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政策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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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政策解读
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政策解读
一、什么是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面向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来郑务工人员等供应的政策性租赁住房。
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对象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明确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主要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来郑务工人员等。
三、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条件
(1)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①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3年以上;家庭成员有户口迁入的,迁入时间必须在2年以上;
②无自有住房或未租住公有住房;
③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
单身人员,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时,年龄应满28周岁。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租赁政府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的,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
(2)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①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②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③月工资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
④本人及其父母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3)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来郑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①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
②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③月工资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
④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⑤非本市的户籍证明。
四、申请时需提交的材料
(1)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供的材料
①《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②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③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
④婚姻状况证明;
⑤住房情况证明;
⑥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2)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供的资料
①《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②本人和配偶及父母的身份证件、学历证明、户口簿;
③与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本人及配偶的收入证明;
④婚姻状况证明;
⑤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3)来郑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供的资料
①《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②申请人员身份证件、户口簿(户籍证明)、学历证明、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
③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和申请人员的收入证明;
④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等;
⑤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五、公租房的申请方式
1、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提出申请;
2、新就业职工和来郑务工人员可凭居住证由个人向居住证所属社区提出申请或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地的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3、郑东新区的新就业职工和来郑务工人员可由用人单位统一向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六、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认定的程序及要求
(1)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资格认定程序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租赁政府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的,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提出申请,领取《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并依据《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①受理:
户籍所在社区或居住地社区为申请人申请材料的受理单位,对符合法定资格要求的,社区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资料报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②初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申请人申请材料的初审单位,通过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及户籍进行核查、核实,并就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将调查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送区民政部门。
③复审:
区民政部门(或社会事业局)作为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查的复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资料之日起10日内,就申请人家庭月收入及婚姻情况出具复审意见,对符合规定的将有关资料送区住房保障部门,不符合规定的退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说明理由。
④核准:
公共租赁住房资格核准部门为区住房保障部门。
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区民政部门(或社会事业局)提交的有关资料之日起10日内,就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核准意见。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郑州市房地产网上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
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资料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核准结果生效的,向申请人发放《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
⑤备案:
将合格人员报市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备案。
来郑灵活就业人员应向就业所在地的社区提出申请,提交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等相关材料,并按照上述程序办理资格认定核准,核发《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
(2)新就业职工和来郑务工人员租赁资格认定程序
郑东新区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向街道办事处领取《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格认认定程序参照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其他各区(管委)参照以下程序进行
①申请:
申请单位向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领取《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并依据《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②受理:
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单位出具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受理时间从申请单位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③核准:
区住房保障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申请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报送市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备案,进入配租环节。
七、收入限制标准是如何规定
《办法》对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是: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
低收入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郑州航空港区管委会可根据本辖区内实际情况灵活确定保障标准,报市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备案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八、如何界定无住房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同时符合下列情形,视为无住房:
(1)在市区范围内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
(2)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
九、《资格证》顺序号是如何产生
《资格证》顺序号由信息系统在区住房保障部门核准后自动生成,复审不符合规定条件退出的,后续申请人顺序号依次自动递补。
十、对取得《资格证》的家庭如何实行动态管理
各区住房保障部门不定期对取得《资格证》的家庭进行审查核实,对于不再符合条件的,予以取消。
十一、取得《资格证》后,家庭情况发生变化如何办理
申请人家庭人口、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和婚姻状况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如实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材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审核资格条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区住房保障部门核准。
经核准仍符合条件的,《资格证》顺序号不变;不再符合条件的,予以取消。
十二、公共租赁住房如何进行轮候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在采取属地化管理的基础上,实行分类轮候制度。
对于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来郑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依据房源情况,按照《资格证》顺序号依次排序轮候。
具体轮候选房程序参照《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轮候办法的通知》(郑政〔2010〕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轮候配租如何监管方式
轮候配租过程接受市监察部门、公证机构、新闻媒体及申请人代表监督,配租结果通过房地产信息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无异议的向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
十四、公共租赁住房的面积
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严格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有关规定,建筑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以下。
十五、租金的相关规定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供应对象支付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则上控制在市场价租金水平的70%以内。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在租赁期间,如政府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发生变动,按政府规定的新租金标准执行。
十六、租金的收取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根据政府规定,租金标准每年度实行动态调整,租金按照产权性质,实施差别化收取。
具有政府产权以及政府委托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收取。
商品住房和城中村、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根据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不得超过20%。
十七、缴纳租金的方式
由房屋所在区的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收取,租赁人必须在每月(季)10日前将当月租金足额交予区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单位租赁的房屋,由租房单位负责向租房人员收取,并在每月(季)10日前将当月租金足额交予区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
十八、物业管理相关规定
租赁人应在接受该公租房之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按该合同约定按时交纳该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租赁人应服从物业管理单位的统一管理,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单位租赁的公租房,单位负责教育租房人员服从物业管理单位的统一管理,物业管理服务费由单位负责向租房人员收取,并按时将物业管理服务费足额交予物业服务企业。
十九、房屋其他费用的缴纳
租赁人方应及时足额向有关部门缴纳水、电、天然气、暖气等费用;单位租赁的房屋,由单位负责向租房人员收取,并及时足额缴纳到相关部门。
二十、租赁期限和用途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或灵活就业人员租赁期限为叁年,新就业职工或来郑务工人员租赁期限为壹年。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租赁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二十一、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年度复查制度
年度复查工作由区房管部门具体实施,对中等偏下收入的承租人,主要对其申报的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进行复查;对新就业和来郑务工的承租人,由用人单位向区房管部门提供材料,配合做好复查工作。
复查后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可以继续承租至合同期满;
二十二、合同期满后想续签合同应如何办理
合同期满时仍符合租赁条件并愿意继续承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重新提出申请,并重新与区房管部门签订租赁合同。
二十三、复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如何办理
未通过复查或审批的,合同终止,租赁人应在合同终止十日内将房屋腾退给住房管理部门。
退出确有困难的,经区住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延长期内,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价格收取租金。
二十四、延长期届满后拒不退出如何处理
承租人在延长期届满后拒不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区房管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记入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5年内不得享受我市住房保障政策。
二十五、房屋入住后有何规定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
承租人可根据生活需要添加生活设施,自行添加的生活设施在退租时不予补偿。
二十六、取得《资格证》的申请人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租赁资格,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二)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三)已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四)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五)其他放弃入围资格的情况。
二十七、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一)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欺骗方式取得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
(二)经复查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
(三)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应当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第
(一)项行为的,由区房管部门责令其按同区域同类住房的市场租金补交房租,并记入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3年内不得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二十八、租赁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一)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索赔损失:
1.将所承租的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2.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住房居住,且未向区住房管理部门报告的;
3.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住房租金,且未向住房管理部门报告的;
4.经调查发现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5.未按要求及时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情况的;
6.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7.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租赁期间,因乙方不具备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经区住房保障部门核定后限期腾退该房的,租赁合同终止。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租赁合同自然终止。
(四)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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