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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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关于颁布《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的通知
(1989年8月12日劳锅字[1989]5号颁布2001年6月22日国质检[2001]37号修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务院有关部门,(集团)公司,解放军总后勤部:
1989年8月12日原劳动部颁布的《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劳锅字[1989)5号),对加强锅炉产品的制造监督检验工作,保证产品的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由于原规则颁布实施已十余年,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锅炉制造情况也发生了较大变化,原规则的一些内容已不能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
为此,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研究的基础上,我局对原规则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予以公布。
新规则自2001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原《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同时废止。
执行新的《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中遇到的问题,请与我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OO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工作,保证监检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和国务院赋予的职能,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下列锅炉产品及其部件的安全质量的监检:
(一)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承压锅炉。
(二)有机热载体炉。
本规则不适用于核燃料锅炉。
第三条承担监检工作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以下简称监检单位),应当由省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资格认可和授权。
监检单位所监检的产品,应当符合其资格认可批准的范围。
第四条接受监检的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必须持有《锅炉制造许可证》或者经过省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专门批准。
锅炉产品的监检工作应当在锅炉制造现场,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
监检是在受检单位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锅炉产品安全质量进行的监督验证。
监检不能代替受检单位的自检,监检单位应当对所承担的监检工作质量负责。
第五条监检的依据是《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及现行的有关标准、技术条件以及设计文件等。
第六条监检内容包括对锅炉产品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质量的项目进行监检和对受检单位锅炉制造质量体系运转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在监检过程中,受检单位与监检单位发生争议时,应当提请受检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处理。
必要时,可向上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诉。
第二章监检项目和方法
第八条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检项目和要求见《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大纲》(附件一,以下简称《监检大纲》)和《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表》(附件二,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监检单位对受检单位的质量体系运转情况应按《质量体系运转情况检查项目表》(附件三,以下简称《检查项目表》)的要求进行检查。
监检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监检情况分别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和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第九条对锅炉产品的监检项目分为以下三类:
A类——指监检员必须到现场进行监检,并在受检单位自检合格,经监检确认后,在受检单位提供的相应的工作见证(检验报告、表卡、记录等,下同)上签字;未经监检确认,不得流转至下一道工序。
