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检验检疫总结及相关单证与填写说明修改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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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检验检疫总结及相关单证与填写说明修改版
第一篇:
商品检验检疫总结及相关单证与填写说明
商品检验检疫
凡属国家规定或合同协议规定必须经过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检验出证的商品,在货物备齐后,必须向商检局申请检验,取得商检局颁发的合格的检验证书后,海关才准予放行,凡经检验不合格的货物,一律不得出口。
一、商品检验检疫概述
1、报检商品的主要范围。
1)列入《检验检疫商品目录》内的进出口商品。
2)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由商检局检验的出口食品及食品原料。
3)应施检疫的出口动物产品、应施卫生检验的出口食品及食品原料。
4)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商检局检验的进出口商品。
5)出口商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和进口商品的收用单位或代理接运单位申请检验、鉴定的进
出口商品。
6)出口危险货物的包装、装运易腐烂食品的船舱、集装箱等。
2、出口报验的时间
要求最迟应于报关或装运出口前10天向商检机构申请报验,对检验周期较长的商品,如羊绒,还需增加相应抽样、检验、化验等工作的时间。
3、出口商品报验应提供的单证和资料。
1)外贸合同或售货确认书或订单。
2)信用证及有关函电。
3)生产经营部门出具的厂检结果单。
4)经发运地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的商品,需在口岸申请换证的,必须交附发运地商检机构签
发的“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简称“换证凭单”)正本。
5)对订有长期贸易合同而采取记账方式结算的,各外贸进出口公司每年一次将合同副本送
交商检机构。
申请检验时,只在申请单上填明合同号即可,不必每批附交合同副本。
6)凭样成交的商品,须提供经国外买方确认,双方签封或合同,信用证已明确须经商检机
构签封的样品、临时看样成交的商品,申请人还必须将样品的编号、号码送交商检机构一份。
对于服装、纺织品、皮鞋、工艺品等商品,在报验时还应提交文字表达不了的样卡、色卡或实物样品。
7)属于必须向商检机构办理卫生注册和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的商品,报验时必须提供商检
机构签发的卫生注册证书或出口质量许可证编号和厂检合格单。
冰冻、水产、畜产品和罐头食品等办理卫生时,必须交附商检机构签发的卫生注册证书和厂检合格单。
8)经过生产经营部门检验的,应提交其检验结果单。
9)第一次检验不合格,经返工整理后申请重新检验的,应交附原来的商检机构签发的不合
格通知单和返工整理记录。
10)申请积载鉴定,监视装载的,应提供配载图、配载计划等资料;申请出口商品包装使用
鉴定的,应交附商检机构签发的包装性能检验合格单;申请重量/数量鉴定的,应交附重量明细单、装箱单等资料。
11)申请委托检验时,报验人应填写“委托检验申请单”并提交检验样品、检验标准和方法。
国外委托人在办理委托检验手续时还应提交有关函电、资料。
4、出口商品检验证书
商品检验证书依据其作用不同,分为品质检验证书(QualityCertificate)、数量检验证书(QuantityCertificate)、重量检验证书(WeightCertificate)、植物检疫证书(PhytosanitaryCertificate)、兽医检验证书(VeterinaryCertificate)、卫生(健
1/6
康)检验证书(Sanitary/HealthCertificate)、消毒检验证书(DisinfectionCertificate)
5、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业务处室
一般设有卫生检疫处、动物检验检疫处、植物检验检疫处、食品检验监督处、机电检验处、化矿检验处、认证监督处、原产地证处等。
二、相关商品报检程序
1、进出口化工矿产品如何报检;
(1)承办单位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化矿检验检疫处。
(2)报检资料
①出境货物报检所需资料:
报检单、合同、厂检单、装箱单、磅码单及其他应附单据。
②入境货物报检所需资料:
报检单、合同、发票、提/运单、装箱单、质量保证书、理货清单、磅码单及其他应附单据。
(3)报检程序
①及时与化矿检验处联系确定检验时间及地点;②化矿检验处实施检验并确定检验完毕时间;
③报检单位取回检验结果。
(4)办理时限
检验时限一般为10个工作日,特殊试验项目和需复验的需延长1~10工作日。
2、进出口电气商品如何报检;
(1)承办单位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电检验处。
(2)报检资料
①出境货物报检所需资料:
报检单、厂检单(正本)、合同(复印件)、发票(复印件)、装箱单(复印件)及其他要求的资料。
②入境货物报检所需资料:
报检单、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报关单及其他要求的资料。
(3)报检程序
①报检单位在指定地点(如报检大厅)报检;
②报检单位及时与机电检验处确定检验时间和地点;③检验人员到检验地点实施检验并确定完毕时间;
④报检单位在指定地点(如报检大厅)取回检验结果。
(4)办理时限
出口检验一般为5个工作日;进口检验为10个工作日。
3、进出口机电产品如何报检;
(1)承办单位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电检验处。
(2)报检资料
①出境货物报检所需资料:
A.出境货物报检单(正本);
B.报检委托书(正本,无报检资格的企业需要提供此文件);
