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源系统技术规格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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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源系统技术规格书
UPS电源系统技术规格书
第一章设备清单
物资明细表
序号
设备名称
单位
规格
车站1
车站2
总数
备注
1
UPS电源80KVA
台
模块化
2
UPS电源60KVA
台
模块化
3
UPS电源10KVA
台
工频机
备品备件
序号
设备名称
单位
规格
数量
备注
1
UPS电源80KVA
台
模块化
2
UPS电源60KVA
台
模块化
3
UPS电源10KVA
台
工频机
第二章专用条款
2.1供电范围
1)售检票系统车站处理平台、网络设备以及窗口售票机、自动售票机、补票机;
2)旅客服务信息系统设置在机房、信息配线间或控制室内的控制类信息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车站集成管理平台、综合显示系统车站处理平台、广播控制系统设备、视频管理站、超级客户端工作站、客运服务系统安全保障平台以及网络设备等);
3)公安管理服务器、办公自动化微机服务器、防火墙及网络设备等。
2.2系统功能
1)系统由UPS主机、配电柜(箱)、蓄电池组、蓄电池架/柜、电缆、通讯线缆、管理软件等组成,设备接引线采用下引线方式。
2)交流380v输入,交流380v输出。
3)80KVA/60KVA/40KVA须采用模块化结构;10KVA采用独立式工频机;
4)后备电池容量1小时。
5)内置静态电子旁路开关,当UPS发生故障时,可无间断地转到旁路继续向负载供电,并提供声光报警。
6)具有交流输入/输出过、欠压保护;输出过载、短路保护;逆变器过温保护、电池欠压预警、电池过充电保护等多种保护功能。
7)在外供电源正常时,无需电池即可启动UPS。
8)在无外供电源的状态下,具备直接用电池组启动UPS,并可在满载的情况下进行冷启动操作功能。
9)UPS主机具备完善的电池检测功能,根据负载实时显示电池真实后备时间及电池可用寿命等。
10)可通过RS232/RS485/RJ45接口,配合UPS监控管理软件可与计算机进行通讯。
UPS的各种参数在人机界面上显示,通过设置可对UPS进行多种功能的直接控制。
11)每台UPS主机应配备足够安时容量的蓄电池组。
当市电断电时,维持每台UPS主机的满负荷输出容量必须达到招标要求,投标人提供详细的电池计算书,由招标人确认。
12)配备蓄电池管理单元,能够监视电池电压状态并给出报警,能够自动对蓄电池进行充电,并根据需要自动控制专用充电器进行均充、浮充、放电操作。
13)电池安装采用开放式电池架/柜模式,电池架/柜须做防腐处理。
2.3规格参数表
2.4.1.80/60/KVAUPS不间断电源
设备类型
在线式,模块化结构,黑色外观
主路输入
输入电压
380V(线电压)
功率因数
>0.95
谐波电流
<5%
电压范围
380VAC(+25%,-20%)
频率范围
50Hz±10%
旁路输入
输入电压
380V(线电压)
输入电压范围
+25%,-20%
频率范围
50Hz±5%
输
出
稳态电压精度(平衡负载)
±1%
动态电压瞬变
±1%(50%~100%~50%负载变化)
动态瞬变恢复时间
0
电压
380V
功率因数
0.8(滞后)
频率范围
50Hz±2Hz
频率精度(电池逆变)
±0.02%
频率跟踪速率
<1Hz/s
逆变器过载能力
≤125%1min,150%1s
旁路过载能力
135%额定电流可长期过载
1000%额定电流10ms(静态开关选取标准)
输出电流峰值比
3:
1
市电电池切换方式(正常模式)
零切换
系
统
系统效率(线性负载)
不小于92%
显示
LCD+LED
噪音(1m)
<65dB
电池组参数
120节12V120AH
电池柜
开放式/封闭式,色号为潘通428C
其他
通信机房蓄电池容量需满足《铁路通信设计规范》(TB10006-2016)文件要求
2.4.2.10KVAUPS不间断电源
设备类型
在线式,独立式工频机
主路输入
输入电压
380V(线电压)
功率因数
>0.95
谐波电流
<5%
电压范围
380VAC(+25%,-20%)
