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市政工程分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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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市政工程分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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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市政工程分包合同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发包方(甲方):
(以下简称:
甲方)
承包方(乙方)(以下简称: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承包人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长兴综合物流园区安程
2、工程地点:
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
3、工程内容:
一、二标段地块园林绿化及市政工程
4、承包范围:
按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园林绿化及市政工程进行施工,并按乙方提供且经甲方审定之工程预算书内所列的项目、品种、规格和质量。
5、具体承包范围以甲方提供的绿化设计图及工程量附表为准,工程量发生变化的,以甲方变更文件或指令为准。
第三条承包方式
1、根据合同约定,乙方将完成本工程园林绿化及市政工程。
2、乙方按照甲方审核、批准的设计、深化设计,以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养护成活(苗木)、包通过有关部门的验收、包承包风险、包保修的方式承包本工程。
3、在竣工验收合格前,甲方可在任何时候可根据设计图、深化设计图中存在的缺陷、不足要求乙方予以补充、完善、增加,因此增加的工程费视为已包含在本合同综合单价及合同价款内,但因甲方要求变更设计图、深化设计图而导致工程量增加的,增加的工程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结算。
第四条合同工期
1、本工程的合同工期为90个日历天,完工时间是乙方按照施工图纸约定完成园林绿化工程(除保养、保修)的全部施工内容的工期,完工时间为2013年11月20日。
上述合同工期已综合考虑了施工期间的节假日、恶劣气候(包括但不限于强降雨、暴雪、风暴等)、政府部门对施工的限制、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的增加或工程的返工等。
2、本工程的开工日以本工程监理单位签发的开工日为准,竣工日根据实际开工日以及合同工期推算。
3、以下原因在施工关键工期线路上,造成竣工日期及控制工期拖延,且该拖延后果确属不可避免,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如下列原因是由乙方造成的,则工期不能顺延。
(1)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
(2)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停建、缓建、暂停施工(不含乙方原因造成的停工)。
上述情况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就延误的工期乙方须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报告,否则,视为乙方自行放弃工期顺延的申请。
甲方在收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逾期不予审核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确认。
第五条工程质量
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视为合格:
1.符合设计施工图、深化设计施工图、甲方批准的设计变更及甲方认可的效果图及其他图文、音像资料。
2.通过长兴县绿化委员会验收;
3.符合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绿化专业验收标准;
符合上述验收条件的,甲方工程师出具验收合格报告。
第六条合同价款
1、合同的计价方式:
本合同采取综合单价、工程量按实计算的方式进行结算。
2、综合单价是指:
本工程的综合单价包括但不限于苗木费、种植费、供货费、材料费、加工制作费、包装费、运输费、临建费、施工设备费、工具费、施工水电费、报建、报监、税费、人工、运杂费用、安装费、各项检验费、垃圾清理及外运费、验收费、风险费、保养费等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以及维保期间的维保费等所有费用。
上述综合单价是按照定额、文件、技术规范、甲方要求、施工及验收规范及图纸(包括后续可能发生的优化设计)的要求,完成本工程全部工作内容的“合同价”。
3、设计变更和合同外的工程签证,须由甲方现场代表、甲方成本部经理、甲方分管工程副总经理共同签字方可作为结算依据。
4、合同签订后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及工程进度合理安排人员施工,不再另计零星用工费用、窝工费用等。
由于设计变更造成造价增加的,增加部分按实调整;由于乙方的施工质量或进度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甲方可将部分工程指定第三方完成,乙方承担该部分120%的费用。
5、设计变更和合同外工程签证的结算方式:
根据《浙江省园林绿化预算定额》(2010)、《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0)、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0)、《浙江省工程计价规则》(2010)、《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及有关政策文件执行。
材料价格以当期的《湖州造价信息》为依据,无造价信息的材料由施工单位和甲方询价后确定。
人工费、机械费按当期《信息价》及当地政府文件为准。
无论按哪种结算方式,总价按照总决算价下浮30%,(下浮的30%包含下浮率、管理费、税金)该费率不因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
6、合同价款:
本工程暂定合同价款为人民币0万元,大写:
元,最终结算价款经甲方初审后报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并按审计单位审计结果作为最终结算价,与乙方办理结算手续,乙方对此没有异议。
第七条工程检查与检验:
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经甲方审核批准的设计图纸的要求以及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乙方立即拆除和重新施工,乙方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
3、工程具备隐蔽条件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
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乙方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4、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12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24小时。
