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国内生产总值核算及评估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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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国内生产总值核算及评估办法
乡镇国内生产总值核算及评估办法
乡镇国内生产总值核算及评估办法
一、核算范围:
乡镇国内生产总值核算以国家和省统计局制订的国内生产总值核算制度为基础,基本保持与全社会国内生产总值核算的一致性,同时兼顾到目前乡镇核算的现实状况和剔除一些乡镇间不可比因素,保证县(市)核算国内生产总值不重不漏。
在此,乡镇国内生产总值核算范围统一界定为:
以乡镇常住单位为基础,剔除设在乡镇所辖地域上的:
1、全部县级以上(不含县级)单位:
金融保险、邮电单位、税务所(分局)、工商所。
2、县(市)级农业、工业、建筑企业、县(市)属中、小学校、交管所、派出所、法庭、财政所。
3、县城所在镇(城关镇)则剔除全部县(市)属单位。
二、行业分类:
国家统计局最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和《三次产业划分规定》: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
包括:
⑴农业,指对各种农作物的种植活动。
⑵林业,指林木的培育和种植、木材和竹材的采运及林产品的采集,不包括列入国家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保护和管理及城市树木、草坪的种植和管理。
⑶畜牧业,指为了获得各种畜禽产品而从事的动物饲养
制品业,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3、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包括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4、建筑业包括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和其他建筑业,不包括建筑工程的筹建机构。
第三产业是指除上述第一、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
包括: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与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与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与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与娱乐业,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国际组织。
1、交通运输业:
包括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城市公共交通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及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邮政业。
2、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包括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计算机服务业和软件业。
3、批发和零售业:
指在流通环节中的批发活动和零售活动:
包括批发业和零售业。
4、住宿和餐饮业:
包括住宿业(指有偿为顾客提供临时住宿的服务活动)和餐饮业(指在一定场所,对食物进行现场烹饪、调制,并出售给顾客,主要供现场消费的服务活动)。
5、金融业:
包括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和其他金融活动。
其中:
其他金融活动包括金融信托与管理、金融租赁、财务公司、邮政储蓄和、典当及其他未列明的金融活动。
6、房地产业:
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和其他房地产活动。
7、租赁与商务服务业:
包括租赁业和商务服务业。
“租赁业”分为机械设备租赁和文化及日用品出租。
“商务服务业”分为企业管理服务、法律服务、咨询与调查、广告业、知识产权服务、职业中介服务、市场管理、旅行社和其他商务服务。
8、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包括研究与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和地质勘查业。
“研究与试验发展”分为自然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工程和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农业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医学研究与试验发展、社会人文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
“专业技术服务业”分为气象服务、地震服务、海洋服务、测绘服务、技术检测、环境监测、工程技术与规划管理和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分为技术推广服务、科技中介服务和其他科技服务。
“地质勘查业”分为矿产地质勘查、基础地质勘查和地质勘查技术服务。
9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包括水利管理业、环境管理业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其中:
“水利管理业”分为防洪管理、水资源管理和其他水利管理。
“环境管理业”分为自然保护和环境保护。
“公共设施管理业”分为市政公共设施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和游览景区管理。
10、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居民服务业包括家庭服务、托儿所、洗染服务、理发和美容保健服务、洗浴服务、婚姻服务、殡葬服务、摄影扩印服务和其他居民服务;其他服务业包括修理与维护、清洁服务和其他未列明的服务。
11、教育:
包括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和其他教育。
12、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包括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卫生”分为医院、卫生院及社区医疗活动、门诊部医疗活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妇幼保健活动、专科疾病防治活动、疫病预防控制及防疫活动和其他卫生活动。
“社会福利业”分为提供住宿的社会福利和不提供住宿的社会福利。