频率范围
50Hz±10%
旁路输入
输入电压
380V(线电压)
输入电压范围
+25%,-20%
频率范围
50Hz±5%
输
出
稳态电压精度(平衡负载)
±1%
动态电压瞬变
±1%(50%~100%~50%负载变化)
动态瞬变恢复时间
0
电压
220V
功率因数
0.8(滞后)
频率范围
50Hz±2Hz
频率精度(电池逆变)
±0.02%
频率跟踪速率
<1Hz/s
逆变器过载能力
≤125%1min,150%1s
旁路过载能力
135%额定电流可长期过载
1000%额定电流10ms(静态开关选取标准)
输出电流峰值比
3:
1
市电电池切换方式(正常模式)
零切换
系
统
系统效率(线性负载)
不小于92%
显示
LCD+LED
噪音(1m)
<65dB
电池组参数
120节12V120AH
电池柜
开放式/封闭式,色号为潘通428C
2.4其他要求
1、当电力供应不正常时,UPS要起到稳压抗干扰的作用。
2、UPS采用N+1备份模块化结构。
3、UPS应配置防雷模块。
4、设备接引线采用下引线方式。
下引线接线端子及出线孔大小应满足设计线径粗细、成端尺寸的要求。
5、蓄电池组备用时间为不小于1小时(注意标明电池计算公式为最大电流放电法还是恒功率法,一般客服信息UPS电池采用恒功率法计算,通信专业UPS需按照《铁路通信设计规范》(TB10006-2016)文件要求采用最大电流放电法,具体见招标文件)。
6、到货的蓄电池应为出厂6个月内的近期产品。
7、电池安装采用开放式电池柜模式,电池柜须做防腐处理。
8、厂家在发货前需提供电池组安装效果图。
第三章通用条款
1.总则
1 供货商应仔细阅读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条款,包括各项技术规格。
2 供货商提供的产品技术规格应与招标书中提出的要求一致。
供货商也可推荐出与招标书中规定的规格相类似的定型产品,但必须提供详细的技术规格偏差表。
3 供货商提供的软件类型、功能及性能应不低于本招标书中提出的要求。
供货商必须提供经过测试验证的最新版本正版软件,并确保许可证用户数量在满足本工程开通运营的需要基础上有50%的富裕量。
4 供货商可推荐应用最新技术制造的产品,但其规格应相当或超过招标书中陈述的技术规格。
这种产品的性能、可靠性与耐久性必须有显著的提高,并在投标书中就选择该产品的意图提供详尽的证明文件及解释。
5 招标采购的设备应设计先进,采用经过验证的新工艺、新技术,并已有供货历史。
供货商应提供设备供应商(厂家)在生产该设备中经验方面的资料。
6 对于招标书中提出的所有项目,供货商应列出在最近三年中所生产与招标书提出的设备/软件类型一致或非常相近关键设备/软件的应用实例,并附有主要用户证明或合同复印件以作参考。
2.技术规范总则
1 除非在技术规范中另作规定外,“近似”或“大约”一词则意味着偏差范围允许在10%。
2 除非在技术规范中另作规定外,均用国际单位制(SI)度量所有设备、仪器。
3 除非在技术规范中另作规定外,所有设备、仪器的设计和制造应符合ISO和IEC标准。
4 设备和仪器的金属构件表面除了加工装配面或电镀表面以外,都应进行防锈或喷涂处理。
在装配前,对封闭结构的内表面也有必要喷涂或进行防锈处理,处理质量应符合SSPC标准。
5 在设备、仪器制造过程中,卖方应考虑旅客服务系统的内外接口问题,特别是集成管理平台与旅服各子系统的接口。
卖方有责任解决接口问题。
在设备安装后,接口不应存在任何问题。
6 在技术规范中所述的相同规格的设备必须是可互换的,且设备零件也必须是可互换的。
7 卖方有责任保证所提供系统的完整性,并对必要的设备与功能提出建议。
8 卖方应考虑系统防雷措施,并在提供的技术文件中给与描述。
3.资料和清单
4.1需提供的技术资料
1、技术方案
2、产品规格书
3、设计联络计划
4、供货保障方案
5、项目实施方案
6、培训计划
7、技术服务方案
8、备品备件
4.2设备到货时需提供的技术资料
1、安装调试指南
2、操作手册
3、维护保养说明书
4、有关外形图纸和照片、原理图和安装图等
4.3技术资料文件要求
1、卖方应按上述要求提供完整的资料文件。
上述清单和所有文件都必须是原件而不是复印件。
采购方有权无偿复制上述文件。
2、所有技术文件,图纸都应使用中文,字迹清楚,内容完整,采用SI(国际单位制)单位,通用图形和符号。
3、除技术规范所规定的以外,在合同生效以后的10天内,应将工地安装前的详细要求和基础图函告采购方。
