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销售代理服务合同(售价递增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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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使用说明:
代理业务优先适用本合同范本。
XXXX·XXXX项目
独家销售代理服务合同
甲方(委托方):
XXXX有限公司
乙方(受托方):
XX新景祥XXX有限公司
地址:
XX
地址:
XX市XX路
电话:
XX
电话:
0XX-XXXXXXXX
传真:
XX
传真:
0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XXX
法定代表人:
XXX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真诚合作的原则,就甲方《XXXX项目》(以下称本项目),委托乙方提供项目独家销售代理服务事宜达成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本合同的用语除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涵义)
1.1.平均底价:
销售代理房屋的每平米最低平均单价。
1.2单套底价:
以平均底价为平均价制定的每套代理房屋的每平米最低销售单价即一房一价底价。
1.3合同单价:
预售/出售房屋合同约定的房屋单价。
1.4单套销售总价:
合同单价乘以单套合同面积。
1.5按揭银行:
能提供项目按揭贷款的商业银行。
1.6销售率:
完成销售房屋的套数(个数)占当期开盘销售的相应房屋的总套数(个数)的百分比。
第二条:
委托项目概况
2.1项目名称:
XXXX项目,具体以政府核准名为准。
甲乙双方同意项目推广名称和实际名称的改变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2.2项目地址:
位于XX市XX路;项目性质为住宅/商业用地。
2.3规划指标:
项目总占地约XXX,地上总建筑面积约XX万平方米。
项目委托销售代理面积约XX万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约XX万平方米,写字楼建筑面积约XX万平方米,商业建筑面积约XX万平方米)。
除非另有特别约定,甲乙双方同意以政府批复的预售测绘面积为准,并作为考核指标及结算支付依据,但地下车库、花园及储藏间物业用房以及公共设施等不计入考核指标。
第三条:
双方声明和保证
3.1甲乙双方均为在中国正式成立和登记的法人,有依其章程规定、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行事的法律能力;并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条款的权利和义务能力。
3.2甲乙双方均保证提供的证件、文件真实、合法有效。
3.3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项目的销售由乙方独家销售代理。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不得自行销售或者委托第三方销售,亦不能在本合同履行完毕之前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否则视为甲方违约,但因乙方违约并依本合同约定甲方可解除本合同的除外。
在代理期限内,甲方除另有书面约定工程抵款房源外,自行销售或者委托第三方销售的房屋,视为乙方完成销售。
3.4甲乙双方同意,代理楼盘所涉及的销售策略、定价策略乙方应及时报甲方备案,经双方确认后执行。
第四条:
服务期限
4.1甲乙双方同意:
合同期限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的项目止。
第五条:
委托服务的主要内容
5.1项目前期服务:
包括市场调研、宗地资源分析、竞争分析、项目发展战略、项目定位(市场定位、功能定位、目标消费群定位)及启动区建议。
5.2销售代理:
包括拟订销售策略、组织实施销售工作、制作本项目每月销售情况汇总及分析报告、协助完成销售后相关手续的办理等。
第六条:
项目销售价格
6.1甲乙双方同意项目平均底价及销售价格在项目正式开盘前一个月内由甲乙双方根据市场状况协商确定当期开盘的销售底价。
6.2乙方根据上述约定的平均底价编制单套底价明细表,经双方书面确认后,作为本合同附件一存档。
6.3该单套底价明细表作为乙方销售的最低价格依据,乙方应在单套底价以上(含本数)对外销售房屋。
6.4该单套底价明细表作为双方结算项目销售代理费的依据。
