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钻完井主要相关部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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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钻完井主要相关部分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钻完井主要相关部分
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二章设施的备案管理
设施的备案由设施所有者申请,钻井部需要做的是配合海油安办进行备案检查。
第三章生产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设施的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建立动火、电工作业、受限空间作业、高空作业和舷(岛)外作业等审批制度。
从事前款规定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作业的性质、地点、期限及采取的安全措施等,经设施负责人批准签发作业通知单后,方可进行作业。
作业通知单应当包含作业内容、有关检测报告、作业要求、安全程序、个体防护用品、安全设5907和作业通知单有效期限等内容。
作业单位接到作业通知单后,应当按通知单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并制定详细的检查和作业程序。
作业期间,如果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暂停施工并立即报告设施负责人,得到准予施工的指令后方可继续施工。
作业完成后,作业负责人应当在作业通知单上填写完成时间、工作质量和安全情况,并交付设施负责人保存。
作业通知单的保存期限至少1年。
第二十条设施上所有通往救生艇(筏)、直升机平台的应急撤离通道和通往消防设备的通道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并保持畅通。
第二十二条(部分模块钻机、修井机进行钻完井作业是可能达不到二十二、二十三要求)设施配备的救生艇、救助艇、救生筏、救生圈、救生衣、保温救生服及属具等救生设备,应当符合《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规定,并经海油安办认可的发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海上石油设施配备救生设备的数量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配备的刚性全封闭机动耐火救生艇能够容纳自升式和固定式设施上的总人数,或者浮式设施上总人数的200%。
无人驻守设施可以不配备刚性全封闭机动耐火救生艇。
在设施建造、安装或者停产检修期间,通过风险分析,可以用救生筏代替救生艇;
(二)气胀式救生筏能够容纳设施上的总人数,其放置点应满足距水面高度的要求。
无人驻守设施可以按定员12人考虑;
(三)至少配备并合理分布8个救生圈,其中2个带自亮浮灯,4个带自亮浮灯和自发烟雾信号。
每个带自亮浮灯和自发烟雾信号的救生圈配备1根可浮救生索,可浮救生索的长度为从救生圈的存放位置至最低天文潮位水面高度的1.5倍,并至少长30米。
(四)救生衣按总人数的210%配备,其中:
住室内配备100%,救生艇站配备100%,平台甲板工作区内配备10%,并可以配备一定数量的救生背心。
在寒冷海区,每位工作人员配备一套保温救生服。
对于无人驻守平台,在工作人员登平台时,根据作业海域水温情况,每人携带1件救生衣或者保温救生服。
滩海陆岸石油设施配备救生设备的数量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至少配备4个救生圈,每只救生圈上都拴有至少30米长的可浮救生索,其中2个带自亮浮灯,2个带自发烟雾信号和自亮浮灯;
(二)每人至少配备1件救生衣,在工作场所配备一定数量的工作救生衣或者救生背心。
在寒冷海区,每位人员配备1件保温救生服。
所有救生设备都应当标注该设施的名称,按规定合理存放,并在设施的总布置图上标明存放位置。
特殊施工作业情况下,配备的救生设备达不到要求时,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报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审查同意。
第二十三条设施上的消防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针对设施可能发生的火灾性质和危险程度,分别装设水消防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和干粉灭火系统等固定灭火设备和装置,并经发证检验机构认可。