C.合同(如申请出口放行文件和检验证书以及换证凭条的,必须是外贸合同;申请换
证凭单的,须提供内贸合同);
D.信用证(如外贸合同为信用证结汇方式);
E.自检文件(正本,包括自检合格证、自检报告,其内容应包括自检商品名称、规格、数量、检验数据、检验结论、检验依据及标准等内容,长期出口的厂家还应有商检批号的内容);
F.包装箱检验结果单(正本,以木箱、纸箱为外包装的货物);G.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或“3C”证书;
H.其他应附单据(包括形式发票、装箱单、磅码单);
I.特殊文件:
对于出口锅炉压力容器,还应该提供由地方技术监督局出具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②入境货物报检所需资料A.入境货物报检单(正本);
B.报检委托书(正本,无报检资格的企业需要提供此文件);C.外贸合同、外贸发票、提运单、装箱单;
D.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证(“3C”证书)或制造许可证(锅炉压力容器);E.理货签证(申请残损鉴定时);
F.货物报关单(申请出具检验或鉴定证书时需要,制作一般检验时,建议也提供此文
件);G.其他应附单据(如质量保证书、原产地证明等对现场检验有一定帮助的文件和单证)。
(3)办理时限
出口机电检验一般为8个工作日;进口机电检验为14个工作日。
4、异地收购的货源如何报检
我国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一般是遵循产地检验检疫的原则,在异地收购货源的外贸公司可以凭借在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获得的检验检疫注册登记号向产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报检。
三、商品检验单据样表
1、出境货物报验单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
出入货物报检单
报检单位(加盖公章):
编号:
报检单位登记号:
联系人:
电话:
报检日期:
[1-2(2000.1.1)]
2、出境货物报验单填写说明
第二篇:
办理检验检疫证书及有关单证缮制.
实训六
办理检验检疫证书及有关单证缮制
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的一般工作程序是:
先报检,后进行检验检疫,再通关,其检验检疫工作程序见下列图示:
说明:
(1)货主或其代理人即报检人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当地出入境检疫机构报检,异地出口商品向产地出入境检疫机构报检,并按有关规定和要求提供有关单证资料;
(2)检验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审核报检资料,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并计收费,并由施检部门实施检验检疫。
对产地和报关地相一致的出境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后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或检验检疫证书,不合格的签发不合格通知单;
(3)异地出口商品向产地出入境检疫机构报检后,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具换证凭单,并向出境口岸出入境检疫机构换取出境货物通关单或检验检疫证书,不合格的签发不合格通知单;
(4)报检人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或检验检疫证书办理通关手续,海关进行验放。
一、出口商缮制出境货物报检单
出境货物报检时,报检单位应按照出口贸易合同、商业发票等内容准确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不得涂改。
具体填制要求如下:
1.编号
由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受理人员填写,前6位为检验检疫机构代码,第7位为报检类代目,第
8、9位为年代码,第10至15位为流水号。
实行电子报检后,该编号可在受理电子报检的回执中自动生成。
2.报检单位
填写报检单位的全称,并盖报检单位印章。
3.报检单位登记号
填写报检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备案或注册登记的代码。
4.联系人
填写报检人员姓名。
5.电话
填写报检人员的联系电话。
6.报检日期
检验检疫机构实际受理报检的日期,由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人员填写。
7.发货人
预检报检的,可填写生产单位;出口报检的,应填写外贸合同中的卖方。
8.收货人
填写外贸合同中的买方名称。
9.货物名称
填写出口贸易合同上的货物名称及规格。
10.H.S编码
填写本批货物的商品编码(8位数或10位数编码),以当年海关公布的商品税则编码分类为准。
11.产地
填写本货物的生产或加工地的省、市和县名称。
12.数/重量
填写本货物实际申请检验检疫数/重量,重量还应注明毛重或净重。
13.货物总值
填写本批货物的总值及币种,应与出口贸易合同与发票上的货物总值一致。
14.包装种类及数量
填写本批货物实际运输包装的种类及数量,应注明包装的材质。
15.运输工具名称号码
填写装运本批货物的运输工具的名称和号码。
16.合同号
填写出口贸易合同、订单或形式发票的号码。
17.信用证号
填写本批货物的信用证编号。
18.贸易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选填写一般贸易、来料加工、进料加工、易货贸易、补偿贸易、边境贸易、无偿援助、外商投资、对外承包工程进出口货物、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出口加工区进出区货物、退运货物、过境货物、保税区进出境仓储、转口货物、保税区进出区货物、暂时进出口货物、暂时进出口留购货物、展览品、样品、其他非贸易性物品、其他贸易性货物等。
