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心互助基金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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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心互助基金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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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心互助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基金会名称:
爱心互助基金会。
第二条基金会性质:
是由83级86届高中
(1)班全体师生组成的内部互助性的爱心基金组织。
第三条基金会的宗旨:
传递爱心,互助你我。
弘扬中华民族团结、互爱、互助的精神,通过本班同学积极互助,帮弱救难,倡导班内同学尊重、理解和关心他人,建立班内同学交流、沟通、援助的平台,增强同学之间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第四条本基金会实行基金会自主管理,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二章会员
第五条凡承认本章程的83级86届高中
(1)班的师生均可登记成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有关规定,维护基金会的团结;
(二)执行基金会决议;
(三)积极参加基金会组织的活动;
(四)每届向基金会交纳100元会费。
第七条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提议召开和参加会员大会;
(二)对基金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知情和监督的权利,包括互助基金的使用;
(三)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四)在符合本章程规定条件时有申请基金会补助的权利;
第八条基金会会员“入会自愿、终身受益、退会自由”,不论何种原因退会,原缴纳会费都不予退回。
第九条不得利用基金会的名义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本章程规定的事,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基金会组织机构设会员大会、荣誉主席和理事会。
由基金会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是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权利:
(一)选举和更换理事;
(二)制定和修改基金会章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基金会的存续或解散;
(五)讨论并决定基金会的重大事项;
(六)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会议召开前十日通过书面、电话等形式通知全体会员,并有二分之一以上会员到会方可召开,会议由理事会召集,理事长主持。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由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必须召开会员大会。
理事长不能主持时,可推举其他理事代为主持。
第十二条特别事项需要会员大会决定又不宜或难以召开会员大会时,可采取书面表决、通讯告知方式表达意见,根据表决结果形成的决议与会员大会形成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书面表决或通讯告知必须制作会员表决意见表,由理事会作为秘密档案保存十年,除半数以上会员表示希望公开外,不予公开。
第十三条基金会会员大会做出的决议应当经过参加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通过章程修改和本基金会的解散的决议应当经过参加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基金会设荣誉主席一名,由理事会邀请,对基金会工作有批评建议、监督的权利,有权列席参加会员大会和理事会议。
如理事会内部发生意见分歧,可邀请荣誉主席参与讨论,并根据荣誉主席的提议做出最终决定。
第十五条基金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基金理事会由理事长1人、组织理事2人、财务理事2人、宣传理事1人和纪律理事1人共7人组成。
根据需要,由理事会集体讨论,可增设理事机构。
第十六条理事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会员大会提前或推迟召开,理事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第十七条基金理事会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少数服从多数、会议决定的原则,由理事会集体讨论做出的决定,理事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实行会务公开制度,理事会应及时公布涉及会员切身利益的事项,并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接受会员的查询。
会员可随时抽查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如发现不当,可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九条基金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开会员大会,并向大会汇报工作;
(二)制定基金会发展规划、规章制度,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三)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四)讨论并决定由会员大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可根据本章程规定和基金会发展需要,制定条例、规定和实施办法。
所制定条例、规定和实施办法不得有与本章程相抵触的内容,否则无效。
条例、规定和实施办法的颁布必须经过7位理事的签名。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不少于1次。
理事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如理事长不能召集,可推选召集人。
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有三名以上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理事的资格
(一)热爱公益事业和本基金会的工作;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二十三条理事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有关规定;
(二)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基金会的合法权利和内部团结;
(三)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理事的权利:
(一)表决权、建议和批评权;
(二)参加本基金会内部事务的管理权;
(三)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爱心互助基金的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基金利息;
(三)个人自愿捐款;
(四)其它社会捐款和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基金会的财产,否则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应按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管理基金。
第二十八条爱心互助基金由理事会接受、登记,并建立专门的账户管理,存折由财务理事A保管,密码由财务理事B保管。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必须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基金会的使用范围使用财产。
爱心互助基金的收入和支出必须由财务理事根据理事会制定的----建账保存,并经过其他理事的签名。
第三十条基金会建立内部财务管理体系,实行凭证报表账本制度,规范爱心互助基金的收支。
凭证是证明基金收入和支出的书面证明,是登记入账的依据。
由财务理事建收支明细表装订成账本。
第三十一条财务理事换届交接账本时,应在账本上注明转交时间、剩余现金的数量。
交接后账本保存十年。
第三十二条基金会财务实行公开透明化管理,所有的收入和支出必须公开透明化,财务收支情况每年12月公布一次。
会员核对账目,如发现漏洞、误差可以要求理事会给予答复,理事会应及时查明原因,如有意隐瞒多开发票或虚开发票挪用公款,追回现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纂改发票套取现金者,无论金额大小一经发现则从严处理。
第三十三条爱心互助基金的主要用途:
(一)会员及其配偶、子女遭受重大疾病、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交通事故等导致经济困难和无生活来源,理事会可根据家庭情况,给予资助;
(二)生活特困急需资助的会员经本人申请或知情的同学代为申请;
(三)会员及其配偶、子女因重大疾病住院、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交通事故等,理事会可视情慰问;
(四)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的其他资助规定。
爱心互助基金用于资助,须经资助方签名,用于慰问须三名理事签名。
第三十四条爱心互助基金用于日常工作经费报销,必须提供凭证且三名理事签名。
第五章终止程序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终止权归会员大会。
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终止前,应当在荣誉主席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清算方案经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基金会会员大会决议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自2012年8月5日起生效,解释权属基金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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