无人驻守的简易平台,可以不设置水消防等灭火设备和装置;
(二)设置自动和手动火灾、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总控制室内设总的报警和控制系统;
(三)配备4套消防员装备,包括隔热防护服、消防靴和手套、头盔、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消防斧以及可以连续使用3个小时的手提式安全灯。
根据平台性质和工作人数,经发证检验机构同意,可以适当减少配备数量;
(四)滩海陆岸石油设施现场管理单位至少配备2套消防员装备,包括消防头盔、防护服、消防靴、安全灯、消防斧等,至少配备3套带气瓶的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和可移动式消防泵1台;
(五)所有的消防设备都存放在易于取用的位置,并定期检查,始终保持完好状态。
检查应当有检查记录标签。
第二十四条在设施的危险区内进行测试、测井、修井等作业的设备应当采用防爆型,室内有非防爆电气的活动房应当采用正压防爆型。
第二十五条起重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操作人员持有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熟悉起重设备的操作规程,并按规程操作;
(二)起重设备明确标识安全起重负荷;若为活动吊臂,标识吊臂在不同角度时的安全起重负荷;
(三)按规定对起重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刹车、限位、起重负荷指示、报警等装置齐全、准确、灵活、可靠;
(四)起重机及吊物附件按规定定期检验,并记录在起重设备检验簿上。
设施的载人吊篮作业,除符合第一款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限定乘员人数;
(二)乘员按规定穿救生背心或者救生衣;
(三)只允许用于起吊人员及随身物品;
(四)指定专人维护和检查,定期组织检验机构对其进行检验;
(五)当风速超过15米/秒或者影响吊篮安全起放时,立即停止使用;
(六)起吊人员时,尽量将载人吊篮移至水面上方再升降,并尽可能减少回转角度。
第二十六条高处及舷(岛)外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处及舷(岛)外作业人员佩戴安全帽和安全带,舷(岛)外作业人员穿救生衣,并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
(二)风速超过15米/秒等恶劣天气时,立即停止作业。
第二十七条危险物品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施上任何危险物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必须存放在远离危险区和生活区的指定地点和容器内,并将存放地点标注在设施操作手册的附图上;个人不得私自存放危险物品;
(二)设有专人负责危险物品的管理,并建立和保存危险物品入库、消耗和使用的记录;
(三)在通往危险物品存放地点的通道口、舱口处,设有醒目的中英文“危险物品”标识。
第三十条医务室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有人驻守的设施上,配备具有基础医疗抢救条件的医务室。
作业人员超过15人的,配备专职医务人员;低于15人的,可以配备兼职医务人员;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常用药品、急救药品和氧气、医疗器械、病床等;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有关疫情病情的报告、处理和卫生检验制度;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应急抢救程序。
第三十四条守护船应当在距离所守护设施5海里之内的海区执行守护任务,不得擅自离开。
在守护船的守护能力范围内,多座被守护设施可以共用一条守护船。
第三十五条守护船应当服从被守护设施负责人的指挥,能够接纳所守护设施全部人员,并配备可以供守护设施全部人员1日所需的救生食品和饮用水。
第五十条设施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电源。
应急电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能够满足通讯、信号、照明、基本生存条件(包括生活区、救生艇、撤离通道、直升机甲板等)和其他动力(包括消防系统、井控系统、火灾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急关断系统等)的电源要求;
(二)在主电源失电后,应急电源能够在45秒内自动安全启动供电;
(三)应急电源远离危险区和主电源。
第五十二条钻井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钻井装置在新井位就位前,作业者和承包者应收集和分析相应的地质资料。
