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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业安认知学习和制度研究
认知、学习和制度研究
——新制度经济学的困境和发展
张曙光:
今天我们有幸请到了周业安教授来做报告。
周教授的报告题目是《认知、学习和制度研究——新制度经济学的困境》。
周教授是制度经济学研究领域的青年一代学者,发表过很多论文。
国内研究制度经济学有十多年了,既有进步,也遇到了很多困难。
今天的报告既是对过去研究的回顾,也会对将来的研究有所帮助。
下面先请周教授来做报告:
周业安:
首先感谢天则所给了我这样一个机会给大家介绍一下制度经济学方面最新的一些思考。
今天的主题主要就是围绕认知、学习和制度研究。
首先我交待一下研究的出发点。
制度经济学研究在国内是一个显学,是经济学研究中重要的一部分。
但是从90年代开始在国内就逐步的淡化了。
年轻一代投入制度经济学研究的人很少,这样就阻碍了制度经济学研究的发展。
这种趋势和美国有点类似。
在美国制度经济学的研究也正在逐步的淡化。
现代制度经济学研究的代表人物主要集中在欧洲。
这是新制度经济学研究的一个大致现状。
我本人对于制度经济学的淡化深感痛心。
一方面现有的这些人的能力可能也有限,另外这方面的研究的开展也不太有影响力,这就直接导致了制度经济学在和其它学科的竞争中处于劣势。
但是我们也一直在做这方面的努力,包括天则所也一直在做制度经济学导向方面的研究。
从04年开始我们开展了两方面的工作,一个是和《管理世界》合作,从第十二期开始陆续推出了新制度经济学书评系列,主要是围绕某一个人的思想进行评论。
目前推出了三篇文章,第一篇是聂荣华老师写的对于威廉姆森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评论,第二篇是我写的关于迪克斯特的交易成本、经济政治学的评论,第三篇是杨志敬博士写的关于《不完全合同》的评论。
第四篇可能是郑志刚的关于金融的政治经济学的评论。
也欢迎大家参与其中。
第二个方面是针对制度经济学研究的一些现有的探索性问题,我们开始着手围绕认知、学习和制度研究做了一系列的工作。
这些工作又分为两部分展开。
我今天主要讲的是寻租理论本身。
今天的主题,认知、学习和制度研究,是把几篇相关联的论文合在一起的。
有的已经发表,有的还没有修改完毕,每一部分也都是相对独立的。
今天的主题主要涉及到5个部分的内容。
第一部分的内容是搞研究涉及到的思路,第二部分是对制度经济学中比较传统的部分的评论,第三部分是制度经济学新的发展阶段所可能涉及到的内容,第四部分是关于现有的行为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中可能融合的部分的一些探索性的资料,第五部分是把它应用于一个制度变迁中的行为研究。
先大致介绍一下第一部分,新制度经济学从诞生开始就沿着科斯的想法,之所以要把制度纳入经济学的研究范畴,是因为他对新古典主义经济学脱离现实的思路很不满。
科斯的研究其实一直没有意识到行为假定的重要性。
在新制度经济学中关于行为的假定涉及到两方面的内容,一个是关于充分理性的假定,一个是关于有限理性的假定。
行为假定的不同导致了人们对制度经济学看法的不一样。
同时包含了两个假定的经济学理解是一个宽口径的理解。
我们通常把这些内容看成是除了包含威廉姆森的理论,也包含了早期新制度经济学的东西。
国外有些学者也把充分理性假定下的新制度经济学称为新古典的新制度经济学,把有限理性假定下的新制度经济学称为原教旨的制度经济学,是真正的我们所理解的新制度经济学。
科斯早期并没有考虑到行为假定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在诺斯早期的理论中也没有考虑到,制度经济学的几个开创者都没有考虑到行为假定的重要性,导致后来对于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解产生了重要的分歧。
在威廉姆森把有限理性引进来以后,才建立了一个交易成本的经济学,这才使得新制度经济学回到了科斯早期的真实想法,面向现实的新制度经济学。
接下来我们看一下两种行为假定所导致的几个主要的方面。
