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律制度笔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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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律制度笔记
第二编专利法
第1章专利法概论
第1节专利的概念
1、专利
专利权:
专利为专利权的简称,是指专利权人依法获得的一种垄断性权利
专利技术:
依法获得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本身
专利文献:
如专利说明书及其摘要、权利要求书、外观设计的图形或者照片等
(1)概念
专利权:
法律赋予专利权人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一定范围内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2)法律特征
权利独占性: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有一个专利权,真正的独占权
客体共享性
法定授权性
效力地域性
(3)发明专利证书与著作权登记证书
发明专利证书是确权证书,没有证书就没有专利权
著作权登记证书是证据
第2节专利制度
1、专利制度的历史沿革
(1)起源
1.1474年3月19日威尼斯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被认为是现代意义上的专利法雏形
2.1623年,英国国会通过并颁布了《垄断法规》,并于1624年开始实施。
这个法规被认为是具有现代意义的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
3.1883年3月20日,英国法国比利时意大利荷兰葡萄牙和西班牙等14国在法国巴黎外交会议上签订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立了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开启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序幕
4.二战后,专利制度进一步趋向国际化
《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专利合作公约》《欧洲专利公约》等公约的签订,使得专利制度的国际化速度进一步加快,尤其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生效,标志着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2)中国专利制度的历史沿革
1898年,清政府颁布《振兴工艺给奖章程》
1912年,中华民国工商部制定了《奖励工艺品暂行条例》
1932年颁布《奖励工艺品暂行条例》
1944年国民党政府公布了中国有史以来第一部专利法
1984年3月12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1992年9月4日,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
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正案,修正后的专利法与2001年7月1日生效
2008年12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修正后的专利法与2009年10月1日生效
2、专利制度特征
1.技术垄断
2.信息公开
目的是避免重复研究、鼓励创新,必须实施专利技术
3、专利制度的理论基础
(1)自然权利说
(2)报酬说
(3)契约说
(4)发展经济说(通说):
促进整个社会经济发展,功利性
第十一章专利法的保护对象
第一节发明
一、发明的概念
人们利用自然的技术创新方案
特征:
应当包含创新,必须利用自然规律,是具体的技术性方案
二、发明的分类
(1)产品发明:
关于新产品或新物质的发明。
(2)方法发明:
为解决某特定技术问题而采用的手段和步骤的发明。
包括制造加工方法、作业方法(如测量方法、运输方法、供电方法、照明方法等)、使用方法(用途发明)等。
第2节实用新型
1、概念
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他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二、实用新型的特征
1、实用新型必须是一种具有形状或者构造的产品。
2、实用新型必须具有应用性技术特征,即具有实用价值,可以实施,并可以工业方法再现。
3、实用新型必须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即属于一种新的技术方案,它与现有技术方案相比具有创造性。
三、实用新型与发明的关系
(一)联系
1、均可以是具有立体形状的产品。
2、均以实现产品的技术功能为目的。
(二)区别
1、两者的创造性要求不同。
(发明高)
2、两者的保护范围不同。
(没有一定形状构造只能申请发明)
3、两者的申请审批程序不同。
(实用新型简单)
4、两者的保护期限不同。
(发明20年,实用新型10年)
第三节外观设计
一、概念:
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二、外观设计的特征
(1)外观设计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
(2)构成外观设计的是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
(eg:
轮胎花纹设计)
(3)外观设计是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4)外观设计必须富有美感。
三、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的关系
(一)联系
1.均可以针对产品的形状申请专利;
2.均具有工业应用性;
3.专利权的保护期均为10年。
(二)区别
1.前者以产品美感为目的,后者以产品技术功能为目的;
2.前者限于产品外观,后者则不受此限。
第十二章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一节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授予条件
三性:
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一、新颖性
(一)概念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现有技术
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1.现有技术的状态标准:
能够为公众所获得,包含有能够使公众从中得知实质性技术知识的内容(照着能做出来,不是简介或者抽象性介绍)
3.时间标准
(1)发明日标准。
(2)申请时标准。
(3)申请日标准。
我国《专利法》采用了这种判断标准
4.地域标准
(1)绝对新颖性标准,是指在专利审查中,专利主管部门可以引用世界范围内的任何出版物或实际活动去否定一项发明的新颖性
(2)相对新颖性标准,是指在专利审查中,专利主管部门只引用一国之内的出版物或实际活动来判断一项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
(3)混合新颖性标准,是指兼顾绝对与相对新颖性的标准。
即在出版物方面采用世界范围内的出版物上是否公开为标准,而在实际活动方面则在一国范围内分析是否公开使用过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
(三)抵触申请
是指一项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已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且记载在该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先申请被称为后申请的抵触申请。
构成要件:
在先申请在后公开
前申请人在公开前撤回申请相当于未申请,不影响后申请人申请专利,不构成抵触申请
(四)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指国际展览会公约规定的由国际展览局注册或者认可的国际展览会)。
(《审查指南》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包括国务院、各部委主办或者国务院批准由其他机关或者地方政府举办的国际展览会。
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是指国际展览会公约规定的由国际展览局注册或者认可的国际展览会。
所谓国际展览会,即展出的展品除了举办国的产品以外,还应当有来自外国的展品。
)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技术会议)。
(《审查指南》:
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不包括省以下或者受国务院各部委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委托或者以其名义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
在后者所述的会议上的公开将导致丧失新颖性,除非这些会议本身有保密约定。
)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他人:
负有保密义务的人eg:
研制小组成员,助手;非法获取发明创造的内容的人
