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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权在民的政治启蒙
四、主权在民的政治启蒙
学习目标
1、知识与能力目标:
简述孟德斯、伏尔泰,百科全书派,卢梭,康德等启蒙思想家的观点,概括启蒙运动对人文主义思想的发展
2、过程与方法目标:
了解启蒙思想家的生平以用相应的时代背景,从而历史地感受和理解他伞的政治思想,明确思想之余社会变革的相互关系,这是历史学习的过程也是学习方法,作为西方人精神这一专题的最后一部份内容,一方面要将“主权在民的政治启蒙”和“理性与自由的启蒙”整合在一起学习,另一方面,也要将启蒙运动置于公元前5世纪以来的人文精神发展的长河里加以理解。
3、情感态度价值观:
懂得人文精神在社会变革中所具有的独特功能,增强对那些为此做出巨大贡商的哲人的崇敬之情;同时取其精华其糟粕,胡收其合理的一面,从面树立具有问题具体分析的价值立场。
像启蒙思想有那样,学会在自然的视角试歌和倡导天赋人权,自由平等和博爱,并上落实在自己的行为之中,针对康德的“人类最终走向永久的世办和平”表达自己的感受和立场。
教学内容分析
●本课主要通过对“自然法论中的人文主义”、“洛克限制‘公权’的设想”、“人民主权的捍卫者—卢梭”以及“康德的自由与平等”四目内容的讲述,阐述启蒙思想家们“主权在民”的政治思想,这是他们对理性与自由的追求在政治上的必然反映,也是自然法论思想中的应有之义。
【自然法论中的人文主义】
“自然法论中的人文主义”这一目,主要介绍了自然法理论及其代表人物格劳秀斯、霍布斯、伏尔泰、孟德斯鸠以及以狄德罗为代表的百科全书派的思想主张,揭示了自然法论中的天赋人权思想,即人民享有充分的主权,这是自然赋予我们的权利,是任何人都不得侵犯的神圣权利,这正是人文主义精神在自然法论中的发展。
1.最早对自然法论理论做出系统而又完整阐述的是荷兰著名的政治思想家格劳秀斯(1583—1645)。
他在其代表作《战争与和平法》中这样论述道:
自然法是理性的命令,任何与我们理性社会相合的行为就是道义上公正的行为。
反之,就是道义上罪恶的行为。
他认为,自然法来自于“自然”和人的“理性”。
“自然”给予了任何动物自卫和生存的能力,成为动物的一种“本性”,人也具有这种“本性”。
显然,人人都因此而赋有自然权利。
但人与动物有一个根本区别,那就是人有“理性”,人在“理性”的支配下就能按照“自然”的规定来指导自己的行动。
所以,他认为,人性是自然法的源泉,法是理性的产物。
显然,这种理论与斯多亚派的自然法思想具有明显的继承性。
2.霍布斯是17、18世纪流行的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的创始人之一。
性本恶是他全部政治学说的出发点。
根据自然法理论,人人都赋有自然权利,并且由于人性是凶残多疑、损人利己的,所以人们还赋有一项特殊的自然权利,这就是“自我保存”的权利。
在“自然状态”中,人们过着独居、贫苦和粗俗的生活,每个人的天性和“自然权利”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和自由;由于不存在一个人人都畏惧的共同权力,人们没有任何约束,这就使他们处于无休止欲望的支配之下,陷入一种可怕的无政府状态。
强者欺凌弱者,强者又难免受到弱者的进攻,其结果是谁也实现不了“自我保存”的原则。
人们为了保卫自己,结束无政府状态,就必须建立一种足以慑服所有人、使每个人都服从其命令的共同权力。
但是,这样的权力不是神授的,它只能来自人们自愿无条件地放弃自己的“自然权利”,在一起相互订立“契约”,同意把自己的一切“自然权利”毫无保留地转让出来,交付给作为“第三者”的某个人或一些人,使他们具有绝对权威,能够进行统一的治理。
这样,一个具有“镇慑”作用、强大的政治国家就诞生了,人类也就从无政府状态进入了有政府的和平与安全状态。
可见,霍布斯反对无政府主义的根本目的是要建立国家和政府。
他的国家和政府是建立在社会契约论基础之上的,这也正是资产阶级国家学说的理论依据。
3.伏尔泰是法国启蒙运动的思想领袖,他认为,最公正的社会秩序是以自由和所有制为基础的,除此以外还需要有第三个原则,这就是平等。
伏尔泰关于人天生平等的思想在当时有着重大的启蒙意义。
他有一句名言:
难道农民的儿子生来脖子上带着轭,而贵族的儿子生来在腿上就带着踢马刺吗?
