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基础知识第八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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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基础知识第八章
证券市场基础知识第八章第一节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概述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
证券市场监管体系
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和行为规范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
法律:
证券法、基金法、公司法、刑法对证券犯罪的规定、会计法
司法解释
法规
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法律地位:
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部门法。
生效时间:
1999-7-1开始实施。
调整对象:
证券市场参与主体,覆盖范围为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监管
核心: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构成:
12章构成,包括总则、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购、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法律责任和附则
证券法的总则
立法宗旨
适用范围
业务活动遵守的基本原则
禁止行为
分业经营与分业管理
证券监管体制
自律监管和审计监管
证券交易
一般规定:
交易的合法性、场所、价格确定原则、交易方式、禁止融资融券、限制、帐户保密制度、收费公开制度、特定交易报告制度;
上市:
股票、债券上市制度及程序、暂停或终止
持续信息公开:
内容、原则、方式、监管
禁止行为: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等
交易的禁止行为
禁止为客户卖出其帐户上未实有的证券或者为客户融资买入证券;
禁止将当天接受客户委托或者自营买入的证券又在当天将该证券再行卖出;
不得违背客户的交易意愿买卖证券、办理交易事项;
禁止未经客户的委托,买卖、挪用、出借客户帐户上的证券或者将客户的证券用于质押;
不得接受全权委托,或者对损益作出承诺;
不得操纵价格、制造证券交易的虚假价格、交易量;
不得挪用公款买卖证券,禁止编造或者传播影响交易的虚假信息。
上市公司收购
收购的方式
要约收购的程序S20,要约收购的期限规定
协议收购的程序
收购活动的监管
收购中的国有股
从业人员管理
证券经营机构的从业人员或者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资料,伪造、编造或者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
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设立帐户买卖证券;
禁止综合类券商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从事自营证券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法
经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调整的对象:
证券投资基金的当事人
核心:
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基金法的内容
十二章一百零三条
总则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的募集
基金份额的交易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的运作与信息披露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其行使
基金的监督管理
法律责任及附则
公司法
颁布及修改时间:
1993-12-29由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又于1998-12-25由人大十三次会议修订《公司法》公司法调整的对象未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范围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
核心:
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核心内容:
规范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权力与职责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选出的监事,决定其报酬事项;
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资本作出决议;
对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做报告;
执行股东会决议;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或弥补亏损方案;
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
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制定公司的基本规章;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认;
列席董事会会议;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的设立和职权
规模较大的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1人为召集人
检查公司财务;
对董事、经理执行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给予纠正;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列席董事会会议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选出的监事,决定其报酬事项;
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资本作出决议;
对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成员:
5-19人,对股东大会负责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做报告;
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或弥补亏损方案;
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债券的方案;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
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认;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的设立和职权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1人为召集人。
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比例由章程规定。
公司的董事和监事以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检查公司财务;
对董事、经理执行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给予纠正;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法中的禁止性行为
登记过程中的虚假出资、提供虚假材料融资、擅自发行股票或债券
设立两本帐、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高管人员收受贿赂、非法收入、挪用资金、提供担保或同业竞争
解散、清算中财务、财产要公开
成立后6个月内开业
刑法关于证券犯罪的规定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
擅自发行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罪
内幕交易、泄露信息罪
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罪
诱骗他人买卖证券罪
操纵证券市场罪
信托法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目标:
为了调整信托关系,规范信托行为,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事业的健康发展
信托法的主要内容
信托设立必须合法,合法的目的,有确定的信托财产,采取
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委托人的其他财产
信托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信托的变更与终止
公益信托
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规定
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以下简称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是指证券市场投资人以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虚假陈述并致使其遭受损失为由,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事赔偿案件
司法解释中的一般规定
有关定义:
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投资人、证券市场
不适用本规定的民事诉讼
民事赔偿诉讼的时效
司法解释中的受理与管辖
受理的规定
提起诉讼需要提交的证据
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