19.货物存放地点
填写本批货物存放的具体地点、厂库。
20.发货日期
填写出口装运日期,预检报检可不填。
21.输往国家和地区
填写出口贸易合同中买方所在国家和地区,或合同注明的最终输往国家和地区。
22.许可证/审批号
如为实施许可/审批制度管理的货物,必须填写其编号,不得留空。
23.生产单位注册号
填写本批货物生产、加工的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编号。
如,卫生注册登记号、质量许可证号等。
24.启运地
填写装运本批货物离境的交通工具的启运口岸/城市地区名称。
25.到达口岸
填写本批货物最终抵达目的地停靠口岸名称。
26.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
货物若以集装箱运输,应填写集装箱的规格、数量及号码。
27.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
填写在出口贸易合同中特别订立的有关质量、卫生等条款,或报检单位对本批货物检验检疫的特别要求。
28.标记及号码
填写本批货物的标记号码,若没有标记号码,则填“N/M”。
29.用途
根据实际情况,选填食用、奶用、观赏或演艺、伴侣动物、试验、药用、其他等。
30.随附单据
根据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的实际单据,在同名的“口”上打“√”,或在“口”后补填其名称。
31.需要证单名称:
根据所需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单,在对应的“口”上打“√”或补填,并注明所需证单的正副本数量。
32.报检人郑重声明报检人员必须亲笔签名。
33.检验检疫费
由检验检疫机构计费人员填写。
34.领取证单
报检人在领取证单时填写领证日期并签名。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三、出口商缮制非木质包装证明
四、商检证书及其种类
商检证书,是各种进出口商品检验证书、鉴定证书和其他证明书的统称,是对外贸易有关各方履行契约义务、处理索赔争议和仲裁、诉讼举证,具有法律依据的有效证件,也是海关验放、征收关税和优惠减免关税的必要证明。
商检证书的种类和用途主要有:
1.品质检验证书(QualityCertificate),是出口商品交货结汇和进口商品结算索赔的有效凭证;法定检验商品的证书,是进出口商品报关、输出输入的合法凭证。
商检机构签发的放行单和在报关单上加盖的放行章有与商检证书同等通关效力;签发的检验情况通知单同为商检证书性质。
2.重量或数量检验证书(WeightorQuantityCertificate),是出口商品交货结汇、签发提单和进口商品结算索赔的有效凭证;出口商品的重量证书,也是国外报关征税和计算运费、装卸费用的证件。
3.兽医检验证书(VeterinaryCertificate),是证明出口动物产品或食品经过检疫合格的证件。
适用于冻畜肉、冻禽、禽畜罐头、冻兔、皮张、毛类、绒类、猪鬃、肠衣等出口商品。
是对外交货、银行结汇和进口国通关输入的重要证件。
4.卫生/健康证书(SanitaryCertificate),是证明可供人类食用的出口动物产品、食品等经过卫生检验或检疫合格的证件。
适用于肠衣、罐头、冻鱼、冻虾、食品、蛋品、乳制品、蜂蜜等,是对外交货、银行结汇和通关验放的有效证件。
5.消毒检验证书(InspectionCertificateofDisinfection),是证明出口动物产品经过消毒处理,保证安全卫生的证件。
适用于猪鬃、马尾、皮张、山羊毛、羽毛、人发等商品,是对外交货、银行结汇和国外通关验放的有效凭证。
6.熏蒸证书(FumigationCertificate),是用于证明出口粮谷、油籽、豆类、皮张等商品,以及包装用木材与植物性填充物等,已经过熏蒸灭虫的证书。
7.残损检验证书(InspectionCertificateonDamagedCargo),是证明进口商品残损情况的证件。
适用于进口商品发生残、短、渍、毁等情况;可作为受货人向发货人或承运人或保险人等有关责任方索赔的有效证件。
8.积载鉴定证书(InspectionCertificateonHatchandorCargo),是证明船方和集装箱装货部门正确配载积载货物,作为证明履行运输契约义务的证件。
可供货物交接或发生货损时处理争议之用。
9.产地证明书(CertificateofOrigin),是出口商品在进口国通关输入和享受减免关税优惠待遇和证明商品产地的凭证。
第三篇:
进出口商品的检验与检疫的重要性
进出口商品的检验与检疫的重要性
商品检验,又称货物检验,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对卖方交付的货物或拟交付的合同规定的货物进行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等方面的检验,同时还包括根据一国法律或政府法令的规定进行的卫生、安全、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等条件的检验以及动植物病虫害检疫。
商品检验是国际贸易发展的产物,是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它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保证买卖双方顺利履行合同
在进出口贸易业务中,买卖双方身处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彼此相隔千山万水,难以当面交接货;并且商品要经过长途运输,途中可能还会多次装卸,难免会发生货物短损残缺甚至灭失等问题,尤其是在凭单证交接货物的象征性交货条件下,买卖双方对所交货物的品质、数量、重量、包装等问题更容易产生争议,而这也会涉及发货人、运输部门、装卸部门、保险公司等多方面的责任。
因此,为了明确责任的归属,查明货损的原因和程度,避免纠纷或出现争议后能够妥善解决,就需要一个有资格的、公正的第三方即商品检验机构对货物进行检验或鉴定,以维护国际贸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把好进口商品质量关