B类——指监检员一般应到现场进行监检,并在受检单位自检合格,经监检确认后,在受检单位提供的相应的工作见证上签字;如监检员未到场,则应当对受检单位提供的相应的工作见证进行审查确认后予以签字。
C类——指监检员到现场抽查或者对受检单位提供的相应的工作见证等进行审查,必要时予以签字确认。
第十条《监检大纲》和《监检项目表》所列项目是对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检的通用要求。
按照锅炉产品的结构、制造工艺等特点,如其内容不能满足监检要求时,监检单位应当根据受检单位提供的设计图样、工艺文件等资料和检验要求,作适当调整;如其内容不适用,则监检单位应当从有效控制受检产品的安全质量要求出发,制定锅炉产品安全质量专用监检大纲和监检项目表,并经省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在实施监检前通知受检单位。
第十一条监检单位应当根据所监检的产品情况编制有关专项监检记录表。
第三章监检单位、监检员
第十二条监检单位应当根据受检单位生产的具体情况制定监检工作的相关规定,将监检大纲和监检的工作程序向受检单位公开,并配备相应数量的监检员,必要时可组成监检组。
监检员名单应当由监检单位书面通知受检单位。
监检单位应当为监检员配备必要的检验和检测工具,并对监检员进行培训和定期考核。
第十三条监检单位应当对监检员加强管理,定期对其监检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防止和及时纠正监检失职行为。
第十四条从事监检工作的监检员,必须持有省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具有相应检验项目的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监检员必须履行职责,严守纪律,保证监检工作质量。
对受检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等应当妥善保管,并予以保密。
第十六条监检员应当经常到现场进行巡检,对受检单位工艺执行情况、质量体系运转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受检单位发生质量体系运转和产品安全质量违反有关规定的一般问题时,监检员应当向受检单位发出《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附件四,以下简称《监检工作联络单》);发生违反有关规定的严重问题时,监检单位应当向受检单位签发《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附件五,以下简称《监检意见通知书》),并报告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对受检单位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而可能影响锅炉产品安全质量时,监检员有权制止锅炉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的流转。
第十八条监检员应当根据《监检大纲》进行监检工作,并填写《监检项目表》(必要时附相应工作见证)和对监检工作写出工作日记并妥善保存;监检单位应当按规定时限填报《检查项目表》。
《监检项目表》和《检查项目表》应当存档备查,保存期不少于五年。
第十九条经监检合格的产品,监检单位应当及时汇总并审核见证材料,按台出具《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附件六,以下简称《监检证书》),并在产品铭牌上打监检单位的监检钢印。
第二十条对于经监检合格的产品,出厂后如发现经监检认定合格的项目存在质量问题的,监检单位应当主动报告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并协助受检单位妥善处理。
第四章受检单位
第二十一条受检单位应当对锅炉产品的制造质量负责,保证质量体系正常运转。
锅炉产品未经监检单位出具《监检证书》并打监检钢印,不得出厂。
第二十二条受检单位应当向监检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下列文件、资料:
(一)质量体系文件(包括程序文件、管理制度、各责任人员的任免文件、质量信息反馈资料等);
(二)从事锅炉焊接的持证焊工名单(列出持证项目、有效期、钢印代号等)一览表;
(三)从事锅炉质量检验的人员名单;
(四)从事无损检测人员名单(列出持证项目、级别、有效期等)一览表;
(五)锅炉的设计资料,工艺文件和检验资料,以及焊接工艺评定一览表;
(六)锅炉产品的生产计划。
上述文件、资料如有变更,应当及时通知监检单位。
第二十三条对监检员发出的《监检工作联络单》或监检单位发出的《监检意见通知书》,受检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并书面回复。
第二十四条受检单位应当确定联络人员。
需到现场监检的项目应当提前通知监检员。
第二十五条受检单位发现监检单位或者监检员,在监检工作中有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失职行为时,可向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反映,并有权拒付与其有关产品的监检费。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章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地市级或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监检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每年至少抽查一次。
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必要时报告上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七条监检员有下列问题之一的为监检失职,应按规定予以批评、通报批评直至吊销检验资格证:
(一)受检单位质量体系运转或者产品制造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在监检过程中未发现,或者发现而未提出意见;
(二)对受检单位超出《锅炉制造许可证》批准范围而来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手续非法制造的锅炉产品进行监检并出具《监检证书》的;
(三)经监检认定合格的项目,安全质量方面存在严重问题;
(四)对受检单位将承压部件扩散至无相应锅炉制造资格企业进行生产,而在监检过程中未发现,或者发现而未提出意见;
(五)未按本规则规定进行监检而签字确认或者签发《监检证书》、打监检钢印;
(六)既无正当理由又未事先通知受检单位,因监检原因而影响受检单位生产或者耽误产品出厂。
第二十八条省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监检单位的下列问题,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暂停部分监检工作或撤消其监检资格:
(一)经常发生监检失职,不及时进行处理,不采取切实措施纠正失职行为;
(二)监检力量不足,不能按本规则实施监检;
(三)监检工作质量存在严重问题;
(四)向无《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向超出《锅炉制造许可证》批准范围而未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手续非法制造的锅炉产品提供监检证明文件。
第二十九条地市级或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受检单位的下列问题,应责令其改正:
(一)不执行本规则第四章的规定;
(二)向监检员提供不真实的情况和资料;
(三)设置障碍阻挠监检工作;
(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求监检员出具伪证;
(五)多次提出监检意见但改进不力或者拒不改进。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受检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监检单位缴纳监检费用。
第三十一条常压热水锅炉的监督检验规定由各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自行制订。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
原劳动部1989年8月12日颁布的《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同时废止。
附件一
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大纲
一、适用范围
本大纲适用于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承压锅炉和有机热载体炉及其部件的安全质量的监督检验。
二、监检内容
(一)对锅炉制造过程中涉及产品安全质量的项目进行监督检验。
(二)对受检单位质量体系运转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检项目和方法
(一)图样资料审查:
1.受检锅炉产品的设计资料应经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2.锅炉制造和检验标准及工艺。
3.无损检测标准及工艺。
4.设计修改(含材料代用)审批手续。
(二)锅筒(壳)、炉胆、管板、回转烟室、冲天管、下脚圈制造质量监督检验:
1.材料质量证明书、材料复验报告审查。
2.材料标记移植检查。
3.外观质量(包括母材、焊缝)检查。
4.焊缝位置及相互间距检查。
5.焊工钢印检查。
6.几何尺寸测量(筒体椭圆率、棱角度、不直度、对接偏差、开孔位置等)。
7.筒体及封头(管板)壁厚测量(必要时进行)。
8.焊接试板数量及制作方法确认。
9.无损检测报告审查、射线底片抽查。
底片抽查数量不少于30%(应包括焊缝交叉部位、T形接头、可疑部位及返修片)。
10.热处理记录及焊接试板理化试验报告审核。
11.水压(耐压)试验检查(试验压力、试验介质温度、环境温度、升压速度、保压时间、压力表有效期等)。
12.管孔开孔尺寸及表面质量,管接头校正及机械加工质量检查;
(三)集箱制造质量监督检验:
1.材料质量证明书、材料复验报告审查。
2.材料标记移植检查。
3.外观质量(包括焊缝)检查。
4.壁厚测量(必要时进行)。
5.焊工钢印检查。
6.合金钢管材、焊缝及零部件光谱分析报告审查。
7.焊接试板数量及制造方法确认。
8.无损检测报告审查、射线底片抽查。
底片抽查数量不少于30%(应包括焊缝交叉部位、T形接头、可疑部位及返修片)。
9.热处理工艺、报告及焊接试板试验报告审核。
10.水压(耐压)试验检查(试验压力、试验介质温度、环境温度、升压速度、保压时间、压力表有效期等)。
11.管孔开孔尺寸及表面质量,管接头校正及机械加工质量检查。
(四)管子制造质量监督检验:
1.材料质量证明书、材料复验报告审查。
2.材料标记移植检查。
3.外观质量(包括母材、焊缝的质量)检查。
4.几何尺寸抽查(包括弯管质量、椭圆率等)等。
5.合金钢管子、焊缝及零件光谱分析报告审查。
6.割(代)管试件数量及制造方法确认。
7.无损检测报告审查、射线底片抽查。
底片抽查数量不少于30%。
8.管子通球检查。
9.水压试验检查(试验压力、试验介质温度、环境温度、升压速度、保压时间、压力表有效期等)。
(五)安全附件:
安全附件数量、规格、型号及产品合格证应当符合要求。
(六)整装燃油(气)锅炉的厂内安全性能热态调试检验:
1.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计的型号、规格是否符合要求。
2.水位示控装置是否灵敏。
3.超压保护装置是否灵敏。
