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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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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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细
绥棱县学校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安全工作,促使学校安全工作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师生平安,遵照《绥棱县学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具体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安全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按照高度重视、落实责任、突出重点、严格监管、不断整改、注重教育的工作思路,把保障学校和师生安全作为学校工作的第一要务,抓紧抓实,防止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第三条学校的校舍、场地及其它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应符合安全标准。
教育体育局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此项工作的管理,指导学校积极采取预防措施,督促落实各项设施符合安全标准。
第四条学校应当对师生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针对学生的年龄、性别及身心发展特点,开展提高学生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安全教育。
应开展系列安全教育演练活动,增强学生对安全隐患的预见和解除能力,提高学生自救、自卫、自护的能力。
大力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形成人人讲安全、人人注意安全的氛围。
第二章安全常规管理
第五条学校应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把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工作的总体安排,定期研究安全工作;将安全工作与教学等工作同布置、同落实、同总结、同考评。
强化安全目标管理工作,实行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逐级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
学校校长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负总责;学校分管领导为第二责任人,具体抓安全工作并负直接领导责任;安全工作干部负具体组织实施安全工作的责任。
要形成“安全工作人人有责”的格局,所有教职员工都要对与己职责相关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六条学校应加强班级安全管理工作。
班主任应对本班学生安全负责,各任课教师应主动配合班主任,做好班级的安全管理及学生安全教育工作;各班应设立学生安全委员,并充分发挥其在班级安全管理中的作用。
要加强学生参加校内集体活动的组织与管理。
要加强对学生春季预防流行疾病、夏季游泳、冬季防火等具有季节性特点的安全教育,并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七条学校要加强接送学生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各种安全事故。
要做好中、小学生上学、放学的安全组织工作。
第八条学校应建立安全防范网络,实行24小时值班和进出校门登记制,保证安全信息渠道畅通,发现情况及时报告并处理;节假日及寒暑假,应实行领导带班制,由学校干部或教师值班。
第九条学校应实行安全隐患检查、登记、整改、销号制度。
定期对消防、卫生、校舍(墙)及教育教学设施、器材、药品等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隐患逐个登记造册,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消除隐患后销号。
第十条学校应建立重、特大安全事故预案制度,制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组织有关人员熟悉预案,明确任务和处置措施。
第十一条学校应加强对安全工作的档案管理。
建立学校安全工作档案,完善安全工作台帐及档案制度建设。
第十二条学校应站在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及时化解和消除矛盾。
应做好矛盾排查工作,完善矛盾排查的信息渠道,及时了解矛盾的最新信息,建立矛盾排查机制,对各种矛盾进行分类处理。
要由专人负责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对容易引发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稳定的突出矛盾,学校应成立专班,拿出解决矛盾的具体措施及方案,积极做好化解工作,并将进展情况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二章学校周边环境安全治理
第十三条学校应对周边环境应密切关注与监控。
取得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与通力配合,对涵盖师生人身、食品卫生、文化活动等方面的周边环境进行系统性、综合性治理。
第十四条各校在做好内保工作的同时,应重视学校周边环境的安全治理工作,应主动联系辖区的派出所、街道、工商管理、文化监管等部门共同抓好治理工作。
第十五条值日人员除做好校内的巡视工作,还应注意对校园外附近环境的巡查,发现社会闲杂人员对学生骚扰及各种事故,要针对不同情况及时报告“110”、“120”、“122”或附近派出所,保护学生的安全。
第十六条每天放学前,教师要提醒学生,注意交通等各项安全。
第十七条要教育学生自觉遵守社会公德以及各类法规,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指导学生掌握正确的维护方式、方法,提高学生的自护能力。
第十八条学校要建立突发事件教师救护队,发现突发事件能及时出动、妥善处理。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学校应适时组织师生开展消防专业知识培训,通过授课、参观、报告、知识竞赛等形式,在师生中普及消防常识,增强消防意识和自防自救的能力。
要做到人人都知道火警报警电话119,人人熟知消防自防自救常识和安全逃生技能。
第二十条学生聚集场所不得用耐火等级低的材料装修。
易燃、易爆的危险实验用品、做到专门存放、由化学实验员两人同时加锁开、关负责保管,在室内必须有沙池、灭火器等。
在利用易燃、易爆化学药品做实验时,教师必须在做实验前向学生讲清楚注意事项,并指导学生正确使用,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第二十一条加强用电安全检查,电工必须经常对校内的用电线路、器材等进行检查,如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维护、确保安全。
学生宿舍内严禁使用明火,禁止烧电炉、热得快,点燃蜡烛、蚊香,严禁吸烟,严禁私拉乱接电线。
不准私自接用任何家用电器。
