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建工建设程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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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建工建设程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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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建工建设程施工合同
土建工建设程施工合同
合同范本
《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款》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_________甲方将xxxx小区34#、35#、36#、37#住宅房、裙楼、地下室、人防工程土建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为确保各方利益,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
xxxx住宅房、裙楼、地下室、人防工程2、工程地点:
乌鲁木齐xxxx。
3、工程概况:
3.1总建筑面积暂定约xxxxm2,其中地下人防车库xxxxm2;地下一层,地上十二层。
3.2结构形式:
住宅工程:
框剪结构;地下车库工程:
剪力墙结构。
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及工作内容1、工程承包范围:
全套施工图纸内包含的全部施工内容(甲方分包工程及甲方供材料除外)。
1.1建安工程:
乌鲁木齐xxx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xxxx楼住宅、裙楼及地下人防土建工程包含的全部施工内容(甲方分包工程及甲方供材料除外)。
1.2所有甲方分包工程的预留、预埋、预设等。
1.3甲方委托乙方施工的其它单项工程或零星工程。
1.4承包范围界限:
土建工程施工至室外散水;给排水、热力、电气工程施工至室外第一口检查井。
2、工作内容:
2.1以本补充协议约定的施工图纸、技术规范、甲方邀标文件为基础,包括但不限于整个工程的物料供应(补充协议有约定的除外)、施工、建成、缺陷修补、竣工及验收。
2.2甲方分包工程预留、预埋以及构配件(或设备、部件等)安装后的堵补工作。
2.3在施工期间,对工地附近现存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市政配套、消防通路等进行保护,使其维持正常的情况,并修补因工程施工所引起的破坏。
2.4完成并满足乌鲁木齐市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达标要求的有关工作。
2.5按本补充协议要求完成竣工验收所需的应由乙方负责的工作,提供竣工备案所需的一切资料,并配合甲方申报竣工验收,提供的竣工备案资料须满足城建档案馆接收城建档案的要求。
2.6.乙方作为本工程的总承包责任人,必须对本工程负全责,包括但不限于对整个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进行总控制,对甲方分包单位、甲方指定乙方分包单位的施工进行全面协调和管理,及时解决因工程施工而引发的邻近居民投诉等问题。
2.7完成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其他合同协议文件要求乙方履行的任务及工作,包括正常施工所需的一切附带的工程、因甲方设计缺陷造成的增加项目及临时工程。
2.8甲方认为需要委托乙方施工并完成的在协议外的单项工程或零星工程。
第三条甲方分包工程、材料(设备)供应1、甲方分包工程:
1.1甲方分包工程:
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消防及通风工程、弱电智能化工程、景观及园林工程、机械土石方工程。
1.2乙方必须认真履行本合同,甲方保留甲方认为在有必要的时侯除第三条第1.1款约定的甲方分包工程以外的由乙方承担的工程项目直接分包第三人的权利。
1.3甲方分包工程乙方有施工资质的需向甲方分包单位提供,乙方计取协议约定的乙方应计取的相关费用(配合费),对此乙方承诺完全认同并全力配合。
2、甲供材料(设备):
2.1甲供材料(设备)品种:
2.2甲供材料(设备)管理:
2.2.1甲供材料(设备)的数量、到货时间,由乙方编制甲供材料(设备)总需求计划,在使用前2个月前报甲方。
乙方不及时上报或上报的数量有误,由乙方承担责任。
由于设计变更引起甲供材料(设备)数量的变化,乙方应在收到变更通知后5日内,将变更后的需求计划以书面形式上报甲方,若不及时上报,乙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2.2甲供材料(设备)的供应,甲方提前8小时通知乙方甲供材料(设备)的到货数量和到货时间,且甲方负责运到工地,乙方应会同甲方及监理依据甲方封存样品、材料商提供合格证等相关资料组织验收,并按照甲方要求办理出库手续,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乙方负责甲供材料(设备)的卸车、场内运转、清点、验货、接收、保管等一切后续工作,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