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5、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8、甲方移交场地不应有堆土及施工泥坑,乙方平整绿化种植场地后,应通知甲方和工程监理验收后方可种植,乙方必须采用符合国家规范的适合种植的酸碱度的种植土,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种植程序应符合《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乙方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和苗木特性的酸碱度的种植土,否则,视为乙方工程质量不合格,乙方承担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
9、苗木应符合计价定额及设计图纸对规格、质量的要求,苗木胸径规格超过定额内的要求时,苗高及定干高度应符合相应比例,材料进场应先自检,然后通知甲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检查,严禁不合格材料进场。
10、乙方需在进场前5日提交施工组织计划和材料采购核价申请报甲方审批,甲方应在接到乙方施工方案后5日内完成对施工方案的审批。
11、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及时处理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提出的质量问题,若乙方故意拖延或不处理,甲方有权另派施工队伍进行处理,费用×120%后由乙方支付,甲方可以在支付乙方的工程款上直接扣除,包括总价下浮费率。
12、工程完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进行验收。
双方在现场核点工程数量及检查工程质量,经双方办理验收手续后,乙方将竣工工程移交给建设方验收,验收合格后,工程进入养护期。
13、工程竣工验收7日前,乙方应提交一式四份完整有效的竣工图和竣工资料给甲方存档。
工程变更较大的,由乙方按照变更后情况绘制竣工图及提供有关工程验收资料。
第八条工程造价及付款方式
(一)工程暂定总造价为人民币0万元(大写:
0整),最终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办法进行结算。
(二)付款方式:
1)园林工程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70,工程完工后付至工程量的80%,竣工验收合格支付到合同造价的95%。
2)工程竣工交齐相关验收资料,双方办理完有效的结算经有关部门审计后,以审核的决算价为基数付至合同总造价的95%;
3)余下的5%作为工程质量的保修金,在满1年后付清3%,2年保修金期满经结算在15日内无息支付;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未能维护的,甲方有权另外委托他人维护,费用×120%后直接在保修金内扣除。
第九条园建小品保修期及绿化保养期
1、园林工程保修期为2年、苗木免费保养期为2年,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2、保修及保养期内,乙方必须及时处理甲方提出的质量问题;保修及保养期内,凡因乙方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接甲方通知之日起7日内,应无条件予以维修,苗木不成活的应及时更换。
若乙方拖延维修或故意拖延的,则甲方有权另派施工队伍施工、保养,一切费用×120%后直接在保修金内扣除,超出保修金的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十条双方义务
(一)甲方义务
1、甲方委派现场代表负责解决施工过程遇到的问题,并参与工程的初检、验收和签证工作。
如现场管理代表变更则在变更前2日通知乙方。
2、甲方提供施工方案图,如设计图纸不明确,乙方免费负责深化设计施工图纸,并报甲方工程师签字确认。
乙方严格按照甲方工程师签字确认的深化设计图纸施工。
3、甲方向乙方提供现场施工用水、用电(具体水电使用费用由乙方支付);甲方协助解决材料堆放场地(费用由乙方负担)。
5、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项。
(二)乙方义务
1、乙方委派现场代表,须持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资格证书,负责施工期间的施工质量、安全问题,如现场代表变更,应事先经甲方同意。
乙方现场代表全权处理与工程有关的一切事务,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均代表乙方公司的行为。
2、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安排,在施工过程中,协调好其他在建专业施工队伍的施工,做到文明施工,完工后即时清场。
3、乙方施工必须遵守甲方有关的管理规定。
4、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图纸要求组织施工,按期完工,确保工程质量,不得偷工减料,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安全法规安全施工,如施工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或造成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
5、乙方应保证绿化工程通过甲方组织的验收小组的验收,且应在通过甲方验收后30日内领取甲方出具的《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6、乙方施工进场时,应与土建施工队签订有关的补充协议(根据工程需要)。
7、乙方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将施工负责人员报甲方确认、备案,如乙方更换施工负责人员时,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园林工程资料由甲方协助解决,绿化工程资料由乙方负责。
8、内购或外运土方由甲方按乙方的要求调配到位,甲方可根据乙方的要求堆放,营养土及营养肥由乙方负责费用在定额报价内不另计;
9、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对图纸设计进行优化,增加品位及档次;应甲方要求进行的变更,乙方应无条件配合。
10、乙方施工过程接受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的监督,各工序完工后报甲方和监理检查后方可进入下一步工序施工,乙方施工负全责。
11、对竣工后保养期内发现的园林绿化质量问题,除不可抗力、人为因素及甲方责任引起的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外,乙方承担免费维修和补、保活责任。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的自然及社会原因外,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条款,否则,违约方须承担违约责任。
2、甲方逾期付款的,(除因乙方的原因外)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未付款的0.2‰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须严格按照合同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工。
若乙方未按照合同工期完工,每逾期一天,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千分之0.5的逾期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在甲方应付未付款中扣除,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就不足部分,乙方还应予以赔偿。
逾期超过5天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同时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总额的2%支付违约金。
4、工程质量未通过甲方验收的或未按施工组织施工或使用不符合约定标准材料或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种植土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无条件负责返工、整改,直至通过验收外,还需按合同约定总额的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因此造成逾期竣工的还按本条第3款执行。