第二十二条校内居住的教职工,必须以身作则,并且教育家属及子女做好安全防火工作。
校内住户使用煤气,要掌握正确使用方法,注意防漏气、防爆、防火,使用后要关好气阀,确保安全。
第二十三条食堂必须使用合格的压力容器、锅炉,每年要检测,要定时检查,锅炉工要持证上岗,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液化气罐与灶头应有1.5米的安全距离,严防事故发生。
对因无视防火安全规定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要从重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抓好教学楼、图书室、实验室、微机室等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对于一时不能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及时上报。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严格管理,实行定点限量存放,专人看管,其贮存场所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第二十五条保障校内的各种灭火设施的良好,做到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备完好率达到100%,并做好检查记录。
消防栓、防火器材等消防设施,要人人爱护。
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和损坏,违者要严肃处理。
学校消防设施设备应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教学楼、校舍等公共场所的安全散通道及出口必须畅通,且设置符合要求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指示标志,严禁在通道或安全出口上设置栅栏门并上锁。
第二十六条严禁乱接乱拉电线,严禁在教室、办公室、宿舍内生火取暖或擅自动火施工。
制订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每年组织师生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四章卫生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须认真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按规定设置医务(卫生)室,有条件的学校设立心理健康教育及个案咨询室,配备卫生工作人员,保健教师及心理教师,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抓好健康教育、心理教育及卫生防疫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对学生体质状况进行监测,定期组织学生体检,掌握学生体质健康状况,建立学生健康档案。
第二十九条学校医务(卫生)室所购药品和医疗器械,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严禁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药品和器材。
应妥善管理医疗器械,做好用具和药品的消毒工作。
第三十条学校应加强食堂管理,谨防饮食安全事故发生;应注重校园环境建设及管理,为学生提供干净、整洁、协调、温馨的学习环境。
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建立卫生制度,认真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
寄宿制学校应加强学生住宿的教育及管理,养成衣、食、住、行等方面的良好卫生习惯。
学校严禁在教室内吸烟,幼儿园内严禁吸烟。
第三十二条学校应根据季节特点,做好冬季流感传播、夏季蚊蝇传播等疾病的防治工作,要特别重视做好预防非典型肺炎的工作,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
一旦发现患传染病的学生,要果断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学生,并立即向上级部门和卫生部门报告,与家长联系,控制疾病蔓延。
第三十三条学校应重视学生的饮水卫生,解决好学生在校的饮水问题,严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入校。
第五章食品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学校食堂、食品商店的场地、设备与环境,食品的采购、贮存与加工,从业人员的身体状况必须达到教育部、卫生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或放心店的标准要求,并持有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健康合格证。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建立严格的食品安全责任制,校长负总责,分管校长具体负责,总务处负责日常管理,层层落实责任制,并指定专人负责学校食品安全及食物中毒预防工作。
第三十六条学校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和食物中毒预防管理制度。
学校食堂实行承包经营时,必须把食品安全作为承包合同的重要内容。
食堂如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等情形,学校有权中止承包合同。
第三十七条食堂要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
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销售操作间、食品原料存放间。
食品原料存放间必须由专人负责。
学校食堂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严防投毒事件发生,确保学生饮食的卫生与安全。
第三十八条学校应当对学生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劝阻学生不买街头无照商贩出售的食品,不饮用来历不明的饮料,发现学校食堂出售变质、污染食品,应及时向学校和卫生监督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学校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县教育体育局报告。
报告信息应包括发生单位、地址、时间、疑似中毒人数、可疑食物等有关内容,并做好记录。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的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对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得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一条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对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能力,力求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第六章校舍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条学校应定期排查学校教学用房、师生公共生活用房的安全隐患,及时对安全隐患部位进行修复。
