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乡镇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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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乡镇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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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党发〔2011〕103号
中共汉台区武乡镇委员会
汉台区武乡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
通知
各村(社区),机关各部门:
现将《武乡镇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汉台区武乡镇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科学、公正的考核评价机制,推动工作落实和全镇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实行年度目标综合考核,坚持全面、客观、公正地考核工作实绩,着力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的工作导向,为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保证。
第三条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改进作风,推动落实;
(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四)讲求实效,简便易行;
(五)注重实绩,考用结合。
第四条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村(社区),镇机关各部门。
第五条组织领导。
考核工作在镇党委、政府领导下,由镇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党政办(考核办)统一组织实施。
如确需要单独考核的,机关有关部门要向镇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六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包括目标任务考核和各方面的评价。
第七条目标任务考核指标:
(一)各村(社区)目标任务考核指标:
经济发展、社会发展、人民生活、社会稳定、资源环境、党建和精神文明。
(二)镇机关各部门目标任务考核指标:
共性指标、业务工作、包村工作。
各村(社区)、各部门考核指标以年初所签定的年度目标责任书为准,考核指标下达后一般不再变动,如需调整,须经镇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同意。
第八条各方面评价:
包括镇领导评价、交叉评价、考核组评价三个方面。
第三章考核程序和方法
第九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坚持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
第十条平时考核:
(一)党政办及相关部门要健全目标任务月报告、季通报、重点工作检查、分析研判等制度,定期研究分析目标任务进展情况,完善督查、检查台账,为年度考核提供基础资料和依据。
(二)承担考核任务的机关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和下达的目标任务,加强对被考核单位平时工作的督促检查,促进各村(社区)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同时要制定专项指标考核办法细则和评价标准,客观公正的评价、考核各村(社区)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年度综合考核前向党政办报送考核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从当年12月下旬开始,按照自查总结、数据汇总、目标任务考核、各方面评价和综合评定等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自查总结。
各被考核单位根据年度目标责任书及各阶段所部署的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在充分征求本单位干部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三条数据汇总。
镇机关各部门负责提供各村(社区)经济发展、社会发展、人民生活、资源环境、社会稳定、党建和精神文明以及相关部门共性指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和考核评价分值,由分管领导审定后按时间要求报党政办。
第十四条目标任务考核。
镇党委、政府从机关各部门抽调工作人员组成考核组,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工作报告大会。
听取被考核单位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汇报。
各村(社区)参加大会范围:
两委会全体人员、辖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
镇机关部门参加大会范围:
部门全体工作人员。
(二)考察核实。
考核组通过个别谈话,查看被考核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工作现场及镇机关各部门提供的数据资料,核实各项指标任务完成情况。
(三)综合评价。
考核组对被考核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核实登记,按照《考核评价打分表》要求,逐项进行评价打分。
第十五条各方面评价:
(一)镇领导评价。
镇领导班子成员采取无记名填表方式,对各村(社区)和镇机关各部门整体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二)交叉评价。
党政办组织各村(社区)和镇机关各部门,采取无记名填表方式,进行相互交叉评价。
(三)考核组评价。
考核组根据被考核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考察核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六条综合评定。
由党政办对各被考核单位的目标任务、领导评价、交叉评价、考核组评价以及加(减)分等方面的考核结果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初步意见,报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和镇党委进行审定。
第四章考核分值与等次评定
第十七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实行百分制。
其中目标任务考核占85%,领导评价占5%,交叉评价占5%,考核组评价占5%。
第十八条目标任务考核分值按100分设置。
(一)各村(社区)考核分值:
经济发展指标12分,社会发展指标25分,人民生活10分,资源环境16分,社会稳定指标22分,党建和精神文明指标15分。
(见附表)
个别村(社区)如无某项考核指标,则该项考核指标按照各单位的平均分计算得分。
(二)机关各部门目标管理任务考核分值:
共性指标20分,业务工作指标60分,包村工作指标20分。
第十九条领导评价、交叉评价、考核组评价分别设置优秀、良好、一般和较差四个格次,计算系数分别为1.0、0.7、0.4、和0。
第二十条各村(社区)和机关各部门在当年工作中成绩突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予以加分。
(一)年度内缴纳镇上债权债务、基金会清收任务,每上交1000元加1分。
(二)新上农业产业化项目或招商引资项目,视其规模加1—3分。
(三)工作受到上级表彰奖励的予以加分。
其中获省级表彰加3分,获市级表彰加2分,获区委、区政府综合表彰的加1分,获区级部门单项表彰的加0.5分。
表彰奖励以文件为准。
(四)完成区、镇安排的其他临时性、阶段性、全局性工作,根据工作量大小加1—3分。
第二十一条各村(社区)和机关各部门在当年工作中发生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予以减分。
(一)受到区委、区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次减2分,受到镇党委、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次减1分。
(二)平时监督考核中,对工作落实不力或未按要求报送相关数据、资料的,每次减0.5分
(三)某项工作发生重大问题,并在一定范围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负面影响的,减1—5分。
(四)出现越级上访,到区上访每次减1分,到市上访每次减2分,赴省上访每次减3分,进京上访每次减5分。
第五章考核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各村(社区)考核分值与干部工资挂钩,标准工资×考核得分百分比为干部当年实际工资。
第二十三条村(社区)考核前5名及部门考核前3名确定为年度目标考核优秀单位,镇党委、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村(社区)和部门考核后三名的单位,给予一定经济处罚,并向镇党委写出书面报告,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五条连续两年被评为后三名的村(社区)和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必要时进行组织调整。
第六章考核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各村(社区)、机关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在本单位推行目标责任管理,使目标责任考核工作逐步实现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十七条党政办确定专人负责年度目标考核,考核工作人员要增强责任意识,遵守考核纪律、严格操作程序,坚持原则、公道正派。
承担考核任务的机关部门要加强对指标任务进行的监管,客观公正的对各单位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
各被考核单位要正确对待年度目标考核工作,实事求是地汇报工作实绩,分析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不得弄虚作假。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镇党政办负责解释。
附:
各村(社区)2011年度考核指标分值及考核部门
主题词:
目标责任考核办法通知
抄送:
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考核办
汉台区武乡镇党政综合办公室2011年12月13日印发
共印4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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