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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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持和提升注册会计师的专业素质、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加强云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培养,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执业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关于加强行业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组织的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包括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培训。
经省注协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自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班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继续教育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保持和提升其专业素质、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进行的学习及其相关活动。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参加继续教育,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参加继续教育,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或阻挠其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第二章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省注协负责全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制定年度培训计划,举办继续教育培训班,根据注册会计师的不同需求分类分层次进行培训。
省注协负责云南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课件开发、教材编写和师资培训工作。
第六条依据《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省注协理事会设立教育培训委员会,负责注册会计师人才培养、继续教育规划等重大事项的研究,指导监督省注协秘书处开展继续教育培训。
第七条省注协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指导、认可、考核会计师事务所自办继续教育培训完成情况,以及非组织形式培训学时的考核认定。
第三章继续教育的形式与学时要求
第八条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形式分为有组织形式及其他形式。
(一)有组织形式的继续教育培训包括:
1.省注协与国家会计学院合作开展的注册会计师网络继续教育培训(包括非执业会员网络继续教育培训);
2.中注协通过远程视频教育系统直播的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
3.中注协或省注协举办的境内外各种培训班、研讨班、学术报告会等;
4.参加北京、上海和厦门等三个国家会计学院举办的相关培训,并经省注协备案;
5.中注协或省注协主办或认可的专业论坛和经验交流会等;
6.省注协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自办的继续教育培训;
7.经省注协认可的其他培训。
(二)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培训包括:
1.在省注协会刊《云南注册会计师》、网站或地级市以上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的专业论文、专业著作;
2.担任省注协组织的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授课人、研讨会的主持人或演讲人;
3.参加省注协组织的行业执业质量自律检查的检查人员;
4.承担省注协、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
5.在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实习并接受当地组织的继续教育。
第九条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一年为一个考核周期,即从当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在考核周期内接受的继续教育培训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0个有组织形式的学时,其中:
职业道德培训不得少于4个学时。
为了鼓励注册会计师参加中注协或三个国家会计学院举办的中长期培训,凡是参加培训时间在两周以上的,可以作为完成两个培训周期的学时计算。
第十条新注册的注册会计师除了接受上岗培训外,还必须完成当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
第十一条培训学时的计算标准:
(一)有组织形式的培训学时:
1.注册会计师执业会员的继续教育培训,45分钟为1个学时,按照实际培训时间确认;
2.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的继续教育培训,不计算学时,学员通过省注协网站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栏目参加远程继续教育学习。
(二)其他形式的培训学时:
1.在省注协会刊《云南注册会计师》、网站或地级市以上公开出版刊物上发表的专业著作、专业论文,每千字可折算为1个有组织形式的学时;
2.担任省注协组织的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的授课人,按实际授课时间和参加师资培训时间一并折算学时;研讨会的主持人或演讲人,按照实际主持或演讲时间的2倍折算学时;
3.参加省注协组织的行业执业质量自律检查的检查人员,每天可折算2个培训学时,但最多不超过40个培训学时;
4.承担省注协、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的每千字可折算1个培训学时;
5.参加中注协远程教育点播系统培训的,必须出示中注协出具的考试合格证书,方能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培训。
第四章继续教育培训班管理与考核确认
第十二条省注协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班实行班主任负责制,班主任由省注协培训管理人员担任。
班主任负责培训班的考勤等具体管理事宜。
担任班主任的可发放班主任津贴(其包括考勤、改卷等劳务费用)。
第十三条为加强对培训工作的管理和考核,提高培训质量,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班实行结业考试和考核制度,不合格者不计算培训学时,不发结业证书并要重新进行培训、结业考试和考核。
对无正当理由未完成继续教育培训学时的注册会计师,暂缓通过任职资格年度检查。