在进出口贸易中,一国需要从其他国家及地区进口多种商品或生产要素,此时本国的检验机构就应当对进口商品的质量、数量、包装等进行检验检疫,把好质量关,以防止有些不法商人以旧充新、以次充好,避免和防止品质低下的商品进入国内,有效地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同时,还可以防止动植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害传播,保障农林渔业生产和人民健康。
三、把好出口商品质量关
在进出口贸易中,一国通过对出口商品的检验,能够及时发现出口商品的不足,促使生产企业采取措施改进技术水平和工艺流程,以提高产品的质量、包装等问题,增强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提高企业知名度,也可有效避免外国进口商的索赔及退货,促进本国出口贸易的增长。
由此可见,商品检验检疫不仅能够促进进出口贸易的正常发展,而且还关系到本国的国民经济是否能顺利发展、生态环境能否保持平衡、人民的身体健康和动植物生长能否得到保证,从而成为买卖双方交易洽谈贸易合同的一项不可缺少的内容。
许多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也都纷纷立法予以保证。
第四篇: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缩印版
第一章概述
一、法定检验检疫:
法定检验检疫又称强制性检验检疫,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法检商品目录》内商品的检验。
《法检商品目录》的制定、调整、公布实施目录的职责,专属国家商检部门,即国家质检总局,其他部门不行使此项职责,各级商检机构也没有这项职责。
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目录》十一法律文件形式,通过多商品名称、商品编码、商品检验项目等内容的规定确定必须时时检验的进出口商品范围的法律文件。
目前绝大部分法定检验检疫商品被列入《目录》。
《目录》的编制是以国际通行的《进出口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S编码制度)为基础,依照我国海关系统《商品综合分类表》的商品编码、商品名称、商品备注等内容编制。
在制定、调整《目录》时,国家质检总局应当根据五项原则,征求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海关总署等那个美女的意见。
《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之日30日前公布。
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
除进出口商品《目录》外,法定检验检疫商品还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
例如:
(1)《商检法》和《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国家规定实施许可制度和国家规定必须经过热证(即中国强制性认证,简称“CCC”认证)的进出口商品。
(2)根据《商检法》、《食品安全法》、《认证认可条例》、《商检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集装箱、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的适载检验,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成套设备、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等均属于法定检验检疫的范围。
法定检验检疫范围内的进口商品未实施检验完毕前不得销售、使用。
当事人擅自销售或者使用未报检或未经检验的法定检验检疫的进口商品,将按照《商检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那个的法律责任。
法定检验检疫范围内的出口商品经检验合格,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当》验放;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对不合格的法定检验商品的处理方式有以下几种:
(1)对设计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有关项目检验结果不合格的进口商品只能采取责令销售和退货两种处理方法。
销毁是将不合格商品通过物理或者化学方法使其改变状态或者消失,如焚烧、破碎、深埋、融化、回炉等。
退货是将不合格是那个品退运至境外。
(2)对设计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意外其他项目检验结果不合格的进口商品进行技术处理,以消除不合格因素,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或者使用。
(3)对当事人申请出
征的进口上,商检机构应当及时对不合格进口商品出具检验证书。
(4)对进口成套设备材料检验不合格的,应当签发不准安装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可安装使用。
第三章
签订对外贸易合同签的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批类型,一句商品及其关系人的审批管理要求,大致分为3种类型:
检验检疫审批、检疫备案登记、贸易关系人的备案(注册)登记
一、检验检疫审批:
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审批属于此种类型。
其主要范围包括:
(1)动物(包括过境动物)及动物产品
(2)植物及植物产品(3)特许审批对象:
动物病原体和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害虫及其他有害说呢购物;动物或植物疫情流行国家和地区有关动物或植物、动物产品或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动物尸体、土壤等。
