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局新型报刊亭运营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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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局新型报刊亭运营管理办法
金华局新型报刊亭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省公司党组“以信息化引领,实现三个转变”的总体思路,积极践行鞠总经理提出的建好、管好、用好平台资源的具体要求,强化日常管理,规范日常经营,增强报刊亭经营人员的合法经营意识和便民服务意识,明确服务的标准和工作要求,建立新型报刊亭运营的长效机制,真正使新型报刊亭成为金华城市文明建设的“文化亭”、“便民亭”和“形象亭”,展示金华邮政的良好形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关于加快中国邮政报刊零售业务发展的意见》(中国邮政(2010)23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金华局新型报刊亭运营管理办法。
第二条邮政新型报刊亭(含报刊零售门市部、未更新改造的报刊亭,以下简称“报刊亭”)是市邮政局依法在城、镇适当地点设立、供群众购买报刊和使用邮政业务的定点服务设施,属于邮政基础设施。
报刊亭LED和墙面广告(滚动广告)是邮政依托报刊亭资源,提供公益广告、经营性广告、企业宣传活动的有效载体,是报刊亭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报刊亭应遵守“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服务、统一维修、统一发布”原则。
第二章统一经营
第四条报刊亭经营者必须服从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市邮政局的管理,严禁销售非法、封建迷信和淫秽出版物。
符合国家有关出版物发行的法律、法规;所经营品种必须经市邮政局批准,严禁私自进货,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五条报刊亭必须统一经营市邮政局确定的零售报刊、图书品种。
坚持以邮发报刊为主,积极发展经市邮政局批准的其他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多种文化产品。
并要按照统一的报刊零售专项营销方案,实行统一的营销策略。
第六条报刊亭必须统一经营市邮政局批准的邮政业务,包括邮票、邮政贺卡、集邮品销售等。
第七条报刊亭必须统一经营市邮政局批准的邮政代理业务和便民业务,包括各类电话卡、放号、公用电话,以及电子商务系统开通的各项便民服务业务。
第八条报刊亭附设的亭身及LED广告,均应由市邮政局商函分局统一承接,报刊亭经营者不得擅自承接或私自在所销售的书报刊中夹带广告和其他商品。
第九条报刊亭经营者应服从报刊发行投递局对经营活动的统一安排,认真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统一的产品目录、价格标准、上市时限以及其他特许经营业务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统一管理
第十条各部门管理分工:
(一)报刊发行投递局:
负责金华局报刊亭布局规划和制定报刊亭的更新改造计划,负责报刊亭经营者主体资格的审查工作,确保具备合法资质和经营条件。
负责报刊亭的文化、占道等证照及年检手续办理。
负责报刊亭及LED的日常管理、检查等工作。
负责报刊亭及LED、电子商务系统灯箱广告等故障的报修工作。
(二)综合办:
负责报刊亭宽带和LED通讯卡的统一申请,包月流量费用的统一支付工作。
负责各部门对报刊亭工作的协调。
协助做好工商、文化、税务、占道等证照及年检手续办理等工作。
负责报刊亭LED广告的终审。
(三)市场部:
制定报刊亭运营管理办法,协助综合办做好各部门对报刊亭管理工作的协调和制定金华局报刊亭的更新改造计划,负责报刊亭LED广告及墙面广告的审核。
(四)网运中心:
负责制定金华局报刊亭的投资计划和建设更新改造工作,报刊亭LED的统一招标选型工作。
报刊亭的建设安置应符合政府对城市建设和管理的要求。
(五)视察安保部:
负责对报刊亭及LED的安全防范监督、检查以及整改情况督查。
