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期末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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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期末重点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期末重点
绪论
1.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社会法属性P2
2.功能与价值:
P4-P5
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
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第一章
1.劳动法产生的社会背景P10
(1)圈地运动:
雇主和雇员形成前提
(2)身份解放:
实质平等的需求
(3)工业革命:
社会关系的转变
(4)工业劳动社会化的法律调整——劳动法的产生
2.劳动法:
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劳动关系:
指劳动力所有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提供劳动报酬的社会关系。
P13
4.劳动关系特点:
P13-P14
(1)人身性与财产性的兼容:
形式上的财产性,实质上的人身属性
(2)从属性与平等性的兼容:
形式上的平等性,实质上的从属性
5.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P19-P22
(1)劳动权平等原则:
A在就业促进法领域,劳动权平等原则体现为平等就业、《劳动法》12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
B在劳动法基准法领域,劳动权平等原则体现为待遇均等(主要指同工同酬)
C在劳动保护法领域,体现为劳动条件平等。
(2)劳动自由原则
A在劳动合同法领域,体现为契约自由、《劳动合同法》37条: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B在集体合同法领域,体现为结社自由与团体自由
C在劳动保护法领域,体现为禁止强迫劳动
(3)倾斜保护原则(劳动法倾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包括:
一是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二是在一般劳动者与特殊劳动者之间,倾斜保护特殊劳动者的权益。
A在劳动合同法中,体现为解雇保护
B在劳动基准法中,体现为基准法定
C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体现为对于劳动者的救济保障(劳动争议冲裁免费制度、举证责任倒置、有限的一裁终局)
6.劳动权的性质P23:
属于人权,社会权,受益权,自由权,宪法基本权
7.宪法中的劳动权:
义务主体是国家P25
劳动法中的劳动权:
义务主体是用人单位P26
8.P30社会法法域学说
9.劳动法与民法的关系P31-P32
(1)一方面劳动法源自传统民法。
A劳动法中的制度设置源自传统民法中的债法
B作为劳动法的调整对象的劳动关系源自于传统民法调整对象的雇佣关系
(2)另一方面,劳动法又超越了传统民法
A传统民法以形式平等为价值追求,而劳动法则以实质平等为价值追求。
B调整对象不同,传统民法的调整对象为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则是形式上平等的财产关系而实质上从属的人身关系
C传统民法对民事关系的调整主要采取自治的调整模式,而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调整模式具有自治与强制的兼容性
10.劳动法的渊源:
P34
(1)制定法:
A宪法、
B法律:
劳动基本法、劳动单行法、其他法律中有关劳动法律规范
C行政法规
D地方性法规
E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
(3)出制定法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
(4)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11劳动法分非正式渊源:
P37
(1)《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发布的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案例
(2)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
(3)集体合同
第二章
1.英国1802年的《学徒健康和道德法》标志着劳动法的诞生
2.1894年新西兰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最低工资法
3.1871年英国公布了《工会法》,是世界上第一部现代工会法
4.1994年7月5日通过了《劳动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劳动法典,具有里程碑意义。
5.国际劳工公约的效力,概括来说就是约束国家,但不直接赋予公民权利。
第三章
1.劳动关系法律:
是指劳动关系的参加者之间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形成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2.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联系与区别(可能考简答必须全部背)P53
(1)联系:
A、没有劳动关系就没有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建立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之上,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
B、劳动法律关系对劳动关系具有一定的“反作用”。
(2)区别:
A、前提条件不同:
劳动关系的形成条件以劳动者实际提供的劳动力为前提;劳动法律关系以调整这一关系的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B、内容不同:
劳动关系以劳动力的运用为内容;劳动法律关系以当事人之间特定的权利与义务为内容。
C、性质不同:
劳动关系是一种物质社会关系,属于经济基础范畴;劳动法律关系是一种意志社会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3.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法上的法律关系
劳动法上的法律关系包括:
劳动法律关系和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法律关系。
4.劳动法律关系的运行P58
(即:
劳动法律事实引起劳动法律关系运行)
劳动法律事实分为:
行为和事件。
(指劳动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续延、变更、中止和消灭的各种客观情况)
(1)行为:
人们有意识的活动,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A、当事人的行为
B、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行为
C、行政行为
(2)事件
(3)运行环节与劳动法律事实的关系P59(是事件还是行为引起的?
?