坚持充分理性假定的新制度经济学我们一般都把它称为新古典的新制度经济学模型,这种模型主要包括了产权理论,契约理论,这个后来形式化成为了契约经济学。
现在美国的大学里,只要是新制度经济学比较繁荣的一般都把自己的研究称为契约和组织,而不是新制度经济学,也就是说,契约和组织就构成了新制度经济学的最主体的部分,也就是新古典的部分。
第二个部分是有限理性引出的交易成本经济学,它主要强调的是有限理性,不完备合同,是一个事后的治理机制。
与此相关的有哈特的不完全合同理论。
哈特早期的研究与新制度经济学无关,主要是针对公司、金融方面。
只是哈特的模型做出来以后,被新制度经济学家引入进来,成为新制度经济学研究规范模型的一个基础。
所以现在也把哈特的理论纳入到新制度经济学研究的范畴。
除了这两个静态的分析以外,还有动态分析。
诺斯的研究也分了两个阶段,90年代之前是新古典的,90年代以后是行为的。
我们现在大致介绍一下它的一个发展过程。
现在从模型的角度来看契约经济学应该是最繁荣的,已经成为了微观经济学不可分割的部分,可以取代产权理论的地位,与此相对应的,交易成本经济学和不完全合同理论则是处境比较困难。
按照威廉姆森的说法,交易成本经济学在经验实证上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但是在理论模型方面却进展非常缓慢。
而不完全合同模型在理论上提供了一种建模的思路,但是由于两方面的障碍也不是特别成功,一是不完全合同的基础没有解决,二是不完全合同理论在经验实证方面是非常不成功的。
到目前为止只有几篇文献为这种理论提供了一些检验,而交易成本经济学则有600多篇实证检验文献。
所以说在实证研究方面交易成本经济学应该是最成功的。
新制度经济学面临的困境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如果坚持有限理性的话必然要强调不完备合同。
这样就会涉及到不完备的基础的问题。
99年的时候曾经有一组文章,是由哈特和西格尔与马思汀、秋若进行争论产生的。
哈特他们主要是为了维护不完备合同的基础,认为通过第三方的可证资信能够解决这个问题。
而马斯汀他们则是通过重新构造模型,认为这样一个基础是不成立的。
也就是说哈特的理论接近完备合同理论,这样就否定了合同不完全性的基础,使得不完全合同模型带来非常大的问题。
第二个难题主要是面对现实研究时的。
交易成本经济学坚持比较静态分析。
制度是一个长期的演变过程,通过比较静态分析我们只能知道在现有的制度中哪个制度更好。
但是我们并没有把握确定评价好坏的标准,而这个标准可能会严重的影响到我们对制度的判断。
诺斯在建立他的国家理论的时候,很大程度上是依赖于新古典模型的,这使得他在解释他的制度思想的时候会产生非常大的困惑。
这使得诺斯在90年代后期的时候出现了彻底的转变。
新制度经济学的主要理论模型的困境的核心问题是,当我们在考虑一个制度选择的时候,我们所依赖的标准是交易成本的大小,而这个交易成本的来源问题是最令人困惑的。
交易成本中主要的争论是交易成本的可促进上。
这在现有的理论中是争论的比较多的。
这样一个争论实际上是把交易成本当成了一个可以脱离人的行为的客观存在。
这样一个客观存在就导致了交易成本的处理可以当作是信息成本的处理。
这也是后来新制度经济学为什么在坚持充分理性的条件下和原来的激励理论发生融合,形成契约经济学的一个重要原因。
因为如果是把它当作信息成本来处理的话,这种制度的选择就变成了完备合同的选择,完备合同的选择实际上也就成为激励理论的一个中心问题,也就不需要交易成本这个概念,只需要代理成本和信息成本了。
这是现代主流经济学家对新制度经济学进行攻击的最主要的一个角度。
90年代以后,新制度经济学家开始寻求一个理论上的突破,为了保护新制度经济学理论最核心的东西,也就是说,交易成本究竟是来自主观上的还是客观上的。
这涉及到对一种制度的设计和演化的看法。
这种争论已经不仅仅是哲学上的建构或者演进的争论了,需要考虑的是一种实证角度的争论。
这就是交易成本究竟在一种什么程度上能够被我们理解。
这也就涉及到我们的理性限制和制度选择的关系问题。
这在布坎南早期的理论中已经提出来了。
布坎南在谈宪政的时候就是把成本看做了一个主观因素。
因为交易成本受到了很大的攻击,动摇了整个新制度经济学的基础,使得新制度经济学家开始寻求新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理论内核。
