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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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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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
关于当前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发布时间:
2012-07-1215:
14:
17信息来源:
作者:
关于当前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企业:
为了加大对企业改革工作的支持力度,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进一步规范、统一我市企业养老保险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当前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和对象
随州市辖区内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经济从业人员、驻随中央、省属企业分流人员(含临时工、季节工、农民工等)。
二、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
1、全市各类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条列》和湖北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各单位申报的情况,按照每个单位上年度实发工资总额核定缴费基数。
工资总额难以确定的,按全市上半年度平均工作确定,但最高不得高于社会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60%。
缴费单位每月20日—22日必须向社保机构填保参保人员的增减变化情况表和缴费申请表,社保机构根据缴费单位的申报情况及时准确的核定缴费基数。
2、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和按照鄂政发[2206]66号文件规定的改制改组企业分流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
在全市上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300%的范围由参保者自己选择一个标准作为缴费基数,一般以20各百分点作为一个档次。
3、改制改组企业分流职工愿意一次性将养老保险缴至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基数的确定。
据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人员(含10年)。
按照全市上半年社会平均工资,年递增5%的标准确定缴费基数。
三、缴费比列的确定
1、参保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激烈为26%。
其中:
单位缴费比列为20%,职工个人缴费比列为6%。
2、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各为1%,全部由缴费单位缴纳。
3、改制改组企业分流职工、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灵活就业等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列为20%。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和保险费补缴
1、企业改制改组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在改制改组被新企业录用的人员,由新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有关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2、企业在改制改组前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在企业改制改组时,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按照政策规定一次性缴清。
改制改组后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改制改组时的分流人员、个体从业人员都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3、企业在改制改组过程中,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每月被新企业录用的人员,根据省、市人民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应依法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手续,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其本人在改制改组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凡不按规定办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手续的,经本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同意后,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纳部分连本带息退还给本人。
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既不申请,又不按照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连续中断缴费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单方面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原所缴的养老保险不予退还。
4、企业在改制改组时,其内退职工的生活费和各项社会保险费,根据省、市人民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可以一次性的计算到新的企业,由改制改组后的新企业为其待发生活费,并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也可以由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将他们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一次性缴至法定退休年龄,生活费一次性计算给个人或移交社区退管服务站代为发放。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办理正常退休手续,享有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
5、新参保单位养老保险费的补缴
(1)1987年至1995年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加权数乘以16%进行补缴;1996年以后按现行的缴费基数和比列补缴。
(2)参保时已退休人员应按上述办法,补缴到退休当年(指法定退休年龄)。
(3)1987年当前实施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后新成立的单位,从成立之日开始起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其中调入的人员,其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按上述办法补缴到新单位录用的当月。
(4)已参保单位中尚未参保的各类人员,由各单位按照政策规定从保险关系手续,并按上述规定补缴各项保险费。
(5)以上规定的补缴资金到位后,1987年以前参加工作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6、新参保的个体经济从业人员,从登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当月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的核定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缴费数额,并为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不得通过往前补缴的办法来提前其缴费年限。
以个人名义参加社会保险或续保的人员,可一年申报一次缴费数额,并选择按每月、每季、每半年、每一年或次一些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方式缴费。
五、有关问题的处理
1、新参保单位原已退休人员,由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清理、认定,按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
2、被单位已认定为退休人员,并由单位发放的养老金,在不高于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标准的前提下,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清理核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核定额支付。
3、在国有或企业从事过特殊工种的人员,在企业改制改组时要及时将他们从事特殊工种的有关情况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并办理有关特殊工种岗位认定手续,作为以后办理退休的依据。
具体办法随劳社[2000]11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有关待遇
1、单位参保后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照鄂政发[1995]111号和鄂政发[1997]73号文件规定执行。
2、按照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办法参保人员,退休时养老保险计发按照1998年政府152号令及有关配套文件规定执行。
3、按照个体经济从业人员申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参保的同时要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建立个人档案,作为以后办理退休的依据。
此类人员在当地基地养老保险统帐结合制度实施后参保的,缴费年限15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可以办理正常退休手续。
4、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和企业改制改组分流的参保人员在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统帐结合制度实施前参保或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累计缴费年限未满10年(企业改制改组分流人员包括视同缴费年限)或在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统帐结合制度实施后参保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累计年限未满15年的不得通过向前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如本人资源可向后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一定时间,从而延迟其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年限,但延迟期限不得超过5年,延迟期满仍达不到条件的,其个人帐户全部储蓄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5、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的继承执行1998年省政府152号令规定。
退休后死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全市上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作为死者丧葬、抚恤补助费。
其遗嘱不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
6、改制改组企业分流人员按规定续保的,远在企业的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的(含视同缴费年限),退休后死亡,丧葬,抚恤补助费按企业参保人员规定执行;缴费年限达到15年的按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待业执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一次性付清。
