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筋加工承台墩台施工安全技术交底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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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筋加工承台墩台施工安全技术交底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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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筋加工承台墩台施工安全技术交底书
安全交底书
单位:
中铁十五局集团公司太中银铁路工程指挥部编号:
QP7.5–6
工程名称
208国道特大桥钢筋加工、
承台、墩台施工
编号
TZYSJ-005
主送单位
桥梁二分公司
日期
2007.03.16
交底内容:
1、钢筋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1机械除锈应在调直后进行;
1.2钢筋调直应固定,手与飞轮应保持安全距离;调至钢筋末端时,应防止甩动和弹起伤人;
1.3钢筋切断机操作时,不得将两手分在刀片两侧俯身送料;
1.4不得切断直径超过机械规定的钢筋;
1.5钢筋弯曲机弯制钢筋时,工作台应安装牢固;被弯曲钢筋的直径不得超过弯曲机规定的允许值;
1.6弯曲钢筋的旋转半径内和机身不设固定锁子的一侧,严禁站人。
2、钢筋焊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2.1钢筋焊接(弧焊、对焊、点焊等)场地应干燥、平整、无杂物;
2.2进行闪光对焊时,对焊机上应安装防护罩和围屏,焊接长钢筋应设托架;
2.3施焊卒业不得在雨中进行;竖向电碴压力焊机应专设地线;
2.4焊机操作人员站立的地面,宜铺垫绝缘面层。
3.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应戴好安全帽,施工操作人员应穿戴好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4.凡患有高血压及视力不佳等症的人员,不得进行机上作业。
5.施工现场应全面规划,并有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其现场道路应平坦、坚实、畅通,交叉点及危险地区,应设明显标志。
6.各种机电设备的操作人员,都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具有上岗证书,懂得本机械的构造、性能、操作规程、能维护保养和排除一般故障。
7.驾驶人员及操作者,须领取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驾驶证或操作证后方准开车。
禁止其他人员擅自开车或开机。
8.电气设备的电源,应按有关规定架设安装;电气设备均须有良好的接地接零,接地电阻不大于4Ω,并装有可靠的触电保护装置。
9.所有操作人员,在施工操作时,应集中思想服从指挥,不得随意离开岗位,并经常注意机械运转是否正常,发现异常应及时纠正。
8.起重机臂下,严禁站人。
10.每天下班后,应有专人负责关闭机械、切断电源。
11、施工机械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1.1机械设备使用前应经过调试、检测、确认技术性能和安全装置状态良好后方准使用;
11.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防爆设备管理,必须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11.3施工机械应指定司机负责保管,轮班作业应执行交接班制度。
11.4、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11.4.1操作人员应熟悉机械的性能和操作方法,并具有对机械发生事故时采取紧急措施的能力;
11.4.2操作人员应按机械设备的规定使用,不得超出规定的使用范围或超负荷运转;
11.4.3驾驶室或操作室内不得超乘、存放或运送易燃、易爆物品;
11.4.4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严禁疲劳作业,严禁机械带故障作业;
11.4.5机械设备在施工现场停放时,应选择安全地点,并将带负荷的部件放松,并设有制动、防滑、防冻措施。
11.4.6钢筋运输车必须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才能运输,严禁晚上运输钢筋笼。
运输同时必须有一个跟班人员负责观察道路上情况、提醒驾驶人员。
11.3、施工机械检修保养应符合下列规定:
11.3.1机械设备不得在运转中进行维修、保养、调整;
11.3.2液压系统发生故障,停止作业检修时,应释放压力;
11.3.3不得在坡道上停放或检修机械,当需在坡道上检修时应做好防护。
11.4、施工机械在特殊环境中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1.4.1危险地段作业时,应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并设专人指挥。
11.4.2在高压电线下附近作业或通过时,施工机械与输电线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2.3.4的规定。
表2.3.4施工机械与输电线之间的安全距离(m)
机械类型
电压
(kV)
位 置
起重机械
其他施工机械
<1
1~15
20~40
60~110
200
<1
1~25(不含)
25~110(不含)
110~200(不含)
沿垂直方向
1.5
3.0
4.0
5.0
6.0
1.0
2.0
2.5
3.0
沿水平方向
1.0
1.5
2.0
4.0
6.0
1.0
2.0
4.0
6.0
11.4.3在电杆附近挖土时,其周围应加固。
对于不能取消的拉线、地垄及杆身,应留出土台。
土台半径:
电杆为1~1.5m,拉线为1.5~2.5m,并视土质情况决定坡度,土台周围应插标杆警示。
11.4.4在埋有电缆、管道的地点作业时,施工前应在地面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并制定相应的施工安全措施。