这就是从行为经济学中去寻找,按照威廉姆森的说法就是回归卡耐基精神。
这种研究大概有三种思路:
第一个思路是诺斯很早就发起的,他在94年的时候写了一篇文章,这篇文章在国内是基本没有被介绍的,但是在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中影响是非常大的。
诺斯通过建立一个认知模型来解释制度的变迁。
其一个出发点就是94年诺斯写的那本书《制度和制度比较》,那里面有很多线索一直在讨论意识形态。
诺斯在这篇文章里把这个思路进一步具体化了、模型化了。
2003年的时候这个思想又得到了扩展,形成了一个相对清晰的认知模型。
另一个切入点是威廉姆森从2000年也开始认识到了这个问题,新制度经济学易受攻击的这么一个弱点,他也开始关注认知模型的引入。
威廉姆森从2000年开始的主要工作就是在考虑在演化心理学的基础上寻求交易成本经济学的理论基础。
第三个方面就是涉及到一些相关的研究。
这些研究在国内已经逐步翻译过来了,但是在理论界注意它的人并不是很多。
这些理论的主要特点就是用演化博弈论来讨论制度演化问题,研究长期的制度演变问题。
这些新的切入点的核心思想就是试图通过认知模型来引入解决主观成本问题,来考虑交易成本在制度演变过程中的内生化问题。
这是第一部分的理论背景。
第二部分,制度比较静态分析和行为假定。
考虑到传统的制度经济学在行为经济学方面的一个扩展。
这里面的主要核心问题是,行为经济学其实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一是早期的新古典阶段,二是威廉姆森的交易成本经济学成为新制度经济学的主流之后,第三就是我们所说的行为经济学阶段。
在第一二个阶段主要考虑的都是制度选择问题。
人们之所以选择了某种制度而没有选择其他?
国内很多现有的研究都还处于这种阶段。
契约的选择和设计其实严重依赖于当事人的理性假定,交易过程以及交易单位的特征。
威廉姆森和哈特等人很早就意识到了如果给定环境的不确定,当事人的有限理性,以及意志性假定,那么合同一定是不完备的。
当时依靠契约设定肯定无法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这样必然会存在当事人的种种利益纠纷,会导致交易成本的上升。
而这种上升是可预见的,所以事后的治理机制就比较重要。
这是第二部分的中心内容,而这个中心内容可以通过这个表格表现出来。
这个表格基本上代表了第二部分中新制度经济学的两个主要理论,一个是交易成本经济学,一个是不完全合同理论。
这两种理论都是强调合同的不完备性。
但是他们所强调的理论的先决条件还是有差别的。
威廉姆森是始终强调有限理性的,而哈特在论文中写的是有限理性,但是在和马斯汀争论以后认识到其实这种不完全合同模型本质上还是充分理性的。
这一点后来哈特本人也承认了。
他应该是一种很弱的有限理性,接近于充分理性。
他们的共同点就是强调政府交易费用,而且多强调制度的自我实施。
由于对理性的假定不同,导致了激励的设置不同。
对于交易成本经济学来说,强调事后的激励,而对于哈特的理论来说,强调事前的激励。
两者的差别在于,如果是事后的激励的话,事前就无法进行的制度设计,只能是通过制度演变。
而强调事前激励的话,则可以通过事前的合同设计来解决事后的纠纷问题。
也就是说参与人事前是很充分的了解到了事后的情况。
对于组织的定义也不同。
威廉姆森强调事后的激励,所以治理机构就非常重要。
而哈特强调事前的激励,所以产权就非常重要。
哈特把组织看成是资产的组合,其核心是权力的分配。
而威廉姆森把所有的组织问题都看成是治理问题。
从这种比较上来看,即使是在第二个阶段新制度经济学在理论上仍然是存在分歧的。
这种分歧威廉姆森已经认识到了。
他在2000年的时候总结了一下交易成本经济学,跟他原来引进的卡耐基传统之间的本质差别。
这种差别可以归纳为两方面:
一个方面是卡耐基传统把决策作为基本单位。
行为经济学的出发点是当事人的决策,而不是交易。
当事人的行为是一种信息的处理过程,当事人的认知能力和决策程序就会影响其行为。
而交易成本经济学是以交易作为分析单位,突出了资产专用性对于交易结果的影响。
虽然威廉姆森也特别强调有限理性,但是在理性的约束方面贯彻的也不是很彻底。
第二个方面是卡耐基传统从当事人的认知能力和决策程序来理解有限理性,所以其行为的后果主要是取决于当事人的不同动机。
