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诚信行为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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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诚信行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勘察设计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实施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增强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和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诚信行为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是指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各级诚信记录部门查实,所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行业管理的需要,制定了《淄博市勘察设计单位良好行为记分标准》(附件1)、《淄博市勘察设计单位不良行为记分标准》(附件2)、《淄博市勘察设计从业人员(包括注册工程师)不良行为记录标准》(附件3),并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实施情况适时予以补充调整。
第五条 有良好行为的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除按照有关文件进行表彰奖励外,对其良好行为进行记录;有不良行为的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纠正和处罚外,对其不良行为进行记录。
第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诚信行为的管理工作。
负责制定全市统一的勘察设计单位及从业人员的诚信标准;负责采集、审核和汇总各部门报送的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诚信记录,建立全市勘察设计单位及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负责对全市勘察设计单位及从业人员进行诚信评价和发布工作。
第七条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的诚信标准和管理办法,负责本地区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的采集、记录工作,同时将记录信息及时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市勘察设计协会协助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诚信记录、评价和发布等工作,推进勘察设计市场动态监管;完善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
第二章 诚信记录
第九条 诚信信息采集的依据:
(一)有关部门表彰的文件及获奖证书;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专业机构的通报及处理决定;
(四)有关法律文书或经相关专业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十条 各级管理部门在诚信记录过程中的职责: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在资质管理、注册和合同信息登记、初步设计审查等业务受理和各类检查(包括市场检查、质量安全检查、资质检查、注册检查等)过程中,发现的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负责对在中心城区内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同时负责汇总各级诚信记录部门上报的诚信记录;
(二)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进入本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
(三)各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对在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
(四)市勘察设计协会负责对在行业自律等活动中发现的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
(五)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市住房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负责对在本单位职能范围内发现的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
第十一条 各有关记录部门和人员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对提供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加强对不良行为的监督检查以及不良行为记录真实性的核查,负责收集、整理、归档、保全不良行为事实的证据和资料,不良行为记录报表要真实、完整、及时报送,做到诚信信息随时采集记录,反映企业的即时信用状况。
第十二条 良好行为信息应在获奖后15个工作日内,由企业登录“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上办事大厅”自行申报,同时单位带获奖证书、奖杯、奖牌或有关文件,到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实,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转入淄博市勘察设计单位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 不良行为信息由负责诚信记录的有关部门登录“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上办事大厅”,填写《淄博市勘察设计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表》(附件4)和《淄博市勘察设计从业人员(包括注册工程师)不良行为记录表》(附件5)提交,同时加盖公章后,通过送达或传真的方式报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核实无异议后转入淄博市勘察设计单位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业绩信息:
(一)勘察设计单位在本市承揽工程的业绩信息,由淄博市建设行业综合业务管理平台根据已核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的工程信息自动生成,并转入信用评价系统。
未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同信息登记或未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的工程,其业绩信息不予采用。
(二)本市企业在市外承揽工程的业绩信息,由企业登录“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上办事大厅”,按照《淄博市勘察设计单位业绩信息记录表》(附件6)格式,自行申报,同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经核实无异议后转入信用评价系统。