考试或考核结果在省注协网站继续教育栏目公布。
考试或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必须参加下一期培训班学习。
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由会计师事务所或本人保留3年,并在中注协或省注协检查时予以提供。
会计师事务所应配备专人负责本单位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建立相应的培训档案。
第十五条培训期间考勤三次以上(含三次)无正当理由缺勤的,培训不予通过并要进行补课。
第十六条因工作需要在境外停留半年的、生育休产假、疾病半年以上无法正常工作以及11月30日之后新注册等特殊情况,当年不能参加继续教育的注册会计师,由会计师事务所向省注协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延迟到下一年度学习,但不得影响下一年度继续教育学时的完成;培训期间请事假者须出示该所负责人签名同意的请假条,请病假者须出示医院证明,否则按缺勤处理。
第十七条转会的注册会计师,经转出地省级协会确认的继续教育学时,省注协予以认可;
第十八条省注协负责建立全省注册会计师的继续教育档案,完整记录受教育情况。
第五章师资库
第十九条为确保我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质量,省注协建立“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师资库”。
师资来源主要有:
省内外注协、事务所有理论、教学和实践经验的注册会计师、相关大专院校讲师和教授、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的专业人士等。
第二十条省注协在安排年度培训计划时,根据年度拟培训内容从师资库中选择人员,事先与被选人员沟通培训内容,落实大致培训时间,以确保培训计划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对中注协举办的具有指导意义的师资培训,省注协从师资库中选择有关人员参加,并承担相关的费用。
参加培训人员学习回来后,应协助省注协做好我省注册会计师的培训工作,以提高培训效果。
第六章继续教育经费
第二十二条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属于法定培训,具有强制性,继续教育培训费按照“以训养训,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收取。
继续教育培训费收取分为执业注册会计师和非执业注册会计师两个标准。
第二十三条继续教育培训费执业注册会计师每人每年500元,包含培训费每人每年240元(云计收费函[2001]92号);培训资料费用每人每年260元;非执业注册会计师每人每年100元。
继续教育培训费专项用于师资培训费,授课教师酬金、交通费,教室租金,网络维护费,管理人员费用,补助会计师事务所自办继续教育培训,补助参加三个国家会计学院培训人员以及省注协组织的中长期培训费用等。
第二十四条继续教育经费在年检期间统一收取。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缴纳培训费用。
第二十五条为了鼓励注册会计师参加中注协或国家会计学院举办的培训,凡经省注协备案并参加上述培训的,省注协对参训学员在学习期间每人每天补助100元。
省注协统一组织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为了鼓励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自办继续教育培训,省注协按照参加培训的注册会计师人数每人补助120元。
第七章会计师事务所自办继续教育培训
第二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经省注协批准方能自办继续教育培训:
(一)注册会计师人数在50人(含50人)以上;
(二)具有相应的符合培训要求的场地;
(三)具有符合教学要求的电脑、投影仪等教学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内部培训制度和培训计划;
(五)具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师资:
1.具有2名以上连续3年担任省注协继续教育培训师资并经省注协认可的教师;
2.具有高等院校会计及相关专业副高职以上职称的教师。
第二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自办继续教育培训的,应当在每年五月份前将当年相关材料报省注协批准。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培训班结束一周内向省注协报告继续教育培训情况。
其内容包括培训班人数、学时、参训人员名单、培训效果评价以及培训合格证书发放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自办继续教育培训的,其注册会计师还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和知识更新需要,有选择的参加省注协的网络培训和中注协的远程视频继续教育培训。
第三十条在云南省境内设立分所且具有培训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其注册会计师在总所接受的培训学时,由省注协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确认。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原云会协(2007)39号文“关于印发《云南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管理制度》的通知”停止执行。
附表1
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学时确认申请表
姓名
性别
CPA证书号码
所在会计师事务所
申请确认的学时数
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
参加继续教育情况说明(可另附页)
申请人:
20年月日
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地方协会意见
说明:
1.本申请表中,经地方协会确认的学时数可计入当年继续教育学时。
2.“继续教育形式”包括:
(1)完成专业著作、专业论文或专业课题研究;
(2)担当培训授课人、研讨会主持人或演讲人;
(3)参加行业业务质量检查;
(4)境外实习期间接受培训;
(5)参加在职学位教育;
(6)参加专业论坛、研讨会;
(7)其他形式。
3.申请人提交本申请表时,请一并报送相关证明材料。
附表2
注册会计师培训学时证明表
姓 名
CPA证书号
转出事务所名称
转入事务所名称
以下信息由转出事务所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填写:
本年度已完成培训学时数
本培训周期已完成培训学时数
特此证明。
(转出注协盖章处)
年 月 日
备注:
1.注册会计师跨省转所时填写此表;
2.转入地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此证明确认注册会计师完成的培训学时数;
3.本表一式三份,转出、转入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注册会计师本人各留存一份。
主题词:
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通知
抄报单位: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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