威廉姆森强调的是一种预见力,为了缓和新制度经济学跟主流经济学的差异性,引入了一种可行的预见力。
这是说,参与人虽然是有限理性的,但也有一定的预见力。
这跟卡耐基传统还是有很大差别的。
在威廉姆森后来的研究中,有限理性的当事人并不是短视的,他能够预见到各种合同形式的一般可能后果。
所以能够通过选择一些合同规则来规避不利的后果。
综合起来就是,为廉姆森是把有限理性加上可行的预见力来调和了新制度经济学和主流经济学的矛盾,是变相地采取了一种充分理性,也调和了不完全合同与新制度经济学的矛盾。
这种调和的结果使得新制度经济学一直在新古典和行为经济学之间徘徊,一直没有一个很清晰的立场。
这种摇摆的立场在威廉姆森后来的理论中表现得很明显。
一方面强调可行的预见力,一方面引入演化心理学论证可行的预见力是合理的。
为了证明调和的合理性引用了一个心理学家的分析成果,这个研究成果大致是说人的大脑是有组织的处理信息的,在大脑内部是一个很专业的分工过程。
这种分工过程在单个个体内部或者个体与群体之间,都能够形成一种学习机制。
这种机制可以弱化我们每个人认知上的局限性,使得我们每个人增强可行的预见力,使得我们可以克服理性的限制力,从而导致当事人的静止理性。
这种调和被一些行为经济学者所不认同。
他们强调威廉姆森在贯彻演化心理学方面是错误的,其针对机会主义的假定本身就是违背演化心理学的。
基于演化心理学的研究并不支持威廉姆森的结论。
这是关于第二阶段研究的一个大致评述。
第三阶段,虽然很多经济学家并没有把自己的研究归结到哈耶克的研究中,但是这种理论在早期哈耶克的论证中已经得到了一个初步的探索。
哈耶克考虑到了外面的世界是客观存在的,有序运转的秩序。
这和我们大脑的活动是有关的。
哈耶克把外部的客观世界的秩序与人们内心的秩序相对应了起来,通过一种感觉秩序来进行了讨论。
这个思想很类似于后来诺斯他们所作的探索。
诺斯经过研究,认为长时间的看待制度问题,这个制度是人为抽象的一个演化过程,而不能仅仅看作是一个比较分析。
围绕制度的演化过程很多学者作了一个探索。
其中很多理论都比较成熟了,其中共同的特征是首先环境是不确定的,第二参与人是有限理性的,第三选择过程是随机的。
这些模型的基本思想涉及到参与人针对他人行动,以及自身对环境判断形成的一种主观信念。
这种信念内含了一种学习过程。
同时我们通过学习会改变我们的信念,保证我们主观信念的演变。
在学习过程中,我们可能会面临外界的许多随机干扰,也会出现参与人偶发的串心。
我们一时心血来潮,也许会做一些新的尝试。
这些都可能导致参与人错误的选择。
如果我们按部就班的学习可能就不会有错误,但是我们不能预见到这种随机冲击,也不能控制自己灵机一动的想法。
这个时候我们往往会犯错误。
这种自然选择过程和学习过程连在一起,就会帮助形成参与人的稳定与契合信念。
这种信念就会沉淀并凝结为制度。
这是一个演化博弈的思想。
但是它有两个基本的弱点,一个在于它能够很好地解释习俗,即非正式制度,但是很难解释正式制度;第二个弱点是所有的演化博弈模型的基础都是马斯列,马斯列在处理有限局限的模型时的缺陷是非常大的。
这两个不足导致了演化博弈在制度研究方面的局限性。
因为这些局限性,诺斯和一些合作者提出了一个关于制度演化的认知模型,这被我称为共享心智模型。
它主要考虑了这样几个内容:
首先他认为每一个参与经济活动的当事人是依靠某种心智模型进行决策的。
这种心智模型就是我们内心当中的一种感知构成的一种认知模型。
每一个当事人都有一种认知能力的禀赋。
当我们面对不确定环境的时候,我们可以通过预期和意识来采取行动,这是所谓的主观行动。
这种环境的变化会通过信息反馈影响当事人的认知。
当事人通过其心智模型对这些变化进行评价,从而形成新的预期。
如此循环,从而形成了当事人认知和环境的一个互动过程。
这个互动过程被看作是一个心智的调节过程,也是一个学习过程。
在这个学习过程中,如果环境反馈对同一个心智模型反复认可,这个模型就趋于稳定,这就是信念。
当事人在面临这种问题的时候就会启动自己的心智模型,针对环境问题提出某种解决办法。
如果解决成功了这种经验就会被累积,并被运用于更广泛的问题的解决。
如果失败了,当事人首先要寻找类似的替代性的解决办法。
如果还不成功,就会尝试新的方法。
这就是心智模型内在的创造过程。
这一过程不仅会使得自身的心智模型适应环境变化,而且能够促进心智模型本身的演进,产生新的模型。