若经整改工程质量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总额的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不得要求甲方支付任何费用,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损失。
5、乙方因自身原因工期结束后仍未达到甲方要求的,按第十条第4款执行,并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6、乙方施工必须遵守甲方管理规定,否则视为违约,每发现一次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000元的违约金。
7、乙方擅自中途更换施工负责人员,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按合同约定总额的2%支付违约金,由此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8、如乙方现场代表不配合甲方工作或不能胜任工作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代表,乙方应在甲方要求更换之日起五天内更换,否则视为违约,造成的工程停工等责任由乙方承担。
9、乙方出现违约情形,甲方依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在甲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给乙方后一个工作日内,乙方所有人员必须撤离施工现场。
10、乙方根据甲方安排进行施工,达到付款条件时须向甲方提供支付申请及相关资料,如乙方不按时提供的,甲方可不支付款项。
11、工程管理过程中,甲方对工程中进度、质量、安全等问题提出口头或书面要求乙方整改,乙方累计三次仍未按要求整改的,经过甲方管理人员两人以上签字确认属实,甲方有权对承包方处罚,每次罚人民币3000元,无论承包方接受与否,甲方有权直接从当次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12、若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有明显拖延工期现象,或因乙方人员、机械设备、运输车辆不及时到位而影响施工进度的,则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退场并按完成工程量的90%结算,并按合同约定总额的2%作为违约金,并应据实赔偿甲方由此受到的各种损失。
13、本合同约定应当由乙方承担的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甲方有权直接从其应付未付款中扣除,不足部分,甲方可继续向乙方追偿。
第十二条转让条款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确认,乙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乙方需支付本合同约定总额2%的违约金给甲方。
第十三条合同生效、终止和解除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承包人支付履约金后生效,双方确认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后,工完帐清后即告终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本合同因一方违约或因一方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或因一方擅自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而终止;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其完成工作量严重滞后于合同要求工期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其责任全部由乙方负责。
(二)因违约而终止本合同
1、由于乙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或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如果甲方认为本合同已无必要继续履行或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则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该通知自送达乙方时生效,乙方除承担按合同总额的2%的违约责任外,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由于甲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如果甲方在收到乙方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则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该通知自送达甲方时生效,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双方确认已完成工作量的款项。
3、守约方依据本款规定解除本合同,并不影响其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条保险、担保、缴税
1、乙方的所有材料在到达施工现场前后的所有保险都由乙方负责。
2、乙方自身施工人员、机械、设备的保险都由乙方负责。
3、乙方应向甲方缴付200万元作为合同履约金,合同签订当天支付20万元,余下180万元10天内支付,否则合同作废。
待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合格,无安全、质量事故,(三个月内一次性的无息退回)。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长兴县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其它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另签订补充协议。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乙方代表所签署的承诺性的文件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缴付履约金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在保养期届满、结清余款之日起自行终止。
3、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四份,乙方二份,每份均具同等的法律效力。
4、其它约定:
(1)未经甲方同意而增加的苗木数量不作为结算依据;
(2)如现场施工发生签证时,苗木品种及规格未经甲方同意的,不作为结算依据;
(3)乙方必须严格按甲方要求组织施工,如甲方在验收工程质量时发现乙方随意减小苗木的数量、规格(树径、树冠、树高、树型)以次充好,视乙方违约,按甲方要求整改,由此造成的工程其他费用的增加×120%均由乙方承担。
(4)对于甲方指定材料、指定价格并要求乙方将样品封样保存或有选定照片的,乙方在施工时所用材料品质、规格型号必须与封样材料或照片一致。
如甲方在验收时发现乙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必须按甲方要求整改到位由此造成的工程其他费用的增加×120%均由乙方承担。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签约人):
(或授权签约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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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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