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操作规程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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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操作规程4
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及财政部门处理投诉行为,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政府采购秩序,提高投诉处理效率,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参与山东省各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依法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作出处理决定,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财政部门应当在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公告受理投诉的电话、传真等方便供应商投诉的事项。
第四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投诉
第五条投诉人提起投诉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二)被投诉人是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三)投诉事项已依法进行质疑;
(四)《投诉书》(格式见附件一)内容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
(五)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六)属于同级财政部门管辖;
(七)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八)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投诉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二)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
(三)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投诉人签章及投诉时间。
第七条投诉人为自然人的,投诉书应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书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八条投诉人提交投诉书,应按照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副本。
第九条投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
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当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二),《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第十条投诉人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
投诉人委托他人代理投诉事宜,应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投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一并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无法提供原件的,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复印件,投诉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在证明材料文件上签字盖章。
第三章审查与受理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
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投诉书内容符合规定且投诉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二)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投诉人修改后重新投诉;
(三)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人;
(四)投诉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五)初审阶段投诉人撤回投诉的,视为未提出投诉。
第十二条经审查,发现有投诉书副本数量不足、投诉事项或投诉请求不清晰、相关依据或证明材料不全、投诉书署名不符合规定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限期补充或修改后重新投诉,预期不予受理。
在投诉审查期间,财政部门认定投诉事项与采购人行为有关但采购人不是被投诉人的,应当要求投诉人将采购人追加为被投诉人,并限期修改投诉书重新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经审查,发现供应商投诉事项与质疑事项不一致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超出质疑事项的投诉事项为无效投诉事项,并告知投诉人撤回投诉书,对在质疑有效期内的未质疑事项进行质疑,或限期修改投诉书重新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投诉符合条件予以受理的,自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之日。
第十四条对受理的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填写《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登记表》(格式见附件三);对不受理的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向投诉人送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格式见附件四);对转送的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向接受转送部门和投诉人送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转送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五、六)。
第三章投诉处理与决定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并以《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书副本送达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七)的形式告知其应履行的义务。
被投诉人和相关供应商应自收到投诉书副本和送达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证据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也可以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当面进行质证。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在调查取证前向被调查人送达《调查取证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八)。
调查取证应至少由两人以上进行,并填写《调查取证笔录》(格式见附件九),调查人、被调查人应在《调查取证笔录》上签字,调查取证中调取的其他证明材料,应由个人或者单位予以确认。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认为需要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当面质证的,应在质证前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送达《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当面质证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十)。
质证应由两人以上主持,质证过程应记入《质证笔录》(格式见附件十一)。
第十九条投诉人、被投诉人、主持人应在《质证笔录》上签字。
调查人、主持人在笔录尾页签字,被调查人、参与质证的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应逐页签字。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就质证事项出具书面结果。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应当与投诉人、被投诉人、相关供应商进行沟通协商。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审查过程中的证据、相关证明材料及投诉处理意见进行评议。
评议应形成《评议笔录》(格式见附件十二),参加评议并发表意见的,应在笔录尾页上签字;拒绝签字的,记录人应在笔录上注明;没有发言的,可以不在笔录上签字。
第二十三条投诉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
(一)经协调,争议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得到解决;
(二)投诉人自愿放弃投诉的;
(三)投诉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的;
(四)在受理投诉过程中,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申请行政复议事项、提起诉讼或者提请仲裁的。
终止投诉处理后,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投诉。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格式见附件十三、十四)。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将《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
