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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培训讲义
劳动合同法培训讲义
《劳动合同法》概述
一、立法背景
二、《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关系
案例、老王在一个单位干了十多年,对这个单位也挺有感情的。
一天他的劳动合同到期了,而单位又想让他留下来,所以双方就续签了劳动合同。
老王心想,自己已经在本单位工作十多年了,按《劳动法》规定,是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想到这儿,他本想提醒单位一下。
可是又一想,单位人事部的人政策水平一定比自己高,肯定早就知道这条规定了,自己就用不着提醒人家了,所以他一直没吱声。
而单位人事部的负责人只起草了一份一年期的合同,让老王签字。
当时,老王也没细看,大笔一挥,就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过了一个月后,老王无意间又看了一眼合同,发现上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一年。
于是他拿着合同去找人事部经理,问:
“为什么没跟我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人事部经理回答:
“当时你并没有说要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啊,我们现在的合同并不违法。
”
三、《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空间效力范围
对人的适用范围
时间的使用范围
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招聘录用条件设计
某公司招聘李先生为中国某大区的营销总监,并与其签订了为期3年的合同,约定试用期为4个月。
3个月后公司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
李先生找公司理论,公司经理却对他说:
“要知道你现在处在试用期,跟正式员工不一样,老板想让你走,你就得马上走。
”李先生便去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
在开庭仲裁中公司给出的理由是:
李先生没有完
成季度营销目标。
但当被问起公司的录用条件时,公司的招聘广告和与李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中都没有明确具体的录用条件。
二、知情权的运用
序号
审查内容
可能导致的风险
应对措施
1
学历、工作经历是否真实等
招聘失败
行使知情权签订
2
是否存在潜在疾病、残疾等
解除劳动合同受限
入职健康检查
3
年龄是否达到16周岁
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查验身份
4
是否与其他企业有未到期劳动合同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查验终结劳动关系证明
5
是否对其他单位负有竞业限制义务
承担赔偿责任
签订不负竞业限制承诺
案例、郭某是甲公司的软件开发工程师,去年被派往美国进行6个月的技术培训。
培训结束回国后,对职位和薪水产生了不满足感。
为此,他偷偷向一些企业寄发了求职信。
乙公司看了郭某的资料后,非常满意,决定录用他。
甲公司听到郭某要辞职的消息后,拿出了郭某在培训前签署的培训协议,要求他承担剩余未履行完的服务期所应分担的2万元的培训费后再办理辞职手续。
郭某对此不予理睬。
毅然离开甲公司,使他在甲公司正干着的一项软件开发工作半途而废。
虽然甲公司采取补救措施,但最终仍然造成了3万元的经济损失。
1个月后,甲公司得知郭某去了同行业的乙公司。
委派律师和乙公司进行交涉,要求乙公司与郭某一起向甲公司承担赔偿3万元损失的责任。
乙公司倍感委屈
三、订立劳动合同存在的误区
序号
存在误区
可能导致的风险
正确做法
1
签订合同对自己不利
支付双倍工资、导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成立
签订合同
2
“临时工”不签合同
同上
签订合同
3
试用期过后再签合同
支付补偿金、处罚
试用期在合同期限约定
4
收取押金、扣押证件等
行政处罚、赔偿损失
不收押金、不扣押证件
案例、某公司与刘某签订了一份为期6个月的试用期合同,约定试用期满后经过考核通过,双方再签订正式合同。
接近2个月时,公司人力资源经理找刘某谈话,因刘某在试用期期间表现无法满足公司的要求,公司以刘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与刘某的试用期合同。
刘某不服,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
仲裁委表示,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有权解除与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的合同。
但本案中的刘某是否在试用期呢?
四、无效劳动合同
序号
原因
责任主体
法律责任
1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用人单位劳动者
1、支付劳动报酬
2
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员工权利
用人单位
2、赔偿损失
3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用人单位
劳动者
案例、小黄是个技术型人才,他去一家公司应聘的时候,该公司人事经理比较看好小黄,打算录用他,于是跟他谈到了工资的问题。
人事经理就问小黄:
“假如我们录用你,你希望在我们公司一个月拿多少钱?
