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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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太湖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事故危害,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安徽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太湖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一般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即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乡镇、企事业等单位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乡镇、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县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全社会的安全防范意识,建立健全社会各方支持、参与应对事故灾难的救援工作机制。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
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机制。
(3)预防为主,专兼结合。
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规划、整合资源,将平时管理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培训演练,将日常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第一响应者的作用;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兼职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4)依靠科技,提高水平。
积极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预警预防水平;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指挥部组成
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设立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总指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县人武部和县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和应急指挥协调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任务。
办公室设在县安全监管局,县安全监管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
县委宣传部、县安全监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国土局、县经信委、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农委、县水利局、县水产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局、县质监局、县旅游局、县文广新局、县电视台、县金融办、县气象局、中国电信太湖分公司、县移动公司、县电力公司、县人武部、县消防大队、县武警中队等。
2.2 指挥部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县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好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单位之间的关系;决定启动太湖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做好事故情况的信息发布工作;必要时,协调驻地武警部队参加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2.3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安全监管局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挥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会同县有关部门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库,对其他行业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县经信委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挥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置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会同县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参与县属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挥道路交通、火灾等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组织、指导事发地的社会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制和重点目标的安全保卫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事故灾难群众救济工作以及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等相关事务,会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协调转移人员生活安置的保障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资金的预算、管理,依法依规保障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指导统筹地区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事故灾难所在地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信息和制订应对措施。
县环保局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环境污染、辐射污染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的环境应急监测。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协助和指导城乡建筑工程、城市公用事业等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并提供技术支撑。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挥水上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组织调集、协调车辆及船舶,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运输。
县农委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挥农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
县水利局负责提供事故灾难所在地河流、水库的水情、险情及泄洪等信息,参与组织协调水库运行、水利工程建设等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
县水产局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挥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参与水上交通事故灾难应急救援。
县商务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过程中成品油以及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保障。
县卫生局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及灾民心理康复工作。
县质监局参与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检测检验,预防次生事故发生。
县旅游局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旅游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
县委宣传部、县文广新局、县电视台负责统一协调事故灾难宣传报道,组织信息发布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过程中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
中国电信太湖分公司、县移动公司负责组织、指挥、协调通信、信息网络安全等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过程中的应急通信保障。
县金融办负责指导监督县内相关保险机构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县电力公司负责具体实施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电网设施的应急救援,做好应急救援中的供电保障。
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部队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抢险救援和转移群众等工作。
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工作方案。
各成员单位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对工作的需要,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县直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事故灾难情况,并在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为县应急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提供保障。
2.4 专家组
专家组由相关领域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是:
(1)对全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2)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处置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3)参与审查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4)对事故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事故灾难信息监控
县安全监管局负责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工作。
县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并及时更新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数据库,制订监控方案,进行风险分级。
对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险情,或当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及时通报当地乡镇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特别重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信息,应及时报告县安全监管局,并上报县人民政府。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
3.2 事故灾难信息报告
3.2.1事故信息报告程序和时限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向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特别重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要立即向县政府报告,最迟不超过1小时。
3.2.2事故信息报告内容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失踪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3 事故分级及预警行动
3.3.1事故应急响应分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对应事故等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3.3.2预警行动
根据有关因素分析和趋势预测,对有可能启动Ⅳ、Ⅲ、Ⅱ、Ⅰ级应急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及时进行预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红色、橙色预警公告需上报省政府批准,由省应急指挥部负责向社会发布;黄色预警公告由市政府批准并发布;蓝色预警由县应急指挥部批准并向社会发布。
预警公告内容包括: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
预警公告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发布。