若乙方不配合,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甲供材料(设备)交付乙方后,乙方必须妥善保管。
因乙方原因导致甲供材料(设备)遗失或损坏,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材料遗失导致工程无法正常进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2.3若乙方接收甲供材料(设备)后,发现存在如下问题:
(1)材料、设备的品种、质量等级、规格、型号等与约定验收标准不符;
(2)应有的附件或配件不齐全;均应及时书面告知甲方。
因乙方未及时书面告知甲方而引起的相关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2.2.4乙方提供加盖公章的甲供材料(设备)接收人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报甲方备案,乙方授权现场材料接收人限定2人以内。
乙方逾期不报,甲方不予办理甲供材料(设备)供应,所造成的相关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2.2.5对已进场并办理出库的甲供材料,根据建筑施工规范及相关部门要求须进行复验的,乙方在使用前应及时通知监理见证取样并送往实验室进行复验,复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2.2.6乙方在工程完工后(或冬休停工后)14天内,与甲方核对甲供材料(设备)领用量,并出具材料实际领用量汇总表,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确认。
2.2.7甲供材料(设备)乙方实际领用量超过竣工结算定额用量3%以内时(含3%),超额领用的甲供材料(设备)甲方按甲方实际采购单价进行扣款;甲供材料(设备)乙方实际领用量超过竣工结算定额用量3%以上时,超额领用的甲供材料(设备)甲方按甲方实际采购单价的2倍进行扣款。
【定额用量=图算工程量*(1+定额损耗率)】3、甲定乙供材料(设备)3.1甲定乙供材料(设备)的品种:
钢材、商品砼、电线电缆、给排水管材、穿线管、桥架、配电箱、开关插座、散热器、热空气幕、防火门、给水泵、排污泵、防水材料、轻质隔墙板、grc构件、塑钢窗、单元门及进户门。
3.2、钢材、商品砼、电线电缆、配电箱、开关插座、给排水管材、穿线管、桥架、散热器、热空气幕、防火门、给水泵、排污泵、防水材料、轻质隔墙板、grc构件,在使用前2个月申报不少于3种品牌的材料价格、甲方在乙方提交材料报告后1月以内审定,最终按甲方审定的品牌及价格乙方进行采购及施工、如乙方没按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材料报告、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已负责。
4、乙方采购材料(设备)除甲供材料(设备)外所有与完成本补充协议约定的工程有关的材料均为乙方采购。
乙方自购材料必须满足国家相关验收标准。
甲方保留甲方认为在有必要的时侯对乙方自行采购材料(设备)直接采购的权利,乙方需无条件的给甲方出具付款委托及出具建安发票。
第四条工期:
1、本工程总工期为日历天,开工时间2014年3月16日,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无法按期开工,相应节点工期时间及竣工验收时间顺延,但节点工期绝对日历天数不作调整。
2、2015年5月30日前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以内乙方必须备案完毕(非乙方原因除外)。
3、乙方应按以下节点工期严格控制施工进度,若节点工期或总工期延误,乙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时间形象进度节点主体建安2014年3月15日土方开挖2014年4月15日地基验槽2014年5月30日正负零顶板浇筑完成2014年8月30日完成主体施工2014年9月20日通过中检,开始装修阶段施工至2014年冬季停工前完成外墙保温、室内抹灰、地面等工程量2015年4月1日复工关键节点2015年5月15日完成装修收尾工作,室外工程关键节点2015年5月30日竣工验收合格关键节点4、甲方不因节假日、高考、停水停电、恶劣天气、承包范围或施工范围有增减等原因给乙方顺延工期。
但以下情况发生后造成的工期延误乙方24小时内书面报监理、甲方审核批准后,工期可以相应顺延:
4.1地基需作技术处理,处理工期超过3天以上。
4.2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延误开工、施工障碍、停建、缓建等情况。
4.3不可抗力。