这跟演化博弈有点不一样了。
这里面引入了行为决策的一些内容。
第三步,诺斯把当事人的心智模型放在了一个社会网络当中。
当我们跟社会其他人交往的时候就面临着共同学习的问题。
我们通过处理环境问题跟其他人交流,这个交流会形成一个共享心智模型,也就是我们相互之间分享共同的心智和知识。
由于不同的人认知能力是有差异的,当我们面对的环境不同的时候,我们每个人形成的判断和信念是不同的。
这反映了我们每一个人跟环境的交流。
当我们处在社会交往中的时候,它本质上是我们每个人独特的心智模型的交流,这使得我们每个人可以获得一个间接的学习结果。
这种间接的知识交流总是可以达成某个方面的共识,你跟这些人交往形成这方面的共识,你跟那些人交往形成那方面的共识,这些不同的共识其实就是我们理解不同社会群体的规则的基础。
我们之所以有不同的社会群体,之所以有不同的朋友圈子,这就是反映了我们的不同的共识,在诺斯看来这就是一个共享心智。
这种共享心智模型一旦稳定下来以后就会形成一种行为规范,也就是制度。
诺斯认为,一方面我们在一个群体当中通过这种心智模型的交流形成了一种共同的规范,同时在这种共同规范之下我们又保持了自己共同的理解。
也就是说在人们的交流当中,我们一方面通过交流形成了共享心智,另一方面我们每个人都有自己独特的心智。
这样诺斯就通过共享心智模型同时解决了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问题。
他认为很多问题是不用表达的,就是一种共享心智,是一种感觉,大家认同了这种规范就可以把规范做出来。
在共享心智之下我们每个人又可以有自己的判断,对正式制度的理解。
这样的话也就是说在一个制度下面我们每一个人对制度的理解都不一样。
这就导致了制度演化过程中的各种矛盾。
从外生角度来看是人们共享的行为规范,但是从内生的角度来看制度其实就是共享的心智模式。
对于当事人的决策来说不确定性是一个关键。
诺斯一再强调,在理解制度的时候最重要的是要与环境的不确定性连在一起。
如果没有不确定性就没有制度的重要性。
如果文化背景和经历类似,个人的心智模型就会趋同,一个地方的人可能想法会一致,对制度的理解也会趋同。
这样的话制度的移植就有可能。
但是如果文化背景和经历等各方面都不同,个人的心智模型就会差异很大。
这个时候制度的移植就不可能成功。
如果考虑到每个人独特的心智模型,很多信息都不能进入交流渠道,这就会导致人的交流之间会出现噪音,共享心智模型就能够降低这些噪音。
所以诺斯认为,只有形成共有信念的制度沉淀下来以后,才是降低交易成本的关键,如果制度不能作为共有信念的话就不可能降低交易成本。
这样就把交易成本转移到了每个人的认知层面。
这点对于我们理解现实的制度问题的时候是非常重要的。
而且诺斯也注意到,利用心智模型可以解决制度经济学所需要的路径依赖问题。
共享心智模型稳定下来以后形成制度就构成了制度的路径依赖。
制度的路径依赖作用于资源配置才形成经济的路径依赖。
所以诺斯把路径依赖分成了三个层次的内容,第一层面,最低层面是认知层面的,第二个层面是政治层面的,第三个层面才是经济层面的,也就是演化经济学里面通常讲的。
这样一个共享心智的思想就把行为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和演化经济学的主要思想都统一起来。
尽管诺斯没有建立一个很完整的模型,但他在思想方面已经在试图去同意这三方面的内容了。
传统的新制度经济学家都开始关注认知的基础问题。
我们以政治制度分析为例来看一看这些探索。
这些例子分为两个方面的内容,诺斯在90年代发表了一篇论文,《政治的交易费用理论》,后来迪克斯特写了一本书,《经济政策的制定》。
这涉及到政治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迪克斯特试图用交易成本理论来解释政治制度问题,但是他的建模思路是建立在充分理性基础上的。
后来阿杰文他们试图要改变这个问题,所以在03年的时候写了一篇论文,专门用不完全合同理论来讨论宪政问题,建立一个不完全社会契约模型来讨论社会决策问题。
在04年的时候,阿杰文还专门讨论了政治制度中的授权问题。
这是一个大体的发展过程。
第二方面的内容是引入了行为政治学。
典型的几个研究是,亨特他们04年写了一篇论文,采用的是有限理性,同时引入了一种现状偏差,通过现状偏差来解释政治制度。