(《审查指南》: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所造成的公开,包括他人未遵守明示或者默示的保密信约而将发明创造的内容公开,也包括他人用威胁、欺诈或者间谍活动等手段从发明人或者申请人那里得知发明创造的内容而后造成的公开。
)
三、创造性
(一)创造性的概念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二)创造性的判断标准
1.创造性的参照对象是现有技术。
2.判断创造性的人应为发明创造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
3.判断创造性的客观标准,发明应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
实用新型应以“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为标准。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
如果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也就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显著的进步
发明有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
例如,发明克服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或者为解决某一技术问题提供了一种不同构思的技术方案,或者代表某种新的技术发展趋势。
《审查指南》)
四、实用性
(一)实用性的概念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二)判断实用性的标准
1.可实施性
2.可再现性
3.有益性
第二节外观设计专利的授予条件
一、新颖性
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创造性
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3、非冲突性
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四节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
一、法律禁止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5条: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Eg:
伪造货币的机器赌博用具盗窃用具
发明创造目的违法,不包括销售被禁止或者限制的
2、专利法不适用的对象
1.科学发现;(因为不是发明创造)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遗传资源,是指取自人体、动物、植物或者微生物等含有遗传功能单位并具有实际或者潜在价值的材料;专利法所称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利用了遗传资源的遗传功能完成的发明创造。
)
4.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
5.动物和植物品种;
但是微生物品种以及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专利法》予以保护
6.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7.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第十三章专利权的取得
第1节专利申请人
1、专利申请人概述
(1)专利申请人的范围
1.中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
3.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中国专利法办理
(2)专利申请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及专利权利人
1.专利申请人是指就某项发明创造向专利局申请专利的人,申请人的专利申请,经审查程序获得授权后,申请人即成为专利权人
2.发明人即指完成发明创造的人
发明人的条件:
(1)发明人必须是直接参加发明创造活动的人
(2)发明人必须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
发明人可以是申请人
3.专利权人即享有专利权的人
4.专利申请人,发明人和专利权人可以是同一主体,也可以是不同主体
二、职务发明创造
(一)职务发明创造的概念
职务发明是指发明创造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二)职务发明的类型
1.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具体包括: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3)退休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2.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三)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
1.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和取得的专利权归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的单位。
2.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3.发明人和设计人享有在专利申请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并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可享受荣誉和精神奖励。
三、共同发明创造
1.共同完成发明创造的人即是共同发明人。
2.共同发明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对同一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共同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
3.共同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和取得的专利权归全体共有人共同所有。
4.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四、委托发明创造
1.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的研究、设计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2.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第二节专利申请
一、专利申请的原则
(一)禁止重复授权原则
1.含义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2.例外
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二)先申请原则
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2.确定先后的时间标准是申请日。
3.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三)单一性原则
1.含义
又称一申请一发明原则,它是指一件专利申请只能限于一项发明创造。
2.例外
(1)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2)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四)优先权原则
1.专利优先权的概念
是指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在某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其在后申请以第一次专利申请的日期作为其申请日。
专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这种权利,就是优先权。
2.优先权的类型
(1)国际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2)本国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例:
恢复、完善、转换)
第一次申请被放弃或者驳回时,其优先权仍然存在
外观设计只享有国际优先权
2.优先权的理解和适用
(1)优先权是专利申请权的一项附属权利,没有专利申请权也就是没有优先权
(2)优先权具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即只有法律规定的优先权限期内,优先权才有效
(3)优先权不能自动产生,专利申请人必须在提出在后申请的同时提出优先权要求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应的有效证明文件,经审查合格后,才能产生优先权
(4)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与在先基础申请必须具有相同的主题
第3节专利申请的审批
1、概述
我国对发明专利审批采取审查制,即必须经过初步审查公开和实质审查才可授予专利权;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批采取登记制,即只经过初步审查就可以授予专利权
二、专利申请文件