未探明地下设施位置走向前,应由专人现场监护作业。
严禁使用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等大型机械盲目作业。
11.4.5内燃机械在洞内作业时,应安装废气净化装置。
11.5、钢丝绳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1.5.1机械用钢丝绳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丝绳》(GB/T8918)的规定。
11.5.2用于走行的钢丝绳不得有接头、扭结、变形。
11.5.3起重用钢丝绳的接头,必须采用插接,其插接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总长不得短于300mm;非起重用钢丝绳接头,可用索卡连接,但必须经常检查紧固情况;与绳径匹配的卡子数量和间距应按表2.3.5-1中的规定执行。
表2.3.5-1与钢丝绳直径匹配的卡子数量和间距
钢丝绳直径(mm)
10以下
10~20
21~26
28~36
36~40
45~55
最少绳卡数(个)
3
4
5
6
7
21(卡板)
绳卡子间距(mm)
80
140
160
220
240
10
11.5.4钢丝绳有磨损或锈蚀时,应按表2.3.5-2的规定进行折减,并按折减结果决定降低使用等级或更换。
当钢丝直径与公称直径相比减小7%或更多时,即使未断丝,该钢丝绳亦应报废。
表2.3.5-2钢丝绳折减系数表
钢丝绳表面磨损或锈蚀量(%)
10
15
20
25
30~40
>40
折减系数(%)
85
75
70
60
50
0
注:
钢丝绳表面磨损或锈蚀量是以每根钢丝的直径计。
11.5.5钢丝绳断丝达到表2.3.5-3的规定时,应予更换。
表2.3.5-3钢丝绳断丝更换标准
钢丝绳的股数
及丝数
6×19=114
加麻芯一根
6×37=222
加麻芯一根
6×61=366
加麻芯一根
18×19=342
加麻芯一根
钢丝绳结构形式
交叉
纹丝
顺向
纹丝
交叉
纹丝
顺向
纹丝
交叉
纹丝
顺向
纹丝
交叉
纹丝
顺向
纹丝
每扭节距中不准
超过的断丝数
12
6
22
11
36
18
36
18
11.6、起重吊装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1.6.1起重指挥应由技术培训合格专职人员担任。
作业前,应对起重机械设备、现场环境、行使道路、架空电线及其他建筑物和吊重物情况进行了解,确定吊装方法。
11.6.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起吊:
1)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面有人停留或行走时;
2)吊索和附件捆绑不牢时;
3)吊件上站人或放有活动物时;
4)重量不明、无指挥或信号不清时。
11.6.3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应齐全完整,灵敏可靠,不得用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购进行停机。
11.6.4不得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
起吊重物时,不得在重物上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
11.6.5起重吊装物件时,不得忽快忽慢或突然制动。
非重力下降式起重机,不得带荷自由下落。
11.7、起重吊装用的钢丝绳,其安全系数必须符合表2.3.7的规定。
表2.3.7起重吊装钢丝绳的安全系数
用途
安全系数
用途
安全系数
缆风绳
3
吊索(无弯曲时)
6
手动起重设备
4.5
捆绑吊索
8
机动起重设备
5
载人升降机
14
12、施工用电
12.1、施工现场用电应采用三相五线制供电系统,且工作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Ω;供电线路始端、末端必须作重复接地;当线路较长时,线路中心应增设重复接地,其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12.2、施工用电应进行施工用电设计,并采用三级配电二级保护方式。
12.3、用电设备实行一机一闸一漏(漏电保护器)一箱(配电箱);漏电保护装置应与设备相匹配。
不得用一个开关直接控制二台及以上的用电设备。
12.4、配电室及其设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12.4.1配电室应设在靠近电源、无尘、无蒸汽、无腐蚀介质及无震动的地方,并应采取防止雨雪和动物侵入的措施;
12.4.2配电室内应配置砂箱和绝缘灭火器;
4.3室内的配电屏(盘)和控制台两端应与重复接地及保护接领座电气连接;
12.4.4配电屏(盘)应装设短路及过负荷保护装置、漏电保护器;
12.4.5配电屏(盘)上的各配电线路应编号,并标明用途;
12.4.6配电室应设专人值班,停送电应专人负责。
12.5、自备电源应满足下列要求:
12.5.1自备发电机组应采用三相四线制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12.5.2发电机组应与外电线路电源联锁,严禁并列运行;
12.5.3发电机组应设置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装置;
12.5.4多台发电机并列运行时,必须在机组同期后向负荷供电。
12.6、架空线路应满足下列要求:
12.6.1架空线应采用绝缘导线,并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不得挂在树木、脚手架上。
12.6.2导线的选用应根据负荷大小、允许电压损失、机械强度等确定。
12.6.3架空线路之间给予各种设施之间最小安全距离应满足下列要求:
1)外电架空线与施工现场机动车道交叉时,其最低点与路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表2.4.6-1的规定。
表2.4.6-1机动车道路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
外电线路电压
1kV以下
1~10kV
35kV
最小垂直距离(m)
6
7
7