”小黄如实地说:
“我在上一家公司月薪是1万元,在来你们这儿应聘之前,我也去过很多其他的公司应聘,有的公司愿意给我1万,有的给我万,有的则给我更多,总而言之,没有低于1万的,我想我要1万你们应该可以接受。
”人事经理一听,觉得小黄要的工资确实不高,凭他的条件,公司可以给他月薪1万元。
但是,小黄又说:
“不过,我到你们公司,月薪不到1万也行,只要给我月薪8000,并满足我的下列条件,我也可以接受:
当我入职第一天,签劳动合同以后,你们公司要一次性预支给我5个月的工资,即4万元。
如果答应我这个条件,我就可以跟你们公司签三年的合同。
”人事经理听了很为难,对小黄说:
“这事我做不了主,因为风险性较高。
万一我们支付你4万元工资后,你不来上班怎么办?
”确实,小黄之前去别的公司应聘时,也曾提出这样的条件,很多公司都不敢接受。
但是人事经理比较好奇,就问小黄为什么提出这样的条件。
小黄说:
“因为我母亲正在住院,她的病必须要马上做手术,但是我还没有凑够手术费,目前差4万元。
所以我想尽快赚到4万元,让我母亲能及时做手术,否则时间稍微一长,她可能就会有生命危险。
”人事经理听完以后说:
“我挺同情你,但是我决定不了,要跟总经理请示一下。
”该公司总经理非常爱才,看了小黄的求职简历以后,认为他很符合公司的需要,就对人事经理说:
“咱们能不能冒点风险,万一他的情况是真的,咱们应该帮他一下,这样既做了好事,又得到一个人才,岂不是一举两得?
”但是总经理又说:
“不过,你再跟他商量一下,他的月薪还得再降低一些,降到5000,我们一次性支付他8个月的工资,还是保证他能拿到4万元。
我想,为了救他母亲,这个条件他也不得不答应。
”小黄听了人事经理的转述后,心里很不愿意:
明明可以拿到的每月1万元工资,怎么转眼就变成5000元了?
简直难以接受。
但是母亲正等着用钱做手术,没有办法,小黄无奈地同这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也如约向他预支了8个月的工资4万元。
劳动合同条款
《劳动合同法》出台后,某企业人力资源部和工会根据总经理的要求,正在讨论、制定本单位的劳动合同文本。
人事经理在会上首先说道:
“咱们公司的劳动合同中,应当对公司出资招收录用或者出资培训的员工的服务期,作出明确的规定。
”“对,现在有些员工‘跳槽’太随意了,必须要加以限制。
”员工关系主管小张对人事经理的提议表示赞同。
“员工应保守的公司商业秘密,以及应遵守的劳动纪律、完成的岗位定额等也应写到劳动合同中。
”招聘主管李某补充道。
“不过,也不能只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对员工的限制,也应当规定给员工的待遇。
”工会主席提议道,大家你一言我一语,不一会儿就提出了一大堆建议。
公司副总经理看了后说道:
“你们提的这些内容,从不同角度上看,都有一定道理。
但我们应该首先搞清楚,劳动合同中哪些条款是必须要有的?
哪些是可有可无的?
然后,我们才能决定公司的劳动合同文本中,到底需要写上哪些内容或条款。
”
法定条款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号码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
案例、某公司与王先生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但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工作岗位和工资,仅笼统约定工资与工作岗位挂钩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执行。
第一年发给王先生每月3000元的工资,而从第二年开始,公司发给王先生每月2000元的工资。
王先生认为公司的做法不妥,要求公司按照每月3000元计发工资。
公司认为工资与劳动岗位挂钩,岗位不同,工资当然不同,双方产生纠纷。
后来,在仲裁时,公司主张该劳动合同缺少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属于无效合同。
公司的观点正确吗?
