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医院门牌标识等项目招标文件定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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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医院门牌标识等项目招标文件定稿
项目编号:
WT-RZCG2017-1179
日照市人民医院门牌标识等项目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
招标文件
招标人:
日照市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代理机构:
日照华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
第一章招标公告
一、采购项目名称:
日照市人民医院门牌标识等项目
二、采购项目编号:
WT-RZCG2017-1179
三、采购项目分包情况:
1.采购预算:
31.5万元
2.标包划分:
一个包
3.交付时间:
2017年10月15日前
4.项目内容:
门牌标识制作与安装等;项目基本概况介绍及数量、简要规格描述详见本招标公告附件。
5.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本项目需落实的节能环保、中小微型企业扶持、监狱企业扶持等相关政府采购政策详见招标文件。
四、投标人资格要求(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标时须提供证明材料,详见招标文件)。
2.投标人须为制造商或生产商。
3.投标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合法经营权,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合同义务,能在国内合法提供采购内容及其相应的服务。
4.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
5.非山东省辖区注册的投标人须在山东省地区设有工商部门注册的分支机构或售后服务机构(递交报价文件的同时,投标人须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其分支机构或售后服务机构营业执照原件,若为合作售后服务机构的还须提供合作售后服务协议原件;否则,对其投标报价将不予接受);
6.由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山东”()、“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现场统一查询投标人信用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7.信息库认证:
首次投标的投标单位需登录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点击网站左侧“投标人登录系统”,注册投标人身份,上传企业相关信息及有关证件的扫描件,携带营业执照(三证合一)、企业资质证书(包括主项和增项)、开户许可证原件到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窗口进行现场核验(具体详见投标人和投标单位入库通知),已入库认证通过的单位无需进行此操作。
8.本次招标不接受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
注: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五、招标文件的获取
电子招标文件获取方式: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7年8月17日8时30分至2017年8月23日17时30分(见附件日照市人民医院门牌标识等项目招标文件有关时间安排)(北京时间,下同)登录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此为获取招标文件唯一途径。
企业未领取企业数字证书(CA)的,到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窗口办理。
六、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及地点
1.纸质投标文件递交要求:
时间:
2017年9月6日15时00分至2017年9月6日15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
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日照市国际金融中心B座)四楼第六开标室
2.电子投标文件递交要求:
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后缀为.RZTF)通过日照市公共资源网电子交易系统的“上传投标文件”菜单进行上传。
3、投标人逾期送达、未送达指定地点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纸质投标文件的或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未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七、开标时间及地点
1.时间:
2017年9月6日15时30分(北京时间,具体以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
2.地点:
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日照市国际金融中心B座)四楼第六开标室
八、联系方式
采购人:
日照市人民医院
联系人:
丁兆彬
联系地址:
日照市泰安路126号
联系电话:
************
采购代理机构:
日照华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地址:
日照市山海路388号
联系人:
隋浩
联系方式:
************
电子信箱:
**************
九、发布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山东政府采购网、日照政府采购网、日照政务网、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公开招标招标文件(简称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中所叙述的日照市人民医院门牌标识等项目。
2.定义
2.1招标人系指日照市人民医院。
2.2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日照华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2.3投标人系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单位。
2.4评标委员会系指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负责组织,由招标人和有关专家组成以确定中标人的临时组织。
2.5中标人系指由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的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较强,综合竞争实力最优,取得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资格的投标人。
2.6招标文件中的“甲方”系指本项目的招标人,“乙方”系指本项目的中标人。
2.7上一年度是指从上一年1月1日至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上两年度是指从上两年1月1日至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以此类推。
2.8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发布的信息(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
2.9原件系指最初产生的区别于复制件的原始文件或文件的原本或投标人所在地公证处出具的文件复制件公证书。
3.使用文字种类、计量单位、时间单位及货币种类
3.1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有关招标投标所有书面形式的来往函件、记录等均应使用简体中文。
3.2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用其他语言打印的数据或资料,但是必须提供由专业翻译机构出具的简体中文译文,并以简体中文译文为准,否则视同投标人未提供该数据或资料。
3.3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均须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4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招标文件所使用的时间单位“天”、“日”均指日历天。
3.5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中有关货币的数额表示全部以人民币计算。
4.投标费用
4.1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
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投标人资格要求
5.1本次招标不接受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
5.2投标人必须满足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中的相关要求。
5.3投标人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5.4投标人必须遵守国家、山东省、日照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5.5招标文件的其它规定和要求。
6.投标有效期
6.1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为自投标截止时间起90个工作日。
在此期间,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受招标文件约束,如投标人被授予合同,投标人不得拒绝。
6.2原定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若出现特殊情况,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
6.3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答复是否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
6.4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并撤回投标文件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有效期。
