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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融资管理办法
上海海搜仓储管理有限公司
仓储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申请融资条件
·申请人条件·用于质押货物条件
第三章业务流程
第四章操作规程
·业务操作规程·监管操作规程
·结算中心操作规程·仓储部操作规程
第五章罚则
第六章附则
上海海搜仓储管理有限公司
仓储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上海海搜仓储(以下简称公司)客户需求,做好物流配套服务工作,规范本公司仓储融资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仓储融资业务是指客户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以其自有的存货质押给商业银行,交公司仓储部保管,由公司监管部进行监管,向商业银行申请办理融资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存货必须是融资申请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合法拥有的,不存在所有权、货权、税收等方面纠纷和争议的原材料或产成品,且已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了检验并获得了相关证明其质量、等级的证明文件或检验证书,并且必须符合商业银行规定办理质押存货的各项条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融资业务泛指各类贷款,贸易融资,货款承诺,保证进口信用证,国内信用证,票据承兑等银行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与本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的银行。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请人是指经本公司评估推荐,向商业银行申请存货质押融资的借款人。
第二章申请融资条件
第七条申请人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
(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有固定经营场所,合法经营,经营范围内应包括存货的生产、使用和销售,并拥有稳定的存货来源和销售渠道;
(四)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货款卡;
(五)信誉良好,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且企业主要股东和经营者均无不良记录;
(六)符合各商业银行融资业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用于质押的存货条件
(一)融资申请人对存货拥有所有权,处分权证明(购销合同、付款凭证、发票等),同意质押的有关文件、材料,企业作为出质人的,应根据企业章程要求提供由股东或董事会出具的同意质押的决议;
(二)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了检验,并获得了相关证明其质量、等级的证明文件或检验证书;
(三)根据存货的种类不同,按照各商业银行的规定,要求出质人办理相关保险,第一受益人为融资的商业银行;
(四)必须符合各商业银行批准办理质押的货物名单及质押率、价格确定原则等条件。
第九条根据不同的融资方式及各商业银行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在其融资的商业银行开设专用账户或基本账户,用于存入分批销售质物所得款项或当存货的市场价格处于下降期间的补充保证金。
第三章业务流程
第十条申请融资业务时,申请人应填写《仓储融资意向申请书》,并根据商业银行的《融资业务申请提交材料清单》的要求向公司业务部提供一式两份完整的资料。
第十一条公司业务部收到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受理融资申请后,按照“双人调查评价”进行调查评价。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拟质押货物的购货发票或购销合同及其他有关附件、资料等。
对存货价值,市场情况的及有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可靠性进行尽职调查。
对货物的所有权,市场价格走势,供需情况和存货处置风险进行分析。
第十二条公司监管部对仓储融资的质押物进行监管,监管部收到公司业务部推荐的分析报告后,对申请人的经营状况,资信程度,及交验的财务报表,各项证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核实,对申请人的整体经济实力及偿债能力进行全面评估。