4.技术服务与培训
卖方的责任包括系统和设备供货、安装、调试、相关的技术服务,以及技术条款所规定的正常运转要求。
在产品安装和交付使用期间,卖方应对整个系统的开通负责。
卖方应承担因卖方实施方案缺陷引起的相关工程返工、变更或增加工作量的责任。
5.1设计联络
卖方应配合采购方提交设计联络计划,计划应适当考虑系统对于设计联络需求的差异,计划至少包括:
时间、内容、地点、人员等,设计联络会计划由采购方确认。
设计联络以设计联络会的形式进行,至少进行2次设计联络会。
地点原则上在项目业主方所在地1次,在主要设备制造商或卖方所在地1次(卖方建议,签订合同时最终确定)。
采购方将派项目人员负责设计联络,卖方应予以配合其工作。
卖方应在设计联络计划中明确有关设计标准及设计说明书的时间提交安排,设计说明书的内容包括:
设计依据、设计范围、设计的原则和要求(含与各专业的接口关系)、设计目标、方案论证分析、计算过程及结果、图纸目录、工程数量表、设备和软件数量表、材料数量表等。
5.2技术服务
卖方必须提供一份完整的技术支持服务计划,清楚地说明针对本项目所提供的技术支持服务的范围、内容、并对支持机构、设置地点、本地及异地支持服务等情况进行详细描述。
如果合同设备因卖方的原因在质量质保期内发生缺陷,卖方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应立即对有缺陷的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
在质量质保期内,如果因卖方原因造成合同设备不能正常运用,质量质保期应该按照合同设备不能正常运用的时间相应地予以延长,为修复故障或缺陷所更换的设备或部件的质量质保期应在合同设备恢复正常运用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1、卖方必须针对本项目要求的所有产品(包括其集成解决方案中的第三方产品)免费提供质保期内的技术服务。
2、质保期内,如因系统故障造成较长时间不能进行正常的业务工作,自用户通知卖方之日起,到卖方完全处理完毕和系统恢复正常运行状态之日止,质保期自动顺延相同时日。
3、为保证系统可靠运行,达到故障影响最小化,卖方提出故障等级分类标准,根据故障等级提出故障响应方案,方案至少包括响应形式、时间等。
4、卖方必须承担质保期内的与产品保修有关的所有费用,包括差旅费、人工费和可能发生的其它费用。
5、对于由其它用户发现的软件缺陷,卖方应当在第一时间内将缺陷的内容和性质通知本项目的采购方和相关业主,以备采取预防性措施。
根据需要,卖方应无偿向用户提供与缺陷修复相关的解决方案,包括补丁盘(或其它介质)等。
6、对于由卖方主动建议进行的与其产品有关的功能增强,采购方可以无偿地分享。
7、质保期内卖方必须无偿提供所有产品的升级服务,包括提供升级产品、安装、配置、培训等。
8、质保期内卖方必须建立服务相应机制,指定专人负责与采购方的联络和响应相关的服务请求。
9、卖方应提供定期的系统运行健康诊断和紧急情况下的技术援助。
卖方必须提供每年客运高峰期(包括但不限于春运、暑运、五一、十一等)前的各至少一次的故障预防服务。
10、卖方应对用户进行培训。
通过培训应使运营、管理及维护人员能够在系统运行过程中对设备进行操作和维护。
卖方应针对本项目各子系统差异以及操作和维护人员的差别提出具体培训计划、方案,由采购方确认。
5.3备品备件
1、要求卖方提供系统维护所需的备件清单。
要求卖方提供易损耗部件清单,并标明其寿命和更换价格。
2、要求卖方提供质保期内备品备件的清单和计算方法,并标明其价格,应计入总价。
3、要求卖方提供质量保证期满后3年计算的备品备件清单,并提供备品备件的计算方法,不计入总价。
但卖方应承诺该时期单价不高于质保期内的报价。
5.包装、运输、检验与验收
卖方必须提供项目实施方案,方案至少包括包装、运输、检验、安装、试验、试运行、验收等内容。
同时,为保证本项目的顺利实施,卖方需提供供货保障方案和项目管理计划,供货保障方案至少要反应出卖方是如何保证供货期、如何保证运输、通关等内容。
项目管理计划的编制应包括:
制度管理、计划管理、时间管理、质量管理、风险管理、合同管理、采购管理、文档管理、财务管理、技术管理等内容。
供货、安装、调试等各项计划及实施应满足整体工期要求,并承诺满足采购方关于整体工期等方面可能发生的调整要求。
6.1包装
卖方须对设备进行结实的包装,并采取措施防潮、防尘、防蚀、防碰,以便经受大批货物的运输和装卸,保证货物安全到达现场且没有任何损坏。