)
A、劳动关系的产生:
只有合法行为中的双方当事人合意行为才会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
B、延续:
既可以是事实,也可以是行为引起。
C、变更:
原则上除了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各种劳动法律事实均可。
D、中止:
可以是行为、事件等各种劳动法律事实
E、消灭:
包括合法行为、违法行为和事件等。
5.劳动者:
劳动法上的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公民。
P61(界定标准:
从属性)
6.劳动者的资格要素:
(1)年龄:
达到法定就业年龄(我国:
16周岁)
(2)健康:
是否具有与其履行劳动义务相适应的身体状况
(3)智力:
文化条件、从业条件(P65)
(4)支配自由:
是否能够自由支配公民自己的劳动力(基本前提)P65
(5)就业愿望(其他要素)
7.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
P72
(1)明显的不对称性:
劳方当事人的权利多于义务,雇主方当事人的义务多于权利。
(2)较强的法定性:
法定优于约定,除非约定比法定对劳动者更有利
(3)适度的受限性:
A、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得低于劳动基准法规定,不得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范,不得有悖于社会公共利益
B、当事人的有些权利同时具有义务性质
C、当事人有些权利不得随意放弃,有些义务不能通过约定而排除履行,即便处于当事人自愿,亦不例外
(4)救济的复合性:
劳动者的权利救济呈现出兼采民事、行政、刑事等多种手段的复合性特征。
8.受雇人的义务:
p73
(1)劳动义务:
依劳动合同给付劳动的义务
(2)忠实义务:
A、服从义务B、保密义务
(3)随附义务:
主要是指损害赔偿义务
9.雇佣人的义务:
p74
(1)给付工资的义务
(2)保护义务(3)使用义务
(4)为被雇佣人提供证明书的义务(5)向受雇佣人说明劳动条件的义务
第四章
1.劳动就业法体系:
P82
反就业歧视法特殊群体就业保障法
2.就业平等权:
是指平等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
P84
3.就业歧视的界定:
没有合法的目的和原因,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政治见解、民族、社会出身、性别、户籍、残障或身体健康状况、年龄、身高、语言等原因,采取的任何区别、排斥、限制或者给予优惠,其目的或作用在于取消或损害劳动者的就业平等权。
4.禁止就业歧视P94
(1)禁止性别歧视
A、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录用的标准
B、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2)禁止民族歧视和对少数民族人员就业的特殊保障
《就业促进法》28条规定:
“个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赵勇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给予适当照顾。
”
(3)禁止残疾歧视和对残疾人就业的特殊保障
《就业促进法》29条规定:
“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
国家措施:
A、残疾人的集中安置B、分散吸收残疾人就业C、鼓励、帮助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者个体开业
(4)禁止健康歧视
《就业促进法》30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
(5)禁止户籍歧视
《就业促进法》31条规定:
“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
第五章
1.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P115
(1)时间适用范围: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空间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3)对事的适用:
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4)对人的效力范围:
A、直接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用人单位:
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包括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B、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的国家机关(国家机关招用工勤人员,公务员适用《公务员法》)、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P117
C、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
D.劳动者
2.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
(1)合法原则
(2)公平原则(3)平等自愿原则
(4)协商一致原则(5)诚实信用原则
3.劳动合同的分类:
P122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称定期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称不定期劳动合同)
四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A、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B、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C、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D、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的形式:
书面形式和非书面形式,非书面形式又分为口头和行为两种形式。
5.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时间段
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一个月宽限期内,用人单位不违法
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起算时间为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丁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法》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6.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P129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7.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
P129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1)试用期p130(七个注意点)
(2)培训和服务期
(3)保守秘密和竞业限制
8.限制约定的劳动合同条款:
p1342个
(1)第二职业条款:
即约定劳动者可否从事第二职业以及如何从事第二职业的合同条款
(2)违约金和赔偿金条款:
除了服务期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9.禁止约定的劳动合同条款p1353个
(1)歧视条款。
(2)生死条款。
(3)保证金条款
10.劳动合同的解除:
是指在劳动合同有效成立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劳动合同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11.解除劳动合同的形式:
P141
(1)按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不同,分为单方解除和协议解除。
(其中,单方解除需要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对方,或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向对方主张,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2)按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不同,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12.劳动合同的终止:
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被依法消灭。
P141
13.合同终止情形:
《劳动合同法》44条:
P141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4.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P142
(1)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条件:
A、双方当事人之间劳动合同依法成立且生效
B、协议解除是在被解除的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生效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
C、双方自愿、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制对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D、双方均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由劳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动议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P143
A、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和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解除(预告解除)
法定程序和要求:
一是劳动者遵守解除劳动合同的预告期,即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或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
二是劳动者要通知用人单位
B、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P144