《投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将《投诉处理决定书》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七条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财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通知被投诉人或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并送达《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十五)。
被投诉人收到通知后,应立即暂停采购活动。
暂停采购活动期最多为30日。
暂停采购活动期满或者收到财政部门《恢复采购活动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十六)之前,被投诉人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应当制定《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备案表》(格式见附件十七),并记明投诉处理单位名称、项目编号、投诉事项、投诉人、被投诉人、相关供应商、受理日期、处理日期、内部协办机构、处理结果、是否涉及行政复议(诉讼)及结果、填表人及负责人签字。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对每一件投诉(除因不符合条件予以退回或转送的以外)应当予以装卷入档。
卷宗应分成正、副两卷。
正卷装订顺序:
卷宗目录、投诉登记表、投诉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投诉书副本送达通知书、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被投诉人和相关供应商作出的说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调查取证通知书、调查取证笔录及调查取证材料、质证通知书、质证笔录、恢复采购活动通知书、投诉处理决定书(正本)、送达回证(格式见附件十八)、备案表。
副卷装订顺序:
卷宗目录、评议笔录、工作笔记、投诉处理决定书(副本和正本各一份)、备案表。
卷宗由承办人装订,定期(一年)入档。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及其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供应商有违法行为,本机关有权处理、处罚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处罚;本机关无权处理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一)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二)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
但因处理投诉发生的鉴定费用,应当按照“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由过错方负担;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双方合理分担。
第三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管理制度,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对在投诉处理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财政部门及知情人应当保密。
第三十六条本规程由山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程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
一、投诉书
二、授权委托书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登记表
四、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
五、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转送通知书
(一)
六、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转送通知书
(二)
七、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书副本送达通知书
八、调查取证通知书
九、调查取证笔录
十、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当面质证通知书
十一、质证笔录
十二、评议笔录
十三、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
十四、投诉处理决定书
(二)
十五、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
十六、恢复采购活动通知书
十七、备案表
十八、送达回证
附件一
投诉书
投诉人:
(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法定代表人:
(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
委托代理人:
(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
被投诉人:
(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本人(单位)于年月日向被投诉人对(采购项目编号,第几包)提出质疑,因不满意被投诉人年月日做出的质疑答复/本人(单位)于年月日向被投诉人对(采购项目编号,第几包)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质疑答复,现向你部门提出投诉。
投诉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依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__________
投诉人:
(签名并盖章)
年月日
附1、投诉书副本份(被投诉人、相关供应商各一份)。
2、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姓名,性别,职业,住址及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住址)
法定代表人:
姓名,职务
受委托人: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代理我(单位)与(被投诉人)就___(采购项目编号,第几包)的投诉事宜。
代理人具体权限和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签字盖章(委托单位公章)年月日
附件三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登记表
投诉人
地址
委托代理人
电话
被投诉人
地址
相关供应商
投诉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项目编号
是否涉评审专家
投诉类型
采购文件
采购过程
中标(成交)结果
被投诉人分类
集中采购机构
社会中介机构
采购人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竞争性谈判
其他
质疑日期
质疑答复日期
投诉日期
投诉事项摘要
审查意见
年月日
附件四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
(投诉人):
关于你(单位)因不满意(被投诉人)对_______(采购项目编号,第几包)作出的质疑答复提出的投诉及相关证明材料/关于你(单位)因(被投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对_______(采购项目编号,第几包)的质疑作出质疑答复提出的投诉及相关证明材料,我(部门)已于年月日收悉。
经审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部门)认为:
(一)投诉人不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二)提起投诉前未依法进行质疑;
(三)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
(四)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未提起投诉;
(五)同一投诉事项已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六)不符合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投诉不予受理。
特此告知
年月日
附件五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转送通知书
(一)
(投诉人):
关于你(单位)因不满意(被投诉人)对____(采购项目编号,第几包)作出的质疑答复提出的投诉及相关证明材料/关于你(单位)因(被投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对____(采购项目编号,第几包)的质疑作出质疑答复提出的投诉及相关证明材料,我部门已于年月日收悉。
经审查,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
(二)项之规定,我部门已于年月日将该投诉转送(接受转送的部门)处理。
请你及早与(接受转送的部门)联系。
特此通知
年月日
附件六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转送通知书
(二)
(接受转送的部门):
本(部门)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对____(采购项目编号,第几包)作出的质疑答复提出的投诉及相关证明材料/本部门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人)因(被投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对____(采购项目编号,第几包)的质疑作出质疑答复提出的投诉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查,应由你部门管辖。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
(二)项之规定,现将投诉书及相关证明材料转送你部门,请依法处理。
附:
1、投诉书份
2、相关证明材料份
年月日