1.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应当提交的文件
(1)请求书。
(2)权利要求书。
(3)说明书及其摘要。
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2.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应当提交的文件
(1)请求书。
(2)图片或者照片。
(3)简要说明。
二、发明专利的审批程序
1.初步审查。
(形式审查,审查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保护范围)
2.早期公开(公布申请):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有优先权的自优先权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
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3.实质审查:
(1)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3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2)实质审查的核心内容是发明是否具有专利性条件,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4.授权登记公告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并发给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三、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批程序
1、初步审查
2、授权公告
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不进行实质审查。
第4节专利的复审和专利权的无效
1、专利的复审
1.复审是指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当事人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有关处理决定的请求所进行的审查
2.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3.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专利权的无效
(一)专利权无效的概念
专利权的无效是指已经授予的专利权因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
(二)无效的条件
1.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实质条件(22、23)
2.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充分或权利要求书未得到说明书支持(26(3)(4),27
(2))
3.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范围,或者超出外观设计原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范围(33)
4.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属于专利法规定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2)
5.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先申请原则和禁止重复授权原则(9)
6.分案申请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条例45
(1))
7.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实施条例“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的规定(条例21
(2))
8.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严重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妨碍公共利益(5)
9.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属于专利法明文规定的不予授予专利的范围(25)
10.违反保密审查规定的专利申请(20
(1))
(三)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程序
1、从专利申请被公告授权之日起,任何人都可以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
2.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作出宣告或维持该专利权的决定。
3.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四)专利权无效的法律后果
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法律效力
(1)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2)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第14章专利权
第1节专利权的内容
1、专利权人的基本权利概述
1.独占实施权
2.实施许可权
3.转让权
4.标志权
5.放弃权
6.请求保护权
二、专利实施权的基本内容
(一)产品专利的主要权利
1、制造权——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产品技术方案被实现。
2、使用权——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产品技术方案的技术功能得到了应用。
3、许诺销售权——是为销售目的而向特定或非特定主体作出的愿意销售或将要销售专利产品的表示行为。
4、销售权——依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技术方案而制得的产品的所有权从卖方有偿转移到买方。
。
5、进口权——进口专利产品。
(二)方法专利的主要权利
1、使用专利方法——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专利方法技术方案的每一个步骤均被实现的行为。
2、使用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3、许诺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4、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5、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三)外观设计专利的主要权利
1、制造权——制造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2、销售权——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3、许诺销售权——许诺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4、进口权——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三、专利转让权
1.专利权转让合同的标的是专利权
2.专利权转让是专利所有权转让
3.专利权转让必须以书面合同方式转让
4.专利权转让必须履行法定手续
(1)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2)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四、专利实施许可权
特征:
1.专利实施许可以专利权有效存在为前提
2.专利实施许可是许可方对专利使用权的有偿转让
3.专利实施许可有一定的范围限制
4.应当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种类:
独占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普通实施许可交叉实施许可
第二节专利权的期限和终止
一、专利权的期限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
2、专利权的终止
1.期限届满
2.专利权人放弃
3.欠缴年费
第3节专利权人的限制
1、专利权限制的概述
概念:
专利法允许特定或者不特定的主体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不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其专利,且其实施行为并不构成侵权的一种制度
主要表现为不构成专利侵权的实施行为、强制实施许可和计划(指定)实施许可
根据:
公众利益的维护
公共政策的需要
二、专利权的强制许可
(一)概念
强制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直接允许申请人实施专利权人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一种行政措施。
(二)强制许可的种类
1.依申请给予的强制许可
第4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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