24≥库存≥16
<16
二期存储量(万吨)
>19
19≥库存≥13
<13
第七条 煤炭的存取
(一)应根据“烧旧存新”原则,缩短储存期,减少损失和防止煤炭自燃。
神华煤在煤场的存期,正常情况下不超过45天,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60天;石炭煤在煤场的存期,正常情况下不超过75天,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90天。
若无法在上述时间内置换,燃料管理员应制定防止煤炭自燃的措施。
(二)燃料管理员应根据当前的库存量及预计发电量合理安排进煤量,同时根据煤场情况及来煤情况合理安排堆/取煤位置,以保证“烧旧存新”原则得以执行。
(三)根据锅炉燃用要求,为了保证入炉煤品质的稳定性,神混、神混3号煤和石炭煤在原则上应分堆存放,并对其收、耗、存量分别计算。
在特殊情况下,经领导同意后可以将两种煤质连接堆放。
在两种煤质连接堆放以后,不能明显确定的煤质作为第三种煤种处理,对该煤种燃料运行应严格按照值长的命令上入指定的原煤仓。
(四)为保证煤场的库存量,原则上采用一个煤场分堆存放神混煤和神混3号煤,另一煤场分堆存放神混和石炭煤,将石炭煤的存量尽量控制在总存量的20%~30%左右;燃料管理员应合理调度,以两个月为一周期,对存放的石炭煤进行轮换;同时,石炭煤尽量存放在煤场紧急落料口附近,以保证煤场设备故障时可通过紧急落料口向锅炉供煤。
(五)每个煤场必须存有至少一天的神混煤以备紧急备用,如果第二天有装载神混煤的船舶到达,可在当天晚上将煤场的神混煤取完。
(六)燃料管理员应每天向运行人员发布《燃料调度日志》,对煤场的堆/取料位置给予详细说明;运行专业必须严格按照《燃料调度日志》中的堆/取料位置安排堆料、取料;当《燃料调度日志》中要求的堆/取料位置因为设备等原因无法实现时,运行班长应及时与燃料管理员沟通,燃料管理员及时变更堆/取料位置。
《燃料调度日志》见附件。
(七)在夜班期间由于设备原因无法执行《燃料调度日志》中的取煤位置时,运行班长应电话联系燃料管理员重新确定取煤位置,并做好记录,同时应联系检修专业抢修设备。
(八)燃料运行人员在正常情况下每日夜班更新《煤炭动态图》,当因需在原有煤堆上堆煤时,应及时绘制《煤炭动态图》,记录被压煤堆的范围和高度,《煤炭动态图》见附件。
(九)燃料管理员应及时将新到煤船的港方化验报告发送给燃料运行,由燃料运行在《煤炭动态图》上进行更新。
(十)在设备正常情况下,堆取料机的堆料采用自动堆料方式,以保证煤堆的整齐,在堆料过程中,运行人员不得手动干预堆料位置。
(十一)在设备正常情况下,堆取料机的取料采用自动取料方式,由于煤堆的不规整而无法实现取料自动的则采用手动取料。
(十二)煤炭取到底层时应及时进行底煤清理作业,清理作业时,运行班组联系推耙机,并填写《圆形煤场工程车辆作业单》,推耙机司机按照《圆形煤场工程车辆作业单》的要求进行底煤清理作业,作业完毕后,运行人员验收作业情况,验收不合格的重新作业。
《圆形煤场工程车辆作业单》见附件。
(十三)对于在紧急落料口附近的底煤,运行班组应联系推耙机通过紧急落料口将底煤直接供应锅炉。
(十四)由于入口煤堆高而造成推耙机无法进入进行底煤清理作业时,运行人员应及时将此情况通报燃料管理员,燃料管理员合理安排取料位置,将入口处的煤堆取低,以保证推耙机进入。
(十五)原则上每次煤炭取到底层时都要进行底煤清理作业,但在推耙机不方便进入作业且征得燃料管理员同意后,可不进行清底煤作业,来煤直接压在底煤上。
(十六)在堆煤前,运行人员应按《堆取料机运行规程》对堆料机进行全面的检查,并将堆料机移到指定的堆料位置,设定好回转方向,同时应详细检查堆料区域内无杂物、无障碍物。
(十七)在取煤作业前,运行人员应按《堆取料机运行规程》对取料机进行全面的检查,并设定本班取料范围,详细检查取料范围内无杂物,无障碍物,确保取料机运行的安全。
第八条 圆形煤场的测温要求
(一)燃料运行人员应每天使用测温枪对煤场存煤进行测温,一旦发现温度异常应详细记录在BFS++的《运行记录》上《日例会汇报材料》上。
(二)燃料管理员每周至少应使用测温枪对各煤场进行一次测温工作。
第九条 煤堆出现高温及自燃处理程序
(一)当圆形煤场某处煤堆有发热迹象时,燃料管理员应优先安排取该区域煤堆,燃料运行人员应加强对此煤堆温度的监控,若此煤堆无法及时取煤,燃料管理员应制定出尽快取完此煤堆的计划,尽快完成发热煤的处理。
(二)如煤堆整体温度超过60℃,必须优先燃用该煤堆,如不具备燃用条件,可采用如下措施:
1.紧急联系神华国华研究院燃料管理中心调整进煤计划。
2.如该煤堆煤量较少,且具备重新组堆的条件,则在该煤场用工程车辆重新进行组堆,压实。
3.如该煤堆存煤量较大,不具备重新组堆条件,且自燃现象仍不能得到控制,则采用大量浇水降温的方法防止自燃的蔓延。
注意浇水前应将煤堆附近的排水口打开,排完水后再关闭。
(三)在取煤过程中,若煤堆有明火现象,运行班长应启动《存煤自燃应急预案》,并将此情况汇报燃料运行专工。
一旦出现煤场自燃现象,燃料管理员和燃料运行人员应当书面总结发生煤场自燃的原因。
第十条 煤场盘点
(一)盘点时间
1.定期盘点:
每月底对煤场的库存量进行盘点。
盘煤期间煤场不能进行存、取作业,以保证盘煤的准确性。
2.临时盘点:
根据需要,燃料管理员应不定期对煤场的库存情况进行盘点。
(二)煤场盘点由经营财务部组织,燃料部以及生产技术部相关人员参与盘点工作。