如有浅层气存在,安装分流系统等;
(二)钻井作业期间,在钻台上备有与钻杆相匹配的内防喷装置;
(三)下套管时,防喷器尺寸与所下套管尺寸相匹配,并备有与所下套管丝扣相匹配的循环接头;
(四)防喷器所用的橡胶密封件应当按厂商的技术要求进行维护和储存,不得将失效和技术条件不符的密封件安装到防喷器中;
(五)水龙头下部安装方钻杆上旋塞,方钻杆下部安装下旋塞,并配备开关旋塞的扳手。
顶部驱动装置下部安装手动和自动内防喷器(考克)并配备开关防喷器的扳手;
(六)防喷器组由环形防喷器和闸板防喷器组成,闸板防喷器的闸板关闭尺寸与所使用钻杆或者管柱的尺寸相符。
防喷器的额定工作压力,不得低于钻井设计压力,用于探井的不得低于70MPa;
(七)防喷器及相应设备的安装、维护和试验,满足井控要求;
(八)经常对防喷系统进行安全检查。
检查时,优先使用防喷系统安全检查表。
第五十三条防喷器组控制系统的安装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1套液压控制系统的储能器液体压力保持21MPa,储能器压力液体积为关闭全部防喷器并打开液动闸阀所需液体体积的1.5倍以上;
(二)除钻台安装1台控制盘(台)外,另1台辅助控制盘(台)安装在远离钻台、便于操作的位置;
(三)防喷器组配备与其额定工作压力相一致的防喷管汇、节流管汇和压井管汇;
(四)压井管汇和节流管汇的防喷管线上,分别安装2个控制阀。
其中一个为手动,处于常开位置;另一个必须是远程控制;
(五)安装自动灌井液系统。
(很多平台没有)
第五十五条水上防喷器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规定:
(一)若有浅层气或者地质情况不清时,隔水(导)管上安装分流系统;
(二)表层套管上安装1个环形防喷器,1个双闸板防喷器;大于13〞3/8表层套管上可以只安装1个环形防喷器;
(三)中间(技术)套管上安装1个环形、1个双闸板(或者2个单闸板)和1个剪切全封闭闸板防喷器;
(四)使用复合式钻柱的,装有可变闸板,以适应不同的钻具尽寸。
第五十六条水上防喷器组的开关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闸板防喷器定期进行开关活动;
(二)全封闸板防喷器每次起钻后进行开关活动。
若每日多次起钻,只开关活动一次即可;
(三)每起下钻一次,2个防喷器控制盘(台)交换动作一次。
如果控制盘(台)失去动作功能,在恢复功能后,才能进行钻井作业;
(四)节流管汇的阀门、方钻杆旋塞和钻杆内防喷装置,每周开关活动一次。
水下防喷器的开关活动,除了闸板防喷器1日进行开关活动一次外,其他开关活动次数与水上防喷器组开关活动次数相同。
第五十七条防喷器系统的试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所有的防喷器及管汇在进行高压试验之前,进行2.1MPa的低压试验;
(二)防喷器安装前或者更换主要配件后,进行整体压力试验;
(三)按照井控车间(基地)组装、现场安装、钻开油气层前及更换井控装置部件的次序进行防喷器试压。
试压的间隔不超过14日;
(四)对于水上防喷器组,防喷器组在井控车间(基地)组装后,按额定工作压力进行试验。
现场安装后,试验压力在不超过套管抗内压强度80%的前提下,环形防喷器的试验压力为额定工作压力的70%,闸板防喷器和相应控制设备的试验压力为额定工作压力;
(五)对于水下防喷器组,水下防喷器和所有有关井控设备的试验压力为其额定工作压力的70%。
防喷器组在现场安装完成后,控制设备和防喷器闸板按照水上防喷器组试压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八条防喷器系统的检查与维护,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整套防喷器系统、隔水(导)管和配套设备,按照制造厂商推荐的程序进行检查和维护;
(二)在海况及气候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防喷器系统和隔水(导)管至少每日外观检查一次,水下设备的检查可以通过水下电视等工具完成。
第五十九条井液池液面和气体检测装置应当具备声光报警功能,其报警仪安装在钻台和综合录井室内;应当配备井液性能试验仪器。
井液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开钻前,计算井液材料最小需要量,落实紧急情况补充井液的储备计划;
(二)记录并保存井液材料(包括加重材料)的每日储存量。
若储存量达不到所规定的最小数量时,停止钻井作业;
(三)作业时,当返出井液密度比进口井液密度小0.02g/cm3时,将环形空间井液循环到地面,并对井液性能进行气体或者液体侵入的检查和处理;
(四)起钻时,向井内灌注井液。
当井内静止液面下降或者每起出3至5柱钻具之后应当灌满井液;
(五)从井内起出钻杆测试工具前,井液应当进行循环或者反循环。
第六十条完井、试油和修井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配备与作业相适应的防喷器及其控制系统;
(二)按计划储备井液材料,其性能符合作业要求;
