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台州市金属熔炼行业准入指导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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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台州市金属熔炼行业准入指导要点
台州市金属熔炼行业准入指导要点
台州市金属熔炼铸造行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我市熔炼铸造、金属压延产业有序发展,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强熔炼铸造产业环境保护工作,提升行业环保水平,促进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淘汰落后的生产设备及工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控制总量、调整结构、降低消耗、加强治理、保护环境的原则,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编制依据
(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9号)2011.6.1;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2007年);
(三)《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2006年第40号公告);
(四)《铝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2007年第64号公告);
(五)《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国家发改委2008年第13号公告);
(六)《镁行业准入条件》(工信部 2011年第7号公告);
(七)《铅锌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2007年第13号公告);
(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工业项目新增污染控制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87号);
(九)《关于印发浙江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监测、统计和考核四个办法的通知》(浙环发〔2007〕57号);
(十)《关于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试行工作的通知》(浙环发〔2007〕94号);
(十一)《关于进一步建立完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替代区域限批等制度的通知》(浙环发〔2009〕77号);
(十二)《关于涉及金属熔融工艺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等问题的复函》(浙环函〔2011〕383号);
(十三)《关于印发台州市金属熔炼行业环境污染整治指导意见的通知》(台环保〔2011〕113号);
(十四)《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
(十五)《浙江省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落后生产能力目录(2010年本)》(浙淘汰办〔2010〕2号);
(十六)《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
二、指导原则
(一)总体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结构调整、布局优化、严格准入、装备提升、末端治理、全程监管为措施,根据“空间准入、总量准入、项目准入”三位一体和国家“十个不批”严把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关,促进金属熔炼行业转型升级,实现行业发展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产业发展原则:
控制发展台州汽摩配、水暖阀门、五金机电等主导产业所需配套的熔炼产业,鼓励现有企业进行搬迁技改,采用国内领先水平的生产设备及生产工艺。
(三)区域发展原则:
台州市范围内(不包括台州市金属资源再生产业基地)原则上禁止新建废旧有色金属熔炼企业、铸钢和铸铁企业,搬迁项目需进入专业金属熔炼园区;有色金属铸造企业须进入工业园区。
各县(市、区)应当编制熔炼产业发展规划并开展规划环评,规划环评应得到台州市环保局认可。
(四)审批权限原则:
废旧有色金属熔炼、有色金属合金制造建设项目属于台州市环境保护局审批权限,台州市环境保护局委托县(市、区)环保局(分局)审批有色金属铸造、金属压延加工、废铁(钢)为原料生产铸铁(钢)。
三、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台州市范围内的常用有色金属铸造(包括有色金属合金制造)、以废杂金属为原料的常用有色金属熔炼(包括铜、铝、镁、锌、铅)、铸钢、铸铁行业、金属压延加工,不包括贵金属熔炼和个体户金属饰品加工。
根据定义、使用原料成分的不同具体分为如下几类:
序号
类别
对应行业
说明
1
废旧有色金属熔炼
再生铝
以各种废杂铝料(如铝质废电线电缆、废铝制生活用品、废铝零件或生产铝制品过程中的边角料等)为原料,经重新熔化提炼而得到的铝金属或合金的再生铝熔炼行业。
2
再生铜
以各种废杂铜(如铜制品生产过程的边角料及铜屑、铜质废电线电缆、铜渣、从废电机和废变压器中拆解下的铜线、报废的机器零部件、废旧家电元器件等)为原料,经重新熔化提炼而得到的铜金属或合金的再生铜熔炼行业。
3
再生铅
以各种含铅废料(如铅及铅合金块状废料、废铅蓄电池、铅及铅合金屑料、铅泥渣、铅灰及铅烟尘等)为原料,经重新熔化提炼而得到的铅金属或合金的再生铅熔炼行业。