他承认“一切享有各种天然能力的人,显然都是平等的”,人在运用自己的本能和理智时也是平等的。
他还指出:
“使一个人从属于另一个人的,是与我们人类分不开的贫困。
”然而他没有在社会和政治上进一步贯彻平等原则,认为屈从和奴役是不可避免的,“在我们这个不幸的星球上,生活在社会里面的人们不可能不分成两个阶级,一个是支配人的富人阶级,另一个是服侍人的穷人阶级”,因此“平等既是一件最自然不过的事,同时也是最荒诞不经的事”。
正是出于这种固有的意识,他把卢梭的《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一书轻蔑地称为要使穷人掠夺富人的“穷光蛋的哲学”。
伏尔泰的平等思想只停留在承认人的天生平等,以及废除等级特权,使普通人不受蔑视的程度,但却承认私有财产的不平等。
伏尔泰还主张人的自由,他认为自由是除了法律以外,不依赖任何别的东西,即不受任何束缚。
他看到自由的产生与近代商业的关系,商业已使英国的公民富裕起来,而且还帮助他们获得了自由,这种自由又转过来扩展了商业。
从人的自由出发,他捍卫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认为有了这两种自由,其他一切自由就有了可靠的保障。
他提倡信仰自由,呼吁人类不要因宗教偏见而自相残杀。
然而,他对政治自由的解释,却排斥了民主的含义。
伏尔泰描绘的理性时代并没有容纳广大穷苦人民的幸福在内。
在政体上,伏尔泰反对君主专制制度,却又倾向于“开明专制”。
在旅居英国期间,英国式的“开明的政府”给了他深刻的印象。
他注意到英国政体中以权力制约权力的特色,对上院、下院、君权之间形成的混合与制约的关系十分赞赏,认为英国是世界上抵抗君主达到节制君主权力的唯一的国家。
他的政体思想的核心,是希望出现一个开明的君主。
4.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参考过古代罗马共和国的经验。
他受古希腊历史学家波里比阿的影响,认为罗马国家强盛的原因之一,就是在共和国里避免了权力的滥用,法律把有限的国家权力分别分配给人民、元老院和高级官吏,使他们相互之间起支持、制止、限制的作用。
当他考察、研究了当时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后,认为英国政府的直接目的就是政治自由。
这显然是古代制度里没有的内容,所以他着重依据英国的政治制度,奠定了分权理论。
他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以英格兰为例指出,政权属于人民,是民主政体;政权属于少数人,是贵族政体;一个人按照法律并且依靠贵族来统治国家,是君主政体。
他相信这三种政体都是合理的政体。
但是在这三种政体之外,还有一种政体,那就是暴君政体。
在这种暴君制度下,君主把自己看成一切,他不要任何法律,他个人的意志就是法律。
因此,他只能靠恐惧来统治整个社会。
孟德斯鸠认为,这种政体是暴政,是违反人性的。
那么如何防止或避免暴政呢?