7、企业参保人员死亡后,其抚恤对象和抚恤标准按鄂劳社[1995]180号文件执行,参保企业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抚恤对象是父母或夫妻的计算到70周岁,是子女的计算到16周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死者死亡时的抚恤对象和标准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一次性付清。
8、参保单位的离退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按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以上意见,从行文之日起执行,今后国家和省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关于转发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当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2-07-1215:
04:
13信息来源:
作者:
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关于转发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当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曾都区、广水市劳动局,市直各单位:
现将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当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随州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养老保险关系的连接。
企业改组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应按规定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改组后的新企业,应及时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改组后离开企业的人员,应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可按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缴纳养老保险费,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一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
改组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应按规定进行补缴,其补交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承担,并建立个人帐户。
改组后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费,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
凡不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经个人申请,养老保险经办公机构审查同意后,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部分连本带息退还本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既不申请,又不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时间连续达六个月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单方面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原所缴养老保险费不予退还
二、缴费基数的核定。
改制后的新企业,应于每月8日前将本单位的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和下月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现行征收比例核定单位和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金额,并下达《核定征缴通知单》,地税部门据此征收。
企业改组后离开企业的员工,每月直接到地税部门的纳税大厅社会保险费个人核定,缴费窗口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基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程序。
改组后新企业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征缴通知单》直接到地税纳税大厅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地税部门提供的缴费凭证记录社会保险基金账目并配置个人帐户。
对于个人缴费的,社保经办机构依据地税部门提供的缴费凭证记录个人帐户,合并计算缴费年限。
关于当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发布时间:
2012-07-1215:
05:
53信息来源:
作者:
鄂劳社办[2001]232号
颁布日期:
2001年8月21日
根据《湖北省国有企业改组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鄂政发[2000]66号)和国家、省有关政策,为妥善处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现就当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企业改组前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应按规定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改组后被新企业录用的人员,由新企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改组后离开企业的人员,可按照1998年省政府152号令规定,比照个体经营参保办法,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凡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改组前后的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对改组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应按规定进行补缴,其补缴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承担,并建立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
在改组过程中,凡没有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应视为原单位在职职工,其养老保险仍按有关规定由原单位负责。
二、企业在改组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在企业改组时,应一次性缴清。
破产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应作为第一顺序清偿,并一次性预缴现已离退休人员10年的养老保险费用。
企业在改组时,可从国有资产变现和土地转让中拿出一部分弥补养老保险费不足。
三、企业在改组过程中,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需要转移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按劳社厅发[1999]22号文件《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办理,使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顺利接续。
四、城镇个体工商户及从事自由职工的人员应当按照《湖北省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省政府第152号令)参加当地的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缴费方式可采取按月或按季、半年、年度等灵活形式,计发基本养老金待遇时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人员,不得通过向前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方式延长其实际缴费年限,如本人自愿申请,可允许其延迟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限,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但延迟期限应不超过5年。
五、在城镇就业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应按规定参加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农民合同制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在同一统筹区域内重新就业的,保留和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跨统筹区域就业或回农村的,可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发给本人,并解除养老保险关系。
六、企业在改组中,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的职工,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本人自愿,实行内部退养制度。
职工在内部退养期间,应由改组后企业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发放生活费。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10年以内的下岗职工,企业可与职工协商达成一致,按规定缴足法定退休年龄的养老保险费后,解除劳动关系。
上述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方式,既可以按月缴纳,也可以一次性预缴。
一次性预缴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该职工内退或下岗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最低不能低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每年按一定比例递增(比例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当地前五年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率来确定)。
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再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七、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或改革后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后,自动终止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其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办法中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按自动终止缴费时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标准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的计算办法不变。
对不按规定连续缴费,而累计缴费的限满15年以上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应从当地政府实施养老保险办法的当月起始,对其间断缴费时间按月份合并计算,推算出终止缴费年度,其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办法中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按推算出的终止缴费年度上一年的社会平均工资一定标准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的计算办法不变。
八、关于适当扣减提前退休人员待遇的时间计算问题。
