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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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汇总
2008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
2008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
项目申报指南
2008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投资安排的总体思路是:
深入贯彻今年中央1号文件以及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促进粮食稳定增产、农业持续增效、农民不断增收为目标,继续加大对良种繁育、优势特色种养示范的投资力度,建设一批区域骨干性、示范指导性项目,有效改善农业基础设施条件,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农业、农村经济健康发展。
主要安排良种繁育及加工基地、原原种扩繁基地、牧草种子繁育基地、园艺产品良种繁育及生产示范基地、畜禽良种繁育、水产品苗种繁育及养殖(含深水网箱养殖)基地、秸秆养畜等7类项目。
一、良种繁育专项
(一)良种繁育及加工基地项目
1.申报品种及区域重点
为适应发展现代农业的需要,加快推进种子产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优势种子企业的综合实力和竞争能力,2008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良种繁育及加工专项,以水稻、小麦、玉米、大豆、马铃薯等主要粮食作物良种繁育及加工为重点,同时兼顾棉花、油料、木薯等其他农作物。
通过项目建设,进一步提高农作物良种综合生产能力和保障供种安全,确保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农民收入持续增加。
拟在北京、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青海、宁夏、等省(区、市)选建。
每省(区、市)限申报1个项目。
2.申报单位条件
(1)须为政企分开、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具有良种育繁销一体化经营机制的种子企业,2006年种业五十强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2)繁育推广品种为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的,企业注册资本须在3000万元(含)以上;繁育推广品种为非主要农作物或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企业注册资本须在500万元(含)以上;申报企业须资产结构良好,具有A级(含)以上资信等级(未申请过银行贷款的企业除外)和较强的自筹资金配套能力。
(3)科研育种能力强,具有专门的科研育种机构和较强的技术力量,拟繁育推广有自主知识产权或生产经营权的品种2个(含)以上。
繁育推广品种为非主要农作物或常规种子的企业,须拥有10个以上2000年后自主研发的品种。
主要农作物或转基因品种须经国家级或省级品种审定通过。
(4)近三年生产经营中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市场开发潜力大,能带动周边区域种业发展和种子市场规范管理,未发生假劣种子坑农害农事件。
(5)拥有50亩以上的试验用地和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
(6)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参股公司、2004-2007年期间承担过本专项建设项目的公司不在本次申报范围内。
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1)土建工程:
种子加工厂房、种子储藏库、低温低湿库、晒场、育种实验室、种子检验室、网室、暂存仓、种子晾晒棚、温室(棚)等。
(2)田间工程:
育种试验地、引种试验地、展示田及育苗中心的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溉渠系、防护林网、田间道路建设等。
(3)辅助设施:
围墙、输变电设备、地中衡等。
(4)仪器设备:
种子加工生产线(加工能力不低于5吨/小时)、质检仪器设备、烘干设备、脱粒设备、精选分级设备、包衣设备、计量包装设备、灌溉设备、制冷设备、农机具等。
具体建设内容参见2007年度该专项任务与投资计划表和仪器设备指导清单。
项目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选择上述建设内容。
项目总投资控制在600-1000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资金(全部无偿使用)规模应控制在300万元以内,企业自筹资金不低于中央财政资金的50%,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04]2号)执行。
4.申报材料的基本要求
(1)省级农业主管部门与省财政、农业综合开发部门联合上报的计划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7份。
原则要求委托有农业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编制,或由项目建管单位组织有关专业技术和工程技术人员共同编写,并达到相应深度。
(3)证明材料:
①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营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内品种的)植物品种权证书、品种审定证书、品种使用权许可协议、转基因品种安全评价证书等复印件;
②项目申报单位自身研发技术力量说明或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合作协议书复印件,同领域内有关专家的论证意见;
③项目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年检报告复印件(须加盖工商部门印章),以及有关企业改制改造的证明和文件材料;
④项目申报单位与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非隶属关系的证明,加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章;
⑤项目申报单位有关股东名称及股权比例信息资料,并加盖工商机关企业信息查询章;