他认为,只有把国家权力重新划分,即实行三权分立,才能保障人民的自由,避免暴君的出现。
他提出,把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开,并保证它们相互制约;即使三权中任何两种权力集中在一个机构中,都将造成破坏法律的严重后果。
他主张把立法权交给人民代表机关,国王作为行政机关的首脑,而司法权则应交给法庭。
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的原则是对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批判,也是资产阶级对能够体现自由、民主原则的新政治体制的理论探索。
这一主张成为后来欧美资本主义国家建立三权分立政治体制的理论依据。
同君主专制制度相比,其优越性是不言而喻的
5.以狄德罗为代表的百科全书派是继伏尔泰之后法国启蒙运动的又一支生力军。
在政治观点上,他们主要继承了洛克的自由思想,从理论上丰富、推进了伏尔泰、孟德斯鸠的学说。
他们代表了中等资产阶级的利益,其学说成为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导。
百科全书派倡导人的各项自由权利。
在财产上,他们认为自然法授予每个人一种名叫所有权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人独自利用他凭自己的才干、劳动和技艺所创造出来的物品的可能性。
狄德罗指出,在遵守理性原则的国家中,个人财产会受到法律保护;人们组成社会的出发点之一,就是要保证他们能够占有自己所获得的利益,能够享受合法所得的财富;为此每个人都愿意牺牲其财产的一部分,以维护整个社会。
在政治自由方面,他们提出,在所有以自由为基础的国家里,维护言论、出版自由对国家具有最重要的意义,它应该成为世界性的普遍权利;所有政府都应该实施这一自由,绝不允许建立言论检查制度。
另外,针对封建等级制下的极端不平等,百科全书派提出人们天生平等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张。
狄德罗认为,天然的或道德上的平等是人类的天然素质,这种平等是自由的根源和基础;在政治统治中,那些高踞于他人之上的人,也应该把低于他们的人当作与自己天然平等的人来对待,同时任何普遍的权利都应获得普遍的享受,或被轮流占有。
在国家起源问题上,他们主张社会契约论,认为自然法就是人们共同的理性和正义心,是人定法的基础;社会的进步,私有制的产生,对幸福和秩序的向往,使人们通过社会契约论脱离开野蛮的自然状态,有了国家和法律。
在一个公共利益占主导地位的国家里,每个人已经变成法律的朋友,而不是它的奴隶。
他们都主张财产、人身安全和自由是人天赋的、不可转让的权利,人们把部分权利交给国家,目的是为了保障自己以私有财产为中心的权利和利益。
在国家形式上,百科全书派的基本政治主张直接借用了洛克的观点,反对君主专制制度,主张实行君主立宪制。
他们一般都主张君主的权力应受到法律的限制,认为凡是实行法制的地方,人民都是自由的;凡是在有人统治法律的地方,人民便是奴隶。
因此,由代议机关牵制的君主立宪制或者共和政体,是理想的政体。
百科全书派的另一代表人物霍尔巴霍认为,议会、国会和代表会议之所以产生,就是责成君主就与人民利害有关的一切问题承担了解人民意见并同人民达成一致的义务;一个完全没有选派代表权利的民族就像一个不会说话的人,永远都不会有生气。
【洛克限制‘公权’的设想】
“洛克限制‘公权’的设想”这一目,主要介绍了洛克的生平及其政治思想,其中包括主权在民说、社会契约说以及倾向政体上的议会君主制。
他认为,为了保障来源于人民的权力不收侵犯,就必须限制“公权”,也就是限制政府的权力,这就是他的“分权学说”的核心内容。
实际上,洛克的限制“公权”的设想,正是为了突出人民的主权。
本目重点掌握他政治思想中的“自然权利”、“社会契约”以及“分权学说”。
洛克在其代表作《政府论》中主张:
第一,政府(国家)、政治权力起源于“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第二,政府的目的是保护私有财产;第三,最好的政府形式是议会具有最高主权和立宪君主制。
洛克认为,生命、自由和财产是三大“自然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这些权利,否则每个人都有权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
但是,单有自然法是不够的,因为在“自然状态”下缺少成文法、公正的裁判者和权力的支持,因而人们愿意联合成为国家,并置身于政府之下。