(三)井控要求参照钻井作业有关规定执行;
(四)滩海陆岸井控装置至少配备1套控制系统。
第六十一条气井、自喷井、自溢井应当安装井下封隔器;在海床面30米以下,应当安装井下安全阀,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定期进行水上控制的井下安全阀现场试验,试验间隔不得超过6个月。
新安装或者重新安装的也应当进行试验;
(二)海床完井的单井、卫星井或者多井基盘上,每口井安装水下控制的井下安全阀;
(三)地面安全阀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四)配备适用的井口测压防喷盒。
紧急关闭系统应当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作业者应当妥善保存各种水下安全装置的安装和调试记录等资料。
第六十二条进行电缆射孔、生产测井、钢丝作业时,在工具下井前,应当对防喷管汇进行压力试验。
第六十三条钻开油气层前100米时,应当通过钻井循环通道和节流管汇做一次低泵冲泵压试验。
第六十四条放喷管线应当使用专用管线。
在寒冷季节,应当对井控装备、防喷管汇、节流管汇、压力管汇和仪表等进行防冻保温。
第六节硫化氢防护管理
第六十五条钻遇未知含硫化氢地层时,应当提前采取防范措施;钻遇已知含硫化氢地层时,应当实施检测和控制。
硫化氢探测、报警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钻井装置上安装硫化氢报警系统。
当空气中硫化氢的浓度超过15mg/m3(10ppm)时,系统即能以声光报警方式工作;固定式探头至少应当安装在喇叭口、钻台、振动筛、井液池、生活区、发电及配电房进风口等位置;
(二)至少配备探测范围0~30mg/m3(0~20ppm)和0~150mg/m3(0~100ppm)的便携式硫化氢探测器各1套;
(三)探测器件的灵敏度达到7.5mg/m3(5ppm);
(四)储备足够数量的硫化氢检测样品,以便随时检测探头。
人员保护器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通常情况下,钻井装置上配备15~20套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其中,生活区6~9套,钻台上5~6套,井液池附近(泥浆舱)2套,录井房2~3套。
钻进已知含硫化氢地层前,或者临时钻遇含硫化氢地层时,钻井装置上配备供全员使用的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并配备足够的备用气瓶;
(二)钻井装置上配备1台呼吸器空气压缩机;
(三)医务室配备处理硫化氢中毒的医疗用品、心肺复苏器和氧气瓶。
标志信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人员易于看见的位置,安装风向标、风速仪;
(二)当空气中含硫化氢浓度小于15mg/m3(10ppm)时,挂标有硫化氢字样的绿牌;
(三)当空气中含硫化氢浓度处于15~30mg/m3(10~20ppm)时,挂标有硫化氢字样的黄牌;
(四)当空气中含硫化氢浓度大于30mg/m3(20ppm)时,挂标有硫化氢字样的红牌。
第六十六条在可能含有硫化氢地层进行钻井作业时,应当采取下列硫化氢防护措施:
(一)在可能含有硫化氢地区的钻井设计中,标明含硫化氢地层及其深度,估算硫化氢的可能含量,以提醒有关作业人员注意,并制定必要的安全和应急措施;
(二)当空气中硫化氢浓度达到15mg/m3(10ppm)时,及时通知所有平台人员注意,加密观察和测量硫化氢浓度的次数,检查并准备好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三)当空气中硫化氢浓度达到30mg/m3(20ppm)时,在岗人员迅速取用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其他人员到达安全区。
通知守护船在平台上风向海域起锚待命;
(四)当空气中含硫化氢浓度达到150mg/m3(100ppm)时,组织所有人员撤离平台;
(五)使用适合于钻遇含硫化氢地层的井液,钻井液的pH值保持在10以上。
净化剂、添加剂和防腐剂等有适当的储备。
钻井液中脱出的硫化氢气体集中排放,有条件情况下,可以点火燃烧;
(六)钻遇含硫化氢地层,起钻时使用钻杆刮泥器。
若将湿钻杆放在甲板上,必要时,作业人员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钻进中发现空气中含硫化氢浓度达到30mg/m3(20ppm)时,立即暂时停止钻进,并循环井液;
(七)在含硫化氢地层取芯,当取芯筒起出地面之前10-20个立柱,以及从岩芯筒取出岩芯时,操作人员戴好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运送含硫化氢岩芯时,采取相应包装措施密封岩芯,并标明岩芯含硫化氢字样。
在井液录井中若发现有硫化氢显示时,及时向钻井监督报告;
(八)在预计含硫化氢地层进行中途测试时,测试时间尽量安排在白天,测试器具附近尽量减少操作人员。
严禁采用常规的中途测试工具对深部含硫化氢的地层进行测试;
