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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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爆炸物品安全责任制2
第三章管理制度3
第四章爆破器材的申请领用4
第五章爆破器材的装卸4
第六章爆破器材的运输5
第七章爆破作业6
第八章爆破器材的储存8
第九章惩处9
第十章附则9
附件9
民用爆炸物品及爆破作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1.1为了搞好西成客专XCZQ-5标段项目部爆破物品的管理,使范家咀隧道、罗曲隧道、福仁山隧道和得利隧道开挖能安全顺利的进行,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活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订本规定。
1.2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本规定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非军用的下列爆炸物品:
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
1.3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爆炸物品)是一种危险物品。
对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使用,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严格管理。
1.4从事爆炸物品保管、使用押运、作业的职工,必须是取得相应资质证的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和操作规程的人员。
新录用的人员,必须事先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1.5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西成客专XCZQ-5标段项目经理部。
第二章爆炸物品安全责任制
2.1各爆破工作的领导人职责
1、主持制定爆破工程全面计划,并负责实施。
2、组织爆破业务,爆破安全的培训工作和审查,考核爆破工作人员。
3、监督本单位爆破工作人员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组织领导安全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4、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2.2安全质量部职责
1、负责爆炸物品的监督检查工作,并作好领用审批工作。
2、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2.3各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职责
1、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上报和总结,指导施工,检查质量。
2、负责爆破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上报、检查实施情况。
3、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进行“盲炮”处理的技术指导。
4、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处理。
2.4爆破架子队、班组长职责
1、领导爆破员进行爆破工作。
2、监督爆破员遵守安全细则和爆破器材的领取、使用、搬运制度。
3、制止无爆破工作证的人员进行爆破。
4、检查爆破器材的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时退库情况。
2.5爆破员职责
1、保管领用的爆破器材,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和挪用它用,并持证上岗。
2、按照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3、严格遵守国家、部颁爆破安全规程和操作细则。
4、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上报和处理。
5、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
第三章管理制度
3.1爆破作业应统一指挥、统一信号、统一规则。
3.2爆破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由开挖爆破技术人员负责制定。
3.3爆破器材的领用必须有详细的爆破器材领用单,经负责人员签字后,方可领用。
3.4爆破班长负责现场作业管理,指挥爆破员按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3.5爆破警戒人员负责清理警戒区内的人员撤离至警戒线外。
特殊情况下的爆破作业必须由安全质量部负责协调。
3.6爆破作业坚持“谁爆破、谁警戒,谁爆破、谁清场”的原则,对所有开放部位派专人警戒。
3.7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操作证后才能上岗(爆破员作业证)。
3.8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爆破通知单”,爆破通知单的送达方式如下:
1、工区内部爆破协调:
爆破单位认真填写“爆破通知单”提前2小时送达所管辖的工区,由所管辖的工区统一协调。
2、工区外部爆破协调:
爆破单位认真填写“爆破通知单”提前2小时送达安全质量部(驻相关工区安全员),由安全质量部(驻相关工区安全员)再填写“爆破通知单”送达其他工区或单元。
第四章爆破器材的申请领用
4.1爆破器材各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且只能指定一人负责爆破器材的申请领用工作,于发文第2工作日内持申请者有效身份证到安全质量部进行备案。
4.2申请人必须按照当班使用量认真填写“民用爆炸物品领用申请单”,经主管部门(如工区)负责人审核后,报安全质量部(驻各工区安全员)进行审批。
“民用爆炸物品领用申请单”上联由安全质量部(驻各工区安全员)留存,下联由申请单位留存。
4.3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人必须按照当班使用量严格审核其申请量,避免数量过多或过少。
4.4安全质量部必须作好审批工作,凡非指定申请人一律不给予审批,若指定申请人需要变更时,使用单位必须在变更前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申请人按照“本章第4.1条款”规定上报安全质量部。
4.5使用单位持“民用爆炸物品领用申请单”到项目部相应炸药库进行领用。
第五章爆破器材的装卸
5.1民用爆破器材的运输人员,必须经过有关爆破材料性能的基础教育和熟悉其安全技术知识。
5.2搬运装卸作业宜在白天进行,炎热的季节可在清晨或傍晚,严禁夜间装卸雷管。
如必须在夜间装卸爆破器材时,装卸场所应有充足的照明,允许使用的照明应是防爆电灯或防爆安全灯,禁止使用明火照明。
5.3在装卸爆破器材时,运输车辆离库房的停车距离小于10米。
5.4搬运时应谨慎小心,轻搬轻放,禁止冲击、碰撞、拉拖、翻滚和投掷。
装有爆破材料的容器堆放时,不准在上面踩踏。
5.5人力装卸和搬运爆破器材,每人约25~30kg为限(一箱),搬运者相距不得少于3米。
5.6运输炸药和雷管时,装车高度要低于车箱10cm,车箱底部应垫软,雷管箱不许倒放或立放,层间也必须垫软垫,同一车上也不得装运两类不同性质的爆破器材,雷管与炸药不允许在同一车箱或同一地点装卸。
只有当使用防爆箱装雷管时,且箱子紧固于车箱前部才能同车运输。
5.7装有爆破器材的汽车,严禁在路途加油或修理。
5.8装卸过程中司机不得离开驾驶室。
在雷电期间,禁止装卸和运输爆破器材。
5.9装车后必须在车辆上加盖帆布,并用绳子扎牢,检查无误方可开车。
第六章爆破器材的运输
6.1使用单位到相应炸药库领取爆破器材后,指定专用车辆进行运输,严禁人货混装。
6.2装卸和运输爆破器材时,严禁吸烟和携带发火物品。
6.3运输爆破器材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运载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运输规则的安全要求。
2、货物包装应牢固、严密。
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不准混装在同一车厢内。
装载爆破器材的车厢内,不准同时载运人员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3、爆破器材应当在远离生活区和人烟稠密地区停歇、装卸。
4、装卸爆破器材,应当尽量在白天进行,要有专人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操作。
装卸人员必须懂得装卸爆破器材安全常识;不懂安全常识的人,必须事先经过教育。
装卸现场,应当设置警戒岗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5、在公路上运输爆破器材时,车辆必须限速行驶,前后车辆应当保持避免引起殉爆的距离。
6、运输爆破器材在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烟稠密的地方,并有专人看管,严禁在爆破器材附近吸烟和用火。
7、有押运人。
8、按指定路线行驶。
9、非押运人员不准乘座。
10、禁止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机动三转车、人力三轮车、摩托车和自行车等运输爆破器材。
6.4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一律采用红旗统一标识。
6.5使用汽车运输爆破器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每次出车前务必检查车辆的工作状态,保持车况一切正常。
2、汽车应装设专门的缓冲器。
3、汽车的排气管应引至散热器的下面,并使排气孔向下或对地面。
4、在汽车驾驶室外面两边靠近车辆的地方,应配挂两个泡沫灭火器和其他必要的灭火工具。
5、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必须注意防止急刹车或意外事故发生。
6、汽车行驶在视线良好的情况下,时速不得超过20km(施工区内不得超过15km/h),在变、多坡、陡路、狭窄的路段应保持时速5km以内。
7、装卸爆破器材的车辆,严禁开快车、抢车。
第七章爆破作业
7.1在制定爆破设计的同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否则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在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应满足下列要求:
1、必须符合国家、部颁的《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
2、确保人身安全。