第四十三条在进行校舍维修、危改和新建校舍建设时,有关安全部分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施工规范和强制性条文的要求,确保使用安全。
第四十四条学校建设项目开工之前,校方须与施工单位签定安全施工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
施工区与教学区必须隔开,且实行全封闭管理。
学校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施工区,禁止学生进入施工区。
第四十五条建设工程必须经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验收合格,并交质检部门备案后,才能投入使用。
严禁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投入使用。
第四十六条学校的教学楼房要按房管规定实施管理,严禁改变用途(不准设小卖部、办工厂或出租)或结构;学校非教学校舍原则上不能对外租赁,确因学校需要租赁的校舍,须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核(无安全隐患,且相关手续完备),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校办工厂不能租赁后再转租转包。
第四十七条校园内不能种植有毒、有刺等容易伤害学生的植物。
第四十八条校园周边300米内如有生产有毒、有害物质的工厂和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加油站、煤气站等设施,应积极主动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反映,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
第七章校车安全管理
第四十九条校车安全管理要始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五十条校车必须做到专车专用,严禁从事与接送学生无关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校车驾驶员必须通过教育体育局和交警部门公开考试招聘。
驾驶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⑴具有相应准驾车型(A1)的机动车驾驶证;
⑵年龄60周岁以下;
⑶具备相应准驾车型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⑷近三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计满12分记录;
⑸三年内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⑹工作责任心强,技术熟练,身心健康,有一定的职业道德;
⑺未受过刑事处罚。
第五十二条校安办要制定接送方案,确定校车接送路线,做到定线路、定时间、定人员、定时速,切实做到学生乘车一人一卡,确保运输安全有序。
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及时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况良好。
第五十三条校车要配备有效的灭火器、逃生设备和急救药箱。
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监督和投诉举报电话。
第五十四条校安办要与驾驶员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逐车逐人落实交通安全责任。
加强对驾驶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培训,并对驾驶员从事接送学生的活动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坚决杜绝超员运行、超速行驶、酒后驾车、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校车安全运行。
第五十五条驾驶员要着装整洁,语言文明,不得在车内吸烟;不得搭载本车学生以外的其他人员。
第五十六条把校车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考核内容中,建立健全工作督查和责任追究制度。
校安办要建立健全乘车安全管理制度、资料管理制度、教师跟车制度、每日交接工作制度,并完备相关的工作记录,存档保管。
第五十七条在学生上下车地点要设立醒目的站点牌,并逐步完善学校周边、公路和学校门口的交通安全设施。
第五十八条要加强交通安全知识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教育学生不乘坐非法营运的车辆。
实施校车文化建设,营造安全文明的乘车氛围。
第五十九条要定期对校车进行安全性能鉴定,并建档管理,加强对校车的日常监管。
要制定学生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加强和改进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措施。
如遇风雪雾等恶劣天气,影响校车安全运行,校安办有权决定校车停运,并将情况及时上报教育体育局。
第八章“送子车”管理
第六十条建立健全学生接送工作管理制度,成立组织机构,明确专人管理,对接送学生的社会营运车辆牌照、驾驶员姓名、接送时间、营运路线、乘车学生名单、有关教师及学生家长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收集存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资料全,形成完整台账。
对因故未能接送或中途变更的车辆也要做详细登记。
第六十一条建立信息报送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做经常性的信息沟通,确保信息及时向上反馈。
对从事接送学生的车主,本学校要掌握情况;对未办理手续从事接送学生业务的车辆,立即向相关部门汇报车主的有关信息。
对资质条件、安全技术状况不合格接送学生的营运车辆,要与相关部门联系,报请执法,确保学生交通安全。
第六十二条在上、放学期间,安排一名领导或一名教师,在学校门前或者指定站点交通和组织学生有序乘车。
第六十三条学校要签订交通安全责任状,加强对学生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对“送子车”进行管理,落实安全责任。
第六十四条学校要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内容,以家长会或板报等多种形式强化学生、家长的安全意识,教育学生不乘坐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接送车辆,引导学生乘坐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接送车辆,维护自身的安全。
第九章集体活动安全管理
第六十五条学校组织学生、教师参加文艺体育、社会实践以及参观、考察、春游等外出集体活动,要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批。
组织活动的单位必须向上级呈送书面报告及活动安全预案(包括活动内容、活动时间、活动人数、安全保障措施等),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
第六十六条学校组织的校外集体活动,应目的明确、安排周密。