一、劳动合同期限的选择
种类
适用范围
签订条件
应注意的问题
固定期限
适用范围广
协商确定
明确起始期限
无固定期限
保密性强、技术复杂、需要保持人员稳定
协商确定+法定情形之一
不得将解除条件设定为终止条件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难以确定工作时间的经营项目
协商确定
不等同于劳务合同
案例、李师傅是某纺织厂的一名工人。
进厂后李师傅与厂里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此后,工厂一直以一年为周期陆续跟她续订了五次劳动合同。
就这样,李师傅在厂里已经连续工作了五年。
2008年后,李师傅陆续又与该厂签订了两次一年期的合同。
李师傅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厂里认为,她工作一直不错,于是决定跟她再一次续签劳动合同。
这天,李师傅早上刚到工厂就被厂人事部叫去了。
人事经理拿出合同文本来,上面写好了与她续签三年期的劳动合同。
“我都为企业工作八年多了,劳动合同陆续也续订了七八次了,能不能别跟我签有期限的合同,而签一个无固定期限的,让我在厂里干到退休呢?
”李师傅与人事经理商量着。
“不行,”人事经理一口回绝了,“咱们厂里规定,合同期限只有一年、两年、三年三种。
这次给您续签三年期的合同已经是最长的一种了,你就别不知足了。
”听了这话后,李师傅也无话可说了,她觉得厂里已经对她不错了。
但她还是担心:
自己现在42岁,三年后合同到期,如果被厂里终止了劳动合同,到那时,一个45岁的女人,到哪里去找工作呀?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
四、劳动报酬条款
五、社会保险条款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案例、严某是一家外资企业的员工,该企业经营效益一直不错,员工的工资及奖金均是按月发放的。
由于该企业自资金周转出现困难,员工的工资无法按月结清。
于是,经过企业领导与员工协商,该企业财务部以企业的名义向员工出具欠条。
欠条上写:
某外企欠严某2006年8月份工资一千五百元,于明年1月还清。
2006年9月至2007年3月,严某共收到这样的欠条7张。
2007年3月,严某拿着欠条向财务部领取现金,可是财务部只付给员工后两个月的工资。
企业领导对严某等人说:
“按照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只有60天,8月到10月的工资已经超过申请仲裁的时效了,你们不要再告了。
”严某等人不服,拿着“工资欠条”诉诸法院,法院以涉及劳动报酬的争议未经仲裁为由不予受理。
约定条款
一、试用期条款设计
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期限
3个月以下的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
不得约定试用期
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
不得超过1个月
1年以上3年以下的
不得超过2个月
3年以上的
不得超过6个月
无固定期限的
不得超过6个月
案例、某旅行社高薪聘请日语导游,在报纸上发布招聘信息。
小刘是某高校导游专业的毕业生,有一定的法语基础,但是日语水平并不高。
在应聘之时,小刘主动提出,由于他正在业余日语班学习,马上就要考日语证,看能不能先签订三个月的试用期合同,工资每月1500元,等试用期结束后,如果考过日语证,再行签订三年的正式劳动合同;如果没有考过日语证,那么就不再签订劳动合同;同时约定转正后的工资为每月4500元。
该旅行社考虑现在日语人才相对紧缺,于是,双方就签订了三个月的试用期合同。
三个月过后,小刘并没有考过日语证,因此,双方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但是,另旅行社意外的是,旅行社收到了一纸劳动争议仲裁庭的出庭通知。
小刘要求该旅行社补发其工资9000元。
二、服务期的条款设计
1、某公司从国外引进了一套新型加工设备,由于该公司的技术人员无法掌握这套设备的全部技术,于是将一名高级技术人员黎某派往国外参加技术培训,以便全面掌握新设备的有关技术。
公司与黎某签订《培训协议》后,便送黎某到国外接受培训,为此公司花费专项培训费用近20万元。
黎某回国后,公司在他的指导下很快解决了技术难题,取得了丰厚的经济效益。
没想到,三个月后,某外资企业以月薪1万元的高薪“挖走”了黎某。
黎某向公司提出:
“我已将这套技术全部传授给了你们的技术人员,我的任务已经完成了,我要求提前离职。
”公司经理坚决反对:
“我们为了培养你花了20万的培训费,咱们的《培训协议》中规定你有5年的服务期,现在你还在服务期内,要走,就得支付违约金。
”黎某对经理的要求根本不予理睬,从第二天起就再不去公司上班。
2、小王经招聘进入A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工作中,小王业务能力不足,A公司便出资3万元送小王去国外参加为期半年的业务培训。
但公司认为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没有必要再与小王约定服务期。
不料培训结束一年后,小王提出辞职。
A公司表示已花费了3万元培训小王,小王应当为公司服务五年,否则就应当进行赔偿。
小王不接受公司的说法,双方于是发生争议。
三、竞业限制条款设计
四、劳动合同违约金条款设计
四川某餐饮公司的厨师长林某,在没有征得公司批准的情况下突然离职,公司追究他的违约责任,为此他与公司“闹”上法庭。
经过法庭审理,法院判令林某支付餐饮公司违约金250万元。
有人把法院这次作出的赔偿判决称为“中国餐饮界第一赔偿案”:
其一,赔付金额之高在我国餐饮业还从未有过;其二,国内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数额之大也是第一人。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协商解除
案例、王小姐是某公司行政部门的一名员工,与公司签订了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
但在合同履行期间,所在的公司陷入了经营困难的状况。
为摆脱困境,公司决定采取减员增效的方法,提出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方案。
方案规定:
员工在方案公布后7天内书面同意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在法定经济补偿金之外再给予额外奖励金。
方案公布后,王小姐对此犹豫不决。
10天后,他终于决定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接受他解除劳动合同的意见书后,同意与他协商解除合同,但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和额外奖励金。
双方遂发生争议。
请问,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
