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质押反担保合同(股权及应收账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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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质押反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
金源2014年昭权利质押字第57号
质权人(甲方):
云南金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出质人(乙方):
彝良县冷沙湾煤矿
鉴于担保人云南金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杨启现(以下简称“借款人”)签署的《委托担保合同》,合同编号:
金源2014昭委托字57号(以下简称“担保协议”);
鉴于担保人与昭通昭阳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将签订的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以下简称“保证合同”),担保人为借款人与贷款人将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借,(以下称“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担保。
在此,反担保人应借款人的请求,同意并确认以反担保保证人的身份自愿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现与担保人签订以担保人为唯一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的反担保保证合同。
1.定义
1.1“主合同”指债务人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提供款项或提供融资的合同或协议。
1.2“主合同债权人”指依据主合同约定向债务人提供款项或提供融资,因甲方提供担保而受益的一方,例如贷款主合同中的贷款人、银行承兑汇票中的承兑银行、发包人、保函及其他业务中的受益人。
1.3“债务人”指主合同中的借款人、承包人、申请人,即甲方提供担保的被保证人。
2.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2.1乙方是本合同项下出质权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或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者;该出质权利不存在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乙方已经全额支付了包括但不限于价款、出让金、转让费等取得出质权利完整权利所需的一切对价。
2.2完全了解本合同的各项权利义务,提供权利质押反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2.3已对本合同项下出质权利的瑕疵作出充分合理的说明。
2.4本合同项下的出质权利依法可以设定质押。
2.5设立本合同的出质权利不会受到任何限制,出质权利上也没有其他担保权利或其他优先权利。
2.6本合同项下的出质权利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
2.7(法人提供反担保)关于本合同项下出质权利的质押行为已经得到乙方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通过(有关决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如质押行为需经其上级批准,乙方保证已取得该上级部门的同意。
并且质押行为已经得到共有人同意。
乙方章程、对乙方有约束力的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并不限制乙方以出质权利对外提供质押担保。
2.8(自然人提供反担保)关于本合同项下出质权利的质押行为已经得到共有人同意。
2.9(法人提供反担保)乙方定期向甲方提供下列文件:
[按月提供财务报表]
3.出质标的
本合同项下出质标的为乙方依法享有并可以出质权利:
□经营权
□收益权
□股权
□知识产权
□票据
□债券
□银行存单
□应收账款
□仓单
□提单
□基金份额
□其他权利:
即:
乙方所有的
3.1具体权利质押物详见《权利质押物清单》
4.质押反担保范围
4.1乙方质押反担保的范围包括:
4.1.1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的约定偿还债务(履行义务)导致甲方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和其他民事责任所产生的债务人应当向甲方履行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已经代替债务人偿还(支付)主合同债权人的本金、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主合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甲方向主合同债权人承担的其他民事责任)。
4.1.2甲方为实现对债务人的追偿权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4.1.3债务人按照《委托担保合同》应当向甲方交纳的担保费、资金占用费、违约金等。
4.2当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约定的义务且甲方已经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后,无论债务人或第三人是否向甲方提供其他反担保,甲方均有权首先要求乙方对上述全部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4.3第三方提供其他反担保的,不影响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或担保责任,甲方放弃其他反担保的,乙方仍应承担反担保范围内的全部担保责任。
4.4甲方未主张自己享有的抗辩权,承担了应可减免的担保责任的,乙方仍应按甲方实际承担担保责任或其他民事责任的范围承担担保责任。
5.出质标的交付
乙方以票据、债券、银行存单、应收账款、仓单、提单、基金份额权利出质的,应当于本协议签订时将上述权利凭证原件交付给甲方,如需要办理核押或登记手续的,乙方应当积极配合甲方办理。
出质期间,出质权利取得的分红、派息、红利、收入应作为保证金存入甲方指定的保证金账户。
甲方有权使用保证金直接偿还债务,在甲方依法处分出质权利时,以保证金账户内的金额优先受偿。
6.出质登记
乙方以股权、股份、知识产权出质的,乙方应当积极配合甲方于本协议签订后十日内到有权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并将质押权证书、记载有股权出质事项的股东名册、其他股东同意股权质押的决议交由甲方收执。
7.乙方的义务
7.1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出质标的。
7.2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8.质权的实现
8.1甲方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依法处置本合同项下出质标的,并以所得价款受偿,足额受偿后,还有剩余的,甲方应将剩余部分返还乙方。
8.2乙方以收益权、经营权出质的,甲方在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派员参与乙方的经营管理,并从甲方出质的收益权、经营权的合法收益中直接扣付受偿,以实现质押权,直至甲方全部债权得以清偿。
9.违约责任
9.1由于乙方的过错,造成出质标的价值减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恢复出质标的价值或提供甲方认可的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9.2乙方因隐瞒出质标的存在共有、争议、被禁止或已设定过抵(质)押等情况,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在甲方实际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9.3乙方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或乙方在本合同第2条中的任何陈述和保证被证明是不正确的或是具有误导性的,并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在甲方实际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9.4乙方违约的,甲方可以提前拍卖或变卖出质权利,并将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或者向第三方提存。
10.不可抗力
10.1不可抗力的定义
“不可抗力”指超出本合同双方控制范围、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或无法克服、使得本合同一方部分或者完全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事件。
这类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罢工、暴动、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者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者控制的事件。
10.2不可抗力的后果
10.2.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一方在本合同项下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义务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间自动中止,并且其履行期限应自动延长,延长期间为中止的期间,该方无须为此承担违约责任。
10.2.2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并且在随后的十五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以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
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还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排除不可抗力。
10.2.3发生不可抗力,双方应立即进行磋商,寻求一项公正合理的解决方案,并且要尽一切合理的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降至最小。
11.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引起诉讼的,甲乙双方同意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2.合同变更和补充
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进行变更和补充,但该等变更和补充应签订书面的变更和补充协议。
13.通知
13.1本合同规定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通知或书面函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所有要约、书面文件或通知)均应通过以下方式送达相应一方:
(a)当面递交;
(b)专递信函;
(c)传真。
13.2在以下时间通知被视为已经送达:
(a)如果以当面递交方式送达,送达指定地址并签署回执或其他送达证明;
(b)如果是以专递信函方式送达,为信函服务提供商收件后的第五个工作日;
(c)如果是以传真的方式送达,为发送传真方的传真机发送的报告确认书(表明已向相关传真号码发送完整的、未中断的传真)上标记的日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
14.合同的生效
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本合同效力具有独立性,主合同或相关合同无效的,不影响乙方的担保责任。
15.其他
15.1彝良县冷沙湾煤矿承诺为其在昭通昭阳农村合作银行期限12个月的伍佰万元流动资金提供相关权利质押,承诺在无法按时按值归还本金及支付利息时,承担相关责任,将权利质押物按合同约定的处置。
15.2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持壹份、乙方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云南金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彝良县冷沙湾煤矿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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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利 质押 担保 合同 股权 应收 账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