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榆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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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榆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上榆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试行)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标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使用管理规范》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2、装备要求
2.1瓦斯矿井必须装备煤矿安全监控系统。
2.2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24h连续运行。
2.3接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类传感器稳定性应不小于15d。
2.4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的数据及状态必须传输到地面主机。
2.5煤矿必须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规定的型号选择监控系统的传感器、断电控制器等关联设备,严禁对不同系统间的设备进行置换。
2.6矿井必须实现县(市)安全监控系统联网。
2.7煤矿区队长以上管理人员、安检员、班组长、爆破工、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或甲烷检测报警矿灯。
2.8煤矿采掘工、打眼工、在回风流工作的工人下井时宜携带甲烷检测报警矿灯或甲烷报警矿灯。
3、设计和安装
3.1煤矿的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测控仪器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
3.2安装前,使用单位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单》,分别送通风和机电部门。
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使用单位或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安全监测工在场监护。
3.3为防止甲烷超限断电时切断安全测控仪器的供电电源,安全测控仪器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3.4模拟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测物理量的位置。
开关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监测状态的位置。
声光报警器应设置在经常有人工作便于观察的地点。
3.5井下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垫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或吊挂在巷道中。
3.6矿井监控系统隔爆兼本质安全型电源箱宜设置在采区变电所或进风流巷道内,严禁设置在断电范围内。
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严禁设置在下列区域:
(1)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内;
(2)掘进工作面内;(3)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4)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
隔爆兼本质安全型等防爆电源,,
3.7为保证安全监控系统的断电和故障闭锁功能,断电控制器与被控开关之间必须正确接线。
具体方法由煤矿主要技术负责人审定。
3.8与安全测控仪器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与通风队共同处理。
检修与安全测控仪器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测控仪器停止运行时,须经矿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4、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4.1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巷道上方风流稳定的位置,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得小于200mm,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
4.2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
甲烷传感器设置地点
甲烷传感器编号
报警浓度
断电浓度
复电浓度
断电范围
采煤工作面上隅角
T0
≥1.0%CH4
≥1.5%CH4
1.5%CH4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
T1
≥1.0%CH4
≥1.5%CH4
1.0%CH4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
T2
≥1.0%CH4
≥1.0%CH4
1.0%CH4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
T4
≥0.5%CH
≥0.5%CH4
0.5%CH4
被串采煤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采煤机
≥1.0%CH4
≥1.5%CH4
1.0%CH4
采煤机电源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岩巷的掘进工作面
T1
≥1.0%CH4
≥1.5%CH4
1.0%CH4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岩巷的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
T2
≥1.0%CH4
≥1.0%CH4
1.0%CH4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
T3
≥0.5%CH4
≥0.5%CH4
0.5%CH4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1.5%CH4
≥1.5%CH4
0.5%CH4
包括局部通风机在内的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回风巷道内电气设备上风侧
≥1.0%CH4
≥1.0%CH4
1.0%CH4
回风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内,带式输送机滚筒上方
≥1.5%CH4
≥1.5%CH4
1.5%CH4
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内全部电气设备
4.3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4.3.1长壁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必须按图1设置。
U型通风方式在上隅角设置甲烷传感器T0,工作面设置甲烷传感器T1,工作面回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T2;低瓦斯矿井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的进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T3,如图所示。
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4.3.2采煤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4.4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4.4.1瓦斯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岩巷的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必须按图4设置:
在工作面混合风流处设置甲烷传感器T1,在工作面回风流中设置甲烷传感器T2;采用串联通风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在被串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设置掘进工作面进风流甲烷传感器T3。
图4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4.4.2掘进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4、5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测风站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4、6设在回风流中的机电硐室进风侧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如图6所示。
图6在回风流中的机电硐室甲烷传感的设置
5、其它传感器的设置
5.1一氧化碳传感器的设置
5.1.1一氧化碳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巷道的上方风流稳定的位置,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壁不得小于200mm,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
5.1.2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必须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为≥0.0024%CO,如图9所示。
图9采煤工作面一氧化碳传感器的设置
5.1.3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側10-15m处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为0.0024%CO。
5.1.4自然发火观测点、封闭火区防火墙栅栏外宜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为0.0024%CO。
5.1.5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为0.0024%CO。
5.2风速传感器的设置
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设置风速传感器。
风速传感器应设置在巷道前后10m内无分支风流、无拐弯、无障碍、断面无变化、能准确计算风量的地点。
当风速低于或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值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5.3风压传感器的设置