案件诉讼管辖权的确认
追加被告以及管辖权的确认
诉讼方式
可供选择的诉讼方式:
单独诉讼或者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规定
共同诉讼的代表人
虚假陈述的认定
虚假陈述的界定。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
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形。
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形
有关虚假陈述实施日的界定
司法解释中的其他规定
归责与免责事由:
民事赔偿责任的归属、民事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
共同侵权责任:
提供信息担保的共同侵权、中介机构的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有关责任人对共同虚假陈述承担连带责任
损失认定
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充分认识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的重要意意义
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任务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
健全资本市场体系,丰富证券投资品种
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推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促进资本市场中介服务机构规范发展,提高执业水平
加强法制和诚信建设,提高资本市场监管水平
加强协调配合,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
认真总结经验,积极稳妥地推进对外开放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2000.3.16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
《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
申请QDII的条件
财务稳健,资信良好,达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产规模等条件,风险监控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的规定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从业人员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从业资格的要求;
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近3年未重大处罚;
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申请QDII的资产规模条件
基金管理机构经营业务5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
保险公司经营业务达30年以上,实收资本>10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100亿美元;
证券公司经营0年以上,实收资本>10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100亿美元;
商业银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总资产在世界排名前100名以内,管理的证券资产>100亿美元。
申请QDII的审批程序
申请人通过托管人向证监会和外管局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资格和投资额度
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1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收到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后,通过托管人申请投资额度,1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颁发外汇登记证
申请人取得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后1年内未取得外汇登记证的,其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自动失效
合格投资者的托管人条件
审批人:
证监会、人行和外汇局
条件:
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人民币;
具备外汇指定银行资格和经营人民币业务资格
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纪录
托管人职责
保管全部资产;
办理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监督合格投资者的投资运作,发现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及时向证监会和外汇局报告;
汇入汇出本金或者收益2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报告;
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和外汇局报告合格投资者的人民币特殊账户的收支情况;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并报送证监会和外汇局;
保存相关资料,时间不少于15年;
托管业务要求
托管人将自有的资产和受托管理的资产严格分开
托管人必须为不同的合格投资者分别设置账户,受托管理资产实行分账管理
每个合格投资者只能委托一个托管人
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托管人,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其申请开立一个证券账户
投资规定
投资工具: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除境内上市外资股以外的股票、国债、可转换债券和企业债券及其他金融工具
单个合格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0%;所有合格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0%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
证券市场监管体系
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和行为规范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
法律:
证券法、基金法、公司法、刑法对证券犯罪的规定、会计法
司法解释
法规
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法律地位:
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部门法。
生效时间:
1999-7-1开始实施。
调整对象:
证券市场参与主体,覆盖范围为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监管
核心: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构成:
12章构成,包括总则、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购、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法律责任和附则
证券法的总则
立法宗旨
适用范围
业务活动遵守的基本原则
禁止行为
分业经营与分业管理
证券监管体制
自律监管和审计监管
证券交易
一般规定:
交易的合法性、场所、价格确定原则、交易方式、禁止融资融券、限制、帐户保密制度、收费公开制度、特定交易报告制度;
上市:
股票、债券上市制度及程序、暂停或终止
持续信息公开:
内容、原则、方式、监管
禁止行为: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等
证券市场基础知识第八章第二节证券市场的监管体系
证券市场监管的意义
保证投资者权益的需要
维护市场良好秩序的需要
发展和完善证券市场体系的需要
提高证券市场效率的需要
证券市场监管的原则
依法管理:
管理必须有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明确划分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保护投资者利益
三公原则:
公开-证券市场具有充分的透明度,实现市场信息公开化(不仅包括发行人、交易者,还包括监管者);公平-市场参与者具有平等的权利;公正-立法机构体现公平精神的法律法规政策,监管部门对市场参与者给予公正待遇,对违法行为的处理要公平进行
监管和自律相结合
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
运用和发挥证券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限制消极作用;
保护投资者利益、保障合法的证券交易活动,监督机构合法经营;
防止人为操纵、欺诈等不法行为,维持市场正常秩序。
证券市场监管机构
国务院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以及派出机构
自律性组织-证券交易所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
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职能
一线监管
对证券交易活动的监管
对会员公司的管理
对上市公司的管理
证券市场监管的主要内容
信息披露
操纵市场
欺诈行为
内幕交易
信息披露的意义
有利于价值判断
防止滥用信息
有利于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
防止不正当竞争
提高证
券市场效率
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全面性
真实性
实效性
信息公开制度
发行信息的公开
上市信息的公开
持续信息披露制度