在洛克看来,政府成为契约的一方,它要受契约的限制;如果政府不符合人民的愿望和利益,人民就有权反对它;人民在订立契约时并没有放弃全部自然权利,而只是有条件地让与了部分权利,即把在自然法许可范围内自由行动与惩罚这两种权力交给他们指定的人来专门行使。
洛克的自然状态和国家起源学说是为反对君主专制而提出的,它反映了资产阶级要求发展工商业,建立一个既能维护自由、平等和财产安全的社会制度,又能体现人民自由、民主权利的社会环境的思想,表现了主权在民的理论倾向。
洛克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结束时提出了著名的分权学说。
洛克分权思想的特点是议会主权论,或阶级分权论。
他认为,国家的议会君主制是国家政权的最好形式,因为它“依照多数人的意志”行事。
他主张立法权、行政权和管理对外事务权(即联邦权)等三种权力分开;由公众选举和委派的立法机关执掌立法权,负责制定和公布法律,它是国家神圣不可侵犯和不可更改的最高权力。
行政权是一种经常存在的、负责执行法律的权力。
对外权包括战争与和平权、联合与联盟权以及国家与国外的一切人士和社会进行交往的权力。
由于行政权和对外权总是连在一起的,都要由国家来行使,因此这两种权力可以交给国王来执行。
上述三种权力不是平行的:
掌握立法权的议会是支配其他权力的最高权力机关,行政权和对外权均从属于立法权。
为了保证相互制约,洛克强调,议会不得掌握行政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只为人民谋福利;最高权力也不得随意剥夺私有财产,不得随意征税;立法者不得把立法权转让给其他人。
政府的权力必须严格按照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办事;如果政府滥用权力,用强力侵犯或违背法律规定的人民权利,政府就应解体;人民不但有权不服从它的统治,而且有权用暴力把它推翻,建立新政府。
洛克的人民主权论在反封建的斗争中起了积极作用。
【人民主权的捍卫者——卢梭】
“人民主权的捍卫者——卢梭”一目,主要介绍了人民主权的捍卫者卢梭的生平及其“主权在民”思想以及它在政体上的理想表现形式——民主共和国,明确它对法、美资产阶级革命及政治制度的建立所起的直接影响,着重掌握“主权在民”思想的丰富内容。
在启蒙思想家中,卢梭关于“主权在民”的激进民主主义思想影响最为深远,意义最为重大。
卢梭的“主权在民”或“人民主权”学说,是他的民主主义思想的中心内容,也是他全部学说的核心和归宿。
他的主权在民理论有着十分丰富的内容。
首先,卢梭明确地宣布国家的主权属于人民。
他认为最初的国家是由于管理公共事务的需要,由人们之间彼此协议而产生的。
既然国家是由众人约定而产生,目的在于“能够以全体成员的力量防御和保护每个参加公约者的人身自由和财产”,那么人民理应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主权属于人民,而不是统治者的私有物。
卢梭因此得出“主权在民”的论断,认定一个国家的主权应当属于人民,而不属于所谓“君权神授”的国君,并且不论国家政体如何,主权应当永远掌握在人民手中。
其次,属于人民的主权,既不能转让,也不能分割。
卢梭指出,主权是“公意”即人民公共意志的运用,公意是主权的表现。
只有公意才能使国家谋求公共幸福。
“主权既然不外是公意的运用,所以就永远不能转让”。
主权者只能由他自己来代表自己,他不能把自己的意志转让给任何人。
任何转让也就意味着用个别意志代表公意,个别意志不可避免地倾向于偏私,而公意则倾向于平等。
所以权力可以转让,而公意则不能转让,主权也不可转让。
如果转让主权,就意味着出卖生命和自由。
同样,主权也不可分割,因为主权是公意的体现,如果分割了,就不成其为公意了,就不是人民共同体的意志,而只是一部分人的意志。
所以,卢梭反对“三权分立”学说,认为一切权力都应归人民所有,不能分割给其他集团和个人,这就根本否定了封建君主篡夺国家主权的合理性与可能性。
第三,人民主权是绝对的、至高无上的和神圣不可侵犯的,因而是不能加以限制的。
既然主权是公意的体现和运用,是国家的灵魂,是受公意指导而建立起来的支配全体公民的绝对权力,在它之上就不会有更高的东西存在。
假设在这之上还有一个更高的东西可以限制主权,那是自相矛盾的。
因此,任何人、任何团体在任何时候都不可凌驾于主权之上。
如果政府篡夺了人民主权,人民就有权推翻它。
当然,主权的至高无上性,必须以社会契约为基础,以遵循“公共利益”和“理性法则”为前提。
第四,立法权属于人民。
卢梭认为,主权主要是通过立法权表现出来,服从法律的人民应当就是法律的创立者。
他说:
“立法权力是属于人民的,而且只能是属于人民的。
”人民有创制、批准、修改和废止法律之权。
只有人民成为立法者,才能有民主和自由,才能真正实现“主权在民”。