二、贸易关系人的备案(注册)登记: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的注册的登记申请和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的备案登记申请属于此种类型
(1)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的注册登记申请。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在签订贸易合同签,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的注册登记。
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提出注册申请时,应按规定提供出口货物环保、质量状态和相关证明等文件,经国家质检总局考核审查合格后予以批准注册。
取得注册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不遵守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输入我国的废物原料不符合我国我国环境保护标准的,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取消其注册资格,取得注册批准的才允许从事和经营向我国出口废物原料业务
(2)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的备案登记申请。
对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实施备案管理,就是要求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签,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旧机电产品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已经使用,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机电产品;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不见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机电产品;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已超过质量保证期的机电产品;新旧不见混装的机电产品;大型二手成套设备。
其范围既包括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内的机电产品,也包括必须实施检验的基础课商品目录外的机电产品。
第四章
报检单位、报单员
一、备案登记许可条件: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从事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工作的自理报检单位在首次报检时须事先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取得《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方可办理相关检验检疫报检手续。
申请人应向其工商注册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申请,提交本届所列材料。
检验检疫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备案登记,并颁发《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
证明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自理报检单位应向原备案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延续换证手续。
二、注册登记许可条件:
办理板件业务的从业人员既包括自理单位的从事报检业务人员,也包括代理报检业务人员。
自理报检从业人员和代理报检从业人员因其从事工作的性质和特点有异,故对两者的资格要求标准不同。
(1)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取得《报检员资格证》,方可申请报检员注册。
(2)报检员注册由在检验检疫机构登记并取得报检单位代码的自理报检单位或代理报检单位想备案或注册的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
(3)《报检员注册申请书》采用统一格式,由检验检疫机构向申请人提供或由申请人在相关网站下载。
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颁发《报检员证》。
(4)2年内未从事报检业务的,《报检员资格证》自动失效。
三、《报检员证》注销制度:
有下列请款之一的,报检员所属企业应提交《报检员证注销申请表》和《报检员证》申请包括注销手续。
检验检疫机构应按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并出具《报检员证注销证明》。
但对暂停期限未满、调往当地或异地其他企业从事报检业务的,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办理变更手续,不予出具《报检员证注销证明》。
(1)报检员不在从事报检业务的
(2)企业因故停止报检业务的(3)企业解聘报检员的(4)报检员调往其他企业的
(5)报检员调往其他企业、原所属企业未能提出注销申请的,可由报检员直接提交《报检员证注销申请表》和与原所属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文件(如劳动仲裁部门的找你刚才决定书、法院的判决书)或调入企业声明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文件等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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