一、即时通知
解除原因
解除条件分解
注意的问题
试用期间
1、试用期内2、不符合录用条件
录用条件明确
严重违纪
1、存在规章制度2、严重违反
严重违纪的界定
重大损害
严重失职造成损害
重大损害的界定
兼职
对完成本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经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严重影响
无效合同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证明责任
刑事责任
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的范围
案例、闻先生于2006年8月被招聘至某公司从事设计工作,双方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
因公司经常安排加班,闻先生忍不住在网络上与其同事评论此事。
2007年3月20日公司突然通知闻先生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原因是他在工作期间上网聊天,违反了公司的规定。
但闻先生从未见过公司有此规定,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二、预告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原因
解除条件
注意的问题
医疗期满解除
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
1、提前30日通知
不能胜任工作
不能胜任;经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
2、支付经济补偿金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客观情况使合同无法履行;无法对变更达成协议
三、经济性裁员
四、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及例外
不得解除的情形: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
职工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职工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法律、行政法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担任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或委员的
担任平等协商代表的
正处于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例外规定:
马小姐系某科技公司员工,与公司签订有至2008年11月的劳动合同。
2006年9月份以来,公司因经营业务的调整,与她就工作岗位变动问题多次协商,均未能达成一致。
马小姐对此很不满,多次与公司领导吵闹,后来在没有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连续几天不到公司上班。
公司人事部多次电话通知马小姐到单位,并警告如果连续15天不请假又不到公司上班,公司将按照《员工手册》中的规定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马小姐在电话里表明,自己已怀孕2个月,有医院的诊断证明书。
但之后她既未向公司提交医院建议休息证明书,也未到公司上班。
2007年10月25日,在她连续15日未到公司上班后,公司以其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按照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解除了与她的劳动合同,马小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一、提前通知解除
二、随时通知解除
三、无需通知立即解除
S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S
S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S
S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S
S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的
S
S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S
S劳动合同的终止
S
1、劳动合同期满
2、劳动者已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4、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
5、用人单位依法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责令关闭的
案例、胡某应聘到某房地产公司,并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胡某为单位销售部市场营销人员,月工资为2000元。
三年的劳动合同期届满之后,公司和胡某没有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胡某仍留在公司工作,但双方没有续订劳动合同。
过了一段时间,胡某被公司下派到某分支机构工作,工资降至每月1500元。
胡某认为,
自己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为每月2000元,合同期满后,双方没有续订,自己继续留在公司工作,应当视为双方默认按原合同的标准履行。
公司将自己调至分支机构,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
遂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时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
随时通知用人单位无需通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
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协商解除时作为先提出一方
破产、吊销执照等导致合同终止
区别
经济补偿金
违约金
赔偿金
法律性质
法定的
约定的
法定的
给付数额
法定的且是固定的
在法定限度内约定
按实际损失确定
支付对象
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
双方都有可能
双方都有可能
第一节经济法的一般理论