4
再生锌
以各种含锌的废料(如镀锌行业、铜材厂、锌压铸作业、锌材加工行业、电池生产工业的锌渣、灰、边角料以及铅、铜熔炼系统的锌渣,报废锌压铸件、锌材的回收等)为原料,经重新熔化提炼而得到的锌金属或合金的再生锌熔炼行业。
5
再生镁
以各种废杂镁(如镁合金制品生产过程的边角料、废品、废旧手机及电脑外壳、报废汽车零部件、废照相机壳等)为原料,经重新熔化提炼而得到的镁金属或合金的再生铜熔炼行业。
6
有色金属
铸造
铝铸造
以铝(合金)锭等为原料,经熔化、精炼等制得铝(合金)制品的行业。
7
铜铸造
以铜(合金)锭等为原料,经熔化、精炼等制得铜(合金)制品的行业。
根据是否含铅又细分为铅铜和无铅铜。
8
锌铸造
以锌(合金)锭等为原料,经熔化、精炼等制得锌(合金)制品的行业。
9
铅铸造
以铅锭等为原料的铅制品的行业。
10
镁铸造
以镁(合金)锭等为原料,经熔化、精炼等制得镁(合金)制品的行业。
11
钢铁铸造
以废钢、生铁等为原料的钢铁铸造行业。
12
金属压延
指借助外力作用使金属坯料(加热的或者不加热的)发生塑性变形,成为所需尺寸和形状的毛坯或零件。
四、生产规模
(一)废旧有色金属熔炼项目
1、新建再生铝项目不得小于5万吨/年;改造、扩建再生铝项目不得小于3万吨/年。
2、新建再生铜项目不得小于2万吨/年;改造、扩建再生铜项目不得小于1万吨/年。
3、新建再生锌项目不得小于5万吨/年;改造、扩建再生锌项目不得小于2万吨/年。
4、新建再生铅项目不得小于5万吨/年。
改造、扩建再生铅项目不得小于2万吨/年。
5、新建再生镁项目不得小于5万吨/年。
改造、扩建再生镁项目不得小于2万吨/年。
(二)有色金属铸造项目
新建有色金属铸造项目不得小于1000吨/年;改造、扩建有色金属铸造项目不得小于400吨/年。
(三)铸铁和铸钢项目
新建铸铁项目不得小于10000吨/年;改造、扩建铸铁项目不得小于5000吨/年。
新建铸钢项目不得小于8000吨/年;改造、扩建铸钢项目不得小于4000吨/年。
(四)金属压延项目
新建金属压延项目不得小于2000吨/年;改造、扩建金属压延项目不得小于1000吨/年。
五、选址原则与总体布局
(一)工业园区选址及总体布局
鼓励金属熔炼企业较多的地区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和规范建设金属熔炼加工园区(工业集聚区)。
通过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大力推动企业入园,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集中管理和集中治污。
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居民集中区、疗养地、医院和食品、药品、电子等对环境质量要求高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不得新建再生金属工业园区。
各地按照生态功能区划的要求,可在优化准入、重点准入的地区研究确定不同区域的金属熔炼工业集聚区,不得在禁止准入和限制准入区域建设金属熔炼工业集聚区,原则上各县(市、区)金属熔炼工业集聚区布局不得超过2个。
(二)企业选址及总体布局
1、新建、技改、改扩熔炼造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环境功能区规划和区域规划环评要求。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居民集中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不得新建熔炼企业。
2、严格按照工业企业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对厂区布局合理规划,用地面积须满足生产工艺及总平面布置要求,按照功能要求对生产区、原物料储运区、办公区合理布置,满足相关防护距离的要求。
3、废旧有色金属熔炼企业、铸钢和铸铁企业必须进入金属熔炼加工园区,新料有色金属铸造、金属压延企业可搬迁进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定的相关园区或其他工业园区。
4、防护距离要求
(1)废旧有色金属再生熔炼——不得小于1000米。
(2)铅铸造——参照铅酸蓄电池行业卫生防护距离要求:
500米。
(3)铝铸造——不得小于50米。
(4)铜铸造
a、低铅铜(铅含量≤0.2%)——不得小于50米。
b、铅铜(铅含量>0.2%)——不得小于100米。
(5)锌铸造
a、精锌——不得小于50米。
b、粗锌——不得小于100米。
(6)钢铁铸造
a、采用冲天炉(焦炭)——不得小于200米。
b、采用冲天炉(天然气)——不得小于100米。
c、采用感应电炉——不得小于50米。
(7)废钢铁铸造
a、采用冲天炉(焦炭)——不得小于300米。
b、采用冲天炉(天然气)——不得小于200米。
c、采用感应电炉——不得小于100米。
(8)加热的金属压延——不得小于50米。
已经环保审批确认的企业防护距离,在企业产品、工艺、规模等未发生重大变化,且周边大气环境质量满足功能区要求的前提下,执行原审批文件中规定的防护距离要求。
六、技术装备水平
(一)对各种废杂铝、铜、铅、锌、镁原料,宜采用干燥器中热处理除油、介质分离和磁选去除含铁物质、表层碾磨处理(须有有效的收尘系统并回收其他金属)、风力或密度分选、离心分选等预处理工艺,分离混杂在废金属中的塑料、橡胶、钢铁、树脂、油污、油漆等其他物质并尽量综合利用,减少后续熔炼过程中有毒有害污染物的产生。
(二)鼓励采用清洁能源,有色金属熔炼铸造、金属压延禁止使用燃煤或焦炭,宜采用感应电炉,或采用轻柴油或天然气、煤气等清洁燃料;钢铁铸造宜采用冲天炉-电炉双联熔炼工艺,或采用感应电炉熔炼,推荐采用大容量(熔化率≥10t/h)、长炉龄(一次开炉连续使用4周以上)、富氧、外热送风冲天炉。
(三)新建熔炼项目禁止采用无磁轭的铝壳中频感应电炉、无芯工频感应电炉、GGW系列中频无心感应熔炼炉、直接燃煤的反射炉、熔化率≤5吨/小时的冲天炉等国家及省相关产业政策已淘汰设备。
(四)金属熔炼过程中应选用环保型的覆盖剂、熔剂、精炼剂等,降低添加剂可能带来的污染。
(五)必须配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熔炼设备,并配有相应的除尘系统。