13、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包括新闻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和娱乐业。
“新闻出版业”分为新闻业和出版业。
“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分为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制作。
“文化艺术业”分为文艺创作与表演、艺术表演场馆、图书馆与档案馆、文物及文化保护、博物馆、烈士陵园纪念馆、群众文化活动、文化艺术经纪代理和其他文化艺术。
“体育”包括体育组织、体育场馆和其他体育。
“娱乐业”包括室内娱乐活动、游乐园、休闲健身娱乐活动和其他娱乐活动。
14、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构、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宗教组织及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国家机构”分为国家权利机构、国家行政机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其他国家机构;“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分为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宗教组织”分为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宗教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分为社区自治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
三、核算及评估方法:
乡镇国内生产总值采用当年市场价格分行业核算。
其核算方法应根据“生产法”、“收入法”两种不同核算方法分别进行。
根据目前实际情况,乡镇国内生产总值核算一般以收入法为主,同时在核算结果的验证和部分行业进行核算时也可使用生产法。
1、按生产法核算国内生产总值
生产法是从货物和服务活动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总产品入手,剔除生产过程中投入的中间产品价值,得到新增价值的方法。
计算公式为:
增加值=总产出-中间投入
(1)总产出:
是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生产的所有货物和服务的价值,它是货物和服务的全部价值,包括转移价值和新增价值两部分。
总产出用生产者价格计算(如工业品是出厂价格)。
(2)中间投入:
是常住单位在生产或提供货物与服务的过程中消耗和使用的所有非固定资产货物和服务的价值。
中间投入也称中间消耗。
计入中间投入应按生产过程中实际使用的数量计算,一般采用市场购买者价格计算(购买者在购买单位货物和服务时实际支付的价格)。
(3)增加值:
是常住单位生产货物或提供服务过程中增加的价值也称为追加价值,就是总产出与中间投入的差额。
用生产法计算各行业增加值,由于中间投入资料计算比较复杂,从财务报表资料取得比较困难,只要求乡镇计算分行业总产出,用增加值率法计算相应行业增加值。
2、按收入法核算国内生产总值
按收入法核算国内生产总值是从生产过程创造的原始(初次)收入的角度对常住单位的生产活动成果进行核算。
按照此法核算:
增加值=劳动者报酬+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
(1)劳动者报酬:
指劳动者为常住单位提供劳务而获得的各种报酬。
包括从各种来源开支的货币及实物工资。
即单位以工资、福利形式以及其他各种形式从成本、费用或利润中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工资性报酬,以及个体和其他劳动者通过参加社会生产活动所获得的各种劳动报酬。
劳动者报酬大致分为四个部分:
一是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福利(包括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医保费中公助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益金)、实物性收入(指农民自产并用于个人消费的农副产品价值和劳动者从生产单位得到的用于个人消费的免费实物收入)、其他〔如工会经费中发给个人部分(按工会经费40%计算)、差旅费中支付个人部分(按差旅费20%计算)〕。
劳动者报酬不包括劳保用品费、因公出差运输、旅馆费,这部分应计入中间投入。
(2)固定资产折旧:
指从成本费中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对不提折旧的服务部门,如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居民住房服务,则按虚拟折旧计算,年折旧率统一定为4%。
(3)生产税净额:
指生产税与国家政策性亏损补贴之差。
生产税大致有三种形式,一是销售税金(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各种农牧业税、营业税、资源税、进出口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二是进成本税(主要有车船使用牌照税、房产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等);三是各种附加和规费(如教育费附加、水电费附加、排污费、养路费等),生产税不包括所得税。
生产补贴与生产税相反,是政府对生产单位的单方面收入转移,因此视为负生产税处理,包括政策亏损补贴、粮食系统价格补贴、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收入等。
(4)营业盈余:
指常住单位创造的增加值扣除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和固定资产折旧后的余额。
相当于企业的营业利润加上生产补贴,但要扣除从利润中开支的工资和福利。
计算增加值的资料来源:
企业单位取自“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有关财务费用表;行政事业单位取自“资产负债表”和“费用支出明细表”。
3、三次产业分行业增加值核算及评估方法
⑴第一产业增加值
第一产业:
即农林牧渔业。
农林牧渔业增加值=农业总产出-农林牧渔业中间消耗(中间投入)
农业总产出:
是核算期内农业生产活动的总成果,计算方法均采用产品法,即凡有产品产量的均按单位产品价格乘以产量的方法求得,农业总产出可以直接取自农业统计中现价农业总产值。
乡镇农林牧渔业增加值一般按农林牧渔业现价农业总产值乘以增加值率计算(以该市区上年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率为依据)。
控制方法:
现价农业总产值的增长速度应与农林牧渔业主要农产品生产情况保持一致;农业增加值率不得超过55%;第一产业增加值增幅一般不得高于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速度。
资料来源:
现价农业总产值取自乡镇农业总产值计算表。
⑵第二产业增加值
①工业增加值
工业增加值=工业总产出-工业中间消耗
工业总产出:
是工业企业在核算期内生产经营的全部总成果。
工业也是采用产品产量乘以产品单价的方法计算工业总产值。