a用人单位没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b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c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d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e用人单位一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是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f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和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g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C、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a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
b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15.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A、因劳动者过错,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a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c、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d、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e、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适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f、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B、劳动者无过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能归因于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
a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C、经济性裁员P149裁员限制
16.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禁止性条件:
P150
17.经济补偿金:
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18.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下从事劳动的新型用工形式。
19.劳务派遣特征:
p155
(1)劳动者的雇佣和使用相分离
(2)劳务派遣中具有三方主体
(3)劳务派遣关系中存在一组合同
20.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规制:
P156
(1)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要求:
只能采取公司的组织形式设立,并且应当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00万元。
(2)劳务派遣单位的用人单位地位:
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必须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3)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一般被认为是一般民事合同,但是受到劳动法限制)
(4)劳务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者收取费用。
(5)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特殊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6)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的禁止: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7)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律责任:
P158
21.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
P161
(1)非全日制用工禁止约定试用期
(2)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保障: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5日。
第六章
1.1799年美国费城制鞋厂工人与雇主举行谈判,并在谈判的基础上达成协议,这就是集体合同的萌芽
2.1904年新西兰颁布了最早的集体合同法律
第七章
一、工作时间的种类:
(一)标准工作时间:
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二)特殊工作时间包括:
缩短工作时间、不定时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计件工作时间非全日制工作时间
1、缩短工作时间:
适用人群:
从事特定工作岗位的劳动者、从事夜班工作的劳动者、在哺乳期工作的女职工
2、不定时工作时间:
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
P184
3、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P185
4、计件工作时间:
是指以劳动者完成一定劳动定额为计酬标准的工作时间制度。
P185
5、非全日制工作时间:
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工作时间。
二、我国现行休息休假的种类:
展开参考课本P187
(一)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
工作四小时后,一般休息1~2小时,最少不能低于半小时
(二)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
(三)休息日
(四)法定休息日
(五)年休假
(六)探亲假
(七)其他休假
三、延长工作时间的补偿:
P193
(一)补休
(二)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标准参见课本P194)
第八章:
一、工资:
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二、工资的形式:
P197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五)补贴(六)特殊情况下的工资
三、最低工资制度:
(一)不能成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p204
(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二)确定最低工资标准依据和参考因素:
p204
一是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二是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三是劳动生产率,四是就业状况,五是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四、工资支付的一般规则:
P206
(一)工资支付形式:
法定货币,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
(二)工资支付对象:
劳动者本人,或者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三)工资支付时间:
按约定日期支付。
(详参P206)
五、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制度规则:
(有详细内容P207)
(一)休息休假的工资支付: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支付
(三)停工期间的工资支付
(四)企业依法破产时的工资支付
(五)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支付
(六)特殊人员的工资支付
第十一章:
一、劳动争议的收案范围
(一)劳动争议收案范围的一般规定P235: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特殊的劳动争议:
P236(需要详细看)
1、社会保险争议、
2、事业单位人事争议
3、企业改制引发的争议
4、加付赔偿金争议
5、退休人员再就业争议
6、停薪留职、内退、待岗以及放长假人员再就业争议
二、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效力P244
经双方当事人和解组织签字、盖章的调解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这种约束力只是合同的约束力。
三、劳动争议仲裁概念:
P244
劳动争议仲裁:
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将劳动争议提交法定的仲裁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其对双方的争议进行处理,并作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裁决,从而解决劳动争议。
四、劳动争议仲裁与民商事仲裁的区别:
P245
(1)仲裁主体不同:
民商事仲裁机构具有民间性,一般称为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委员会具有官方性,是设在劳动行政部门内部的机构。
(2)仲裁的对象不同:
民商事仲裁处理的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民商事纠纷;劳动争议仲裁处理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权利和义务纠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隶属关系。
(3)程序启动不同:
民商事仲裁属于自愿仲裁,必须有争议当事人同意仲裁的协议才可进行,只要有一方不同意,就不能仲裁;劳动仲裁是强制仲裁,只要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有一方提出仲裁申请即可启动仲裁程序,另一方无权拒绝。
(4)仲裁的地位不同:
在民商事仲裁中,是否经过仲裁处理,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劳动争议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当事人只有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是否可以起诉不同:
民商事仲裁实行一裁终局,不服裁决的,不能向法院起诉;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除部分案件对用人单位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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