5、乙方作为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本工程投标时已充分查看施工现场及周围的环境,已充分掌握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气候、道路、交通流量等情况,因此以上因素均不能构成乙方工期顺延的条件。
6、甲方认为需要委托乙方施工并完成的其它单项工程或零星工程,其取费仍按合同定额核算、乙方不能因承包施工范围的调整而要求延长工期(不在关键线路上的施工任务)。
第五条工程质量、图纸1、质量标准:
一次性五方及质监验收合格。
(一)、质量标准要求及工程保修:
(1)、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等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标准及自治区、乌鲁木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各项强制规定标准要求,并满足设计要求,确保一次性验收合格。
(2)、乙方所用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附质保书或出厂合格证。
(3)、质量等级要求:
质量监督站一次性验收合格的为合格工程。
(4)、工程保修金为本工程结算总造价的5%,保修条款按国家“房屋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执行。
(二)竣工资料移交
(1)各单位工程经质量监督站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三日内,乙方应向甲方分别移交乙方各单位工程应完成的全部工程内容及移交全部钥匙,撤出设备及施工人员,工完料尽场地清。
如未按期交付,视为乙方工期延误并承担工期违约责任。
(2)每一单项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请竣工验收并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同时乙方必须提供给甲方四套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0》编制完整的竣工资料(含竣工图一套)备存,并配合甲方将竣工资料移交至档案馆备案。
2、为确保工程质量,乙方进场时所使用的模板必须为新购的竹胶板或木模板,且厚度不低于1.5cm;所采用的模板支撑体系必须为钢管支撑体系,若未按以上要求实施,乙方须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3、“五方验收及质监站参加的竣工验收”仅代表工程符合了国家的最低质量标准,并不代表工程质量已经实际达到甲乙双方约定的竣工质量要求,故不视为工程已竣工,也不作为竣工结算的条件。
对此,乙方已理解并接受“五方验收及质监站参加的竣工验收”只是达到甲乙双方约定的竣工要求中的一项必要条件,是乙方及监理单位开展100%细部检查、整改工作的开始,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各项问题,乙方应采取措施积极整改。
为此,质监站参加的竣工验收不视为最终竣工验收,该验收时间不能作为竣工结算的起始时间,只有在施工单位完成入住前整改工作并达到甲方及甲方物业公司要求且签字确认后(施工单位完成整改后,甲方及甲方物业公司在一个月内完成验收),方可提交正式的《竣工结算申请报告》,填报《竣工结算申请表》报甲方审批,得到甲方的签字认可后,方可进入竣工结算审批程序(五方验收后在本补充协议规定的时间内乙方提交竣工结算资料)。
4、图纸:
开工前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图3套(其中1套有图审章),工程施工及制作竣工图所需的图纸由乙方自行加晒,甲方配合。
第六条暂定总价款及其包含的内容1、暂定总价款:
¥万元,大写(人民币):
万元整。
其中:
住宅楼工程暂定万元;地下车库工程暂定万元。
暂定总价款为本补充协议第七条第1.2款确定的单方造价*按定额计算规则计算的建筑面积。
2、暂定总价款包含的内容:
2.1本工程全套施工蓝图包含的全部施工内容(甲供材料及甲方分包工程除外)。
2.2甲方分包工程的配合费。
2.3为完成本合同条款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所发生的与工程有关的乙方应缴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抢工等费用)。
2.4承担本工程招标代理费用,交易服务费及其他备案费用按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比例承担。
2.5包含工程竣工验收完毕至移交给甲方包含所有:
人工费、措施费、风险费及破损修复费等相关费用。
第七条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
1.为方便工程过程中的付款,经甲乙双方共同测算,单方造价暂按以下确定:
住宅楼(即正负零以上)1200元/m2,地下车库工程2100元/m2,此暂定单方造价含完成本补充协议确定的工作内容所需的人、材、机及部分材料、人工调差,仅作为支付进度款的依据,各项目分部分项工程造价按下表分配比例执行,若误差超过暂定价款的10%以上时(不含10%),主体分项工程暂定单价2011年底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调整:
2、工程开工后,地下主体工程及地上三楼封顶经交验合格后支付正负零以下暂定价己完工程造价的75%进度款(经双方认可的金额);3、工程施工到主体四层楼封顶交验合格支付一层主体工程造价的75%(经双方认可的金额),五层楼封顶支付二层主体工程造价的75%(经双方认可的金额),其它楼层支付工程款以此类推,主体封顶30天后支付主体工程造价的75%(经双方认可的金额);4、主体建筑装修及水电安装按每完成一个施工阶段,每一阶段形象进度完成后支付75%工程款(经双方认可的金额)。
5、前述每一阶段施工进度完成后,由乙方于每月25日前将形象进度报表交甲方,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当月完成工程量,审核完毕经乙方确认无异议后10日内按审定的工程款及支付比例支付给乙方。
(每月支付一次工程款)6、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结算过程中支付已审核的进度造价的15%;7、工程结算完成后,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扣除5%的工程保修金后其余款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8、第二次工程款支付需施工单位提供第一次民工工资支付证明(以后每一次付款均需要提供民工工资支付证明、即农民工劳务单位的原始领工资的签字)。
工程款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5%时,施工单位应结清民工工资。
如乙方单位未结清民工工资,发生的任何因民工工资纠纷均与甲方单位无关,由乙方单位自行处理。
如发生民工围堵甲方办公场所或上访事件、每次扣乙方合同总价1%作为违约金、甲方付乙方工程款时乙方应提交付款申请、经甲方工程造价部门审核确认、经确认后乙方应将确认的工程款祥细列出其支付清单、同时应在其项目部公示栏上公告。
9、甲、乙双方约定,工程所发生的夜间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不计取。
1.2.1进度款支付表:
1.3工程实际施工满足上表要求后,甲方以每月实际完成分项工程的建筑面积为基础,按上表中的付款比例及金额审核进度款;1.4质监验收合格后,支付至本补充协议总价款的85%。
1.5项目移交甲方后并办理完竣工结算后,支付至竣工结算总价款的95%(含配合费等)。
1.6剩余竣工结算总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
1.7若乙方按甲方要求节点工期按时保质的完成,根据监理及甲方对乙方在本合同条款实施过程中评价,除按本合同条款约定比例支付已完工程75%的进度款外,甲方可于2014年年底、向乙方支付已完工程10%的进度款用于乙方支付民工工资、及其它款项。
2、工程进度款审批程序:
乙方每月25号填写《月进度款申请表》报监理,监理在2日内审查完毕后转交甲方审批,甲方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支付进度款(节假日顺延);3、与工程进度款有关的其他条款:
3.1因重大设计变更及合同条款外新增项目所增加的费用,若单项费用总额在10万元以上,累计变更增加费用在20万元以上时,甲方审批完成后,在次月进度款中支付变更实际完成产值的75%;若单项费用总额小于或等于10万元,在竣工结算后支付;3.2甲方支付每次工程进度款时,扣除甲方所代缴的水电费(含损耗分摊);4、乙方申请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按以下方式提供建安发票:
4.1乙方是在甲方项目所在地外的乌鲁木齐市辖区注册成立的企业,须向甲方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向甲方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务登记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建安发票;4.2乙方是在乌鲁木齐市辖区外注册成立的企业,须向甲方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向甲方提供甲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建安发票。
5、乙方须完整、正确填写以下信息以备甲方能准确及时拨付工程进度款:
收款单位全称:
开户银行全称:
开户银行行号:
开户银行账号:
财务部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传真号码:
第八条竣工结算1、竣工结算资料:
竣工结算资料一式两份,资料经甲方签字确认后,甲方不再接收乙方补报的任何相关竣工结算资料。
竣工结算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1乙方投标文件;1.2经甲方确认的工程签证单、设计变更和图纸会审纪要;1.3经甲方确认的材料限价单和甲供材料(设备)领用量汇总表;1.4竣工结算书(含用“广联达”正版计算的电子文本)。
1.5甲方工程部确认的竣工图。
2、竣工结算的原则:
2.1计量原则:
201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实体项目)(措施项目)、201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0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
2、人、材、机价差调整执行自治区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施工同期的相关造价信息文件,造价信息内容未涉及材料按甲乙双方经市场询价后,相关管理人员签字认可后作为结算依据。
2、1除双方约定计取的费用外,不再计取任何费用。
2.2计价原则:
2.2.1:
按《2010年乌鲁木齐地区单位估价汇总表》及相关配套文件计价,按201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核定工程类别按中限取费;人、材、机价差调整执行自治区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施工同期的相关造价信息文件,造价信息内容未涉及材料按甲乙双方经市场询价后,相关管理人员签字认可后作为结算依据。
造价信息与实际采购价有出入时,风险分担按新建造2008[4]号文执行。
除双方约定计取的费用外,不再计取任何费用。
(实际采购价的认定程序:
材料进场需由监理、甲方现场代表对货物及随货同行单的数量给于确认签字、并及时将确认的随货同行单交招采部、由招采部及时询价认定,需双方签字认可)。
不计取冬雨季施工费(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冬季施工经甲方批准后按相关定额规定计费);2.2.2.天棚刮石膏腻子按10元/m2计入定额直接费,其中7元/m2参与取费进入竣工结算。
2.2.3(项目涉及土方工程采取固定单价结算:
免爆27元/m3,土方挖运:
外运28元/m3、内转12元/m3、回填内倒土方9.5元/m3;2.2.4.项目涉及防水工程按建筑安装工程四类下线计费)。
2.2.5综合单价项目:
塑钢门窗、铁艺栏杆工程、楼梯间铺装工程。
塑钢门窗、铁艺栏杆工程项目按施工时甲方核定的综合单价计算。
乙方依据甲方核定的综合单价计取10%含税管理费,不再计取其它费用;楼梯间铺装工程按甲方核定的综合单价包干,不再计取其他费用;综合单价是指完成该项分项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各种损耗、管理费、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利润和税金等全部费用;综合单价一经确定不作调整。
2.2.6人工费调整:
按本工程施工期间自治区建设厅及乌鲁木齐市建委发布的人工费调整政策执行;2.2.7乙方自购材料的调差:
根据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施工当期《工程造价信息》上公布的单价作为竣工结算单价(含焊接钢管和镀锌钢管);《工程造价信息》上没有的材料单价,以甲方核定的单价作为竣工结算单价。
2.2.8钢材、商品砼以甲方核定的单价作为竣工结算单价(甲方并给予乙方钢材、商品砼税金)。
2.2.9水电费:
按甲方代乙方实际缴纳的金额进行结算(含损耗分摊)。
2.2.10甲方分包工程配合费按分包工程结算价款的3%计取(详见合同附件三期工程总承包单位计量、计价标准汇总表)。
2.2.11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的竣工结算:
计量计价原则依据上述竣工结算原则执行,包含因甲方设计缺项造成施工项目增加部分。
2.2.12若2014年冬季乙方所施工项目不供热,乙方需将已安装完毕的水表进行保护性拆除,于2015年4月进行二次安装,二次拆除及安装费用不再计取其他费用。
2.2.13施工现场按有施工场地考虑,乙方自行考虑临建搭设方案,甲方可提供暂时不用的场地交乙方使用,但甲方对该场地有使用需求时,乙方无条件在甲方要求时间内撤出并将相关垃圾清运至垃圾场,不得提出费用索赔。
3、其他约定:
3.1本工程竣工结算甲方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
3.2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对乙方报送的竣工结算进行审核,若乙方不配合,影响工作进度或使审核工作无法进行,视为乙方认可审核单位的审核结果。
3.3乙方在报送竣工结算资料的同时报送乙方委托的造价师的相关信息,并加盖公章,在结算过程中,乙方若需更换造价师,需书面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的同意,且原造价师签字确认的相关数据在以后的审计工作中不再重复计算。
3.4乙方《竣工结算申请表》经甲方批准后60日内甲方及甲方委托的审计单位将竣工结算审核完毕,若因乙方原因导致竣工结算日期拖延,甲方另行安排时间办理,乙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3.5乙方报送的竣工结算总造价与最终审定竣工结算总造价的差额应控制在5%以内(含5%),若乙方报送的竣工结算总造价超过最终审定竣工结算总造价的5%,由乙方按以下方式承担甲方支付给造价咨询单位的审计费:
审计费=乙方报送竣工结算总造价*5‰+(乙方报送竣工结算总造价-最终审定竣工结算总造价)*5%,由乙方承担的审计费甲方有权在竣工结算时直接扣除。