⑥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基本账户开户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和A级(含)以上资信等级证书(未申请过银行贷款的企业不需提供),以及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
⑦省级种子管理部门出具的近三年在从事种子生产经营、带动本地区种业发展、规范种子市场管理、以及是否出现假劣种子事故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⑧项目申报单位现有基地、加工、储备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需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
⑨项目申报单位现有试验用地及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
项目建设地点的规划设计平面图。
(二)原原种扩繁基地项目
1.申报品种及区域重点
申报品种:
重点扶持位于农业主产区特别是我部确定的优势农产品区域内的优质水稻(含超级稻)、专用小麦、专用玉米、高油大豆等四大粮食作物新品种的原原种、原种扩繁;兼顾其它地区具有一定优势和特色的棉花、马铃薯、双低油菜、花生、谷子、啤酒大麦等农作物的原原种、原种扩繁。
区域重点:
东北专用玉米、高油大豆优势区域;黄淮海专用玉米和强筋小麦优势区域;长江流域、东北平原及东南沿海等水稻优势区域;长江中下游弱筋小麦、双低油菜优势区域;同时,适当兼顾北方棉花和小杂粮等优势区域。
申报数量:
为加强项目和资金整合、突出重点,各省在申报时要充分考虑基地的区域布局和作物布局。
每省限申报2个项目,其中省级农科院限报1个(须通过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2.申报单位条件
(1)须为地级以上的农业科研单位,或具备农作物科研育种能力的其它企事业单位。
(2)申报的拟繁育推广新品种须为2003年以后通过省级(含)以上审定,申报单位拥有拟繁育推广新品种的自主知识产权和相应后续品种的繁育与开发能力,并能提供相应的技术规程。
(3)具有一定的扩繁基础条件、较强的育种能力和技术力量以及相应的自筹资金配套能力。
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主要建设内容为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及相关仪器设备的购置,具体包括:
原原种、原种扩繁及良种加工必备的仓库、晒场、温室、网室、质检挂藏工作室、加工厂房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排灌渠系、田间道路、土地平整、土壤改良、机井等田间工程建设;输变电线路、电增容设备、围墙等生产性辅助设施建设;灌溉、质检、加工、制冷等方面的仪器设备以及相应农机具的购置等。
具体建设内容参见2007年度该专项任务与投资计划表和仪器设备指导清单。
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全部无偿使用)规模应控制在100万元以内,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不低于中央财政资金的50%(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直属垦区为100%),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04]2号)执行。
4.申报材料的基本要求
(1)省级农业主管部门与省财政、农业综合开发部门联合上报的计划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7份。
原则要求委托有农业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编制,或由项目建管单位组织有关专业技术和工程技术人员共同编写,并达到相应深度。
(3)证明材料:
项目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项目申报单位基本帐户开户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及资信等级证书复印件;拟扩繁新品种(2003年以后通过审定)的省级(含)以上审定证书复印件;项目申报单位现有实验室、基地、加工、储备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需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项目申报单位现有试验用地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
(三)牧草种子繁育基地项目
1.申报品种及区域重点
(1)拟繁育的品种须符合种草养畜和生态建设需要,市场前景良好。
(2)拟繁育的品种须已经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
(3)须在拟繁育品种的制种优势区内进行基地建设。
每省限申报1个项目。
2.申报单位条件
(1)须为具有牧草种子繁育营销基础及育繁推一体化经营机制的企业,注册资本在100万元(含)以上;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优先扶持。
(2)有育种科研力量或技术依托单位。
(3)拥有拟繁育推广品种的自主知识产权或生产经营权。
(4)有相应的新品种开发潜力或品种资源保护与利用能力。
(5)资产结构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资信等级和较强的自筹资金配套能力。
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主要建设内容为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及相关仪器设备的购置,具体包括:
草种扩繁及加工必备的仓库、晒场、温室、网室、质检工作室、加工厂房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平整、土壤改良、排灌渠系、田间道路、机井等田间工程建设;输变电线路、电增容设备、围墙等生产性辅助设施建设;灌溉、质检、加工、制冷等方面的仪器设备以及相应农机具的购置等。
具体建设内容参见2007年度该专项任务与投资计划表和仪器设备指导清单。
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全部无偿使用)规模应控制在200万元左右,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不低于中央财政资金的50%(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直属垦区为100%),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04]2号)执行。