(六)铸造企业应根据生产铸件的材质、品种、批量,在常规粘土湿型砂铸造工艺基础上,合理选择负压铸造(如V法铸造、消失模铸造等)、无砂少砂铸造(如压铸、金属型、金属型覆砂等)或高溃散性型砂铸造工艺(如树脂自硬砂、水玻璃自硬砂等)。
有选择地采用机械化、半自动及自动造型生产线。
熔模铸造的造型、制蜡、脱腊工序及采用树脂砂造型的工序必须配套建设废气收集处理装置。
铸造过程应配有相应造型、制芯、砂处理、清理和除尘等设备。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自行配套砂回用处理装置,并配有相应的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七、污染防治措施
(一)水污染防治措施
1、加强企业的废水收集和处理。
实现清污分流和污污分治,并配套合适的废水处理设施。
冷却水应循环使用,预处理废水经过沉降池澄清之后返回使用,废气喷淋水、堆场渗滤液、初期雨水、场地冲洗水和生活污水应纳入相应的废水处理设施处理。
废水排放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排入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应符合相应的纳管标准,对重金属污染需要严格控制,废水排放应达到当地总量控制要求。
2、所有污水不得混入清下水,每个厂区原则上只能设一个污水排放口和一个清下水排放口,污水排放口应设置检查井,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应设置在线监控;清下水排放口应设置检查井,水质应达到所在地管理部门限定值要求。
3、应有效预防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废水管道应满足防腐、防渗漏要求,易污染区地面应进行防渗处理。
废物收集场所的地面应硬化、防渗处理,四周建围堰并宜采取防雨措施。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废气排放均应分别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采用火法对废金属危险废物进行预处理的,应当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中有关要求和有关地方标准的规定。
2、禁止采用露天焚烧的方法去除废金属中的塑料、橡胶、树脂以及其他杂质;禁止废旧原料等露天堆放。
3、废金属原料熔炼的企业在预处理过程中须将含氯的有机物有效分离,降低烟气中二噁英的产生。
4、金属熔炼、精炼、浇铸、清理和废旧金属原料的预处理、中间物料破碎等所有产生粉尘部位,应安装良好的负压集气系统,并配备建设旋风除尘器、沉降室、水喷淋和高效布袋收尘器等各种单一或联合工艺处理的除尘及回收处理装置。
5、废旧金属熔炼过程应提高燃烧效果,产生二噁英的企业应在熔炼炉的下端建设二次燃烧室与骤冷室,使烟气经过充分的高温燃烧,控制二噁英的产生。
6、所有破碎、筛分、混辗、清理、输送等设备均应采取密闭措施,根据不同的粉尘污染情况,分别采取局部密闭、整体密闭和密闭小室等不同的密闭方式。
制砂、造型应设在密闭车间内,并配备除尘系统。
7、浇铸、制芯等过程中产生有机废气的工序,应配套废气收集和处理设施。
8、主要粉尘和废气排放部位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三)固废防治措施
固体废弃物处置应符合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要求。
设置专门场所定点存放各类固体废弃物,存放场所应符合《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废渣、废砂处置申报制度,废渣、废砂处置须经当地环保部门批准。
(四)噪声防治措施
厂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新建项目必须在厂界噪声排放达标后才能正式投产。
八、总量控制
现有熔炼企业改扩建原则上总量指标应自身平衡,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原则上应实施同行业替代,并按“十二五”污染减排规划等要求的替代比例削减。
九、环境准入指标
表1环境准入指标
类别
投资规模
生产规模
新建
改造、扩建
废旧有色金属熔炼
再生铝
≥5000万元
≥5万吨/年
≥2万吨/年
再生铜
≥2万吨/年
≥1万吨/年
再生锌
≥5万吨/年
≥2万吨/年
再生铅
≥5万吨/年
≥2万吨/年
再生镁
≥5万吨/年
≥2万吨/年
有色金属铸造
≥500万元
≥1000吨/年
≥400吨/年
铸钢和铸铁
铸铁
≥2000万元
≥10000吨/年
≥5000吨/年
铸钢
≥8000吨/年
≥4000吨/年
金属压延
≥500万元
≥2000吨/年
≥1000吨/年
污染物指标
废气收集率
≥85%
除尘效率
≥95%
十、监督管理
(一)严把入园准入关,通过资产重组、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企业档次、工艺、装备水平。
入园企业必须符合当地园区的入园条件,包括项目用地、注册资本、投资强度等要求。
(二)新建、技改、改扩建熔炼铸造、金属压延项目环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分级审批。
(三)熔炼铸造、金属压延建设项目须符合上述环境准入指导意见,方可进入环评审批程序。
(四)新建、技改、改扩建熔炼铸造、金属压延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项目试生产需报当地环保部门同意。
十一、附则
(一)本指导意见中涉及的国家、省和行业标准、政策若进行了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新标准、政策执行。
(二)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台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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