6.5甲、乙双方未经对方同意,均不得变更上述底价。
第七条:
代理服务相关费用
7.1前期服务费:
甲方支付乙方的前期服务费计人民币XX万元整(小写:
¥XX万元)。
7.1.1前期服务费首期款:
自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甲方即支付乙方40%前期服务费计人民币XX万元整(小写:
¥XXX元)。
7.1.2前期服务费中期款:
乙方向甲方进行《项目定位及物业发展建议》汇报并经甲方确认后三日内(甲方收到汇报三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意见的,视为认可),甲方即支付乙方40%前期服务费计人民币XX万元整(小写:
¥XXX元)。
7.1.3前期服务费终期款:
甲方本项目进行方案报审后三日内,甲方即支付乙方其余20%前期服务费计人民币XX万元整(小写:
¥XXX元)。
7.2销售代理费:
7.2.1甲乙双方同意:
甲方根据乙方实际售价,分别按如下标准支付:
7.2.1.1如乙方销售房屋的单套合同单价超过单套底价100元/平方米(含100元)以内的,则甲方按单套销售总价的1.2%支付乙方销售代理费。
7.2.1.2如乙方销售房屋的单套合同单价超过单套底价100-200元/㎡(含200元)以内的,则甲方按单套销售总价的1.3%支付乙方销售代理费。
7.2.1.3如乙方销售房屋的单套合同单价超过单套底价200-300元/㎡(含300元)以内的,则甲方按单套销售总价的1.4%支付乙方销售代理费。
7.2.1.4如乙方销售房屋的单套合同单价超过单套底价300元/㎡以上的,则甲方按单套销售总价的1.5%支付乙方销售代理费。
7.3营销推广费用
7.3.1甲乙双方同意,营销推广费用预计占销售代理房屋按单套底价计的总房价款之和的1.2-1.5%。
该费用如有调整或者需超出1.2-1.5%的应提前7个工作日交甲方书面确认后执行。
营销费用由甲方据实承担。
7.3.2营销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
项目销售中投入的媒体广告、楼书、DM制作、电视CF制作、灯箱广告、小型看板、房型家配图、引导旗、横幅、路牌、道旗、小区围墙广告及相应的广告宣传与促销活动(但不包括售楼处、样品屋及房展会展览费用,该费用由甲方另行承担)。
7.3.3甲乙双方共同负责审核项目的广告企划服务商制定的企划方案及初步预算,甲方按甲乙双方确认的营销计划及预算执行。
营销推广费由甲方直接与第三方签约并直接支付第三方。
第八条:
销售条件
8.1开盘条件
8.1.1甲方在开盘前须提供政府有关部门对该项目批准的有关证照,包括: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
并将相关证件复印件交乙方对外公示。
8.1.2甲方保证在销售前无抵押权或第三方权利,保证合法销售。
8.1.3甲乙双方已确认单套底价明细表及售价表,并已按乙方的销售要求落实了按揭银行。
8.1.4乙方提出具体开盘时间建议,甲乙双方以书面确认。
8.1.5乙方应甲方要求进驻售楼处之日起满三个月,且项目非因乙方原因导致未能开盘的,甲方应按3~5万元/月标准支付乙方基本服务费,该费用计收期限为自乙方进驻售楼处第四个月起,至项目首次正式开盘止,每月5日为当月费用结算日。
8.1.6项目正式开盘对外销售时,甲方须保证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均已办理完毕,符合销售条件。
若项目未符合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而仍要求乙方开盘或违规收取购房者款项的,则乙方有权拒绝执行,且甲方不得单方面解约。
如甲方在未达到销售条件情况下,仍要求乙方对外进行销售的,则由此产生的责任及给乙方带来的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8.2代理指标:
8.2.1在每期楼盘正式开盘至房屋交付给购房客户时,应完成**%以上的销售率。
具体分阶段销售指标(三个月为一个阶段)在项目正式开盘前一个月内确定平均底价时一并确定,经双方书面确认后,作为本合同附件二存档。
8.2.2甲方同意:
具备开盘条件、按施工进度完成施工质量并按期、按约定的标准交付房屋(本合同附件三)是乙方完成上述代理指标的前提条件,甲方不能按照约定交房的,本合同第8.2.1条款下约定的代理指标的时间则可以相应顺延。
8.2.3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第7.1条款、7.3条款及9.1条款结算相关费用,严重影响乙方正常作业,且未能及时改善时,则不得追究乙方未完成销售进度的责任。
8.2.4在上述销售代理期间,若与春节重叠,该阶段时间计算应扣除春节前后一个月时间。
8.3完成销售的界定:
8.3.1房屋的销售以套为出售单位。