(六)计财部:
负责报刊亭的工商、税务等证照及年检手续办理;做好资产登记,做好报刊款的管控。
(七)邮联公司:
负责报刊亭的日常维修(含滚动广告设备)、报刊亭内线路改造等工作。
做好报刊亭LED电源及定时开关的日常维修、定时开关时间校准等工作。
负责LED产生电费的抄表工作。
每两月巡检一次。
(八)商函分局:
承接报刊亭LED广告及墙面广告(滚动广告),负责灯箱广告的维护工作。
负责对广告运行情况的检查。
(九)电子商务分局:
负责便民服务站业务的开展和指导,负责报刊亭LED广告的发布和更替工作。
(十)信息分局:
负责报刊亭LED的统一安装,信息发布平台的统一搭建,LED设备的日常维修和升级工作。
负责便民服务站业务所涉及的宽带、设备的安装、调试和维修工作。
第十一条报刊亭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品行端正,工作责任心强;
(二)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18岁以上,身体健康本地户口;
(三)原则上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会电脑操作优先。
(四)下岗职工、家庭特困职工可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报刊亭所有权归市邮政局,报刊亭日常经营必须由代办协议签订者本人来经营,不得随意将报刊亭交给他人经营,不得私自转让报刊亭的经营权。
若委托家属来市邮政局取报,必须由经营者本人向报刊发行投递局提交书面授权申请。
如私自转让、转租、装修,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经营资格,并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三条市邮政局应当与报刊亭经营者签订书面代办协议(协议期限一般为1年)。
报刊亭经营者应当缴纳保证金并签订《报刊亭经营代办协议》、《便民服务站代理协议》。
协议签订后,应严格履行。
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变更协议条款时,应报报刊发行投递局分管局长审批。
第十四条报刊发行投递局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收取管理等费用,按月统计报刊亭销售额、畅销报刊销量等指标。
第四章统一进货
第十五条严格杜绝报刊亭私自进货。
报刊亭销售的所有报刊必须统一由报刊发行投递局供货。
第十六条对全省统一调拨的报刊品种必须从省邮政报刊发行局要数。
对报刊亭有需求但邮政尚未接办的零售畅销报刊品种,可由报刊发行投递局向省邮政报刊销售公司提出申请,审批同意后,与相关供货商(含社会代理商)联系并签订供货协议,进行统一要数,统一配送,统一上亭销售。
第十七条报刊发行投递局应当及时向报刊亭经营者提供报刊及其他商品目录,方便要数。
对报刊亭实行按季包销要数,畅销期刊按月调整,畅销报纸可根据市场行情按周或按天调整要数。
第十八条报刊发行投递局要积极开展零售市场调查研究,加大产品货源的组织力度,除按照集团公司、省销售公司的零售报刊目录供货外,还要精心组织经省销售公司批准和授权的具有地方特色的报刊零售产品,满足报刊亭经营需求。
第十九条按照《出版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报刊发行投递局的进销凭证应保存两年以上,并随时接受局审计部和文化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
第五章统一配送
第二十条报刊配送由配送与业主自取相结合,对新发展的社会零售终端,要及时纳入配送服务范围,保证时限,确保服务。
第二十一条配送员要依照岗位职责和服务规范,按操作流程进行配送,同时要注重企业形象,文明服务,保证配送报刊安全。
第二十二条配送员要严格执行送货交接制度,配送员应保证报刊质量,轻拿轻放,不污损,不丢失。
否则,由配送人员赔偿。
第二十三条配送员在配送同时做好收集市场信息,及时反馈报刊亭经营信息和需求信息。
第六章统一服务
第二十四条统一报刊亭标识。
报刊亭要正确使用中国邮政标识。
销售党报党刊的报刊亭要悬挂统一制作的党报党刊特约零售点标牌。
营业期间,应当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悬挂于指定位置。
第二十五条统一报刊亭形象