2)通信线路与低压线路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5m,低压线路之间距离不得小于0.6m,低压线路与10kV以上高压线路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2m,10kV高压线路相互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8m。
3)外电架空线路与铁路交叉时,其最低点与轨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7.5m。
4)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与外电架空线路边线之间应保持表2.4.6-2规定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
当不能满足时,应采取增设屏障、遮栏或保护网,并悬挂警告标志牌等防护措施
表2.4.6-2脚手架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
外电线路电压
1kV以下
1~10kV
35~110kV
154~220kV
330~500kV
安全操作距离(m)
4
6
8
10
15
12.7、电缆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2.7.1电缆线应根据环境条件,采取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敷设;
12.7.2电缆类型应根据负荷大小、允许电压损失计算确定;
12.7.3电缆线路与热力管道的平行间距不得小于2m,交叉间距不得小于1m。
12.8、配电箱及开关箱应满足下列要求:
12.8.1固定式配电箱及开关箱的底面与地面垂直距离不得小于1.3m,移动式配电箱及开关箱的底面与地面垂直距离应大于0.6m;
12.8.2配电箱及开关箱应安装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严禁设在有瓦斯、烟气、蒸汽及其他介质中;
12.8.3配电箱及开关箱内应分设工作接零和保护接零端子汇流排;
12.8.4配电箱应采取防晒、防尘措施,并配锁。
12.9、施工照明和行灯的安全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12.9.1在金属容器内作业或特殊潮湿的环境中应使用12V安全电压;
12.9.2在隧道开挖工作面,桥梁基础的井下作业和夜间滑爬模提升,组织钢模板作业,给排水的大口径井下作业,房屋的狭小空间河沟、槽、池内施工以及各种机床和其他易发生电击危险场所应使用36V安全电压。
12.10、生活照明用电,不得擅自拉线、装插座。
不得私自使用电炉及其他功率较大的电器。
13、漏电保护器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一般要求》(GB6829),并应定期检查。
14、夜间和井、地下及影响施工安全作业场所照明标准应符合有关规定。
15、高处作业
15.1、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和各种用于高处作业的设施,使用前检查。
15.2、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得防碍通道。
高处拆下的物件、余料和废料,不得向下抛掷。
15.3、高处作业必须系安全带,安全带应挂在牢固的物件上,严禁在一个物件上栓挂几根安全带或一根安全绳上栓几个人;临边作业应设置防护围栏和安全网;悬空作业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
15.4、设置在建筑结构上的直爬梯及其他登高攀件,必须牢固、可靠。
供人上下的踏板承载力不应小于1.1KN。
15.5、移动式梯子在使用中应符合下列规定:
15.5.1梯脚底应坚实,梯子上端应有固定措施,人字梯铰链必须牢固;
15.5.2在同一架梯子上不得2人同时作业。
15.6、高处作业不宜上下重叠。
确需在高处上下重叠作业时,应在上下两层中间用密铺棚板隔离或采用其他隔离设施。
16、明挖基础
16.1、基坑开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6.1.1基坑开挖对邻近建(构)筑物或临时设施有影响时,应提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16.1.2基坑顶面应提前做好地面防、排水设施。
16.1.3基坑开挖时,不得采用局部开挖深坑及底层向四周掏土。
16.1.4基坑顶有动载时,坑口边缘与动在建的安全距离应根据基坑深度、坡度、地质和水文条件及动载大小等情况,且不应小于1.0m。
必要时应采取其他措施。
16.1.5用卷扬机牵引小车上坡时,宜用小钢丝绳牵引,其安全系数不应于5。
16.1.6在土石松动地层或在粉、细砂层中开挖基坑时,应先作好安全防护;土质松软层基坑开挖必须进行支护。
16.1.7基坑开挖时,应观测坡面稳定情况。
当发现坑沿顶面出现裂缝、坑壁松塌或遇涌水、涌砂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加固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16.1.8采用天然动揭发开挖基坑时,应根据地质、水文、气温等情况,分层冻结、逐层开挖,严禁破坏冻结层。
当气温剧烈回升、河水上升时,应提前搞好防水、排水工作。
17、桥梁墩台
17.1、模版的安装和拆除,除应符合本规程,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7.1.1模版采用分段整体吊装时,应联结牢固;在起吊安装时,应拴溜绳;模板合缝时,不得徒手操作。
17.1.2工作平台应满足承载力要求并搭设牢固,平台上应设围栏及梯步。
墩台高度超过2m时,应张挂安全网。
17.1.3施工中不得碰撞模板和脚手架。
17.1.4模板拆除时,应规定作业区,悬挂警示标志,并按规定的拆模程序进行。
17.2、桥台排水及防护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7.2.1锥体和后台路基填筑时,应防石头翻滚砸伤人员;
17.2.2护墙基础开挖,应按本规程中明挖基础中的规定执行;
17.2.3用汽车卸料时,不得从路基边坡上往下倾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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