第十三条公司主管领导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人的融资申请,承办该项仓储融资业务,并作出明确批复。
第十四条根据公司领导审批准同意承办的融资业务申请人的需求和质押条件,与各商业银行不同的融资方式和受理条件进行匹配,向相应的商业银行推荐申请人。
第十五条经商业银行审查同意申请人的融资申请,公司与商业银行及申请人签订货物质押监管三方协议。
第十六条申请人将存货交公司仓储部保管,由公司结算中心出具《入库单》给申请人,申请人将《入库单》交到公司监管部换发货物保管凭证——《仓单》,由申请人背书后交商业银行经办人现场核实签字,《仓单》交商业银行办理质押融资手续,商业银行凭信贷合同、质押合同,仓单、保险单等文件为申请人办理融资贷款手续。
第四章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公司业务部操作规程
(一)对申请人的拟质押存货进行调查评估,调查评估人员应兼具技术、经济方面业务能力,熟悉拟质押存货性能特点及市场行情。
(二)通过市场实地调查、专家咨询、查阅档案资料等方式,调查收集拟质押存货的有关资料和技术经济数据,并对有关数据资料进行分析,必要时可外聘经验丰富的资深专业人员进行评估。
(三)对拟质押存货的用途,消费对象,市场需求量及区域性,时间性等特点进行分析,对价格变化情况及市场供求状况,价格走势,货物处置风险进行预测。
(四)根据融资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对拟质押存货的所有权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
确定该货物不存在所有权争议及税收、货款等任何纠纷。
(五)申请人申请由其上游供货商担保,拟采用先融资后存货质押的,调查评估人员必须根据商业银行规定的条件,对上游供货商的资信进行调查。
(六)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后三个工作日内,必须对拟质押存货综合评估进行确认,由指定分管人员在《仓储融资意向申请书》上,签署评估结论及推荐意见。
第十八条公司监管部操作规程
(一)收到公司业务部推荐的《仓储融资意向申请书》后,业务员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对融资申请人的资信做出调查评估的结论。
如有上游供货商担保的,必须根据商业银行规定的条件,同时对上游供货商的资信进行评估并作出结论。
1、对融资申请人的经营环境、经营设施、质量管理体系、市场拓展能力进行综合分析评估。
2、对融资申请人的资金流动性进行分析,计算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进行测算分析。
3、对融资申请人的管理水平进行分析,对主要管理人员的素质和经验,及管理结构的合理性,资产报酬率进行综合分析评估。
4、对融资申请人的管理水平进行评估、分析行业的稳定性和前景、测算资产负债率等,进行全面综合分析评估。
5、全程监控上游供货商履行担保义务,督促上游供货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及时运到公司仓库并办理质押手续。
如上游供货商承诺的货物逾期未到,必须及时通知商业银行。
(二)收到商业银行《出质通知书》后,由监管员对质押物资进行全程监管。
1、监管员会同公司仓储保管员及商业银行信贷人员对质押物进行现场清点,认真核对品种名称、规格、价值、生产批号、质保书、货运单,登记勘验记录表。
分析发货时间、运输路线、到达时间等因素,如有疑问应及时查询。
2、监管员根据勘验记录表,及时建立台帐、登记存货的进出和调整情况,包括每批货的品种、规格、价值、生产批号、质保书、货运单、入库时间、移货时间、出库时间。
3、由监管员监控存货的市场价格变化情况,根据各商业银行不同的警戒设定标准及措施,对存货分别实行警戒线管理,一旦当前质押率超过警戒线,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商业银行。
4、监管员接到商业银行通知,根据商业银行指令,及时通知公司结算中心办理置换存货、增加存货,或解除质押释放存货等手续,并对存货的价格进行及时调整。
5、建立现场检查制度,及时了解存货的质量、数量。
至少每周到仓库现场核对一次;对于价格波动频繁且波动幅度较大的或申请人资信出现不利于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必须做到每两天到仓库现场核对存货一次。
每次现场检查必须有书面记录。
6、坚持每周或每次存货发生变化后,及时与商业银行、公司结算中心核对账目,到公司仓储部盘点实物,发现错误及时更正。
第十九条公司结算中心操作规程
(一)结算中心收到《入库传票》后,由结算中心入库员办理入库手续,开具《入库单》,并及时在仓储保管账簿上记载入库,同时必须要求申请人提供《提货单》样张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预留签名印鉴》及银行提交的《印鉴样本》,上述文本由申请人和银行各提交原件一式三份,公司财务部与公司结算中心、公司监管部各存档一份,作为机密文件由专人保管,无关人员不得查阅。