3、保证机械设备、物资器材的安全,防止中断交通,防止发生中断通讯、供风、供水、供电等事故。
4、防止由于爆破而引起的工程质量事故,以及加剧不良地质地段岩体的恶化。
7.2爆破材料在使用前必须查验检验单,并获取产品合格证,凡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爆破材料一律禁止使用。
7.3露天爆破安全距离和爆破时间、爆破信号执行业主、监理的规定(警戒距离400m),爆破工作开始前,在指定地点应设岗哨,警戒人员戴红色袖章,信号旗和口笛。
7.4联网前,非爆破作业人员和机械设备均应撤离炮区,撤离之前不得将雷管运到工作面。
7.5在无照明的夜间、中大雨、浓雾大,雷电和五级以上风等恶劣天气,均不得进行露天爆破作业。
7.6当班因各种原因未能爆破,再爆破要重新批准后方可进行。
7.7当井内工作人员未撤离工作面时,严禁爆破材料下井。
7.8往井下吊运爆破材料时,应遵循下列规定:
1、检查起吊设备及容器是否安全可靠。
2、有无漏电现象,如有,必须及时处理。
3、禁止雷管、炸药同时吊运。
4、吊运绳索速度不得大于1m/s。
5、装雷管的箱子必须绝缘。
6、禁止将爆破器材存放在进口处、井底或其他巷道内。
7.9装药时,严禁将爆破器材存放在危险地点或机械设备、电源、火源附近,严禁吸烟。
7.10在下列情况下,禁止放炮:
1、炮孔位置、角度、方向、深度不符合要求者。
2、孔内岩粉未清除。
3、孔内温度异常。
4、炮区内的其他人员未撤离。
7.11装药和堵塞应使用木、竹材料的炮棍,严禁使用金属棍棒装填。
7.12爆破后,炮工应检查所有装药孔是否完全起爆,如发现瞎炮,应及时按照瞎炮处理的规定妥善处理,未处理前,必须在其附近设警戒,并设明显标志。
7.13洞挖放炮,自爆破器材进洞开始,即通知有关单位施工人员撤离,并在安全地点设警戒员,禁止非爆破工作人员进入。
7.14地下相向开挖的两端在相距30m以内的,放炮前必须通知另一端暂停工作,退到安全地点,当相向开挖的两端相距15m时,一端应停止掘进,单头贯通。
斜井相向开挖,除遵守上述规定外,并应对距贯通尚有5m长地段自上端向下端打通。
7.15井筒掘进工作面爆破时,必须保持工作面与新鲜风流巷道之间畅通,爆破后人员进入工作面之前,必须用水喷洒爆堆,并进行充分通风。
7.16起爆前,必须将剩余爆破器材撤除现场运回药库,不得存放于工地。
7.17使用单位必须根据当班爆炸物品的使用情况认真填写“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记录台帐”,并于使用当日第二个工作日内上报安全质量部(驻各工区安全员)备查。
第八章爆破器材的储存
8.1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项目部将建立多个独立炸药库房作为爆炸物品存放点,任何使用单位必须将当班未使用完的爆破器材及时退还库房,库房指定专人进行看守,并认真作好台帐。
8.2任何单位严禁在现场和生活区以及个人私自存放爆炸物品。
8.3爆破器材仓库的管理必须做到以下要求:
1、要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
收存和发放爆破器材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帐物相符。
2、库房内储存的爆破器材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
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库储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
3、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4、爆破器材仓库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爆破器材仓库列为重大危险源管理项目及项目部的主要治安管理项目。
5、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必须及时上报所在当地公安机关。
8.4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破器材,应及时清理出库,予以销毁。
在销毁前要登记造册,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所在地县公安局指定的适当地点妥善销毁。
第九章惩处
9.1违反本规定第四章有关规定,将给予100~1000元的罚款。
9.2违反本规定第五章有关规定,将给予500~2000元的罚款。
9.3违反本规定第六章有关规定,将给予1000~5000元的罚款。
9.4违反本规定第七章有关规定,将给予100~3000元的罚款。
9.5违反本规定第八章有关规定,将给予50~2000元的罚款。
第十章附则
10.1本规定自行文之日开始实施。
10.2本规定解释权属项目部。
10.3本规定属试运行规定,凡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一律以法律、法规为准。
若有不适应之处,过程中将适时进行修改。
附件
附件1:
爆破通知单
附件2:
民用爆炸物品领用申请单
附件3: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记录台帐
附件4: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记录台帐
附件5:
民用爆炸物品专项检查记录表
附件6:
爆破物品退库登记表
附件7:
炸药库(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记录台帐
附件8:
炸药库进出库人员登记表
注:
附件6~8炸药库使用
爆破通知单
XCZQ-5标-HG-01
爆破部位
爆破时间
单响
装药量
总装药量
项目
民用爆炸物品名称
上联
炸药