根据劳社部函[2000]171号《关于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复函》的精神,适当扣减提前退休人员待遇的时间计算按照半年内不计扣减时间,超过半年的按一年时间扣减的办法执行。
九、凡参加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职工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同时符合国发[1994]59号和经国务院批准破产企业的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六级的伤残职工,可以退出生产、工作岗位。
上述人员应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规定的标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5至6级伤残人员计发待遇的基数以该企业破产时上年度本人工资为准),其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抚恤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该职工在养老保险基金中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转入工伤保险基金。
十、在职职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并被开除、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限,服刑或劳动教养之前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实际缴费年限予以承认,视同缴费年限不予承认;服刑或劳教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待期满后在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符合退休条件的,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对缴费不满15年的,按有关政策一次性支付待遇。
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
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
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辑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
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辑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十一、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退休审批的管理工作,规范审批程序,严格执行标准。
特别是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报批,要严把审批关。
任何地方政府不得自行制定政策,擅自扩大提前退休适用范围,随意降低退休年龄和条件。
各地要按照鄂劳社办[2001]121号文件要求,实行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公示制。
十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当前企业改组中的养老保险工作,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养老保险政策,积极参与改革,维护社会稳定。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努力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法,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工作,不断提高业务管理水平;要适应社会发展和形势要求,加强对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积极研究推进离退休人员的社区管理工作,努力探索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
以上条款,今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调整随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2-07-1215:
21:
54信息来源:
作者:
关于调整随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进一步提高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水平,减轻参保女职工生育期间的费用负担,报经市政府同意,对全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女职工生育后,有所在单位持计划生育部门有关证件,到统筹地区生育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生育补助费,其标准暂按每人每胎2500元补助;一胎多胞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发500原。
二、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符合《婚姻法》规定并按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怀孕七个月以上,胎儿死于母腹或出生夭折的,仍视同同正常生育,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补助费住院用于生育费用,不足部分由单位支付。
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按国家和省现行执行。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0年元月1日起执行。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2-07-1116:
20:
18信息来源:
作者:
随政办发[2009]52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发〔2009〕162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筹资标准
第一档次筹资标准:
2010年为每人每年缴纳130元。
第二档次筹资标准:
2010年为每人每年缴纳240元。
以后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进行相应调整。
以上各档次筹资标准均含各级财政补助部分。
二、待遇标准
参保居民选择第一档次缴费的,在乡(镇)卫生院、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院就医,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平均报销比例分别为80%、60%、50%、40%。
参保居民选择第二档次缴费的,在乡(镇)卫生院、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院就医,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平均报销比例分别为80%、75%、65%、55%。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以后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适当调整,调整幅度为全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
三、特殊群体
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执行第二档次缴费标准,个人不缴费,享受第二档次医疗待遇。
未成年人执行第一档次缴费标准,享受第二档次医疗待遇。
四、建立缴费年限与待遇水平挂钩的激励机制
参保居民连续缴费满36个月后继续缴费的,每满1年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在对应档次基础上提高1%,以此类推,最高提高10个百分点。
参保居民连续缴费满5年后,最高支付限额在原来基础上提高10%,满10年后提高20%,满15年后提高30%。
中断缴费后再次参保的视同首次参保。
五、扩大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参保居民除国家规定不予报销和应由第三方负担以外的医疗费用,均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住院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试行门诊费统筹的地方,可将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普通慢性疾病门诊费用和重大慢性疾病门诊费用报销规定仍按各统筹地区原规定执行。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额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2-07-1116:
15:
15信息来源:
作者: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额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确保大额医疗保险费手指平衡,落实大病患者待遇,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市直大额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的对象
凡市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含退休人员)均属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的对象
二、大额医疗保险费筹集标准
从2005年起,在大额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每人每年55元)不变的基础上,将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6%调整到7%,其中1%直接划入大额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三、大额医疗保险待遇
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的人员,一个年度内单位或累计住院发生鄂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15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从大额医疗保险基金中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报销90%;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乙类用药报销75%。
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费用,不予报销,属于转诊、异地急诊的病人,在本人自付10%住院医疗费用基础上,再按上述标准予以报销。
四、结算方式
患者在住院期间,大额医疗费用由患者先垫付。
患者出院后,应在一周内向大额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报销费用的相关资料(包括大额医疗保险审批表、出院小结、费用清单、原始发票等)。
患者手续齐全的,经办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到位。
五、市直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最高支付限额(费用发生额)调整到3万元。
六、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职工医疗保险住院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是多少
发布时间:
2012-07-1115:
20:
43信息来源:
作者:
问题:
职工医疗保险住院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是多少?
回答: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三条中“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由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随政办发[2009]53号)“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提高大医疗保险支付限额”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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