卢梭强调指出,由于法律体现了“公意”,因此任何人都不能把自己置身于法律的约束之外;无论是谁,擅自发号施令都绝不能算作法律。
第五,行政官不是人民的主人,而是人民委任的官吏。
卢梭认为,只有人民才是主权者,任何个人都不是主权者。
绝不能混淆政府和主权者。
主权不可转让、不可代表,但主权的行使、运用却可以代表,交由政府和官员去执行。
政府及其官员是拥有主权的人民选举出来执行公意的,它本身不拥有主权,只从属于主权。
他说:
“行使权力的受任者绝不是人民的主人,而只是人民的官吏;只要人民愿意就可以委任他们,也可以撤换他们。
对于这些官吏来说,绝不是什么订约的问题,而只是服从的问题。
”只有这样,才能防止官员成为人民的主人,防止政府篡夺国家主权,蜕化为君主专制制度。
第六,主权在民的国家的最好组织形式,是实行民主共和制。
卢梭坚决反对封建的贵族制和君主制政体,推崇和拥护民主共和制,认为它是实行人民主权的最好的政府形式。
他强调指出,在民主制下,必须摆正人民与政府的关系,确保人民主权。
为此,他提出人民不仅要制定和批准法律,选择行政长官,组成政府,还必须建立定期的人民集会制度,经常直接行使最高权力,来监督和约束政府。
他反对那种徒有代表人民之名,并无人民主权之实的资产阶级代议制度,尖锐地批评了当时英国的君主立宪议会制。
卢梭的主权在民学说,在当时有着极大的进步性和革命性。
它被庄严地写进了法国大革命时期的《人权宣言》,成为新兴资产阶级革命的一面旗帜。
【康德的自由与平等】
“康德的自由与平等”这一目,主要介绍了康德的生平及其“批判哲学”体系及其代表著作,并重点阐述了康德的政治思想,其中他的国家学说和永久和平思想应作重点掌握。
1.国家学说。
在康德看来,国家是建立在自由、平等、独立的原则之上的,即每个社会成员作为人都是自由的;作为臣民都是平等的;作为公民都是独立的。
这种自由、平等、独立是每个公民在国家中承担政治义务的根本依据。
康德认为,国家是许多人在法律统治下的联合。
国家权力源于公民的自由意志。
国家的使命和目的并不是为了公民的幸福,而是为了维护法律秩序,维护国家本身的存在。
国家的福祉不是指的公民幸福,而是国家制度和法律原则处于极其和谐一致的状态。
这样一来,他在注重个人权利的同时,强调了作为整体的国家的重要意义。
在他看来,国家是社会生活的形式,人类没有国家是不行的。
因此,人民对国家的统治只有服从的义务,而没有反抗的权利。
康德对国家起源和国家目的的阐述表现了他反对君主专制和封建特权的进步倾向,表明了他的国家学说是以自由主义和人权观念为基础的。
然而,他对“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的划分(消极公民不具有独立地位,不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他对公民只拥有思想自由和投票自由而没有反抗自由的限定,又清楚地反映了康德思想的保守性和他对现实的妥协。
他的整体国家观形成了与他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主张的深刻矛盾。
根据统治者运用最高权力治理国家的方式,康德将政体划分为专制政体和共和政体两种形式。
显然,他是倾向于后者的。
康德认为,体现公共意志的国家权力可以分为三部分:
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应永远属于人民。
他采取了孟德斯鸠的分权思想,强调三权的关系既是从属的,又是协调的,借此以预防专制独裁和保障国家的稳定和繁荣。
他认为共和政体以分权为基础而由法律统治,专制政体是一种独裁制度。
康德反对专制政体,主张共和政体,但他对共和制的解释与别人有所不同。
在他看来,共和制并不等于民主制,也不是没有民主,而是意味着分权、法治和政治公开。
他把共和制同君主制加以区分,甚至认为按民主制这个词的固有含义来说,它必然是专制的;君主制只要实行分权和法治原则,也可以采取共和制的管理形式来治理国家。
在国家制度上要清除专制独裁,重要的不是由谁来掌权,而是如何来行使权力,不是由人而是由法律来治理国家。
因此,只要开明君主实行分权和法治,真正体现“公民意志”,就是良好的国家形式。
康德主张共和制国家,但在他看来,这种共和国虽是唯一合理的国家形式,但却是一个不能实现的理想目标。
他认为在现实中虽不应放弃自己的共和国的信念,但沉默是一个臣民的义务。
于是,康德把共和国作为一个理想目标推到“彼岸世界”。
2.永久和平思想。
在康德的政治思想中,他把实现永久和平视为政治的最高目标,是最高的政治和道德的善。
在他的《论永久和平》一书中,康德提出了一个消除战争、保障各国人民永久和平的计划和方案。
这一方案包括六项预备条款和三项正式条款。