第九条履约担保1、本补充协议签订10日前,乙方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600.00万元到甲方指定账户,作为承担本工程的前置条件。
2、乙方按照本补充协议节点工期及总工期的要求按时完成施工内容并验收合格后,乙方不欠农民工工资与供货商货款、甲方向乙方返还履约保证金:
3、农民工保证金及劳保统筹由乙方交政府相关部门。
4、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5、由于xxxx公司无理占用甲方部分土地,影响正常施工,因此需施工单位在不违背国家政府相关法规的前提下,在年月日之前将其从甲方土地上清离,把相应地上设施予以拆除并腾空。
第十条劳务1、乙方必须使用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具有相关资质的劳务公司。
2、乙方必须和具备相关资质的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合同。
乙方所签订的劳务合同和班组花名册必须于进场前送甲方备案。
3、乙方应办理现场劳务用工人员的人身伤害保险并承担相应费用。
乙方负责处理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人身伤害事件,自行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材料、设备的管理1、材料、设备代用:
根据工程质量或市场变化需要,经征得设计单位、监理和甲方同意,乙方方可使用代用材料。
因甲方原因使用,由甲方承担超额部分的经济支出,节省的费用归甲方;因乙方原因使用,由乙方承担超额部分的经济支出,并承担延误的工期及相应的经济责任,节省的费用双方按6:
4分成(甲方为6、乙方为4)。
2、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在进场时通知监理和甲方共同验收,并办理验收手续。
依据施工规范需要抽检的材料,乙方必须同甲方、监理三方代表在现场随机抽样,送检合格后方能用于本工程。
甲方、监理要求乙方提供材料、设备相关资料时,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
3、甲方可以要求乙方进行规范及补充协议中未要求的,但甲方认为有必要的检验和测试,以证明材料、设备性能或证实材料、设备性能满足规范、指标的要求。
若经检验和测试,证实材料、设备满足规范、指标,则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若经检验和测试,证实材料、设备不符合规范、指标,则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造成的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且乙方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不因材料、设备出具了合格检验、测试报告而免除乙方应承担的保修义务或本补充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的管理1、设计变更的管理:
1.1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乙方按设计变更通知要求进行施工。
若乙方收到设计变更通知时,变更部位已施工或正在施工,乙方必须立即停止,并马上通知监理和甲方核实,经甲方、监理核实属实后,办理签证。
1.2对设计错误、遗漏或不合理之处,乙方有义务及时书面告知甲方。
1.3因设计变更造成工程量增减的,若竣工后工程实体仍然存在且可以根据相关图纸、设计变更等资料确定工程量的,不予办理现场签证,竣工时甲方按相应资料计算;若竣工后工程实体内已不存在或很难按图纸资料计算工程量的项目,办理现场签证。
2、现场签证的管理2.1现场签证按甲方规定格式。
2.2现场签证应进行编号、明确施工单位、发生时间、签证原因、工程量、所涉及费用(附工程量和费用详细计算式)及完成情况回执确认等详细情况(缺少任何一样均视为无效签证),乙方项目经理必须在报送的现场签证单上签字并加盖项目章。
签证发生时间与书面报送甲方时间间隔不得超过3天。
2.3乙方报送的现场签证单需一式四份,审核完毕经甲方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甲方专用的“变更签证审核专用章”后生效。
第十三条甲方分包工程的配合1、乙方必须为甲方分包工程提供下列管理、服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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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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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土建 建设 施工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