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效力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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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效力问题
一、《补充协议》的性质及效力分析
建设工程领域中的“黑白合同”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的两份或两份以上实质性内容相异的合同。
通常把经过招标、投标经备案的正式合同称为“白合同”,把实际履行的补充协议称为“黑合同”。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也就是说中标通知书一旦到达投标人,合同即成立。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以上法条从法律角度确立了经过招标、投标中标后合同(“白合同”)的合法地位,是受法律保护的有效合同,同时对改变“白合同”实质内容的补充协议(“黑合同”)的不合法情况予以明确,法律明令禁止。
但目前法律法规对“合同实质内容”尚未明确规定,一般指工程价款、工程质量或者工程期限等内容。
《补充协议》是在中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后签订的,不少《补充协议》内容合同价下浮N万元,一般应属对实质内容的改变,司法实践中,法院将这种协议认定为“黑合同”,进而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的规定判决的情况也占相当大的比例。
但最高人民法院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使用》认为,并非所有就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变更的与中标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合同都属于“黑白合同”,要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判定,并认为工程价款稍有调整等,不宜一概认定为属于“黑白合同”的情况。
我们认为,需要关注所调整价款相对于原中标合同价的比例大小。
如价款变更相对于中标合同总价款,只是稍有调整,远不会导致双方当事人利益失衡的情况,且变更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我们认为本案的《补充协议》不应属“黑合同”,自然也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当认定《补充协议》有效;反之,如比例较大,我们认为《补充协议》无效。
当然,对比例大小认定并没有明确的有权解释,司法实践中也属法官自由裁量范围。
二、招标后合同备案的性质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但由招标人向行政监督部门将招标情况和中标合同提交书面报告备案,并不意味着合法的中标合同必须经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才能生效。
除法律另有明确规定的中标合同外,中标合同备案都不是合同生效的条件。
因此,是否备案不影响合同效力,但可能承担相应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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