但工业与农业有所不同,工业采用的是工厂法,以工业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按企业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来计算,企业内部不允许重复计算。
由于国家统计制度规定,计算工业总产值不含销项增值税,所以工业总产出应为工业总产值加销项税。
工业增加值按规模以上(全部国有及年产品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非国有工业)和规模以下工业两部分计算。
现价工业总产值取自企管站工业报表。
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按各市(区)的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率乘以规模以上现价工业总产值计算。
各市(区)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率由泰州市统计局提供。
规模以下工业增加值占现价工业总产值的比重不得超过10%。
以上两部分增加值之和即为报告期乡镇全部工业增加值。
②建筑业增加值
乡镇建筑业增加值核算,根据国内生产总值按在地统计原则和建筑业产品具有固定性的特征,在统计方法上,以建筑产品所在地归属原则进行全面调查统计,不包括在外市(县)承建的工程项目。
建筑业总产出=乡镇固定资产完成额中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5万元以下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房屋构筑物修理产值+非标准件制造产值+装修装饰产值。
建筑业增加值按照建筑业总产出乘以增加值率(24%)计算。
如果固定资产投资中设备购置不易剔除,则用投资完成额乘以增加值率计算建筑业增加值,并且增加值率不得超过20%。
⑶第三产业增加值
①交通运输业
运输业一是担负着把产品由生产地点转移到使用地点,使货物的使用价值和价值得以实现的职能;二是发挥着满足生产和生活需要承担运送旅客的作用。
这种服务的生产与使用是同时发生的,它的生产活动所得到的全部收入就是其总产出的价值表现。
乡镇运输业总产出:
即客、货运输总收入,包括水上、陆上客、货运输收入。
乡镇集体运输单位可根据财务报表取得运输业总收入;个体私营运输收入,通过全面逐户调查或抽样调查取得资料。
乡镇交通运输业增加值可采用交通运输总收入乘以增加值率计算,增加值率不得超过50%,且年人均交通运输营业收入不得超过4万元。
②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总产出: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是通过对商品(生活和生产用资料)的采购、批发、销售、储存等,完成商品由生产者到消费者的转移,是货物生产的继续,使货物的使用价值和价值得以实现,并使它在流通过程中增加产品的价值。
所以,其总产出原则上就是商业附加费,也就是商品销售收入减商品进价的差额,即通常所说的毛利。
为了避免流通过程的重复计算,保持商品购进价格的一致性,需要扣除外购的运输费和装卸搬运费。
资料来源:
乡镇集体商业单位包括粮管所、供销社、食品站等,商业毛利、运输费取自财务“损益表”资料。
个私商业利用工商所“城乡个体工商基本情况报表”中“商品零售总额”资料进行推算,总产出(即毛利)一般按15%毛利率乘以商品零售总额计算;农村商业总产出可以通过全面调查取得资料,也可以直接取自农业年报“非农行业总产值”报表中“农村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总产值”。
批发零售贸易业增加值由批发业销售总额乘以5%的增加值率加上零售业销售总额乘以9%的增加值率而得,且批发业年人均销售额不得超过8万元,零售业年人均零售总额不得超过4万元。
③住宿餐饮业
住宿业增加值按照住宿业营业收入乘以增加值率计算,增加值率不得超过60%,且每床年营业收入不得超过5000元;餐饮业增加值按照餐饮业营业收入乘以增加值率计算,增加值率不得超过40%,且年人均营业收入不得超过3万元。
④房地产业
房地产业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管理和乡镇居民自有住房三部分。
房地产开发公司总产出=房屋销售收入-前期工程费和建安工程费(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费等)
房地产管理单位总产出=房租收入+土地使用费收入+拨入经费(扣除用于基建的支出)+其他业务收入(包括换房手续费和房产交易费等收入)
乡镇居民自有住房总产出=乡镇居民自有住房固定资产原值×虚拟折旧率
资料来源:
房地产开发公司和房地产管理单位总产出可直接来源于这些单位的财务报表中相关指标;乡镇居民自有住房通过调查取得乡镇各村和集镇居民自有房屋的固定资产原值,按每年3%的虚拟折旧率提取。
城关镇年人均住房折旧不得超过1200元,其他乡镇人均住房折旧不得超过800元。
⑤居民服务业
居民服务业增加值按照居民服务业营业收入乘以增加值率计算,增加值率不得超过60%,且年人均营业收入不得超过2万元。
⑥其他服务业
其他服务业主要有两大类:
一类是营利性单位及个体私营,如舞厅、游戏厅等,总产出等于其营业收入。
资料来源:
营利性单位营业收入取自单位财务报表,个体私营营业收入通过调查取得;另一类是非营利性单位,主要指行政单位,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这些单位一般没有经营收入或虽有收入也抵补不了支出,如水利管理业、卫生体育福利业、教育文化艺术和广播电视电影业、乡镇党政机关、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村委会、居委会)、社会团体等。
非营利性单位总产出以经常性支出加固定资产虚拟折旧的办法计算,但对不属于经常性支出的如设备购置、离退休人员费用、人民助学金、零星土建工程费用要进行扣除。
由于其他服务业单位较多,且一般规模较小,对其增加值的计算,可采用统计调查、搜集部门资料等多种方法来取得。
营利性单位其他服务业增加值,按营业收入乘以50%增加值率计算;非营利性单位(主要指经费全部由国家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即全额单位)只计算劳动者报酬和固定资产虚拟折旧,年人均劳动报酬一般不高于2万元,固定资产虚拟折旧按固定资产原值乘以4%计算。
村民委员会只计算村干部的定补工资和村级非生产性固定资产(如村委会办公用房等)折旧。
4、乡镇国内生产总值综合评估办法
⑴财政总收入占GDP的比重。
各乡镇财政总收入占GDP的比重不得低于上年水平;财政收入(特别是增值税、所得税)的增长速度不得低于GDP的增长速度;财政收入占二、三产业增加值的比重不低于6%。
⑵居民收入占GDP的比重。
居民总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常住人口+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常住人口)占GDP的比重一般不低于40%。
⑶投资、消费占GDP的比重。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和社会消费品零售额之和占GDP比重一般不低于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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