主要通风机的风硐应设置风压传感器。
5.4烟雾传感器的设置
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側10-15m处应设置烟雾传感器。
5.5温度传感器的设置
5.5.1温度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巷道上方风流稳定的位置,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壁不得小于200mm,并应不影响行人和行车,安装维护方便。
5.5.2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及地温高的矿井采煤工作面应设置温度传感器。
温度传感器的报警值为30℃。
如图10所示。
图10采煤工作面温度传感器的设置
5.5.3机电硐室内应设置温度传感器,报警值为34℃。
5.6开关量传感器的设置
5.6.1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必须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
5.6.2矿井和采区主要进回风巷道中的主要风门必须设置风门传感器。
当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5.6.3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风筒末端宜设置风筒传感器。
5.6.4为监测被控设备瓦斯超限是否断电,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必须设置馈电传感器。
6、使用与维护
6.1调校
6.1.1安全测控仪器设备必须定期调校。
6.1.2安全测控仪器使用前和大修后,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测试、调校合格,并在地面试运行24~48h方能下井。
6.1.3采用催化燃烧原理的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甲烷检测报警矿灯等,每隔10d必须使用校准气体和空气样,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校一次。
调校时,应先在新鲜空气中或使用空气样调校零点,使仪器显示值为零,再通入浓度为1%-2%CH4的甲烷校准气体,调整仪器的显示值与校准气体浓度一致,气样流量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6.1.4除甲烷以外的其它气体测控仪器应每隔10d采用空气样和标准气样进行调校。
风速传感器选用经过标定的风速计调校。
温度传感器选用经过标定的温度计调校。
其它传感器和便携式检测仪器也应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使各项指标符合规定。
6.1.5安全测控仪器的调校包括零点、显示值、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控制逻辑等。
6.1.6为保证甲烷超限断电和停风断电功能准确可靠,每隔10d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
6.2维护
6.2.1井下安全监测工必须24h值班,每天检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电缆的运行情况。
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地面中心站值班员。
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h内将两种仪器调准。
6.2.2下井管理人员发现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应立即通知安全测控部门进行处理。
6.2.3安装在采煤机、掘进机和电机车上的机(车)载断电仪,由司机负责监护,并应经常检查清扫,每天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最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立即通知安全监测工,在8h内将两种仪器调准。
6.2.4井下安全使用的分站、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及电缆等由所在采掘区的区队长、班组长负责管理和使用。
6.2.5传感器经过调校检测误差仍超过规定值时,必须立即更换;安全测控仪器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更换和故障处理期间必须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记录。
6.2.6低浓度甲烷传感器经大于4%CH4的甲烷冲击后,应及时进行调校或更换。
6.2.7电网停电后,备用电源不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1h时,应及时更换。
6.2.8使用中的传感器应经常擦拭,清除外表积尘,保持清洁。
采掘工作面的传感器应每天除尘;传感器应保持干燥,避免洒水淋湿;维护、移动传感器应避免摔打碰撞。
6.3便携仪
6.3.1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甲烷报警矿灯等检测仪器应设专职人员负责充电、收发及维护。
每班要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尘,下井前必须检查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甲烷检测报警矿灯的零点和电压值,不符合要求的禁止发放使用。
6.3.2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甲烷报警矿灯等检测仪器时要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操作,严禁擅自调校和拆开仪器。
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联网信息处理
7.1地面中心站的装备
7.1.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主机及系统联网主机必须双机或多机备份,24h不间断运行。
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5min内投入工作。
7.1.2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8h在线式不间断电源。
7.1.3中心站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和防雷装置。
7.1.4联网主机应装备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
7.1.5中心站应使用录音电话。
7.2.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信息的处理
7.2.1地面中心站必须24h有人值班。
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接收上一级网络中心下达的指令并及时进行处理,填写运行日志,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报矿主要负责人和矿井主要技术负责人审阅。
7.2.2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中心站值班人员必须立即通知矿井调度部门,查明原因,并按规定程序及时报上一级网络中心。
处理结果应记录备案。
7.2.3调度值班人员接到报警、断电信息后,应立即向矿值班领导汇报,同时按规定指挥现场人员停止工作,断电时撤出人员,处理过程应记录备案。
7.2.4当系统显示井下某一区域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它区域时,中心站值班员应按瓦斯事故应急预案手动遥控切断瓦斯可能波及区域的电源。
8.管理制度与技术资料
8.1应建立安全测控管理机构。
安全测控管理机构由煤矿主要技术负责人领导,配备足够的人员。
8.2煤矿应制定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安全测控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
8.3从事安全测控仪器管理、维护、检修、值班人员应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8.4帐卡及报表
8.4.1煤矿应建立以下帐卡及报表:
(1)安全测控仪器台帐;
(2)安全测控仪器故障登记表;(3)检修记录;(4)巡检记录;(5)传感器调校记录;(6)中心站运行日志;(7)安全测控日报;(8)报警断电记录月报;(9)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10)安全测控仪器使用情况月报等。
8.4.2安全测控日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1)表头;
(2)打印日期和时间;(3)传感器设置地点;(4)所测物理量名称;(5)平均值;(6)最大值及时刻;(7)报警次数;(8)累计报警时间;(9)断电次数;(10)累计断电时间;(11)馈电异常次数;(12)馈电异常累计时间等。
8.4.3报警断电记录月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1)表头;
(2)打印日期和时间;(3)传感器设置地点;(4)所测物理量名称;(5)报警次数、对应时间、解除时间、累计时间;(6)断电次数、对应时间、解除时间、累计时间;(7)馈电异常次数、对应时间、解除时间、累计时间;(8)每次报警的最大值、对应时刻及平均值;(9)每次断电累计时间、断电时刻及复电时刻,平均值,最大值及时刻;(10)每次采取措施时间及采取措施内容等。
8.4.4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1)表头;
(2)打印日期和时间;(3)传感器设置地点;(4)断电测试起止时间(5)断电测试相关设备名称及编号(6)校准气体浓度(7)断电测试结果等。
8.5煤矿必须绘制煤矿安全测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并根据采掘工作的变化情况及时修改。
布置图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传输电缆、供电电缆等;断电控制图应标明甲烷传感器、馈电传感器和分站的位置,断电范围,被控开关的名称和编号,被控开关的断电接点和编号。
8.6煤矿安全测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应报当地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和上级网络中心备案。
8.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和网络中心应每3个月对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介质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
8.8图纸、技术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
上榆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试行)
上榆泉煤矿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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