他理解了为什么制度变迁会有路径依赖,就是因为每个人获得了既定利益以后,不管是否获得既定利益,他已经熟悉了这个制度,他就不愿意改变了。
因为改变的话他会重新面临不确定性,每个人都会回避这种不确定性的,他喜欢获得一个确定的结果。
这个时候就会产生一个现状偏差。
这种现状偏差就会导致制度上的路径依赖。
法学家切尔德作了一系列的监管研究,开始引入了很多行为经济学的内容来解释制度问题。
这种研究有三方面的假定:
一是假定监管部门是充分理性的,投资者是有限理性的,或者说市场是充分理性的,监管部门是有限理性的,或者双方都是有限理性的,会产生认知偏差。
在企业和组织的新制度经济学探索方面,我这里主要讲的是基于行为经济学的。
二是关于法律方面的探索。
专门研究了财产法的形成和演变、实施过程中当事人的认知偏差可能带来的影响。
三是关于政府行为的,除了我们前边讲的关于宪政成本的讨论外。
具体讲政府政策层面的行为经济学分析。
这里面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内容的有两本书,一本是施密德的《行为经济学》,施密德最初是一个马克思主义者,后来对制度经济学感兴趣又写了这本书。
第二本书是制度经济学的典型教材,鲍耶斯写的《微观经济学,行为制度的演化》,是代表了第三代行为制度经济学的教材。
这本书主要是通过行为经济学的模型,完整的讨论了制度的产生、演变以及其中的绩效问题。
新制度经济学的内容大致就介绍这些。
我们作了一个应用研究,大家有兴趣还可以去看看。
谢谢大家!
张曙光:
刚才周教授给我们作了一个很全面的报告,回顾了新制度经济学的发展,把它分为三个阶段,特别讲到了第三个阶段中使用共同心智来理解制度。
我觉得这是一个很好的学习机会。
今天我们请了两位评议人。
他们也都翻译过《新制度经济学》那一套书。
下面先请李振民博士来做评议。
李振民:
我看过周业安教授的演讲稿,和他今天讲的还不太一样。
他讲的更丰富。
我做了一些笔记,在这里和大家进行一下探讨。
我的第一个想法是,周业安教授这个报告是在一个非常合适的时候提出了一个非常合适的问题。
正如周业安教授讲的,新制度经济学无论是在国际还是国内,这几年的发展趋于平淡。
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实证界,新制度经济学好像一直都没有新的工具、方法和手段出来,对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和实际的使用出现了一个低潮的现状。
总体来讲我认为这个问题很重要。
到底我们怎么来看待新制度经济学在国内的运用和发展呢?
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存在很多值得探讨的问题。
新制度经济学从理论上到底往哪个方向发展?
周业安教授今天讲的心智模型也是其中一个研究方向。
应该还有其它的方向。
另外,中国是一个大的转型实验室。
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其他非正式制度都面临着变化。
在这个变化的过程中,制度的因素到底应该怎样来进行探讨?
这其中还有很多的问题。
现在很多文章都在探讨经济的增长,运用规范的新古典模型,也在讲一些金融方面的东西。
新制度经济学方面比较系统的工具越来越少,分析现实的东西到底应该怎么弄?
这是我的第一点想法,这个问题非常重要,所有研究中国现实经济问题的,或者关心新制度经济学的,或者关心中国整个经济学、经济改革的都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周业安教授这个论文可能是梳理了国际新制度经济学发展的一个方面,但这是不是目前整个新制度经济学发展的全貌?
我个人认为,恐怕还不是完全的。
我的第二点看法就是,对周业安教授的论文中的一个观点我准备做一个探讨。
现在新制度经济学的内容非常庞杂,周业安教授这个归纳是稍微正统的归纳,也是主流的归纳,把新制度经济学分为三个阶段。
但是现在也有另一个归纳方法,把交易成本、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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