6.5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给予赔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6.6本须知第7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规定适用于延长后的投标有效期。
7.投标保证金
7.1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未按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评审委员会否决其投标。
7.2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为投标有效期满后一个月内有效。
7.3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即:
2017年9月5日15时30分前缴纳6300元到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专用账户。
缴纳投标保证金具体方式:
投标保证金以网上银行支付,必须缴纳到该投标采购项目标段(包)所对应的保证金子账户上。
投标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的基本户以“网银转账”的方式缴纳至以下对应账户。
缴纳投标保证金账户信息:
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户信息:
开户单位:
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账号:
810100101421037236-01310
开户银行: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银行地址:
日照市烟台路和济南路交汇处
联系电话:
************
7.4投标保证金将通过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退还到投标人的网银账户(企业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账户)。
未中标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中标人持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原件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窗口办理)。
7.5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法律、法规未规定的,处以本项目成交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日照市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5.1投标人无故不参加投标或投标截止时间之后至投标有效期终止期间撤回其投标文件;
7.5.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7.5.3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7.5.4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7.5.5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5.6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招标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7.5.7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7.5.8投标人有前款7.5.1至7.5.6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
7.6中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日照市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7.6.1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的,或无正当理由(或因主观因素)放弃中标的;
7.6.2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招标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7.6.3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7.6.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其他
二、招标文件
9.招标文件的组成
9.1投标人应对照招标文件仔细检查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是否齐全,如有缺漏,请立即与采购代理机构联系解决。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招标公告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项目说明、招标内容
第四章合同通用条款
第五章合同特殊条款
第六章附件(投标文件格式)
9.2除本须知第9.1款内容外,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或补充等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9.3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
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规定编制投标文件及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应由投标人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其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10.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
招标人对电子招标文件(*.RZZF)做出修改、澄清、补充,电子答疑文件在日照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网中发布,请投标人在开标截止日前,务必查询网站信息,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
投标人应根据修改后的电子招标文件制作电子投标文件(*.RZCF),招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通过网络在线方式向所有投标人澄清,不足1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11.解释权
11.1本次招标的最终解释权归招标人,当对一个问题有多种解释时以招标人的书面解释为准。
11.2招标文件未做须知明示,而又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人对此所做解释以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
11.3若投标人没有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则视为投标人同意及接受招标文件之全部内容及条款。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2.投标文件的组成
12.1电子投标文件必须使用“日照市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的电子投标文件有:
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格式为*.RZTF)和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格式为*.nRZTF)。
12.2投标文件由商务标书和技术标书两部分组成,商务标书和技术标书应按下列顺序装订成一册或分别进行装订成册。
12.3商务标书
12.3.1商务标书目录
12.3.2报价函(格式参考附件1)
12.3.3投标报价表(本项目作为一个包进行招标,投标人须就包中的所有内容编制报价,并列出明细,不得漏项)
12.3.3.1开标一览表(格式参考附件2-1)
12.3.3.2报价明细表(格式参考附件2-2)
12.3.3.3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投标清单(格式参考附件2-3,说明:
投标人须优先提报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入围产品,对于同时列入环保清单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应当优先于只获得其中一项认证的产品)。
12.3.4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承诺书原件(格式参考附件3)
12.3.5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参考附件4)
12.3.6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格式参考附件5)
12.3.7投标人上两年度同类项目业绩一览表(格式参考附件6)
12.3.8资格资质证明材料(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资格资质证明材料原件的扫描件)
12.3.8.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时提供,格式参考附件7)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代表身份证明原件,授权代表社保证明原件(社保证明系指: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出具的授权代表近六个月以来在投标人单位投保的证明或提供社保部门网上查询打印的证明资料;授权代表参加投标时提供,格式参考附件8)。
12.3.8.2投标人企业营业执照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三证合一的只须提供营业执照原件)。
12.3.8.3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函原件(格式自拟)。
12.3.8.4非山东省辖区注册的投标人须在山东省地区设有工商部门注册的分支机构或售后服务机构(递交报价文件的同时,投标人须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其分支机构或售后服务机构营业执照原件,若为合作售后服务机构的还须提供合作售后服务协议原件;否则,对其投标报价将不予接受);
12.3.8.5投标人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或资信证明(若投标人为中小企业,可仅提供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和本年度缴纳税收的凭证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12.3.8.6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12.3.8.7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格资质证明材料