导爆索
非电雷管
其它
备注
使用数量
送达单位
签收人
签收时间
爆破单位
经办人
送达时间
备注
注:
本表由爆破单位填写,内部报相关工区,外部报安全质量部(驻相应工区安全员)。
爆破通知单
XCZQ-5标-HG-01
爆破部位
爆破时间
单响
装药量
总装药量
项目
民用爆炸物品名称
下联
炸药
导爆索
非电雷管
其它
备注
使用数量
送达单位
签收人
签收时间
爆破单位
经办人
送达时间
备注
注:
本表由爆破单位填写,内部报相关工区,外部报安全质量部(驻相应工区安全员)。
民用爆炸物品领用申请单
XCZQ-5标-HG-02第号炸药库
使用部位
申请单位
主管部门
申请人员
审核人员
批准人员
申请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项目
民用爆炸物品名称
上联
炸药
非电雷管
导爆索
其它
备注
申请数量
审批数量
备注
注:
本表由使用单位填写,经相关工区审核后,报安全质量部(驻相关工区安全员)审批。
分上下联,上联由安全质量部(驻相关工区安全员)存,下联由炸药库存。
民用爆炸物品领用申请单
XCZQ-5标-HG-02第号炸药库
使用部位
申请单位
主管部门
申请人员
审核人员
批准人员
申请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项目
民用爆炸物品名称
下联
炸药
非电雷管
导爆索
其它
备注
申请数量
审批数量
备注
注:
本表由使用单位填写,经相关工区审核后,报安全质量部(驻相关工区安全员)审批。
分上下联,上联由安全质量部(驻相关工区安全员)存,下联由相关炸药库存。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记录台帐
XCZQ-5标-HG-03
使用部位
使用单位
登记人员
登记日期
领取日期
使用日期
项目
民用爆炸物品名称
上联
炸药
非电雷管
导爆索
其它
备注
申请数量
领用数量
使用数量
处置情况
备注
注:
本表由使用单位填写,次日报安全质量部(驻相关工区安全员)核查。
分上下联,上联由安全质量部(驻相关工区安全员)存,下联由使用单位存。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记录台帐
XCZQ-5标-HG-03
使用部位
使用单位
登记人员
登记日期
领取日期
使用日期
项目
民用爆炸物品名称
下联
炸药
非电雷管
导爆索
其它
备注
申请数量
领用数量
使用数量
处置情况
备注
注:
本表由使用单位填写,次日报安全质量部(驻相关工区安全员)核查。
分上下联,上联由安全质量部(驻相关工区安全员)存,下联由使用单位存。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记录台帐
XCZQ-5标-HG-04
使用部位
申请单位
主管部门
申请人员
领取人员
审批人员
核查人员
申请日期
领取日期
审批日期
核查日期
项目
民用爆炸物品名称
炸药
非电雷管
导爆索
其它
备注
申请数量
领用数量
使用数量
处置情况
备注
注:
本表由安全人员根据实际情况于申请次日进行核查填写,并留存。
爆炸物品专项检查记录表
XCZQ-5标-HG编号:
工程部位
检查时间
架子队
负责人
管理部门
负责人
检查人员
检查记录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情况
符合
不符合
1
储存在专用的仓库、储存室内
2
收存和发放爆破器材必须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3
库房内储存的爆破器材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
4
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库储存
5
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6
严禁在库区吸烟和用火
7
严禁把其它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
严禁在进行其它活动
8
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要有专人负责指挥;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警戒岗哨和标志;在爆破前发出信号,待危险区的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后,始准爆破。
爆破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9
使用爆破器材,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
爆破员领取爆破器材,必须经班组长或现场负责人批准,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剩余的要当天退回
检查评价
备注
第号炸药库民用爆炸物品退库登记表
XCZQ-5标-HG
领用数量
退库数量
年
名称
规格
数量
领用人
发料人
年
名称
规格
数量
退库人
库管员
备注
月
日
月
日
第号炸药库(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记录台帐
XCZQ-5标-HG
入库数量
存库数量
年
名称
规格
数量
交货人
检验
(库管)员
年
名称
规格
数量
核对
(库管)员
备注
月
日
月
日
第号炸药库进出库人员登记表
XCZQ-5标-HG
序号
姓名
单位
证件号码
进库时间
出库时间
来访事由
第页库管员签名: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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