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有效公告方式。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预警公告发布的同时,县应急指挥部通知各成员单位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分析事故灾难预警信息,对特别严重的情况及时提请县应急指挥部提升预警级别。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组织各类救援队伍参与隐患排查和预防性检查,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安全生产事故和应急处置等级,分别响应。
发生一般事故及险情时,启动县级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并及时上报市级应急指挥部;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险情时,县应急指挥部应立即进行先期处置并及时上报市政府及市相关部门,启动市级或更高级别预案组织应急处置,接受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指导。
4.2 一般事故应急响应
4.2.1先期处置
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公安、医疗救援等相关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必要措施:
(1)立即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辖区内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和支持请求。
4.2.2应急决策
县应急指挥部接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报告后,根据事故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和可控情况,作出如下处置:
(1)对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事故灾难应急处置要求,指令县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2)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安全监管局报告,必要时请求上级安全监管部门给予支持,及时通报波及或可能波及的其他县市;
(3)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
(4)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救援,必要时请求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5)县应急指挥部负责人赴事发地,现场指挥;
(6)发布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指令;
(7)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上报省市人民政府,同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8)认真按照上级有关指示,进一步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2.3现场指挥
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人员参加的现场指挥部,由县应急指挥部指定的县有关方面负责人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任指挥长,负责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协调有关保障、支援工作,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
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可成立若干工作组:
(1)抢险救援组:
由公安、消防、安全监管、环保等部门人员组成,组织专业抢险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和环境监测。
(2)医疗卫生组:
由卫生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工作。
(3)治安管理组:
由公安等部门人员组成,协调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负责协调事发地交通管制工作。
(4)处置保障组:
由经信委、财政、交通运输、通信、电力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资金、交通工具、电力的供应,确保运输和通信畅通。
(5)疏散安置和生活保障组:
由民政、商务等部门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人员组成,负责群众紧急疏散安置以及应急救援人员和疏散安置人员的生活保障。
(6)综合组:
由现场指挥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负责事故信息综合整理工作;在宣传部门组织下,制订新闻报道方案,发布事故灾难进展和处置情况。
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可另设专家组,由相关技术专家组成,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研究工作,鉴定和解决有关专业技术问题。
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可增设其他工作组。
4.2.4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督促事故发生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4.3 较大及以上事故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及时处置,并接受上级指导。
4.4 信息发布
在县宣传部门的组织下,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对外发布事故信息。
发布的信息要经指挥部负责人审查,做到及时、准确、客观。
4.5 应急结束
现场指挥部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确认事故灾难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向县应急指挥部提交结束现场应急处置的报告,经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
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5.2 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县金融办应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5.3 事故调查和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应急工作结束后,县应急指挥部将有关信息资料移交县安全监管局归档,并指令有关部门对各自事故应急救援情况进行总结,根据事故检测、鉴定的数据,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应急响应情况,总结评估报告要及时报送县人民政府和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6 保障措施
6.1 信息保障
县人民政府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县安全监管局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
县安全监管局负责及时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6.2 队伍保障
县人民政府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指导、协调全县应急救援基地、队伍的建设工作,形成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6.3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
6.4 物资装备保障
县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应急救援装备。
县人民政府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完善应急物资、装备数据库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时调用。
6.5 避难场所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应确定一批设施完备、布局合理、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需要的应急避难场所,建立维护和使用保障制度,保证疏散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6.6 技术保障
县安全监管局及县相关部门应建立县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充分发挥相关行业、领域的机构和专家的作用,加强技术储备。
6.7 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灾难后,事故现场应实施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
根据需要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形成快速、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系统。
6.8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做好人员院前急救、转运和后续救治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做好有关卫生防疫工作;社会救援组织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参与救援工作。
6.9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可以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以及个人的物资、装备,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返还。
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给予补偿。
鼓励、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提供物质、资金以及人力支援。
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的应急救援动员机制。
7 附 则
7.1 宣传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广泛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灾难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提高全民安全生产和应急避险意识。
7.2 奖惩和责任追究
对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给予有关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名词术语的定义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以及对全县或者一个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安全生产的紧急事件。
范围包括:
工矿商贸企业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包括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特种设备,建筑工程等安全生产事故;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供电、供油、供水和供气等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事故;通讯、信息网络安全生产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故。
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4 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基本情况;领导人的指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
7.5 应急结束宣布格式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伤亡和损失情况;应急处置成效及目前状况;宣布应急结束,撤销现场指挥部;善后处置和恢复工作情况;发布单位或者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7.6 应急指挥机构联系方式
县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
5129930
7.7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县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
县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7.8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太湖县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太政办秘[2007]2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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