凡因由于卖方对货物包装不善或标记不当导致货物损失、损坏或丢失时,或因此引起事故时,其一切责任由卖方承担。
6.2运输
卖方必须负责把系统设备安全运输到采购方施工现场,移交到采购方指定地点,凡因由于卖方对货物运输不当导致货物损失、损坏或丢失时,或因此引起事故时,其一切责任由卖方承担。
6.3检验
6.3.1到货检查
合同中卖方提供的所有软件、设备、材料及技术文件运抵规定的交货地点后,采购方和卖方双方人员共同对其进行检查,并认真做好检验记录,双方签字。
采购方和卖方双方人员共同对其进行开箱前检查,以证实满足:
1、合同对包装的要求;
2、外观良好,运输途中未受损;
3、编号、数量和名称与合同要求的货物清单核实无误。
所有设备到达施工现场后若发现材料、货物缺损等,均应由卖方无偿补齐或更换,并不得延误工期。
6.3.2开箱检验
1、到货检查后,采购方和卖方应按采购方要求开箱进行检验,货物的密封包装仍不得拆开。
2、采购方应于上述到货开箱验货10天前,通知卖方验货日期,如果卖方不能按时抵达,采购方有权自行开箱。
卖方应接受采购方的检验结果。
3、若开箱检验中发现有诸如数量、型号和外观尺寸与合同不符,或密封包装物本身的短少和损坏,双方须记录并于3天内确认,并且不排除卖方因自身原因未能到场,该记录或商检局出具的商检报告均可作为采购方向卖方索赔的依据。
4、开箱检验结束后,双方检验人员应签署开箱检验报告。
5、所有设备开箱检验后若发现材料、货物缺损或性能劣化,均应由卖方无偿补齐或更换,并不得延误工期。
6.4安装
卖方负责对本次招标内各系统及设备的安装提供现场指导。
设备安装前,卖方应提供安装技术资料、安装规程等。
卖方应提供足够数量的有经验的督导人员,以保证维持现场的作业进度和质量。
在安装过程中,由于卖方的责任,造成设备损坏、安装返工、意外事故等,卖方应负完全责任。
6.5试验
6.5.1工厂试验
工厂试验用于在制造期间或制造完成后,为验证合同设备及其部件的运用功能在其工厂进行的试验,卖方须出具工厂检试报告及测试合格证书,同时出具出厂合格证书。
6.5.2单体试验
单体试验是指由卖方负责的对其提供的系统设备按照单体试验计划和标准进行的试验,用于证明本系统的单设备技术指标是否满足合同要求,为系统试验作好准备。
单体试验结束后出具相应的试验报告,给出各单项测试的详细内容,由采购方确认。
6.5.3系统试验
系统试验是指由卖方负责技术指导的,为保证子系统内部及子系统与平台之间能按合同规定的各项要求,发挥正常功能而进行的系统集成试验,为系统联调联试做好准备。
6.5.4系统联调试验
系统联调试验是指由采购方负责的,按测试大纲对系统所有功能进行的功能试验。
6.6试运行
试运行旨在把所有子系统、设备及材料放在实际负荷环境中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系统进行检测,以查明是否达到合同中规定的要求。
试运行期间,所有系统、设备及材料均须按实际操作模式无故障连续运行。
若有故障发生,造成试运行中断,卖方须负责排除故障并重新开始试运行。
若在采购方要求的时间内卖方未能排除故障,则采购方有权根据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试运行过程中卖方要做详细记录,并出具相应的试运行报告,采购方确认。
在试运行过程中系统暴露出的所有问题,卖方应在规定期限内整改。
6.7验收
验收分初步验收和最终验收。
初步验收是指由卖方负责指导的系统试验完成后,采购方对系统进行的验收。
如果验收合格,应视为初步验收合格。
最终验收是投入运营一年后,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文件要求进行的验收,合格后,视为最终验收合格。
具体验收按铁道部相关验收办法执行。
6.质量保证期
本项目质量保证期为投入运营后5年,如最终验收不合格,质量保证期顺延。
此技术规格书属于A/B/C类。
若为C类
变更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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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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