(一)报刊亭网点应保持亭身干净整洁,做好门前“三包”,确保邮政标识、报刊亭编号、营业时间清晰可见。
(二)报刊亭亭顶和雨蓬上不得堆放杂物,亭底与地面间隙无杂物、无垃圾。
(三)报刊亭周围不得任意延伸搭摊、建棚、不得堆放杂物、不得吊挂布幔,亭身不乱贴、乱画标语、广告、钩挂非报刊类物品,发现“牛皮癣”要及时清理,信息亭体的正面及外立面上不得擅自粘贴不干胶广告、纸张。
报刊宣传张贴画要张贴在指定位置。
(四)报刊亭实行定置管理,严禁经营者擅自移动报刊亭位置,改动报刊亭外设施,私自对报刊亭进行扩建、装修等改造活动。
第二十六条报刊发行投递局应制定报刊亭产品摆放规则,统一产品摆放,确保产品分类整齐陈列,党报党刊和重点畅销报刊应摆放在醒目位置。
报刊亭内顾客视线所及范围内不准堆放个人生活用品及其他杂物。
第二十七条报刊发行投递局要帮助报刊亭经营者提高报刊发行业务水平,了解营业服务礼仪、营销技巧及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知识,以增强其服务能力和守法经营的意识。
报刊亭经营者应熟悉所经销报刊的单价、主要栏目、读者对象及出版时间,为读者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八条报刊亭零售员应做到仪容大方、服装整洁、使用文明用语,不佩戴其他有碍工作的饰物。
不与客户发生争吵,避免用户有理由申告。
市邮政局不得向委托经营报刊亭的零售员配发邮政服装及有邮政标识的工号牌。
第二十九条报刊亭要按规定的营业时间准时开门。
原则上要每天营业,经营时间每天不得少于8个小时,如有节假日或特殊情况不营业,要公告通知,并报告报刊发行投递局。
要诚信经营,不提价销售报刊和其他商品,不硬性搭售商品。
报刊亭要按规定的时间运行LED和灯箱广告,遇有故障需及时上报。
第三十条强化安全责任。
报刊发行投递局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与报刊亭经营者签订《邮政报刊零售亭安全责任书》,落实安全责任制。
统一配置消防器材(灭火器等),做好防盗、防抢、防火等安全工作。
做到安全用电,严禁私拉电线、超负荷用电、禁止使用电燃器具,禁止使用明火,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第三十一条报刊发行投递局设有服务电话,对报刊亭提出的服务要求实行首问负责制,接到报刊亭经营者提出的服务要求,应在24小时内给予答复。
第七章统一维修
第三十二条报刊亭的维修主要涉及邮联公司、信息分局和商函分局。
第三十三条报刊发行投递局接到报修故障时根据情况,有判断地报邮联公司和信息分局维修。
灯箱广告由商函分局进行维护。
第三十四条邮联公司、信息分局和商函分局必须对报刊发行投递局的报修情况24小时内作出回复,48小时内完成修复工作,特殊情况要根据实际及时进行修复。
在无法判断是电源还是LED设备故障时,邮联公司和信息分局应同时派维修人员共同判断解决问题。
第三十五条报刊发行投递局发现报刊亭LED开关机时间不准,统一报邮联公司,由邮联公司负责校准。
第八章统一发布
第三十六条市邮政局各部门有信息发布需求时,需统一上报到市场部,由市场部对发布的内容进行策划和初审。
第三十七条经营性广告、公益广告和企业宣传信息统一上报到市场部,由市场部对内容交由商函分局策划,并对策划的内容进行初审。
第三十八条市场部将初审合格的内容报局综合办终审。
(由综合办设计发布审批表,制定相应的审批流程)
第三十九条综合办审核通过的审批表统一交电子商务分局,电子商务分局根据审批表中指定的发布内容和发布频次,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发布,按要求及时更改或终止发布内容。
电子商务分局要将发布内容及情况抄告报刊发行投递局。
第九章资金管理
第四十条报刊零售原则上实行“货款两清”制度。
代销报刊的结算根据发货、退货情况进行。
第四十一条对于营业款和贵重物品(包括零币),不得在报刊亭过夜。
第四十二条报刊亭经营者不得将报刊款交配送人员代缴,应在接到缴款通知单签字确认后于每月30日前将应缴款项存入指定账户通过邮政银行代扣,或者将报刊款上缴到局财务。
第四十三条逾期未交,一个月之内,每逾期一天按应收款5‰扣罚,超过5天停止发货,市邮政局有权收回经营权;超过一个月,每逾期一天按流转额20%扣罚,拖欠款将在押金里扣,如押金不够扣,且经营者拒绝交款,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报刊亭除市邮政局统一改造装修及占道费、文化许可证等行政收费外,其他维修费及水电费(除LED、滚动广告、灯箱灯电费外)、卫生费等,由经营者承担。
