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缮装饰及其他零星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呕心沥血整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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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缮装饰及其他零星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呕心沥血整理版
**镇修缮、装饰及其他零星
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镇房屋建筑修缮、室内装饰、外墙装饰和其他零星建设工程(下统称为装修工程)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镇行政区域内从事装修工程施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在本镇行政区域内从事装修工程活动的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原建筑物未办理质量监督的按东莞市建设局相关文件要求先做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再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镇中心临街建筑,镇、村主干道两旁建筑外立面整饰效果经镇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再按本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镇规划建设办公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局、**镇规划管理所依照本规定,负责辖区内装修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程分类与范围
第七条按照房屋建筑完损状况和工程量大小,装修工程可分为不具有装修价值、大修、小修三类.
第八条不具有装修价值的房屋建筑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应予拆除。
适用范围:
(一)主体结构部分或大部分严重损坏,丧失承载能力,有倒塌危险的房屋建筑;
(二)破损严重,局部修缮不能保障安全使用的房屋建筑;
(三)处于易滑坡地区或地势低洼区内积水无法排出的房屋建筑。
第九条大修工程适用范围:
(一)主体结构损坏严重,有局部危险的房屋建筑进行修缮的;
(二)屋面严重漏雨需铲除重做的;
(三)需挑顶修缮的;
(四)整栋房屋建筑需要进行设备(包括上水、下水、通风、采暖等)及管线拆换、改装的;
(五)房屋建筑需抗震加固的;
(六)房屋建筑外立面进行整体翻新的;
(七)改变或影响房屋建筑承重结构的;
(八)需少量更换或局部加固、补强主体构件或拆砌部分墙体的房屋建筑;
(九)需整栋房屋建筑进行门窗整修,地面维修、粉刷、油漆、设备维修的;
(十)面积200平方米或以上的营业性场所室内装饰工程。
第十条小修工程适用范围:
(一)修补屋面、地面、顶棚,室内外抹灰;
(二)修理门窗、换纱、换玻璃;
(三)水、暖卫、电设备的日常养护;
(四)疏通下水、烟囱、垃圾道,清扫屋面、雨水口;
(五)需局部更换瓦屋面,修补平屋顶面层;
(六)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营业性场所室内装饰工程;
(七)私人住宅室内装饰工程;
(八)化粪池、水池开挖工程。
第三章工程委托与承接
第十一条 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十二条 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
第十三条 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
(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
(四)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
(五)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
(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八)合同的生效时间;
(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工程备案与监督
第十五条属于大修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装修工程施工前15日应到镇规划建设办办理工程备案手续,由规划建设办监督管理,资料要求如下:
(一)原施工图纸及现行装修施工图纸(两份);
(二)效果图(原件一份);
(三)施工方案(原件一份);
(四)建筑施工合同(原件一份);
(五)业主、施工负责人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六)建筑工程工伤保险单(复印件一份);
(七)质量验收材料或者房屋建筑安全监定报告(改变或影响房屋建筑承重结构的工程提供);
(八)房屋建筑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九)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需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十)按要求需委托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十一)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修的书面证明;
(十二)现行装修施工方案(原件一份);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属于小修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装修工程施工前15日应到属地村建办公室办理工程备案手续,由属地村建办公室监督管理,资料要求如下:
(一)业主、施工负责人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二)建筑工程工伤保险单(复印件一份);
(三)房屋建筑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四)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修的书面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上述工程属房地产商品房的室内装修工程应当遵守与物业管理公司的既有约定,物业管理公司负监管责任,规划建设办对物业公司的监管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支持和协助施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工作。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三)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封闭管理,在临街或人流密集地段、场所附近施工时,还应做好专项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安全,并设置警戒线和相关的安全标志,派专人监管.
第二十一条施工需要搭设的脚手架、安全网,必须按相关规范要求搭设,并经施工单位安全技术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二条施工作业应严格按施工方案和国家、省、市相关标准规定实施。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在施工作业前,应当检查建筑内各类管线情况.
第二十四条工程施工期间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第二十五条动火作业时应配备专人监护,作业后必须确认无火源危险后方可离开。
当遇有易燃、可燃物时,严禁明火作业。
第二十六条施工的废弃物应及时清理,放置在安全的场所,严禁在楼板上超载堆放.楼层内的废弃物,应采用封闭的垃圾道或垃圾袋运下,不得随意向下抛掷。
第二十七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施工作业人员应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戴好安全帽.高处作业应系好安全带,站在稳定的结构或脚手架上操作,不得冒险作业。
第二十九条施工时,应有防止扬尘和降低噪声的措施.
第三十条清运废弃物的作业时间和使用车辆应符合有关规定.清运的废弃物应封闭或覆盖,车辆出场时应清洗干净。
第三十一条施工时,工程管理人员必须到场,加强对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第三十二条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文物、爆炸物以及不明电线(缆)、管道等应停止施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经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三十三条当发生有害气体或液体外溢、爆炸、淹埋和坍塌等险情或人员伤亡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发生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事故的书面报告。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名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二)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第六章质量管理
第三十四条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三十五条装修人从事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第三十六条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三十七条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三十八条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三十九条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
第四十条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业主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
第四十一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
保修期自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未办理施工安全备案的装修工程,责令其停止施工并限期改正,补办备案手续。
逾期不办并强行施工,镇综合执法分局按要求制止,情节严重的按要求提请市相关部门实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房屋建筑装修施工方不按有关规定施工,导致房屋建筑及其设施发生危险的,由施工方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由于房屋建筑所有人无理施工要求,导致房屋建筑及其设施、人员发生危险的,由房屋建筑所有人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发生上述责任事故,由有关方面协商赔偿事宜;出现纠纷的,由镇规划建设办予以协调,协调无效的,可提交司法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责任者,要依法负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按其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镇规划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10年12月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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