行前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制定安全工作预案,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请当地交管部门认定使用交通工具的安全性能,并按交通工具核载人数,安排师生乘车。
外出实习班级,未经学校批准,不得组织学生到实习地以外参观游玩。
经批准的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必须有教师亲自带队,未经批准不得在外住宿或露宿。
教师不得擅自组织学生到荒山野岭游玩、野炊等活动。
第六十七条各学校要制定防范拥挤踩踏管理制度与措施,对学生的集体活动和上下课行走秩序进行规范。
每次集体活动要进行防范拥踩踏的具体安排,保证不发生人身事故。
第六十八条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演出等与教育教学无关的社会活动。
组织学生校外集体活动,要按“谁审批、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安全责任制。
第十章体育活动安全管理
第六十九条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第七十条学校应当制定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管理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定期对体育器材、设备进行检查、养护和维修,对达到使用年限的必须及时更换。
第七十一条学校应加强对运动会、体育课教学活动和体育课训练活动的组织,做到安全、有序。
对一些可能发生伤害事故的运动项目,应有保护性措施。
学校不能让有特异体质或疾病的学生参加不适宜的体育锻炼。
第十一章网络安全管理
第七十二条学校应加强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防范与管理。
将学校计算机与网络的管理纳入学校安全工作范畴;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网络运行监控;定期做好服务器和终端机的病毒清除工作,定时对杀毒软件进行升级。
在教学和工作中应对不良网站进行监控和屏闭,如发现不良网站信息侵入,立即下线。
在上网过程中,发现“法轮功”分子的反动宣传时,应做好记载,并立即向上级部门汇报,控制不良信息散发传播。
实行涉密计算机网络系统建设申报制。
第七十三条学校应加强现代信息及计算机网络安全教育。
开展计算机网络工作人员和计算机操作人员的保密法和保密程序培训,提高保密管理水平,杜绝泄密事件的发生。
强化学生网络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网络安全意识,培养学生自觉抵御不良信息的能力。
第七十四条学校师生在网络安全规范上应做到:
不在网上传输涉密信息;不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不通过非正当手段侵入服务器及各工作站;不利用网络资源发布损害国家、损害集体、损害他人的违法信息;不浏览色情网站、反动网站以及一些非法信息。
第十二章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七十五条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检查应做到横到边、纵到底,不留死角。
第七十六条检查应做到常规检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采取“抽查”、“互查”、“自查”等多种形式。
第七十七条对校办工厂、出租场地、经营门点,应作为重点进行仔细检查(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是否规范;管理是否符合要求;防范制度是否健全等)。
对不符合条件存在安全隐患的工厂或门点要采取坚决措施,立即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责令停业(在租赁合同中应有具体条款体现)。
第十三章事故的报告和处理
第七十八条发生安全事故,第一责任人要在第一时间内到现场负责领导和指挥。
要做好人、财、物的抢救和疏散工作;要组织人员保护现场;要做好上报工作。
上报的时间界限为:
发生安全事故,6小时内口头上报,24小时内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发生重大安全事故3小时之内口头上报,6小时之内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应立即报上级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
第七十九条已造成食物中毒或怀疑是食物中毒的,要立即采取措施,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向教育部门和卫生部门报告,并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学校要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配合卫生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要落实卫生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八十条学校发生治安事件(行凶者闯入学校闹事,殴打师生),要组织人员做好稳定工作,不要激化矛盾,防止事态的扩大,还要立即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如有人员受伤,要及时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救治,做好法医鉴定;要控制肇事者,及时摸清对方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协助公安部门破案。
第八十一条学校出现爆炸、房屋坍塌等意外事故,要组织人员抢救,将受伤人员及时送医院治疗,注意疏散和转移有关人员,防止更大伤亡,并立即报告教育主管部门。
第八十二条出现紧急的、突发的、无法预见的事件,要头脑冷静,控制局面,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
教育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可能出现的新闻单位采访人员的工作,防止发生负面效应。
第十四章责任追究
第八十三条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
对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安全事故的学校或单位,取消其各类评先的资格;对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学校,取消其教育先进校的评选资格。
第八十四条对各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者追究行政责任;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责任事故的单位,予以全系统内通报。
第八十五条对违反《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或发生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章附则
第八十六条本细则在下发之日开始执行,并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不断改进、不断完善。
本细则由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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