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防治年度计划Microsoft Office Word 文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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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防治年度计划MicrosoftOfficeWord文档
和龙市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长才二井
2018年度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
编制日期:
二〇一八年一月
2018年度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
为做好我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使生产作业环境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2015〕第7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我矿2018年度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护劳动者健康为根本目的,以《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为准绳,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规范管理,依靠科技,立足实际,以防治作业场所粉尘危害为重点,全面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组织领导
1、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
组长:
张风明(矿长、主要负责人)
副组长:
尹德发(工会主席)
成员:
王海民于春勇迟明武郑全宝崔伦兴
曲景斌孙忠波李永华
下设职业病危害防治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孙忠波担任。
2、成立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机构
组长:
张风明
副组长:
尹德发
成员:
薛兆广(安全科长)李永华(调度主任)
孙忠波(技术科长)孙玉宝(通风队长)
宋福喜(机电队长)高贵文(运输队长)
王世永(采煤队长)徐贵安(掘进队长)
吴占久(掘进队长)郭树春(掘进队长)
刁月清(监控主任)范宗清(测尘员)
孙太有(职工代表)赵孝财(职工代表)
纪西友(职工代表)
(三)领导机构及管理机构职责
1、领导机构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与煤矿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矿长为本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和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全面落实职业病危害主体责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分工并督促执行。
(4)负责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煤矿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矿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5)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听取有关职业病防治方面的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6)根据“三同时”原则,煤矿在进行技术改造或引进新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7)负责建立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小队,落实人员、职责、资金、物品、药品以备急需。
(8)负责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
(9)负责对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处理。
(10)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2、管理机构职责
(1)协助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推动煤矿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对分管范围内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责。
(2)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积极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3)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4)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5)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场所隐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7)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使用、维护工作,监督个体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及使用,教育员工正确佩戴使用个体防护用品。
(8)协调改进煤矿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措施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9)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10)负责建立煤矿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3、有关职能机构职责
(1)安全科按有关规定负责组织职工职业病危害防治教育培训,按规定组织员工进行健康检查,监督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和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员工健康档案,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履行职业危害告知等工作,对造成职业病危害的“三违”行为和人员进行处罚。
(2)技术科在进行工作面设计、编制各地点施工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应提出相应的职业病防治措施,从安全技术上指导煤层开采、顶板管理、巷道布置、设备造型、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使用和维护。
(3)调度指挥中心负责协调、调度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方面的工作,发现安全监控系统异常,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不到位或损坏的,要立即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处理。
(4)通风队负责职业危害粉尘的日常检查及监测,负责日常和定期洒水除尘工作,加强“一通三防”、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和维护,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
(5)机电队负责全矿防尘供水系统的日常检查维护工作,要求供水系统完善,检修管理到位,防尘供水管路需铺设到各个硐室和采掘作业场所,使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的性能处于良好状态。
(6)采掘队及其他部门负责所在范围内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使用维护好施工场所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定期洒水降尘,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按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整改到位。
(7)供应科严把所购物资的质量关,杜绝假冒伪劣产品入库,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所需投入物资保障,保证新增或更新职业危害防治系统、设施设备的添置。
劳动个体防护用品齐全,做到发放及时,并做好发放记录。
(8)工会依法组织职工代表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进行督查,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提出建议和改进意见,对职工反映的职业卫生问题积极与行政领导沟通和协调,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2018年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体系建设,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完善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防治措施,加强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管理,杜绝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
(二)指标
1、2018年新增职业病病例为0;
2、职业病危害告知率100%;
3、作业场所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5%以上;
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完好率为95%;
5、职工个体防护用品正确配戴率为98%;
6、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员工职业健康查体率为100%;
7、职工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率为100%;
(二)时间进度安排
1、时间:
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
2、进度安排:
一季度:
2018年1~2月,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防护知识培训;
2018年3月,建立、建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及相关制度及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二季度:
2018年4月,对矿井的职业病防护设备配置与维护。
积极做好工作场所的卫生防护工作,使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