(九)钻穿含硫化氢地层后,增加工作区的监测频率,加强硫化氢监测;
(十)对于在含硫化氢地层进行试油,试油前召开安全会议,落实人员防护器具和人员急救程序及应急措施。
在试油设备附近,人员减少到最低限度。
第六十七条在可能含有硫化氢地层进行钻进作业时,其钻井设备、器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钻井设备具备抗硫应力开裂的性能;
(二)管材具有在硫化氢环境中使用的性能,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使用;
(三)对所使用作业设备、管材、生产流程及附件等,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检测检验。
第六十九条在可能含有硫化氢地层进行生产作业时,应当采取下列硫化氢防护措施:
(一)生产设施上配备6套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在已知存在含硫油气生产设施上,全员配备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并配备一定数量的备用气瓶及1台呼吸器空气压缩机;
(二)生产设施上配备2至3套便携式硫化氢探测仪、1套便携式比色指示管探测仪和1套便携式二氧化硫探测仪。
在已知存在硫化氢的生产装置上,安装硫化氢报警装置;
(三)当空气中硫化氢达到15mg/m3(10ppm)或者二氧化硫达到5.4mg/m3(2ppm)时,作业人员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四)装置上配有用于处理硫化氢中毒的医疗用品、心肺复苏器和氧气瓶;
(五)在油气井投产前,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硫化氢、二氧化硫和二氧化碳的防护;
(六)用于油气生产的设备、设施和管道等具有抗硫化氢腐蚀的性能。
第七十九条危险物品的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作业前,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许可证。
取得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危险物品。
使用有详细记录。
使用后,及时将未使用完的危险物品回收入库;
(二)作业时,制定安全可靠的作业规程。
有关作业人员熟悉并遵守作业规程;
(三)现场设有明显、清晰的危险标识,以防止非作业人员进入作业区;
(四)现场至少配备1台便携式放射性强度测量仪;
(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对放射源与载源设备的性能进行检验。
第九节弃井管理
第八十三条国家对弃井实施备案管理。
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在进行弃井作业或者清除井口遗留物30日前,应当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报送下列材料:
(一)弃井作业或者清除井口遗留物安全风险评价报告;
(二)弃井或者清除井口遗留物施工方案、作业程序、时间安排、井液性能等。
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应当对作业者或者承包者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内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通知作业者或者承包者进行完善。
第八十四条弃井作业或者清除井口遗留物施工作业期间,海油安办有关分部认为必要时,进行现场监督。
施工作业完成后15日内,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提交下列资料:
(一)弃井或者清除井口遗留物作业完工图;
(二)弃井作业最终报告表。
第八十五条对于永久性弃井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裸露井眼井段,对油、气、水等渗透层进行全封,在其上部打至少50米水泥塞,以封隔油、气、水等渗透层,防止互窜或者流出海底。
裸眼井段无油、气、水时,在最后一层套管的套管鞋以下和以上各打至少30米水泥塞;
(二)已下尾管的,在尾管顶部上下30米的井段各打至少30米水泥塞;
(三)已在套管或者尾管内进行了射孔试油作业的,对射孔层进行全封,在其上部打至少50米的水泥塞;
(四)已切割的每层套管内,保证切割处上下各有至少20米的水泥塞;
(五)表层套管内水泥塞长度至少有45米,且水泥塞顶面位于海底泥面下4米至30米之间。
对于临时弃井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最深层套管柱的底部至少打50米水泥塞;
(二)在海底泥面以下4米的套管柱内至少打30米水泥塞。