购房者签署《商品房买卖契约》并按该契约之规定支付了该购房款的首期房价款(含定金)并到房产部门办理完备案后,该套房屋视为完成销售,并计入乙方销售进度与业绩,甲方应按此业绩向乙方支付销售代理费,结算时间以本合同第九条的约定为准。
8.3.2甲乙双方应在开盘前共同确认《商品房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契约》样本。
乙方应按双方确认的《商品房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契约》的样本与购房者签订合同,与合同样本有出入的条款需经甲方委托的人员(以书面授权委托书为准)签字确认,甲方对《商品房买卖契约》签章后,即表示对契约所约定内容的认可。
客户提出合理的条款,甲方应予以采纳,以确保乙方的销售进度,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与购房者签订与合同样本意思表达不一致的条款,并因此发生纠纷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并对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8.3.3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购房者无法签订预售或出售合同、无法收取首期房款、无法办理预售登记而退房的,如工程质量、房屋交付期延迟或甲方拒绝按确认的《商品房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契约》样本与购房者签订合同,则该房屋作为乙方已完成销售的房屋计入乙方的销售指标,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计提取销售代理费。
若因购房客户自身原因导致退房的,而没收之购房客户的定金和违约金,其金额由甲、乙双方各得50%。
第九条代理费结算
9.1结算:
9.1.1甲乙双方同意,开盘日的次月起,每月15日为费用结算日。
乙方应在次月的5个工作日以前将上月的《销售业绩确认表》及《代理费结算表》交给甲方报备,甲方应于最迟不超过当月15日(含)之前将上月项目销售代理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9.1.2乙方提交《销售业绩确认表》及《代理费结算表》,甲方应在十个工作日内确认,逾期未确认的,应视为甲方对乙方提交报表无异议。
9.1.3若乙方比第8.2.1条款之约定销售进度提前3个月(含)以上完成**%以上的销售率,则甲方应按当期总销售额的1‰给予乙方奖励,并应于乙方完成当期楼盘考核销售率达**%后的次月15日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9.2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第7.1条款及9.1条款结算所规定的时间,采用支票支付方式或将每期应付的项目销售代理费款项汇至如下乙方银行帐户:
公司全称:
XX新景祥房地产XX有限公司
银行帐号:
XX
开户银行:
XX银行
9.3乙方须在甲方付款同时提供正式合法有效税务发票。
乙方提供的发票不作为甲方已付款证明,乙方收到银行出具的甲方付款相关单据才能作为甲方已付款的证明。
9.4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应缴纳的税费。
第十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10.1甲方应指定一名工作协调人:
,身份证号:
。
10.1.1工作协调人专职负责协调各有关方面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出具预告登记抵押登记中需甲方提供的各类资料、办理入户手续、与乙方结算款项、审阅宣传广告文稿及相关内容,并负责项目销售过程中的法务审查与监督,根据乙方要求提供相应的工作协助。
10.1.2指定的工作协调人代表甲方负责对乙方提供需确认的各项事宜进行审核签字确认。
10.1.3本合同期间甲方发生有关物业销售事宜的变动,应由协调人及时向乙方进行传达和通报。
10.1.4协调人员名单确定与变更由甲方书面通知乙方。
10.2甲方在开盘前须提供政府有关部门对该项目批准的有关证照,包括: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
并将相关证件复印件交乙方对外公示。
10.3甲方保证在销售前无抵押权或第三方权利,保证合法销售。
10.4甲方应提供乙方2部看房车及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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