2018年5月,对井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及标识进行检查更新;
2018年6月,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项目控制效果检测、评价;聘请职业病防治机构对员工进行健康体检;
三季度:
2018年7月,对矿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宣传;
2018年8月,对矿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2018年9月,对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配置与更换,对个体防护用品进行专项检查;
四季度:
2018年10~11月,改进作业方式,改善作业环境;
2018年12月,对一年的职业卫生工作进行总结,及编制下一年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计划。
四、保障措施
1、我矿成立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2、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完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建立、健全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4、聘请有检查资质的单位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同时定期进行相关评价工作。
并将检测结果存档上报,并予于公布告知。
5、加强职业危害因素告知和警示工作。
(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单位必须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坚持执行职业危害合同告知,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种类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时,将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3)对于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警示标识通俗易懂,符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
6、加大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力度。
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主要包括主要负责人、劳动者。
职业卫生培训的方式有:
主要负责人的职业卫生培训、对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其内容和目的是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7、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配置、使用、维护、检修更换台帐和记录,使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8、配备与发放个体防护用品,严格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进行,并建立档案,同时指导和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使用个体防护用品;
9、严格执行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的规定,严格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
10、聘请职业病防治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以书面的形式告知从业人员。
发现疑似职业病患者立即安排到有资质的医院进行诊断,如确诊为职业病患者立即安排治疗并调离原岗位,妥善安置。
11、对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经费进行预算管理,要把下一年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健康监护、职业健康宣传培训等费用纳入专项费用管理,严禁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12、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各项制度。
按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第八条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各级责任制和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制度,严格贯彻落实,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13、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职工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权益。
按照国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按时缴纳工伤社会保险金,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作好工伤社会保险工作,使在职业活动中所发生的工伤、职业病而造成职工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职工或其家属能够从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和服务的社会保障,保证职工或其家属的基本生活,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等。
14、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积极做好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防护工作,使工作场所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难;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应符合保护职工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职工健康的其他要求。
15、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内容,建立或完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及检测评价(定期检测、评价必须由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救援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急措施、人员撤离路线和疏散方法、财产保护对策、事故报告途径和方式、预警设施、应急防护用品及使用指南、医疗救护等内容)。
16、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使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严格按规范管理,使其制度化。
(依据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内容包括:
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7、职业病报告制度。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报告制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急性职业病报告:
①企业及其职工医院接诊的急性职业病均应在12-24小时之内向患者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②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企业及其中医院应当立即电话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
(2)非急性职业病报告:
①企业及其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没有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综合医院在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患者时,均应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②对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非急性职业病或急性职业病紧急救治后的患者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及时转诊到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并按规定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③对确认的非急性职业病患者如尘肺慢性职业病和其他慢性职业病,应及时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
各级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树立法制观念,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报和篡改。
18、职业病危害公告告知和工作场所危害警示及报警装置。
(1)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3)对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
19、采取个体防护措施,为员工配备合格的劳动个体防护用品,确保劳动者身心健康,预防、控制职业病。
(1)由于煤矿井下作业的特殊性,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粉尘和一些有毒有害气体,严重的威胁着广大职工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企业要按AQ1051-2008标准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要求,为员工配备防护服、矿靴、安全帽、手套、护目镜、耳塞、防尘口罩的个体防护用品。
(2)建立《职业病危害个体防护用品发放台账》,加强个体防护用品的使用和发放管理,按期及时发放个体防护用品。
(3)做好员工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知识教育,做好个体防护,每个员工要爱护和使用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督促教育员工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体防护用品。
20、加强现场监测,及时发现危害因素,针对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防治措施:
(1)为了控制作业环境中的温度、一氧化碳和瓦斯气体等对人体的危害,井下作业环境空气成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氧气浓度不得低于20%,一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0.0024%,其他有害气体浓度不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135条之规定。
采掘工作面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不得超过34℃。
(2)对井下各区域进行连续监测监控,甲烷传感器、温度传感器、一氧传感器必须设置齐全,其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需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系统运行正常。
(3)做好煤层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工作,加强通风设施和采空区密闭管理,定期检查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和温度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21、建立综合防尘制度,完善综合防尘供水系统。
(1)建立完善矿井的洒水灭尘系统。
由地面不低于200m³的静压水池供水,主供水管路每隔200m、各分支管路每隔100m、采掘巷道每隔50m设置供水三通阀门,按要求合理扩展供水管网,防尘管路铺设到硐室和采掘工作面各使用地点。
(2)对巷道定期进行清扫和冲洗。
主要进风巷道每月必须冲洗清扫一次,各车场巷道每10天必须冲洗一次,采煤工作面上下顺槽必须每7天冲洗一次,掘进工作面巷道每10天冲洗一次,采掘工作面30m范围内每班冲洗一次。
特别对容易积尘的巷道、运输转载点、采掘队每班进行冲洗灭尘,所有清扫必须达到规定要求,并记好洗尘记录,巷道积尘比较严重的地点,可适当增加清扫次数和范围。
(3)巷道应保持湿润。
井下各场所不准有2mm厚,连续5m的粉尘堆积,巷道不得有杂物,不得有积水,保持水沟畅通。
(4)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对井下各作业地点安装洒水除尘设施,并对洒水喷雾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落实。
(5)加强对采掘工作面防尘管理,并严格执行湿式打眼、放炮喷雾、开机开水等管理制度,有效降低粉尘浓度,确保防尘设施全部能正常、有效运行。
(6)加强通风除尘管理,确保风量满足施工地点需要,各地点风速符合规程要求,防止粉尘飞扬。
(7)加强员工的个体防护,配备合格的个体防护用品,教育员工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体防护用品。
(8)加强粉尘日常检测管理,防止粉尘超标作业,配备二台微电脑撤出仪由通风队测尘人员按要求对井下粉尘进行检测。
1)总粉尘:
①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2次。
②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一次。
2)呼吸性粉尘:
定点呼吸性粉尘浓度每月测定1次。
3)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
22、噪声防护措施:
(1)优先选用噪声小的设备,减少噪声危害。
在购进设备选型时优先选用噪声小的节能高效设备。
(2)加强机电设备的日常检查,经常保持设备的完好,发挥设备本身的消音降噪功能,如果设备发生故障,噪音指标超过国家环保标准时,要立即进行检修,减少机械老化带来的噪声。
(3)控制噪声的传播,采用隔音、吸音设备设施减少噪声危害。
(4)作业场所的噪声不应超过85dB(A)。
大于85dB(A)时,需为接触噪声工作人员配备耳罩、耳塞等个人防护用品。
23、有毒有害气体防护措施:
(1)电气焊作业场所加强机械通风,以降低现场有害气体浓度,尽量采用低尘、低毒焊条或无锰焊条,为了保护眼睛不受电弧的伤害,焊接时必须使用镶有特制防护眼睛片的面罩。
(2)为防止弧光灼伤皮肤,焊工必须穿好防护服,穿戴好防尘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品,井下确需电气焊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经批准后,必须按安全措施执行。
(3)严格坚持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爆破时人员必须撤到新鲜风流中,井下实施爆破后,为防止氮氧化物中毒,局部通风机风筒出风口距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大于5m。
工作面风量满足要求,及时排除炮烟等有害气体。
(4)施工人员进入工作面进行作业前,必须把工作面的炮烟吹散稀释,瓦检员和班组长检查通风、瓦斯、顶板、支护等情况,工作面确认安全后,人员方可进入,作业前需再次对工作面进行洒水灭尘。
(5)盲巷及采空区应及时按规程要求予以封闭,设立管理牌板和检查牌板,并按要求设置栅栏和警标,禁止无关人员,密闭要求每7天检查一次,主要检查密闭墙外空气温度和瓦斯浓度、密闭墙内外空气压差和密闭墙墙体,检查时间、检查人等,发现密闭不严、有其他缺陷或者火区有异常变化时,必须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6)加强井下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严格执行甲烷、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遵守规定,认真填写瓦斯日报、检查手册和检查牌板,并将检查结果通知现场作业人员,采掘作业地点瓦斯浓度每班检查2次,本班未进行作业地点、硐室、使用中机电设备地点和其他有人作业地点都应当纳入检查范围,每班检查1次。
瓦斯浓度超过规程规定时,瓦检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
(7)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和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作业,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8)矿长、矿总工程师、爆破工、采掘队长、通风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安全检查工、流动电钳工等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和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报警仪。
对工作面作业地点瓦斯随时进行检测。
(9)做到矿井通风系统安全可靠,通风设施完善,加强通风降低有害气体浓度,矿井风量满足各工作地点需要。
24、高温防护措施:
(1)在高温季节来临时,准备好职工的防暑降温用品和物资。
(2)加强工作现场温度监测,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上述要求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
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
(3)采掘工作面、机电设备硐室风量必须符合规程要求,风速适宜,满足通风降温需要
25、要建立健全矿井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其台账。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配备齐全有效,要求各种防护设施完好,由专人进行管理,有定期检查维护记录。
26、加强管理,对职业病危害重要部位,悬挂警示牌、告知牌、公告牌。
标识牌板应载明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产生的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
产生职业危害的施工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必须按照《职业危害岗位操作规程》要求执行。
27、每年按要求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以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全体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8、完善劳动合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告知制度。
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在合同中载明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防护措施和相关职业病防治及相关待遇等条款。
29、加强全员监护,普及职业健康检查。
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聘请职业病防治医疗机构对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按健康检查周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
30、保障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投入。
(1)职业病危害防治专项经费提取和使用纳入安全费用预算管理,经费满足工作需要,防治经费包括:
1)职业卫生培训宣传费;
2)职业健康检查健康监护费;
3)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费;
4)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设施及物品购置费;
5)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购置费、防暑降温费;
6)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维护费;
7)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设备购置费;
8)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费;
9)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费等。
(2)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的费用按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第十七条“(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中列支,专款专用,本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31、落实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应急指挥部成员24小时开机,确保一旦发生急性职业危害事故,能做到行动迅速,救治及时,把职业病危害降低到最低限度。
32、开展群众性劳动保护方面的监督检查活动。
开展群防群治,工会和职工代表应对企业违反职业危害防治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安全健康方面的隐患问题进行跟踪监督并整改到位。
五、考核评价方法
(一)考核内容
1、职业危害防治管理体系建立;
2、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责任制落实;
3、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及设施落实;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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