(二)待货物入库办理完毕,申请人到结算中心签收的《入库单》,再交公司监管部核对无误后,由公司监管部换发《仓单》给申请人,同时由公司监管部指定人员根据《仓单》内容录入信息系统冻结质押物。
公司监管部通知结算中心出库员开具《移库单》,根据《移库单》出库员在仓储保管账簿上记载出库;同时入库员根据《移库单》在质押物保管账簿上记载入库。
(三)《仓单》空白第一行处必须加盖“以下空白”印章。
《仓单》由出质人背书后,交商业银行作为存货质押凭证。
(四)根据商业银行规定或合同约定,需要办理存货保险的,由结算中心保险代办员为客户办理保险相关手续,费用由申请人(或出质人)承担,第一受益人为商业银行融资质权人。
(五)货物办理质押后,结算中心入库员及时登记质押物保管账。
存货静态质押的管理:
申请人将存货存放在监管库后,仓单质押项下的存货处于封存状态,不得变动,只有得到银行解除质押指令后,由监管部指定人员录入信息系统解除冻结,由监管员通知结算中心后,出库员方可办理出库手续。
(六)出库员收到《提货单》后,必须与原申请人的提货单留样进行认真核对,对提货人签字比对,同时将提货单印章进行折角,与预留印鉴进行验印,确认与提货单样张及预留的印鉴和签字都一致无误后,方可办理提货手续。
(七)出库员如比对提货单样张及预留的印鉴和签字有疑问,可请求公司财务部进行鉴定,经公司财务部鉴定属实,出库员可办理提货手续;如公司财务部鉴定仍有疑问,出库员不可办理提货手续,交公司财务部处理。
(八)存货动态质押的管理:
1、仓储存货限量质押必须根据合同约定,出库员必须在办理货物出库手续前认真查询信息系统,注意信息系统警报,当库存总量降至最低库存限量时,绝不能开具《出库单》。
2、质押货物置换必须根据合同约定,确保不低于原质押存货总价值的前提下,根据银行指令由监管员通知结算中心后,按合同约定方式对存货进行调整置换,未经监管员同意,结算中心不得擅自对存货进行置换。
(九)新置换货物入库后,入库员出具新的《入库单》仍由申请人(或出质人)交公司监管部换发《仓单》,并由申请人背书,同时必须收回原《仓单》后方可将新《仓单》交给商业银行。
第二十条公司仓储部操作规程
(一)申请人将存货交仓储保管时,仓储部收到存货后,理货员对存货进行合理科学的堆放,做到既便于管理,又便于存货置换调整的合理操作,对质押存货贴挂商业银行质押货物标签,便于商业银行及担保公司进行监管,仓库实行二十四小时保安监控。
(二)存货入库手续完毕,仓储部仓管员根据入库单、移库单、出库单,及时登记保管帐、必须当天登记存货的进出和调整情况,包括每批货的品种、规格、价值、入库时间、移库时间、出货时间。
坚持每周或每次存货发生变化后,及时与存货人、商业银行,公司结算中心核对账目,发现错误及时更正。
(三)质押存货的管理
1、存货静态质押的管理:
申请人将存货存放在监管库后,仓单质押项下的存货处于封存状态,不得变动,只有得到银行解除质押指令后,由监管员通知结算中心办理出库手续,仓储部仓管员收到结算中心出具的《出库单》,并由申请人委托的提货人签字后,方可办理出库。
2、质押物置换的管理:
仓储部必须根据合同约定,确保不低于原质押存货总价值的前提下,收到结算中心出具的《移库单》、《入库单》或《出库单》,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后,仓储部按合同约定方式对存货进行调整置换,未收到结算中心出具的的单据,仓储部不得擅自对存货进行置换。
质押存货置换后,仓储部仓管员必须盘点未提取的货物与新置换入库的货物,并重新登记存货的进出和调整情况。
3、存货限量质押的管理:
仓储部必须根据合同约定,设置质押货物最低库存量警戒线,仓储人员必须坚持每天查看被设置质押限额的物资,当库存总量接近最低库存限量时,应及时通知申请人注意,同时必须与公司各部门相关管理人员联系,并核查账目盘点存货,保证库存实物不少于质押货物最低库存总量。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仓储部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对质押物单独存放并贴挂标签,造成质押物误发或损失,每发生一次相关责任人罚款200元,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结算中心出库员未规定办理出库手续,造成质押物损失,每发生一次罚款200元,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监管部工作人员未经商业银行同意,擅自解除质押物冻结或出具虚假《仓单》,每发生一次相关责任人罚款5000元,如造成损失承担全部民事责任,情节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擅自进入信息管理系统,非法解除质押物冻结,每发生一次相关责任人罚款5000元,如造成损失承担全部民事责任,情节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上海海搜仓储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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