4.点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护装置是否灵敏。
5.燃烧设备是否与锅炉相匹配。
(七)锅炉出厂技术资料审查:
1.出厂技术资料审查。
2.铭牌内容审查,在铭牌上打监检钢印。
(八)监检资料:
经监检合格的产品,监检人员应当根据《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表》的要求及时汇总并审核见证资料,并由监检单位出具《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九)监检人员应当审查受检单位下列文件:
1.锅炉质量手册;
2.质量体系人员任免名单;
3.从事锅炉焊接的持证焊工名单(持证项目、有效期、钢印等);
4.从事无损检测人员名单(持证项目、级别、有效期等);
5.从事锅炉质量检验人员名单;
6.锅炉设计资料、工艺文件和检验资料,以及焊接工艺评定一览表;
7.锅炉的生产计划;
8.锅炉生产的外协协议。
附件二
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表
(一)锅壳式工业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表
产品名称编号
产品编号产品型号
制造日期制造单位
序号
检验项目
类别
检查结果
工作见证
检验员
确认日期
1
资
料
审
查
设计图样审批手续
A
2
设计更改的审批证明
B
3
制造和检验标准及工艺
C
4
无损检测标准及工艺
C
5
材
料
主要受压元件和焊接材料材质证明书,复验报告
A
6
材料标记移植
C
7
材料代用
B
8
焊
接
焊接工艺评定
B
9
产品焊接试板制备
B
10
产品焊接试板报告
A
11
焊工资格和钢印
C
12
焊缝返修
B
13
外
观
几
何
尺
寸
母材表面质量
C
14
焊接接头表面质量
C
15
锅壳焊缝棱角度
C
16
锅壳焊缝对接偏差
C
17
锅壳最大内径与最小内径差
C
18
锅壳焊缝布置、坡口
B
19
管板形状偏差
C
20
锅壳开孔尺寸及质量
C
21
炉胆成形质量
C
22
回转烟室的制造质量
B
23
下脚圈的成形质量
B
24
冲天管焊接质量
B
25
炉门圈焊接质量
B
26
弯管质量
C
27
拉撑件的焊缝质量
C
28
厂内胀管的胀管率和质量
C
29
其它
C
30
无
损
检
测
无损检测人员资格
C
31
无损检测报告
B
32
射线探伤底片质量和评片正确性
C
33
T形接头超声波检测报告
B
34
整装锅炉的装配质量
B
35
热处理工艺及报告
B
36
水压(耐压)试验
A
37
安全附件
C
38
整装燃油(气)锅炉安全性能调试
B
39
出厂技术资料
A
40
铭牌
A
41
结论:
记事栏:
检验员:
年月日
(二)水管式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表
产品名称编号
产品编号产品型号
制造日期制造单位
序号
检验项目
类别
检查结果
工作见证
检验员
确认日期
1
资
料
审
查
设计图样审批手续
A
2
设计更改的审批证明
B
3
制造和检验标准及工艺
C
4
无损检测标准及工艺
C
5
材
料
主要受压元件和焊接材料材质证明书,复验报告
A
6
材料标记移植
C
7
材料代用
B
8
焊
接
焊接工艺评定
B
9
产品焊接试板制备
B
10
产品焊接试板报告
A
11
焊工资格和钢印
C
12
焊缝返修
B
13
外
观
几
何
尺
寸
母材表面质量
C
14
焊接接头表面质量
C
15
锅筒焊缝棱角度
C
16
锅筒焊缝对接偏差
C
17
锅筒最大内径与最小内径差
C
18
锅炉筒焊缝布置、坡口
B
19
封头形状偏差
C
20
集箱母材及焊接质量
C
21
锅筒、集箱开孔尺寸及质量
C
22
弯管质量
C
23
下降管与集箱的连接
C
24
厂内胀管的胀管率和质量
C
25
其他
C
26
无
损
检
测
无损检测人员资格
C
27
无损检测报告
C
28
射线探伤底片质量和评片正确性
C
29
整装锅炉的装配质量
B
30
热处理工艺及报告
B
31
水压(耐压)试验
A
32
安全附件
C
33
出厂技术资料
A
34
铭牌
A
35
结论:
记事栏:
检验员:
年月日
(三)电站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表
产品名称编号
产品编号产品型号
制造日期制造单位
序号
检验项目
类别
检查结果
工作见证
监检员
确认日期
1
资
料
审
查
设计图样审批手续
A
2
设计更改的审批证明
B
3
制造和检验标准及工艺
C
4
无损检测标准及工艺
C
5
材
料
主要受压元件和焊接材料材质证明书,复验报告
A
6
材料标记移植
C
7
材料代用
B
8
合金钢集箱光谱检查
B
9
合金钢管子光谱检查
B
10
焊
接
焊接工艺评定
B
11
产品焊接试板制备
B
12
产品焊接试板性能报告
A
13
焊工资格和钢印
C
14
焊缝返修
B
15
外
观
几
何
尺
寸
锅筒母材表面质量
C
16
焊接接头表面质量
C
17
锅筒焊缝棱角度
C
18
锅筒焊缝对接偏差
C
19
锅筒最大内径与最小内径差
C
20
锅炉筒焊缝布置、坡口
B
21
封头形状偏差
C
22
锅筒开孔尺寸质量
C
23
锅筒管接头焊接质量
C
24
集中下降管接头质量
C
25
集中下降管分配集箱
C
26
导汽管的成形质量
C
27
水冷壁
集箱筒体开孔
C
28
集箱接头质量
C
29
管子成形质量
C
30
焊接质量
B
31
过热器
集箱筒体开孔
C
32
集箱接头质量
C
33
管子成形质量
C
34
焊接质量
B
35
再热器
集箱筒体开孔
C
36
集箱接头质量
C
37
管子成形质量
C
38
焊接质量
B
39
省煤器
集箱筒体开孔
C
40
集箱接头质量
C
41
管子成形质量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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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锅炉 产品 安全 质量 监督 检验 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