第八十六条永久弃井时,所有套管、井口装置或者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清除作业。
对保留在海底的水下井口装置或者井口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进行报告。
第四章安全培训
安全培训的内容和时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长期出海人员接受“海上石油作业安全救生”全部内容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40课时。
每5年进行一次再培训;
(二)短期出海人员接受“海上石油作业安全救生”综合内容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24课时。
每3年进行一次再培训;
(三)临时出海人员接受“海上石油作业安全救生”电化教学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4课时。
每1年进行一次再培训;
(四)不在设施上留宿的临时出海人员可以只接受作业者或者承包者现场安全教育;
(五)没有直升机平台或者已明确不使用直升机倒班的海上设施人员,可以免除“直升机遇险水下逃生”内容的培训;
(六)没有配备救生艇筏的海上设施作业人员,可以免除“救生艇筏操纵”的培训。
第五章应急管理
第九十九条根据海洋石油作业的特点,作业者和承包者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作业者和承包者的基本情况、危险特性、可以利用的应急救援设备;
(二)应急组织机构、职责划分、通讯联络;
(三)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信息处理、应急状态中止、后续恢复等处置程序;
(四)应急演习与训练。
第一百条应急预案的应急范围包括井喷失控、火灾与爆炸、平台遇险、直升机失事、船舶海损、油(气)生产设施与管线破损和泄漏、有毒有害物品泄漏、放射性物品遗散、潜水作业事故;人员重伤、死亡、失踪及暴发性传染病、中毒;溢油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紧急情况。
第一百零一条除作业者和承包者编制的公司一级应急预案外,针对每个生产和作业设施应当结合工作实际,编制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包括主件和附件两个部分内容。
主件部分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生产或者作业设施名称、作业海区、编写者和编写日期;
(二)生产或者作业设施的应急组织机构、指挥系统、医疗机构及各级应急岗位人员职责;
(三)处置各类突发性事故或者险情的措施和联络报告程序;
(四)生产或者作业设施上所具有的通讯设备类型、能力以及应急通讯频率;
(五)应急组织、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通讯录,包括通讯地址、电话和传真等;
(六)与有关部门联络的应急工作联系程序图或者网络图;
(七)应急训练内容、频次和要求;
(八)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附件部分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生产或者作业设施的主要基础数据;
(二)生产或者作业设施所处自然环境的描述,包括:
作业海区的气象资料,可能出现的灾害性天气(如台风等);作业海区的海洋水文资料,水深、水温、海流的速度和方向、浪高等;生产或者作业设施与陆岸基地、附近港口码头及海区其他设施的位置简图;
(三)各种应急搜救设备及材料,包括应急设备及应急材料的名称、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地点等情况;
(四)生产或者作业设施配备的气象海况测定装置的规格和型号;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一百零二条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组织生产和作业设施的相关人员定期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演练期限不超过下列时间间隔的要求:
(一)消防演习:
每倒班期一次。
(二)弃平台演习:
每倒班期一次。
(三)井控演习:
每倒班期一次。
(四)人员落水救助演习:
每季度一次。
(五)硫化氢演习:
钻遇含硫化氢地层前和对含硫化氢油气井进行试油或者修井作业前,必须组织一次防硫化氢演习;对含硫化氢油气井进行正常钻井、试油或者修井作业,每隔7日组织一次演习;含硫化氢油气井正常生产时,每倒班期组织一次演习。
不含硫化氢的,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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