一、经济法的产生
(一)经济法产生的客观条件
1、从经济视角来探寻经济法产生的根源
2、法律根由
(二)经济法产生的主观条件
二、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参与和管理过程中及协调经济运行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二节民事主体—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含义
自然人是指因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权利能力的概念
权利能力,即人格,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权利能力的特征
(1)平等性
(2)不可转让性
3、权利能力和权利的区别
4、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取得和终止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概念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确定自然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的标准
3、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三节法人
一、法人的一般理论
1、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法人的特征
(1)法人是集合性的主体
(2)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
(3)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
二、民事主体制度的历史沿革
1自然人
2合伙
3公司
4法人,公司和企业
公司是法人的一种,是法人的典型形式.法人的外延大于公司的外延.
公司是企业的一种,企业的外延大于公司的外延.
三、法人设立的条件
1依法设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法人设立的原则
1特许主义.要求法人必须根据法律或者国家元首或政府的命令特别许可才能成立.
2准则主义.由法律规定法人的成立要件,只要设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仅须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法人即可成立.
3核准主义.指法人设立除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一般要件外,还须征得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准.
五、法人的能力
1、权利能力
权利能力是国家赋予法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
(1)始期与终期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以成立为始期,消灭为终期.
(2)法人权利能力与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区别
第一.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般是普遍一致的,法人则因为经营,业务范围的不同而权利能力不同.
第二.自然人和法人自然性质不同,导致权利能力有差别.
六法人的行为能力
1、概念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法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仅包括法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也包括承担民事责任的责任能力.
2、特点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起产生,一起消灭,二者起止的时间是一致的
(2)范围一致.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属于完全行为能力,所以他的范围和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一致.
(3)法人行为能力由法人机关实现.法人机关或法人代表根据法律,章程实施的民事行为认定是法人行为,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
3、法人的责任能力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法人对于自己的违法行为能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或资格.
(1)法人责任的特点
法人责任的特点是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即仅以法人自己的财产作为对法人债务的担保,并不将法人成员的财产和法人创立人的财产作为法人债务的责任手段.
(2)法人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条件
法人必须具有独立的财产,并且需要达到一定规模
法人的财产必须具有公示性
(3)“撩开法人的面纱”理论
所谓撩开公司的面纱,指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事由否定法人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对之重新配置义务或责任的法律制度,其适用的通常结果是使股东在某些情况下对法人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撇开法人的存在重新确定股东应承担的义务.
六法人机关
1概念
法人机关是指根据章程或法律规定,对内形成法人意思,对外代表法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自然人或自然人团体.
2特征
(1)法人机关有自主的意志.
(2)法人机关由个人或集体组成.
(3)法人机关有权代表法人进行活动.
(4)法人机关的活动具有连续性.
3法人机关的分类
(1)意思机关也称权力机关,决策机关.是法人形成自己意思的机关.
(2)执行机关.执行法人意思机关的决定和法人章程等事项的机关.
(3)代表机关是法人意思表示机关,代表法人为意思表示,是法人的对外机关.代表机关必须由单个自然人担任,故称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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