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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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新生应当持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日期内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处请假,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全面复查。
经过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
复查确认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学院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者,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体检复查发现有疾病(包括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院学习的,经本人申请报院学生工作处批准后,可以办理休学一年。
第四条办理休学学生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院学生工作处提交复学申请。
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符合复学体检要求,可以办理复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未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五条学生注册是学生在院期间必须履行的一项学籍登记手续,分为入学注册和学期注册两种。
学生注册按《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和管理。
第六条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其它原因离院的学生,未经学院教务处批准复学者,不得注册。
第二章学制、修业年限
第七条各专业的学制以教育部规定及学院专业教学计划为准。
第八条学生在院期间的最长修业年限不得超过学制规定年限二年,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应当办理审批手
例一般为20%-40%,结束性考试成绩一般占80%-60%。
第十六条必修课中的理论课、专业选修课课程成绩,按百分制评定;实践性教学环节,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分制评定;任意选修课、体育训练课、社会实践等环节采用“合格”、“不合格”两级分制评定。
第十七条课程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
学生如对评分有疑异,应当在公布分数后的三个月内,书面报告课程承担单位,由课程承担单位安排查阅并作出答复。
第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课程考试资格:
1、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2、未完成规定实验或实验成绩不及格者;
3、未完成的作业量超过该门课程作业量的三分之一者。
取消考试资格的课程成绩以“0”分记。
第十九条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当在考试前书面向班主任申请缓考并报系办公室审核批准。
因病请假须有院医务所证明。
课程开考后交送的病假证明无效;考试过程中突发疾病可按缓考处理,并在一周内补办缓考手续。
缓考的课程成绩记录为“缓考”。
被批准缓考者应当在下一学期开学后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
否则缓考课程成绩按“0”分处理。
第二十条未经同意不参加考试者,按缺考处理。
缺考课程成绩以“0”分记。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课程考试时违纪、作弊按《武汉船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执行,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
第四章免听、免修、补考、重修、重考、辅修
第二十二条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经本人申请、任课教师同意,并报学生所在系批准后可以免听某些课程或其中部分内容,但应当参加所有实践性教学环节和考试。
免听课程的审批手续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办理,获批准免听课程的学生名单,由学生所在系办公室通知班主任或辅导员并备案。
第二十三条思想政治理论课、军训、体育课、社会实践及实践性教学环节不能申请免听免修。
第二十四条学生对教学计划规定的某门必修课或专业选修课,通过自学途径确已掌握,且相关必修课程成绩良好者,可以申请免修。
具体办法如下:
1、学生在每学期开始的第一周内向课程所在系办公室提出免修课程的申请。
申请时,应当填写《免修课程申请表》,交验学习笔记、作业等有关材料。
每学期的第三周为免修考试时间。
2、免修考试由开课教研室命题,课程承担单位负责组织考试,试题与该课程的结束性考试试题的份量和难度相当。
因故缺考,一律不另行安排。
免修考试成绩达70分以上者,准于免修。
3、免修有实验环节的课程,学生应当随班做实验,取得平时成绩。
4、学生获准免修的课程,以免修考试成绩或总评成绩登记并计学分。
第二十五条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安排一次补考,补考工作一般在每学期第二周前进行,成绩合格以“60分或及格”记载;任意选修课不及格不安排补考。
第二十六条下列情况不予补考:
1、取消考试资格的课程;
2、缺考的课程;
3、考试违纪、作弊的课程;
4、实习与设计(论文)。
第二十七条必修课、专业选修课不及格,在未达到退学学分前,可按规定参加重修;任意选修课不及格,不安排重修。
第二十八条取消考试资格、缺考及考试违纪、作弊的课程,经本人申请、系主任批准,可以允许在一学期后参加该课程重修。
第二十九条重修不及格,允许再次申请重修或到学院考试中心自愿申请重考。
课程重修手续在每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办理;考试中心可随时接纳重考学生报名并组织考试。
第三十条重修、重考课程的成绩以重修成绩记载。
学生可以申请重修、重考已通过的课程,其成绩取高分记载。
第三十一条重修方式一般为跟班听课、个别辅导等。
学生未办理重修手续自行参加重修考试的,不登记课程成绩。
第三十二条对于因教学计划变动或下一年度该专业停招,无法重修的课程,由学院另行安排。
第三十三条为鼓励优秀学生进一步拓宽知识面,学院实行主辅修制度。
即在保证完成主修专业的前提下,允许学生学习第二专业(辅修专业),学分达到该辅修专业要求者,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辅修第二专业的学生,根据学院教学计划安排,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到辅修专业所在系办理辅修手续。
第三十五条学生辅修专业的学习管理,归口辅修专业所在系;辅修课程成绩,由辅修专业所在系负责管理,不及格课程不计入,也不作为学籍处理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放弃辅修的学生,已修读的课程学分和成绩经教务处认可后,按任选课记入学籍档案。
学生修读辅修专业按《武汉船院关于修读辅修专业管理办法》实施和管理。
第五章转学与转专业
第三十七条学生如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有特殊才能,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2、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
3、经学院认定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转专业: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本科三年级及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及以上者;
3、文科转入工科者;
4、高考录取文化分较低专业转入录取文化分较高专业者;
5、其它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九条学生在本院范围内转专业,应当在每学期期末提出申请,填写《武汉船院学生转专业审批表》,经所在系同意并签署意见后,由接收系组织对其进行全面考核,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四十条学生转入新专业应当修满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
转专业前修读及格且在内容与程度上相当或高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相同课程,其学分予以承认,否则应当通过重修获得相应课程学分。
可予承认的原学专业课程的学分超过转入专业相同年级应获学分总数三分之二时,可以将学生编入相同年级学习,否则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四十一条转专业的学生,因转专业而需延长在院学习时间者,应当由本人申请学院教务处批准。
第四十二条获准转专业的学生于下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到教务处办理学籍异动手续,正式成为转入专业的学生。
获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
学生在院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四十三条学生转学的条件:
1、学生一般应当在本院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院转入上一批次学院、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4)应予退学者;
5)其它无正当理由者。
第四十四条本院学生要求转学,应当由学生本人书面申请,所在系审核、经学院同意后,由拟转入学院审核报批。
具体手续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学生转入我院学习,应当修满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
转学前所修读课程及学分的认定,参照本细则第四十条办理。
第四十六条学生转学的手续,一般在每学期期末办理。
第四十七条凡申请转学或转专业的学生,在未办理有关手续前,应当参加原所在班级学习,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
第六章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1、因伤、因病经指定医院和院医务所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者;
2、因请假缺课时间超过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者;
3、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四十九条学生要求休学,应当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武汉船院学生休学审批表》,并附有关证明(如医院证明),经系主任签署意见,院教务处批准后可以办理休学手续。
第五十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特殊情况经学院教务处批准可续休,但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两学年。
第五十一条学生经批准休学后,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住在院内,不得随班听课或参加考试,也不得提前复学。
第五十二条休学学生的其他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院学习学生的待遇;
2、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当回家疗养。
病休期间其医疗费用自理。
3、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院。
第五十三条学生应征入伍,学籍可以保留至退役后一年。
第五十四条学生对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所有事故自己负责。
学院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五十五条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按下列要求办理复学手续:
1、复学手续在对应学期的开学期初,由学生本人持有关证明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经系主任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附县以上医院或学院指定医院出具的诊断书,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院医务所复查合格,可以复学;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复查时发现有伪造医院诊断书的取消复学资格。
3、复学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没有连续招生,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在系审核,教务处批准,安排到相近专业学习。
4、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五十六条被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予办理复学手续。
第七章退学
第五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退学:
1、一学期内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学分补考后不足应得学分50%者;
2、学生在院学习时间超过学制规定年限两年者;
3、超过学院规定期限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4、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5、因伤、病该休学而不休学,请假缺课时间超过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者;
6、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院学习者;
7、未请假离院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8、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五十八条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本人申请退学者除外),由学生所在系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系部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查后,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同时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交的在院园网公告。
第五十九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或因其他各种原因中途离院的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交或公告之日起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院。
2、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院手续,由学院有关部门注销其在院各种关系。
第六十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依据《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办理。
第八章考勤与纪律
第六十一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育活动。
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者应事先请假并经过批准。
凡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者,一律按旷课处理。
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的时间多少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六十二条学生请假应当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请病假要附医院证明,请事假要附有关证明。
请假两天及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两天以上一周以内由系部批准;一周以上报学院学生工作处批准。
第六十三条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在系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
如请假期满仍不能回院学习,应当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六十四条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50学时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学时计。
各类实训教学环节、军训等未经同意缺勤,每天按6学时计算。
第九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六十五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六十六条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但不属退学范围,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明。
第六十七条学生结业后,经补考合格者,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在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八条结业学生若在返院补考中违反考试纪律或有弄虚作假行为者,不予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九条对学满一年以上但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内容的学生(开除学籍者除外),发给肄业证书。
第七十条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本规定从2008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
第七十二条本规定解释权属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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