※特别说明:
投标人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主要是指投标人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一段时间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凭据。
投标人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主要是指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一段时间内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也需要提供缴纳税收的凭据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
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投标人是法人的,应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四表一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部分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没有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可以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财政部在《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方案》(财库[2012]124号)中规定“专业担保机构对投标人进行资信审查后出具投标担保函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再要求投标人提供银行资信证明等类似文件。
”在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投标人提供了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就不需要提供其他财务状况报告。
以上资格资质证明材料应单独装袋并附上目录(其中身份证原件可现场提交)。
资质证明材料中有外文资料的,应当将外文资料完整、客观、真实的翻译为中文,翻译人员签字并注明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
其中第12.3.8.1-12.3.8.6款所需资料必须按要求提交齐全且真实可靠,缺一不可,否则评标委员会将对其作无效投标处理。
本须知《综合评分法细则》中要求的各类打分的相关原件应随资格资质证明材料一并提交,没有或者不能提交的不得分。
所有证件须现场一次性出示,不接受二次补充(授权代表身份证除外)。
上述材料的复印件也要在投标文件的商务标书中体现,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12.3.9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12.4技术标书
12.4.1技术标书目录
12.4.2技术条款偏离表(格式参考附件9)
12.4.3投标货物说明
12.4.3.1投标人应保证提供的货物为全新的、先进的、成熟的、完整的和安全可靠的,且货物的技术经济性能符合本招标文件第三章《项目说明、招标内容》中的要求。
投标人应对拟提供的货物进行详细描述,证明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产品样册、产品检测报告、同类货物的实测数据、图纸、产品实物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技术资料必须提供),内容包括货物的设计、制造、检验的质量保证措施等。
12.4.3.2投标人所供产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范围内的,必须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属于国家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目录范围内的,必须提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所供产品有国家标准或强制性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强制性行业标准要求。
12.4.3.3投标人应提供货物安装和检修所需要专用工具和消耗材料等,并在投标文件中给出具体清单。
12.4.3.4投标人应提供的备品备件,并在投标文件中给出具体清单。
12.4.4服务与承诺:
12.4.4.1售后服务:
生产厂家统一规定的售后服务条款为投标人应提供的最低服务保证,投标人须同时提供特约维修点的有关资料和维修点出具的服务承诺,以及投标人自身的服务承诺。
12.4.4.其它服务:
投标人自行编写,内容包括货物(包括质保期内的备品备件、易损件、专用工具)的指导安装、调试、培训、技术支持、保修期限及验收后的维修服务措施等)。
12.4.5投标人认为其它应介绍或提交的技术资料和文件
12.5唱标密封袋
12.5.1为方便唱价,请投标人另外准备一式两份《开标一览表》,用密封袋单独密封,在封面标明“唱标密封袋”,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参考附件11)。
唱标密封袋与纸质投标文件及未加密投标文件光盘同时分别递交。
13.投标报价说明
13.1投标人应根据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招标文件、各自情况等进行投标报价的编制,投标报价应包括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内容,含货物(包括质保期内的备品备件、易损件、专用工具等)的设计、制造、包装、保险、运输、仓储、进口关税(若有)、安装(不含施工敷设)、调试、验收、培训、售后服务及技术支持等相关服务的所有费用。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本项目合同实施期间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并承担由此而带来的风险。
凡投标人在报价中未列明但又为本次招标所必备的项目或遗漏项目,招标人将一律视为已包括在其报价中,在合同执行中将不予考虑。
13.2本次招标过程中,各投标人只有一次报价的机会;但最低报价不是中标的唯一因素,投标人所报方案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13.3本次招标只允许各投标人报一种方案,若报多种方案或备选方案,评委只接受报价最高的方案,其余方案不予接受。
13.4开标时,如果投标文件中的正本与副本内容不一致的,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中的《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的明细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唱标密封袋内《开标一览表》与投标文件正本不一致的,以投标文件正本为准。
13.5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报价,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投标报价,则其报价将被拒绝。
13.6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或个别单价明显高于或低于其他报价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说明,其说明报价高或低的理由是否合理,须经评标委员会2/3以上(含2/3)的成员认定;否则,评标委员会据此对其做出无效投标的处理。
14.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14.1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按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未按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评标委员会据此对其做无效投标处理。
14.2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数据必须真实可靠。
若投标文件填报的内容数据不详,或提供了虚假数据,评标委员会据此对其做无效报价处理。
14.3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2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第六章《附件(投标文件格式)》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可以相同格式扩展或另行编写,但不得删减内容或与本须知第12条的内容相悖),以A4纸大小为标准装订成册并自编目录及页码。
除投标文件封面以外,每页都要在底部编制页码,如有资格证明文件或宣传资料彩页等材料而无法编制页码的,可用不退色的墨水笔按顺序填写,但字迹应清晰可认,不可潦草。
由于编排混乱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而被视为无效报价等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4.4投标人在投标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仅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形式(如带有“专用章”、“合同章”、“财务章”、“业务章”等字样)的印章,非标准公章的须具有投标人对该非标准公章行使标准公章的授权;否则评标委员会据此对其做无效投标处理。
14.5未提供参考格式的,投标人自行设计表格及编写相关内容;投标文件中的复印件材料应加盖投标人公章。
14.6招标文件如果涉及到品牌、型号等,并不表明该标的被指定,而是仅供投标人做技术性的参考,投标人所投报的产品只要性能达到或超过招标文件要求(或没有重大偏离),都将被视为对招标文件作出了实质性响应。
14.7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标的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14.8投标人应对本项目的商务条款响应情况进行说明,若有偏差须在投标文件商务标书《商务条款偏离表》中予以说明;若没有,应注明“无偏离”字样。
若没有填写《商务条款偏离表》,即视为投标人声明其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但评标委员会据此就商务标书中实际不响应部分作出无效投标的决定。
14.9投标人应对其所报方案的技术指标响应情况进行说明,若有偏差须在投标文件技术标书《技术条款偏离表》中予以说明;若没有,应注明“无偏离”字样。
若没有填写《技术条款偏离表》,即视为投标人声明其所报方案的技术指标完全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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