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范文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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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范文
【-实用资料】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一)
原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第六居民组,村民。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汉族,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第六居民组,村民。
被告人马某某,男,出生年月不详,36岁,汉族,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对其从重处罚。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赔偿我受伤的医疗费11287.20元,误工费47700元、护理费6450元、伙食补助费3420元、营养费2000元、交通费300元、法医鉴定费260元以及伤残补助费(待伤残鉴定后确定),共计71417.20元。
事实和理由
2005年3月25日19时许,我在我家门口圪蹴着,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开车过来,我没防备他俩突然下车,被告人马某某把我抱住,被告人刘某某用铁器在我头部打了数下,马某某又拿水泥块在我下颌部砸了几下,把我打昏倒地,逃之夭夭。
之后,被我妻子发现叫人把我送至某某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脑震荡、颅骨骨折、头皮血肿、头面部皮肤裂伤、下颌骨骨折、牙齿松动。
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害。
我在某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9天,已花去医疗费11287.20元,我住院期间,开始30天由我两个亲属在医院进行陪侍护理,之后由一个亲属护理。
出院后在家休息治疗60天,经过治疗终结,我头部仍然昏昏沉沉,记忆力下降,牙齿松动。
由于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故意伤害犯罪行为,使我受伤住院花去巨额的医疗费用,使我遭受极大的精神痛苦和蒙受极大的经济损失。
我经营镁渣加工业务,被伤害住院导致停产,为此损失惨重。
基于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胆大妄为,光天化日之下,无故行凶伤人,故意伤害我的身体健康,情节恶劣,危害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由于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故意伤害犯罪行为给我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为此,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公正判决,维护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及合法权益。
此 致
某某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二○○六年八月十四日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二)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康某,男,21岁,xx市xx面粉厂工人,住某市xx区xx路20号。
法定代理人:
康某民,男,64岁,xx省xx市老干部局退休干部,住址同上,系原告人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杨某林,男,29岁,某面粉厂工人,住本厂宿舍。
诉讼请求:
依法判令被告人赔偿因其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的医药费等经济损失52626.11元。
事实和理由:
我和被告人同在一个单位工作,1999年7月29日上午11点,我正坐在车间的窗台上休息,被告人从外车间提着一个盛有稀料的小桶放在我的跟前,说足想刷刷小桶拿回家钓鱼,我出自好意地对被告人说:
”我帮你把小桶烧烧吧。
”随即划一火柴放在小桶里,桶里的稀料开始燃烧起来,我马上跳下窗台,这时被告人看到自己的小桶着火,一气之下将小桶里的稀料泼到我身上,顿时我浑身着火,疼痛难忍,幸亏在场的同事相救,才免于更大的伤害。
烧伤后,我先后到解放军某医院和某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共花去医药费18315.76元,原告A_T-资损失每月245元,休病假每月只开76.20元,到目前13个月共2194.40元,病人营养费(13个月)2000元,病人护理费(3人,40天)即原告人的父、母及哥哥按一般临时工计算每天工资10元,共计1200元。
其他费用:
护理人员住宿费264元,护送病人的车费330元,护送病人、大夫、司机共9人,招待费85元,复印照相费40元,护理人员来回车费152.10元,电话费44.55元。
1999年9月10日,经本市公安局司法技术鉴定:
烧伤后桡神经致其腕关节、指关节功能严重障碍,功能丧失50%以上,全身烧伤面积40%,最后结论属重伤。
被告人现已被xx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原告人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因其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并负担我因伤致残失去部分劳动功能的伤残补助费24000元、整容费5阗0元,以上费用总计53626.1l元,减去被告人缴纳的1000元,应负担原告人52626.11元。
证据及证据来源:
1.某市公安局司法技术鉴定书1份;
2.医疗费单据93张;
3.去医院来往车票48张。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康某(签、印)
1999年9月16日
附:
本诉状副本1份。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三)
一、格式
自诉人:
(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家庭住址、联系方式)
被告人:
(同上)
案由:
(罪名)
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被告人ΧΧ的刑事责任:
2、请求被告人赔偿损失费ΧΧ元。
事实与理由:
(写明整个案件的起因、经过、造成的后果等,并根据法律和法规,列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要求赔偿的依据。
)
证据和证据来源:
(包括)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自诉人:
年 月 日
附:
本诉状副本 份
二、说明
1.刑事自诉状是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亲属对致害人提起刑事自诉时使用的文书。
2.“自诉人”、”被告人”栏,均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身份证号码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项。
对被告人的出生年月日确实不知的,可写其年龄。
3.“诉讼请求和案由”栏,应当写明控告的罪名和具体的诉讼请求。
4.“事实与理由”部分的空格不够用时,可以增加中页。
5.自诉状副本份数应当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交。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
原告人:
XXX(系被害人XXX丈夫),男,回族,XXXX生,个体客运,家住河南省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
被告人:
XXX,女,XX生,回族,家住XXXXXXX,个体户。
被告人:
XXX,男,XXXXX生,汉族,住址同上,个体户。
诉讼请求:
一、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故意杀人刑事责任;
二、请求赔偿原告各种赔偿金共计372394.16元。
事实和理由:
2007年9月15日早7点左右,在河南睢县睢州大道西段睢县客运总站北门,被告人XXX、XXX放着自己的11点半的班车点不跑,又来无故非法抢占我们早七点的班车点。
因为在此之前,他们夫妇俩已经连续一个多星期故意跟我们找茬,意图使我们的车跑不下去,但在此过程中,他们并没有跟我妻子产生直接的矛盾关系。
事发前一个多星期他们夫妇不知从哪弄来一俩即将报废的长途车来挤我们早七点的班车点,意图使我们的车跑不下去。
事发当天,他们又把车发了下去,我妻子XXX和她妹妹XXX想和他们交涉一下,因此发生争执,在争执的过程中,XXX递给XXX一个内装有俩把刀袋子,XXX先后用这俩把刀刺伤了XXX和XXX后逃之。
后我妻子送到医院不到十分种就因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我妻子系被他人用锐器多次刺击致开放性胸腹部损伤(肺破裂、脾破裂、胃穿孔、肠系膜破裂等)引起大失血死亡。
后XXX虽然归案,但却一直没有如实供述自己和共同犯罪人的罪行。
基于上述事实,被告人XXX、XXX无视国家法律,光天化日之下,竟然在公共场所(汽车站门口),双手持28公分左右的利刃、用极其残暴的手段、有预谋的行凶伤人,故意杀害我妻子,情节恶劣,危害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要求被告人XXX、XXX依法承担如下赔偿责任:
1、丧葬费:
2006年度河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6981元/年,16981÷12×6=8490.5元;
2、医疗费:
7683元,有单据15张为证;
3、死亡赔偿金:
2006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9810.26元计算20年:
9810.26×20=196205.2元;
4、被抚养的人的生活费:
XXX女儿XX,1995年5月19日出生,XXX死亡时为12岁,应抚养至18岁,抚养6年;XXX应承担的生活费为6685.18×6÷2=20055.54元;
XXX儿子XX,1997年3月23日出生,XXX死亡时为10岁,抚养8年;XXX承担的生活费为6685.18×8÷2=26740.72元;
XXX婆婆XXX,1944年5月20日出生,63岁,没有其他生活来源,体弱多病,一直随XXX夫妇生活,应赡养15年,XXX应承担的生活费为:
6685.18×15÷2=44138.8元;XXX应承担的生活费为:
6685.18×15÷2=44138.8元;
XXX父亲XXX,1945年3月27日出生,62岁,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应赡养15年,XXX应承担的生活费为:
6685.18×15÷3=33426元;
XXX母亲XXX,1948年1月16日出生,59岁,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应赡养16年,XXX应承担的生活费为6685.18×16÷3=35654.4元。
各项合计共372394.16元,恳请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人:
XXX
代理人:
焦慧君
2007年11月22日
附录:
证据清单(共9页)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四)
原告:
孙×,男,67/02/28生,33岁,籍贯:
广东省高州市,通讯地址:
东莞市清溪镇××有限公司,邮编:
511746
被告:
王×,男,74/05/11生,26岁,汉族,家住四川省营山县
被告:
东莞市清溪××电器制造厂,地址:
东莞市清溪××管理区
诉讼请求:
⑴被告王×赔偿原告¥107,842.62元精神损失费为¥50,000元,共计为¥157,842.62元;⑵被告××厂对以上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
99/07/16日原告到××厂附近找朋友,被正在××厂当班的保安被告王×打至重伤,右眼无晶体,经东莞市人民检察院鉴定为工伤7级残废。
被告王×在95年6月已到××厂做保安,出事时正是值班。
被告王×理应对其侵权的打人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受害人;同时,被告王×是被告××厂的老员工,并且当时还是值班期间,在执行公务,但在执行公务期间,他不是礼貌待客,却动手打人。
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厂应当对于被告王×的赔偿责任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要求赔偿包括:
⑴医药费¥8,075.45元(包括法医鉴定费用¥430.00元);
⑵住院期间为99/07/16至99/08/05,共21天,出院后休息6个月,李×原来工资为月平均¥8,000元,根据广东省1999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工资最高只能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的3倍计算,误工费为:
[(7054.09÷12)×3]×(621÷30)=11,815.60元;
⑶住院伙食补助费:
21天×30元/天=630元;
⑷护理费:
根据李×的伤情,推断至少要一人护理,其费用为:
(7054.09÷365)×21=405.85元;
⑸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李×是7级伤残,现33岁,应自定残之月月起,补偿20年:
7054.09×20×40%=56,432.72元;
⑹残疾用具费:
病情稳定后,受害人的眼睛需要植入晶体,手术费用为¥5,000元;
⑺被抚养人生活费:
李×有女儿李××,97/10/21出生,李×被打时为1岁,应抚养至16岁,抚养15年;李×之子李××,99/09/20出生,抚养16年;李×母亲何××1945/07/20出生,体弱多病,有胃溃疡,55岁,在农村生活,没有其他生活来源,是李×抚养,应抚养15年;李×父亲已去世。
考虑李×妻子也有抚养儿女和婆婆的责任,以上抚养年份折半计算,应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为:
(151615)÷2×2400×40%=22,080元;
⑻交通费(包括亲属处理事故的部分):
¥2,459.00元;
⑼住宿费(包括亲属处理事故的部分):
180.00元;
⑽其他费用:
处理事故人员的餐费¥570.00元,李×换血衣服的费用¥151.00元,电话费:
¥13.00元,杂项开支¥30.00元;本项合计为¥764.00元。
以上合计为:
8075.45+11815.60+630+405.85+56432.72+5000+22080+2459+180+764=107,842.62元。
此外,被告的人身伤害侵权,造成了原告身体的七级伤残,其肉体、精神受到很大伤害,今后已经部分丧失工作和生活自理能力,其职业受到许多限制,交际受到很大影响,还会由于眼睛的变化,受到别人异样的眼光,为保证原告今后生活所需,除以上已经实际开支了的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补助、护理费、误工费等以及今后生活必须的残疾用具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外,还需要补偿必要的精神赔偿费,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参考有关案例并结合李×受到的损害,原告提出5万元的精神赔偿是完全合理的。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法院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人民法院
原告:
孙×
二○○○年四月十三日
附录:
证据清单(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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