4.申报材料的基本要求
(1)省级农牧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农业综合开发部门联合上报的计划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7份。
应委托有农业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编制,或由项目建管单位组织有关专业技术和工程技术人员共同编写,并达到相应深度。
(3)证明材料:
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如为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还须提供认定文件复印件;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基本账户开户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和资信等级证书,以及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农业行政部门核发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的品种鉴定证书或有效授权协议复印件;项目现有基地、加工储备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须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现有试验用地及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建设地点规划设计平面图;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双方签订的正式协议书复印件或企业自身研发力量情况说明。
二、优势特色种养示范专项
(一)园艺类良种繁育及示范基地
1.申报品种及区域重点
重点在优势区域、主要产区、出口重点区域及列入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中的区域中扶持有竞争优势、出口潜力大的园艺产品的良种(种苗)繁育基地和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建设、初制茶厂和蚕种场改造。
蔬菜(含食用菌):
内蒙、吉林、福建、江西、广东、海南、四川、宁夏;
水果:
江苏、安徽、江西、四川、陕西、宁夏;
热带水果:
广东、广西、海南、福建、云南;
茶叶:
安徽、福建、湖北、广西、重庆;
蚕桑:
湖北、广西;
花卉:
黑龙江、吉林。
每省申报的园艺产品项目不超过2个(热带水果每省限报1个),同一品种项目限报1个。
2.选建条件
(1)项目建设地点须选在该作物的优势区域、主产区或出口区域内;
(2)项目选择的品种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出口优势和特色优势,对有自主品种权和新品种试验、示范、推广项目优先扶持;
(3)项目单位必须是地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4)项目单位必须拥有良种繁育基地和试验示范用地,蔬菜类500亩、水果类1000亩、茶叶500亩;
(5)项目单位须具较强的还款能力和资金筹措能力。
(6)建设地点位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省部共建示范村”所在县,并对“示范村”有直接带动作用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主要建设内容包括:
(1)农田基本建设:
主要建设原种圃(包括母本园、采穗增殖圃)、苗圃、种子、种苗繁育基地或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
其中果类项目的母本园、采穗增殖圃、种苗繁育圃的面积比例约为1∶2∶7,播种荫棚、塑料温棚规模视实际育苗种类确定。
(2)农田配套设施包括:
道路(园区内道路)、排水灌溉沟渠、管道、滴灌、微喷系统、水井(机井或深水井)、蓄水池(塔)、肥料堆沤池、电力设施、产品装卸站台、防护林网、围墙或围栏等。
(3)土建工程:
温室、大棚、隔离网室、种子晾晒场、种子库、组培室、灭菌操作室、超净工作室、储存室、接种室、培养室、栽培房以及锅炉房和配电室等配套设施。
(4)仪器设备:
检测仪器、恒温培养箱、育苗盘、育苗盘架、紫外线灭菌锅、自动温度记录仪、日光灯、试管、三角瓶、高压灭菌锅、纯净水发生器、电子天平、操作台、超净工作台、周转箱等。
(5)农机具:
精量播种机、机动喷雾器、种子包装机、运输车、小四轮拖拉机等配套设施。
每个项目总投资控制在500万元左右。
其中申请中央财政资金(70%有偿使用)规模应控制在200万元以内,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04]2号)执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不低于中央财政资金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总额的50%(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直属垦区为100%)。
4.申报材料的基本要求
(1)项目材料须有省级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农发办)以厅(局)计字文联合向我部申报,同时附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附件一式8份。
(2)种子种苗生产许可证、种子种苗经营许可证及项目拟繁育品种的省级以上审定证书复印件。
凡申请无公害或有机产品良种繁育、生产基地的项目,还须附送有关部门颁发的认证书复印件。
(3)项目建设用地(含繁育基地)的土地使用证明复印件。
涉及征(租)地的项目,要附征(租)地协议书。
(4)项目单位基本帐户开户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及当地银行部门颁发的资信等级证书复印件。
(5)项目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
(6)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证明材料。
(7)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双方签定的正式协议书。
(二)畜禽良种繁育项目
1.申报品种及区域重点
重点扶持羊、水禽,以及兔、蜂、牦牛等特色小品种。