预备条款是实现和平的前提,正式条款是实现和平的必要条件。
六项预备条款是:
1.任何和平条约在签订时不应有引发战争的隐蔽的可能性,否则这一条约就不应被认为是和平条约;2.任何国家都不应以继承、交换、买卖或让与等手段侵吞一个独立国家,而不论这个独立国家是大还是小;3.以自由公民自己组织的民兵取代常备军,以达到逐渐完全废止常备军的目的;4.国债不得用于国家对外事务;5.任何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政府机构都不应受到他国的强行干预;6.相互交战的国家不得采用诸如雇佣暗杀投毒者、违反投降条件、煽动敌国叛乱等敌对行为,这些行为会使在未来和平条件下建立相互信任成为泡影。
三项正式条款是:
1.每个国家都应该是共和政体;2.各自由国家的联盟是国际法的基础;3.任何来到其他国土的陌生人都应受到尊重,这是世界公民法所保证的。
康德认为,按照道德法则的要求,永久和平是人类的目的,在各国间确立永久和平乃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因此,他竭力反对侵略性的掠夺战争,反对任何战争准备,认为战争是对文明民族的最大灾难。
永久和平的实现不能是弱肉强食,而只能是各国平等携手建立起国家联盟。
对实现永久和平的计划,康德并没有信心,永久和平成为他又一个不能实现的理想。
康德对战争的痛恶和对人类前途的关切,表明他对和平和进步的追求,这也是永久和平思想的价值所在。
总之,在康德在政治思想中,无论是他的国家学说,还是永久和平思想,都散发着自由和平等思想的光芒。
他强调人人都享有自由和平等的权利,国家应尊重公民的权利,这充分体现了主权在民的思想。
但同时,他又不赞成用革命的手段推翻统治者,因而在他那个年代,他的思想主张是难以实现的。
并且,将公民划分为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而消极公民又不具有政治权力,因而,他所主张的自由和平等实质上只是资产阶级内部所享有的自由和平等,而并非全体人民的自由和平等。
另外,他的思想体系还蕴含着太多不现实的东西,所有这些都体现了其资产阶级的软弱性和局限性。
本课的重点和难点。
重点:
重点掌握自然法论及其主要代表人物的思想。
难点:
卢梭的“主权在民”思想同洛克的“限制公权”思想有怎样的继承关系?
历史问题注释
[启蒙运动]
是18世纪欧洲资产阶级的思想文化运动。
在从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过度的时代,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的思想家对封建意识形态发起全面的批判,企图使人们的思想从传统偏见、神学教条、基督教会和专制政权的压制下解放出来。
在17世纪自然科学和哲学成果的基础上,启蒙学者认为,正如牛顿发现万有引力定律一样,人们也能够凭理性的力量发现有关自然、人类和社会的法则,谋取世俗的幸福;他们的理性、宗教容忍和进步的观念向保守的旧观念进行冲击,反对一切禁锢思想和压制自由的教条和制度;其中最进步的思想家们,主张宗教上的无神论、哲学上的唯物主义、政治上的民主政体以及上的自由放任。
启蒙思想涉及宗教、哲学、伦理学、经济学、政治学、史学、美学等各个领域,出现了各种学说体系和许多著名代表人物。
如英国的阿迪生,德国的莱辛,意大利的维柯,美国的潘恩、杰弗逊、富兰克林,俄国的别林斯基、普希金等。
但运动中心在法国,伏尔泰、孟德斯鸠、卢梭以及以狄德罗为代表的百科全书派起了显著作用。
运动影响深远,当代人即已开始使用“启蒙运动”的概念,以表示同“黑暗的中世纪”对立;广义上的启蒙运动则不限于欧洲和北美,而是世界性的普遍性的历史现象。
[浪漫主义思潮]
浪漫主义作为一种文化思潮是针对启蒙运动而兴起的。
浪漫主义思想运动起自18世纪末期到19世纪中叶,其代表人物有法国的卢梭和德国的赫尔德。
从历史的观点而论,浪漫主义起自对过分强调理性和普遍概念的启蒙运动的一种反动。
德国的唯心主义哲学与浪漫主义之间有许多对立,同时也有许多相互间的影响。
浪漫主义推崇情感,主张想象力的创造性发挥,坚持美感第一的美学标准,康德、黑格尔、费尔巴哈都受到浪漫主义的影响。
其中,康德和黑格尔对历史演变的见地和费尔巴哈对人性的理解,都在他们唯心主义和唯物主义哲学观点的基础上带上理想化的浪漫主义色彩。
浪漫主义是多姿多彩的,其共同点就是用丰富的生命哲学来取代理性与概念。
就次而言,不少哲学家应视为理性主义与浪漫主义某种形式的结合。
如康德、黑格尔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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