附件七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书副本送达通知书
____________:
我(部门)已于年月日对(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对____(采购项目编号,第几包)作出的质疑答复提出的投诉予以受理/(投诉人)因(被投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对____(采购项目编号,第几包)的质疑作出质疑答复提出的投诉予以受理。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现将投诉书副本送达给你们,请你们在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否则,视同放弃说明权利,认可投诉事项。
特此通知。
附:
投诉书副本1份
年月日
附件八
调查取证通知书
(单位或个人):
我(部门)在处理关于____(采购项目编号,第几包)投诉过程中,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需要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取证。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六条规定:
“投诉人拒绝配合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按自动撤回投诉处理;被投诉人不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放弃说明权利,认可投诉事项”。
请你(单位)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我部门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年月日
附件九
调查取证笔录
时间:
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地点:
调查人:
单位和职务:
记录人:
单位和职务:
被调查人:
性别职务:
工作单位:
住址:
联系电话:
在场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在场人在笔录上签字)
附件十
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当面质证通知书
_________:
我(部门)在处理(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对____(采购项目编号,第几包)作出的质疑答复提出的投诉过程中/(投诉人)因(被投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对____(采购项目编号,第几包)的质疑作出质疑答复提出的投诉过程中,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四条之规定,需要组织你(单位)与(被投诉人或投诉人)就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当面质证。
请你(单位)作好准备于年月日时到(地点)进行当面质证。
特此通知。
年月日
附件十一
质证笔录
投诉人:
(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委托代理人:
(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
被投诉人:
(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主持人:
单位名称及职务:
记录人:
单位名称及职务:
主持人(介绍情况):
我(部门)在处理(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对____(采购项目编号,第几包)作出的质疑答复提出的投诉过程中/(投诉人)因(被投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对____(采购项目编号,第几包)的质疑作出质疑答复提出的投诉过程中,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四条之规定,需要组织你们双方就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当面质证。
(告知权利义务)。
现进行质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投诉人、委托代理人、被投诉人、主持人、记录人签字)
附件十二
评议笔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
地点:
经办人:
职务:
参加人:
职务:
记录人:
事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审理(评议)情况:
经办人(情况介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记录第页共页,签字:
附件十三
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
投诉人:
(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法定代表人:
(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
委托代理人:
(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
被投诉人:
(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年月日对___(采购
项目编号,第几包)作出的质疑答复/投诉人因被投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对____(采购项目编号,第几包)的质疑作出答复,于年月日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本(部门)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审查: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本(部门)认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条第()项之规定,处理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财政部门盖章)
年月日
附件十四
投诉处理决定书
(二)
投诉人:
(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法定代表人:
(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
委托代理人:
(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
被投诉人:
(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年月日对___(采购项目编号,第几包)作出的质疑答复/投诉人因被投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对________(采购项目编号,第几包)的质疑作出答复,于年月日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本(部门)依法予以受理。
本(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投诉人撤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
(一)项之规定,处理如下:
终止投诉处理。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财政部门盖章)
年月日
附件十五
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
________:
我(部门)已于年月日对(投诉人)因不满意你单位对____(采购项目编号,第几包)作出的质疑答复提出的投诉/(投诉人)因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对____(采购项目编号,第几包)的质疑作出质疑答复提出的投诉予以受理。
处理投诉过程中,由于(需要暂停采购活动的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七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决定暂停采购活动。
你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暂停采购活动,在暂停采购活动期满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特此通知。
年月日
附件十六
恢复采购活动通知书
_________:
我(部门)已对(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对____(采购项目编号,第几包)作出的质疑答复提出的投诉/(投诉人)因(被投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对____(采购项目编号,第几包)的质疑作出质疑答复提出的投诉处理完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七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你单位可以依法继续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特此通知。
年月日
附件十七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备案表
单位名称
投诉项目编号
投诉事项
投诉人
被投诉人
相关供应商
受理日期
年月日
处理日期
年月日
内部协办机构
处理结果
是否涉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结果
是否涉诉讼
诉讼结果
填表人:
年月日
负责人:
年月日
附件十八
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机构
送达回证
投诉项目编号
送达文件名称
受送达人
送达地址
受送达人或者代理人
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代收人
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备注:
填表人:
送达人:
注:
此证在于证明我部门已依法把应送文件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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