通过畜禽良种的引进、扩繁和选育,开展纯种繁育,扩大良种数量,进一步提高良种覆盖率,增加优质特色畜产品产量,增强畜产品的出口竞争力。
每个省限申报1个项目。
2.选建条件
(1)项目以完善畜禽良种扩繁体系为主,重点扶持已经有基础的扩建或续建项目。
(2)项目选择的品种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地方特色优势或出口优势。
(3)项目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且辐射带动能力强,促进周边群众增收作用显著。
(4)申报品种为羊、水禽类的项目单位应为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
申报品种为兔、蜂、牦牛等特色小品种的项目单位应为企业法人,注册成立3年以上且注册资本在200万元(含)以上。
(5)项目申报单位资产结构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及还款能力。
(6)建设地点位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省部共建示范村”所在县,并对“示范村”有直接带动作用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主要建设内容为畜禽良种繁育基地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良种引进及相关仪器设备的购置,具体包括:
畜禽棚舍、孵化厅、兽医室、采精厅、质检室、胚胎室、药浴池、库房、加工车间、青贮窖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场区道路、污水处理池、输变电线路、电增容设备、围墙等生产性辅助设施建设;生产、污水处理、饲料预混、质检(医疗)等方面的仪器设备以及种畜、种禽、胚胎引进等。
具体建设内容参见2007年度该专项任务与投资计划表和仪器设备指导清单。
项目总投资控制在600万元以内,其中申请中央财政资金(70%有偿使用)规模应控制在200万元以内,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04]2号)执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不低于中央财政资金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总额的50%(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直属垦区为100%)。
4.申报材料的基本要求
(1)省级农牧主管部门与省财政、农业综合开发部门联合上报的计划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7份。
原则要求委托有农业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编制,或由项目建管单位组织有关专业技术和工程技术人员共同编写,并达到相应深度。
(3)证明材料:
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认定文件复印件;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项目申报单位基本帐户开户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以及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项目申报单位现有繁育基地、养殖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须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现有基地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建设地点规划设计平面图;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双方签订的正式协议书复印件或企业自身技术力量情况说明。
(三)水产类项目
1.申报品种及区域重点
重点建设优势出口水产品养殖基地、深水网箱养殖产业化基地和水产良种繁育基地。
东部沿海地区,以优势出口水产品养殖基地和深水网箱养殖产业化基地为主,兼顾优势出口水产品的良种繁育;中部和西南渔业主产区,重点发展团头鲂、长吻鮠、中华倒刺鲃、斑点叉尾鮰、鳜鱼、黄颡鱼、虹鳟鱼、黄鳝、河蟹、鳗鱼、青虾等品种,建设名优水产品苗种繁育基地或商品鱼基地。
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单列市限报1个项目。
2.选建条件
(1)项目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且辐射带动能力强,促进周边农民群众增收作用显著。
(2)项目申报单位须为有一定实力和带动能力的渔业企业,市场信誉、资产结构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A级(含)以上资信等级(未申请过银行贷款的企业除外)、较强的还款能力和资金筹措能力。
(3)项目申报单位在主营品种的生产和研究等方面具有一定工作基础,申报苗种繁育项目的单位须拥有固定的苗种繁育基地,申报深水网箱养殖产业化基地项目的单位须具有2年(含)以上深水网箱养殖经历。
(4)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已取得《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申报水产良种繁育项目的单位同时还应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5)建设地点原则上要求为自有土地,建设内容为在现有基础上进行改扩建。
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苗种繁育及养殖基地项目建设内容:
鱼池(网箱)、孵化设施、育苗温室、质检室、库房、饲料加工车间、蓄水池、排灌渠系、机井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场区道路、净化池、输变电线路、电增容设备、围墙等生产性辅助设施建设;生产、加工、质检、水处理等方面的仪器设备以及苗种引进等。
深水网箱养殖项目建设内容:
以深水网箱设备为主、适当配备小型作业船艇、小型冷库、柴油发电机组、潜水设备、起捕设备、养殖海区保护及挡浪阻流设施、苗种培育设施等辅助性设备设施。
具体建设内容参见2007年度该专项任务与投资计划表和仪器设备指导清单。
苗种繁育及养殖基地项目总投资规模控制在500万元以内,深水网箱养殖产业化基地项目总投资规模控制在1000万元以内。