第十五条 未报送和未公布的良好行为信息在信用评价时不予采用。
不良行为信息实行告知制度,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上通知该企业。
第十六条 企业对诚信信息有异议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书面申辩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查证属实的,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实行信用信息有效期制度,不良行为信息和良好行为信息有效期限为1年,有效期届满后转入信用评价系统长期保存。
第十八条 良好行为信息生效期从核对属实之日起计算;不良行为信息生效期从录入信用评价系统之日起计算。
勘察设计业绩生效期从核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诚信评价
第十九条 诚信评价是以评价年度内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为依据,确定评价年度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诚信等级的活动。
诚信评价实行年度评价。
年度评价,是指信用评价系统以每年3月15日为年度评价截止日,对截止日前一年内录入评价系统的信用信息进行量化加减计算评价得分,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所得分值和所发生的不良信用信息严重程度评出企业年度信用等级。
第二十条 业绩得分:
建筑行业(建筑工程)按建筑面积数排名,勘察行业按钻探进尺数排名,其余行业(包括设计专项和设计施工一体化)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收费排名,取各单位总数30%的比例加分,前1-10名依次加分:
15分、13.5分、12分、10.5分、9分、7.5分、6分、4.5分、3分、1.5分,不满10名以实际数目为准,超出10名不再加分。
无业绩的不得分。
第二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的诚信等级分为AAA、AA、A和B四个等级,诚信基础分值为100分,良好行为和业绩得分加分,不良行为扣分。
具体如下:
AAA级:
评价年度的诚信分值为120分(含120分)以上,且不得出现一次扣分值≥10分的不良行为记录;
AA级:
评价年度的诚信分值为100分(含100分)至120分,且不得出现一次扣分值≥10分的不良行为记录;
A级:
评价年度的诚信分值为80分(含80分)至100分,且不得出现一次扣分值≥10分的不良行为记录;
B级:
无业绩或一次扣分值≥10分或评价年度的诚信分值为80分以下。
第二十二条 外地进淄勘察设计单位信用评价按在本市建筑市场发生的信用信息进行评价,当其不良行为扣分值达到10分时,进行“黄牌”警示;当不良行为扣分值达到15分,或出现一次扣分值大于等于10分的不良行为记录时,进行“红牌”警示。
第二十三条 对勘察设计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按照其严重程度由重到轻,可分为严重不良行为、一般不良行为和轻微不良行为。
对其轻微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达3次或一般不良行为记录达1次的,进行“黄牌”警示;轻微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达6次或一般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达3次或严重不良行为记录达1次的,进行“红牌”警示。
第四章 诚信应用
第二十四条 按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诚信评价结果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注册管理、表彰评优以及日常监管等工作中应用。
第二十五条 每年3月份,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上一年度评价得分情况,评出企业年度信用等级,共分AAA级、AA级、A级、B级信用企业,评价等级结果在本年度应用。
第二十六条 诚信评价结果为AAA级的单位,列入诚信“红名单”,对AAA级勘察设计单位及从业人员进行表彰奖励、优先推荐申报创优工程项目、优先推荐部、省、市级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七条 诚信评价结果为B级的单位,列入诚信“黑名单”,不得参加本年度各类评优,同时取消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参加本年度各类评优的资格,并作为本年度不诚信单位进行通报、曝光;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整改,或建议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八条 诚信评价结果为A级或B级的勘察设计单位,将作为下年度市场专项检查的重点受检单位。
第二十九条 受“黄牌”或“红牌”警示的勘察设计单位,作为本年度不诚信单位进行通报、曝光,并将其不良行为报企业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红牌”警示的勘察设计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或建议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条 凡受“黄牌”或“红牌”警示的从业人员,不得参加本年度各类评优。
第三十一条 凡受“红牌”警示的从业人员,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建议注册机关吊销其注册执业证书。
第五章 诚信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诚信评价工作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客观、科学、及时的原则,全面反映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状况,引导其诚信经营。
第三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认为在诚信管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经调查核实后,严肃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不良行为记录记分涉及到项目的,以单项工程为单位进行,有多项不良行为的应合并记分,同一不良行为不重复记分;同一单位、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荣誉的,只按最高级别加分,不作累计加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2月4日。
原《淄博市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诚信行为管理办法》(淄建发〔2015〕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淄博市勘察设计单位良好行为记分标准
2.淄博市勘察设计单位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3.淄博市勘察设计从业人员(包括注册工程师)不良行为记录标准
4.淄博市勘察设计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表
5.淄博市勘察设计从业人员(包括注册工程师)不良行为记录表
6.淄博市勘察设计单位业绩信息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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