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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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管理暂行办法
(修订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改革支持小微企业的方式,降低小微企业服务成本,增强小微企业整体竞争实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以及国家财政部、商务部《关于规范地方政府消费券发放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建[2009]649号),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经研究决定,以服务券补贴方式,对我市小微企业购买中小企业签约服务机构提供的专业服务给予资金补助。
为规范服务补贴券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是政府部门补助本市小微企业购买相关专业服务的有价支付凭证,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从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委托武汉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以下称服务中心)承担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的印制、发放、登记、备案、结算等具体工作及签约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第三条武汉市小微企业签约服务机构,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依本办法规定程序申请签约的专业服务机构。
第四条服务补贴券实行记名发放、登记使用、备案管理,专项用于小微企业购买约定的社会化服务事项,不得转让、流通和挪作他用。
第二章 服务补贴券补贴对象及服务内容
第五条补贴对象:
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规范,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小微企业,优先支持创办三年以内的小微企业。
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六条补贴服务内容
(一)财税代理服务:
为小微企业提供财务咨询、会计顾问、账务代理、税务咨询及代理、财务审计、企业验资、工商代理等服务。
(二)融资服务:
为小微企业提供因融资需求开展的经营风险评估、融资方案设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等服务。
(三)法律顾问服务:
为小微企业提供企业治理结构、企业合同风险防范体系、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等法律顾问服务(不含诉讼服务)。
(四)电子商务服务:
为企业利用互联网开拓市场提供网站建设、网络营销推广、在线交易等电子商务应用服务。
第三章服务补贴券补贴额度、项目与标准
第七条从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不少于800万元额度用于发放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
服务补贴券票面额度分1000元、500元两种券面。
单个企业年度领取总额不超过3000元,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每个项目可使用的服务补贴券金额不超过当年企业与签约服务机构签约服务合同金额的60%。
第八条根据实际,服务补贴以年度服务为补贴计算单位或以单个服务项目为补贴计算单位。
第四章 签约服务机构资格的申请和认定
第九条申请小微企业签约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心为小微企业提供优质服务,无不良信用记录,积极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服务活动,受到企业好评;
(二)在我市注册和登记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国家规定的专业执业许可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注册资本一般要求30万(含)以上;依法经营两年(含)以上,运行机制良好;
(三)拥有专职律师、会计师、审计师、资产评估师或者税务师10名(含)以上;曾服务过有融资需求的小微企业50家(含)以上、有法律顾问需求的小微30家(含)以上或者有财务代理需求的小微企业50家(含)以上、有电子商务服务需求的小微企业200家(含)以上。
第十条申请成为签约服务机构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一)武汉市小微企业签约服务机构申请表(见附件1);
(二)机构登记、注册证照复印件;
(三)曾经服务过的客户证明材料;
(四)由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授予荣誉称号的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五)其他能证明本机构服务能力和实力的材料。
第十一条签约服务机构申请和认定流程
(一)符合标准的专业服务机构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二)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查后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三)服务中心组织专家对申请机构进行综合考察,择优选择推荐相应融资服务机构、法律服务机构、财税代理机构、电子商务服务机构作为武汉市小微企业签约服务备选机构;
(四)服务中心将初选拟推荐的服务机构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联合认定后在武汉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等网站及有关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签约服务机构资格实行每两年认定一次,由服务中心具体组织认定。
第五章 服务补贴券申领流程与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联合制发申报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通知,明确当年服务补贴券重点支持的小微企业服务类别、申报条件以及补贴企业数量、补贴额度等。
第十四条申领流程
(一)有服务需求,且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直接登录武汉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在线填写武汉市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申请。
(二)服务中心对小微企业在线填报的信息进行初审,对符合基本要求的小微企业进行登记备案,并推荐相应的签约服务机构供小微企业自主选择。
(三)小微企业与签约服务机构(一家或多家)洽谈成功后,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及签定的服务合同,到武汉中小企业服务超市(汉口青年路560号)总服务台领取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
(四)各区经信局、财政局、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各行业协会、商会以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武汉市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管理暂行办法》组织小微企业申领。
第十五条使用管理
(一)服务中心负责跟踪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包括:
调查企业满意度、组织抽查,将跟踪检查情况记入服务档案记录,作为资质认定及补贴结算的依据,以确保服务质量。
(二)每家小微企业每年度只能领取一次服务补贴券,按照申报的先后顺序领取,至当期服务补贴券发完为止;已经申报但没有领到服务补贴券的企业将进行登记备案,发放下一期服务补贴券时优先考虑。
服务补贴券按面值抵扣等额合同款。
(三)小微企业领取服务补贴券后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作废;对已申报备案尚未领取服务补贴券的小微企业按登记备案顺序发放新的服务补贴券。
已经领取过服务补贴券的小微企业无论使用与否当年不得再次领取。
(四)服务合同签订或者履行过程中,一旦发现服务合同有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的行为,服务中心有权即刻取消服务补贴券的发放与签约专业服务机构服务资格,并作为不良信用记入服务档案。
如已发放服务补贴券的,则该券作废。
第六章结算方式
第十六条签约服务机构凭收取的服务补贴券、服务合同及企业支付合同款的收费凭证(扣除服务补贴券部分)到服务中心申请结算。
服务中心收到各签约服务机构的资料并经审核无误后,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市经信委、市财政局依据服务中心核实的全年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实际发放、结算及使用效果情况进行资金结算和拨付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附件:
武汉市小微企业签约服务机构申请表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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