其中申请中央财政资金(70%有偿使用)规模应控制在280万元以内;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04]2号)执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不低于中央财政资金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总额的50%(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直属垦区为100%),深水网箱养殖产业化基地项目单位自筹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所申请的中央资金。
4.申报材料的基本要求
(1)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与省财政、农业综合开发部门联合上报的计划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7份。
原则要求委托有农业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编制,或由项目建管单位组织有关专业技术和工程技术人员共同编写,并达到相应深度。
(3)证明材料:
项目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项目申报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和A级(含)以上资信等级证书(未申请过银行贷款的企业不需提供),以及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项目申报单位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和苗种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项目申报单位现有繁育基地、养殖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须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现有基地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建设地点规划设计平面图;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双方签订的正式协议书复印件或企业自身技术力量情况说明。
(四)秸秆养畜项目
1.区域重点和申报数量
位于农业主产区的黄淮海肉牛肉羊优势产业带、东北肉牛奶牛优势产业带为重点区域,西北、西南肉牛、肉羊集中生产地区为次重点区域。
申报数量见附表1(秸秆养畜项目申报限额分配表)。
2.申报条件
(1)以续建县为主,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立项。
(2)农作物秸秆资源丰富,且秸秆青贮、氨化、微贮工作开展成效显著。
(3)草食牲畜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基础较好。
(4)项目申报单位须为县级畜牧技术推广单位,肉牛、肉羊及奶牛养殖及加工企业,秸秆饲料生产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含合作社或协会)。
①县级畜牧技术推广单位申报项目的,必须选择满足项目申报条件的企业作为协作单位,并由企业担保偿还项目有偿资金。
②企业申报须符合以下条件:
注册资本在200万元(含)以上,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优先扶持;资产结构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A级(含)以上资信等级(未申请过银行贷款的企业除外)、较强的还款能力和资金筹措能力;项目申报企业必须依托当地县级畜牧技术推广部门利用项目部分无偿资金(控制在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8%以内)开展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品种改良等公益性服务。
③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含合作社或协会)申报须符合以下条件:
经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注册登记满1年以上;成员以依法享有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农民为主体;成员人数100个以上;运行机制合理,以“民办、民管、民受益”为宗旨,产权明晰,符合合作制的基本原则;有规范的章程、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监督机构;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健全,对成员实行盈余返还的优先考虑;专业服务网络比较健全,与成员在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产品营销等方面具有稳定的服务关系;能带动周边农民形成区域性产业带(群);在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增加农民收入方面,具有较强的示范作用;获得省、市级示范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表彰的、地方政府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优先考虑。
(5)建设地点位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省部共建示范村”所在县,并对“示范村”有直接带动作用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主要为秸秆处理设施、示范场(示范户、养殖小区)及品种改良体系建设与相关仪器设备的购置,具体包括:
建青贮氨化池、氨化站、品种改良站点,购买秸秆处理物资及饲料作物种子,购买秸秆处理机械、小型饲料加工设备、品种改良仪器设备以及种畜、胚胎引进等。
示范场建设中牛羊棚舍基建、改造使用的财政资金应控制在财政资金总量的25%以内。
具体建设内容参见2007年度该专项任务投资计划表。
以县为单位申报项目,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70%有偿使用)规模应控制在150万元以内,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比例按照《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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