交易所信息公开制度
披露虚假信息或重大遗漏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或承销商在招股说明
专业性中介服务机构楚剧的法律意见
自律性组织作出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的虚假陈述。
操纵市场
定义:
某一组织或个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资金、信息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制造市场假象,诱导或者导致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决定
行为方式:
虚假买卖:
以影响证券市场行情为目的,人为创造证券交易的虚假繁荣,从事所有权非真实转移的交易行为。
合谋:
行为人打算影响市场行情二与他人同谋,由一方作出交易委托,另一方对委托的内容,在同一时间、地点,以同等数量和价格反向委托并达成交易的行为。
连续交易操纵。
操纵市场行为
通过单独或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以影响证券交易的价格或数量;
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的价格或量。
欺诈行为
定义:
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证券管理法规,从事欺诈客户、虚假陈述的行为。
形式:
经营机构将自营业务和代理业务混合操作;
经营机构违背代理人的指令为其买卖证券;
不按法规和业务规则处理证券买卖委托;
不在规定时间向委托人提供证券买卖
登记清算机构不按法规和业务规则办理相关手续;
登记清算机构将委托保管的证券用作抵押;
机构以获取佣金为目的,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买卖;
向投资者发售证券时不提供招股说明
许诺获得证券交易收益等。
内幕交易的定义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主要股东、证券市场内部人员或市场管理人员,以获取利益或减少经济损失为目的,利用地位、职务等便利,获取发行人未公开的、可以影响证券价格的重要信息,进行有价证券交易,或泄露该信息的行为
内幕知情人员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发行人控股股东的高级管理人员;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人员;
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内幕信息
证券法62.2所列重大事件;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计划;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证券市场监管的意义
保证投资者权益的需要
维护市场良好秩序的需要
发展和完善证券市场体系的需要
提高证券市场效率的需要
证券市场监管的原则
依法管理:
管理必须有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明确划分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保护投资者利益
三公原则:
公开-证券市场具有充分的透明度,实现市场信息公开化(不仅包括发行人、交易者,还包括监管者);公平-市场参与者具有平等的权利;公正-立法机构体现公平精神的法律法规政策,监管部门对市场参与者给予公正待遇,对违法行为的处理要公平进行
监管和自律相结合
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
运用和发挥证券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限制消极作用;
保护投资者利益、保障合法的证券交易活动,监督机构合法经营;
防止人为操纵、欺诈等不法行为,维持市场正常秩序。
证券市场监管机构
国务院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以及派出机构
自律性组织-证券交易所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
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职能
一线监管
对证券交易活动的监管
对会员公司的管理
对上市公司的管理
证券市场监管的主要内容
信息披露
操纵市场
欺诈行为
内幕交易
证券市场基础知识第八章第三节诚信建设与资格管理
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和提高市场运作效率为出发点
通过倡导诚实守信的理念
加强社会信用制度基础建设
强化证券市场各参与主体的诚信责任
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以形成诚实守信的企业文化与社会风尚,促进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
证券市场诚信建设的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治市”与“以德治市”相结合的原则
.坚持“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上市公司诚信建设的主要内容
规范管理和经营行为,严格信息披露,完善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杜绝财务虚假
重视投资者关系管理,规范控股股东行为
高管人员遵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
高管人员应主动接受公众监督、忠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公司诚信建设的主要内容
依法经营,加强自律,恪守行业自律公约
加强风险管理,健全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完善内控制度
维护本行业声誉,公平竞争
从业人员遵守行为守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以诚待客,保守秘密,廉洁自律,文明服务
中介机构诚信建设的主要内容
依法独立开展业务
恪守行业自律公约,创造一个公平竞争、公正执业的环境,提升整个行业的社会公信力
确保出具的法律文件真实、准确、全面,杜绝弄虚作假
从业人员要依法经营,规范服务
从业人员分类
管理人员与专业人员
管理人员的种类
中介机构的类型
专业人员的组成-区分从业资格种类
高级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
高级管理人员的禁入行为和情形
从业资格规定
资格考试与注册制度
资格考试申请条件
考试组织与证
资格认定
注册以及资格维持
行为规范内容
正直诚信
勤勉尽责
廉洁保密
自律守法
从业人员的保证性行为
热爱本职工作,准确地执行客户指令,为客户保密
努力钻研业务,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证券业务的各项制度
积极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珍惜证券业的职业荣誉
文明经营、礼貌服务、保证证券交易中的公开、公平、公正
服从管理,服从领导,自觉维护证券交易中的正常秩序
团结同事,协调合作,合理处理业务活动中出现的各种矛盾
热心公益事业,爱护公共财产,不以职谋私,不以权谋私
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不得以获取投机利益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从事证券的买卖的活动
不得向客户提供证券价格上涨或下跌的肯定性意见
不得与发行公司或相关人员间有获取不正当利益约定
不得劝诱客户参与证券交易
不得接受分享利益的委托
不得向客户保证收益
不得接受客户的买卖证券的种类、数量、价格及买进或卖出的全权委托
不得为达到排除竞争者目的,不正当地运用其在交易中的优越地位限制某些客户的业务活动
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和提高市场运作效率为出发点
通过倡导诚实守信的理念
加强社会信用制度基础建设
强化证券市场各参与主体的诚信责任
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以形成诚实守信的企业文化与社会风尚,促进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
证券市场诚信建设的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治市”与“以德治市”相结合的原则
.坚持“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上市公司诚信建设的主要内容
规范管理和经营行为,严格信息披露,完善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杜绝财务虚假
重视投资者关系管理,规范控股股东行为
高管人员遵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
高管人员应主动接受公众监督、忠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公司诚信建设的主要内容
依法经营,加强自律,恪守行业自律公约
加强风险管理,健全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完善内控制度
维护本行业声誉,公平竞争
从业人员遵守行为守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以诚待客,保守秘密,廉洁自律,文明服务
中介机构诚信建设的主要内容
依法独立开展业务
恪守行业自律公约,创造一个公平竞争、公正执业的环境,提升整个行业的社会公信力
确保出具的法律文件真实、准确、全面,杜绝弄虚作假
从业人员要依法经营,规范服务
从业人员分类
管理人员与专业人员
管理人员的种类
中介机构的类型
专业人员的组成-区分从业资格种类
高级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
高级管理人员的禁入行为和情形
从业资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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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证券市场 基础知识 第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