(三)参加盘点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公司应根据盘点盈亏情况及时调整当月煤耗,储存损耗不得超过月度日平均存煤量的5‰,盘点盈亏率不得超过全月耗煤量的2%,杜绝大亏大盈。
公司煤炭库存可保持一定的余量,但最多不超过两日的最大耗煤量。
(四)煤堆积密度的测定:
由于圆形煤场的特殊情况,无法采用常用的模拟法及沉筒法进行密度测定,因此采用如下方法测定煤堆积密度。
来煤在煤场独立成堆时,将来煤的水尺量与入厂煤皮带秤数量进行比较,误差在规定范围内的煤炭重量以水尺计量为准;利用盘煤仪测量煤堆体积,通过公式计算该煤炭堆积密度。
(五)煤场存煤量计算
G――煤场存煤量,t;
V――煤堆体积,m3;
ρ――煤堆积密度,t/m3。
(六)实际存煤量计算:
实际存煤量=煤场存煤量+原煤仓的存煤量。
(七)盘点原始记录、原始数据应由燃料部保留存档,参加盘点的人员应认真填写“盘煤报告”,并在确认盘点结果后签字。
“盘煤报告”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存档。
第十一条 煤场相关设备的检修原则
(一)燃料部检修专业应根据燃料管理员每天下午发布的《燃料调度日志》和《船期及库存预测日报表》中的船舶动态和煤场堆/取料位置合理安排煤场设备及输入、输出设备的定维计划,并将时间超过1天的定维计划通报燃料管理员。
(二)煤场设备及输入、输出设备存在较大隐患需停役检修时,检修人员应与运行专工联系,运行专工与燃料管理员协商后,合理安排堆取煤位置及检修时间,检修专业应在排定的时间内完成检修工作。
(三)燃料管理员应根据协调结果及时更新《燃料调度日志》和《煤场库存及船期预测表》中的煤场堆/取料位置,并及时通报运行专业。
第十二条 煤场设备、设施的管理
(一)煤场设备、设施的日常管理由运行人员负责。
(二)运行人员应按相关规程和规定对煤场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填写缺陷或汇报运行专工。
(三)运行人员应按《设备定期试验与轮换标准》的规定对煤场设备及相关辅助设备进行定期试验。
(四)圆形煤场的大门在正常情况下应保持在关闭状态,人员由小门进出,进出时应随手关门。
(五)运行人员应将煤场的卫生情况纳入每日的检查范围,并监督保洁人员的清扫工作。
第四章 检查评价与反馈
第十三条 公司生产技术部组织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每年一次,对检查和评价结果进行审批后下发至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 6煤场存储等设施提出改进建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准定理部职责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负责按照本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与现场不相符或不全面等情况,应及时反馈至生产技术部,以便修改和补充。
第5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圆形煤场煤炭动态图
2.圆形煤场工程车辆作业单
3.燃料调度日志
附件1
圆形煤场煤炭动态图
附件2
圆形煤场工程车辆作业单
编号:
作业地点
1号圆形煤场
2号圆形煤场
通知人
通知时间
年月日时分
作业区域说明
1、°~°区域底煤作业。
2、向紧急落料口供煤。
3、煤场防自燃作业。
4、煤堆整形作业。
5、其它作业。
作业要求
需作业车辆
推耙机台,挖掘机台,装载机台
实际投入作业车辆
推耙机台,挖掘机台,装载机台
作业开始时间
年月日时分
作业负责人
作业结束时间
年月日时分
验收人
验收情况
附件3 燃料调度日志
日期
在港煤船及船期情况
在港煤船:
1#泊位
船名
航次
煤种
装载量
实际抵外锚
抵内锚时刻
起锚时刻
靠泊时刻
航行时间(h)
合同完货时间(h)
合同完货时刻
码头完货时间(h)
码头完货时刻
码头卸率
估算滞/速时间
离泊计划
2#泊位
船名
航次
煤种
装载量
实际抵外锚
抵内锚时刻
起锚时刻
靠泊时刻
航行时间(h)
合同完货时间(h)
合同完货时刻
码头完货时间(h)
码头完货时刻
码头卸率
估算滞/速时间
离泊计划
3#泊位
船名
航次
煤种
装载量
实际抵外锚
抵内锚时刻
起锚时刻
靠泊时刻
航行时间(h)
合同完货时间(h)
合同完货时刻
码头完货时间(h)
码头完货时刻
码头卸率
估算滞/速时间
离泊计划
预到煤船:
序号
预靠泊位
船名
煤种
装载量
预计抵外锚地
预计抵内锚地
计划靠泊时间
预计堆料位置
1
2
后续船期:
序号
船名
煤种
装船港
一般载重
离装港时刻
预计抵厂时间
备注
1
2
煤场堆取料调度
堆料位置:
泊位
煤船
编号
堆料位置
1#
2#
3#
一期取料位置:
煤种
取料位置
二期取料位置:
煤种
取料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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