LED、滚动广告、灯箱灯电费由市邮政局承担。
第十章信息管理
第四十五条对报刊亭经营报刊的相关信息,报刊发行投递局必须及时录入零售信息系统。
第四十六条报刊发行投递局要通过零售信息系统提供的功能,及时掌握报刊亭的经营状况,有效指导报刊亭的经营。
及时了解报刊亭的进销存情况,做好代销业务、补货及调剂工作,做到充分有效销售,并减轻报刊亭经营者的滞损压力。
第四十七条报刊发行投递局要通过零售信息系统,加强对报刊亭的管理,利用系统订单、销售、退换货等数据,结合现场报刊数据采集等手段,加强对报刊亭进货、销售各环节的管控,严控报刊亭销售非邮政报刊目录产品。
第四十八条市场部和电子商务分局应在省邮政公司的统一部署下,利用便民服务站系统,结合金华实际在报刊亭上叠加各类代收费等增值业务,提高盈利能力。
第四十九条信息分局应做好报刊亭便民服务站系统上线的设备选择、安装和联网接入工作,同时做好个性化代收款业务的软件开发工作。
第五十条电子商务分局要做好信息化报刊亭CPCA证书申请工作,做好上线点的机构、员工等设置,做好报刊亭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第十一章检查制度
第五十一条对报刊亭进行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检查报刊亭经营守法经营情况,是否存在销售黄色、非法出版物的行为。
(二)检查报刊亭经营品种,对比发货清单,是否存在私自进货的行为。
(三)是否合法合规经营,有无超范围经营情况。
(四)营业时间;
(五)亭容亭貌,卫生情况及各类商品摆放,是否有需要维修的地方;
(六)报刊亭经营者的服务态度;
(七)亭内外设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八)证照是否齐全;
(九)检查报刊亭经营者是否按规定使用信息系统及开办代收费叠加业务。
(十)报刊亭LED广告和墙面广告(滚动广告)的运行。
1.检查报刊亭LED滚动内容的正确性。
2.检查报刊亭LED开关机时间的准确性。
3.检查报刊亭LED设备的完好性。
4.检查报刊亭LED信息发布的及时性。
5.检查报刊亭LED信息发布的有效性。
(十一)检查是否违规私拉、接电线,超容量等违章用电现象。
第五十二条配送员负责本道段内报刊亭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配送员在每天送货时对报刊亭施行日常检查,做到“一天一访”。
检查结果要与配送人员薪酬挂钩考核。
第五十三条配送员每天负责报刊亭日常检查工作,视察保安部每月至少对报刊亭抽查一次,并做好检查情况的汇报工作。
第五十四条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商品摆放不整齐、服务态度差、亭内外不整洁、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指出,并要求业主立即纠正。
第五十五条检查人员发现报刊亭有出售非法、黄色、封建迷信、盗版出版物的情形,按相关规定开具检查考核通知单,经业主签名确认予以没收,并报告视察保安部,对违规违法经营者按代办协议处理。
第五十六条检查人员发现报刊亭私自进货,第一次扣违约金2000元,第二年的流转额增加20%,管理费增加1000元;第二次发现,扣违约金4000元并终止经营协议,收回报刊亭经营权。
以上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经营者负责。
第五十七条在报刊亭发现未经市邮政局同意的广告,每次扣罚1000元。
第五十八条报刊亭经营者干扰、阻挠检查人员实施检查,拒不上交没收商品的,市邮政局有权解除经营者代办协议。
第五十九条定期组织报刊亭评比活动,金华局对优秀报刊亭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条对遵纪守法,文明经营,受到有关主管部门(文明办、新闻出版等部门)及新闻媒体表扬的报刊亭经营者,市局要给予表彰。
第六十一条报刊亭经营者因违规经营或服务等原因被媒体曝光,或被工商、新闻出版部门查出超范围经营,报刊亭经营者除接受执法部门处罚外,市邮政局有权与其解除代办协议。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归金华市邮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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